吴昊亨
在《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篇简3有这样一段话: 乃命有司箸GF8A1浮,老弱不刑,亩墨短,田墨长,百粮董。
“箸”,学者大多读为“著”,以为有“著作”“制定”一类的意思,“GF8A1”,一些学者读为“籍”,笔者认为这都是可信的。争议较大的是“浮”,有“罚”“赋”“符”“孚”“表”“复”“傅”“稃”“簿”等意见。(俞绍宏、张青松编著: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简集释》,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5册,第74—77页。其中将“浮”读作“符”为陈伟观点,陈伟认为“符”指“官府文书”。)笔者认为“浮”可读为“符”,“浮”属並母幽部,“符”属並母侯部,音近可通。《礼记·投壶》“若是者浮”郑玄注:“浮,或作符。”(张儒、刘毓庆: 《汉字通用声素研究》,太原: 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00页。)典籍中亦多见从“孚”者与从“符”者互通之例。文中“符”当指“符伍”,“籍”指“名籍”,也就是“户籍”。“符籍”就是“符伍”与“名籍”的联合,见于典籍: 符籍不审则奸民胜,刑法不审则盗贼胜。
(《管子·七法》)
莫徭自生长,名字无符籍。
(唐刘禹锡《莫徭歌》)
“符伍”一词常见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如《宋书·沈攸之传》:“将吏一人亡叛,同籍符伍充代者十余人。”居民以伍为单位签署一份连坐连保契约以相检束,这份契约就是“符伍”。符伍制度是一种里伍制度,是国家进行户籍管理、赋税征收的重要依据。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符伍”制度源自秦汉。(许辉、蒋福亚主编: 《六朝经济史》,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98—201页。
)《管子·七法》言“符籍不审则奸民胜”,可知“符籍”是一种能查验的、对人身具有管控作用的东西,与“符伍”一脉相承,所以《管子》中的“符籍”尽管描述不多,但从词汇的角度讲,“符籍”的“符”就是“符伍”的“符”。
由上文分析可知“符籍”是个联合结构的合成词,“符”与“籍”地位并列,简文“籍符”就是“符籍”。“乃命有司著籍符”就是命令有司制作名籍與符伍,与“符籍不审则奸民胜”可对应。人口、户籍管理问题在历朝历代都是重中之重,只有对人民进行了有效的人身管控,推行“老弱不刑,亩墨短、田墨长、百粮董”的法律、经济措施才能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 徐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