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闫家寨出土秦车器铭文释义

2023-11-02 16:04鲁超杰
出土文献 2023年3期
关键词:战国铭文

鲁超杰

摘 要:陕西咸阳闫家寨出土的一件秦代银车器上有铭文“乙一巳盩十一两一朱半”,本文认为“巳盩”应读为“已雠”,表示该车器在制作完成后,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检验。铭文也可与《考工记》的相关记载相印证,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战国题铭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车器 雠 检校

2014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咸阳闫家寨发掘了一批战国秦遗址,发现了几座秦高等级贵族墓葬及其附属车马坑,其中出土了一件银车器,器上有铭文曰“乙一巳盩十一两一朱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陕西咸阳闫家寨战国秦遗址、墓葬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18年第4期,第38、39页。)与此器同出的另一件形制相同的车器上有铭文“乙二”,可见此器中的“乙一”当是其编号,秦代车器上多见此类编号。(参看王辉、王伟编著: 《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西安: 三秦出版社,2014年,第312、313页。)铭文中的“朱”应读为“铢”,是重量单位,表明此器重十一两一铢半。铭文的前一部分是编号,后一部分是器物的重量,这两部分内容在出土的战国秦汉铜器中多见,比较难懂的是“巳盩”二字。我们认为,“巳盩”应读为“已雠”。

“已”本由“巳”字所分化,(吴振武: 《关于新见垣上官鼎铭文的释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7页。)在战国文字中,“已”常常写作“巳”,(参看朱力伟: 《两周古文字通假用字习惯时代性初探》,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3年,第183页;白于蓝编著: 《简帛古书通假字大系》,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9—61页。)在这里“巳”宜读为“已”。“盩”是端母幽部字,“雠”是禅母幽部字,两字韵部相同,声母相隔虽有一定距离,但是古音中章系和端系关系密切,(陈剑: 《释“琮”及相关诸字》,《甲骨金文考释论集》,北京: 线装书局,2007年,第286页;李家浩: 《“越王者旨於睗”新考》,《历史语言学研究》第7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41—144页。)比如“舟”是章母字,从之得声的“侜”“辀”则是端母字,这样的例子还有一些,如“冬”(端母)和“终”(章母)、“周”(章母)和“调”“稠”(定母)、“寿”(禅母)和“帱”(定母)等。

古书和出土文献中禅母字和端母、定母字均有相通的例子。比如《尚书·微子》“用乂雠歛”,陆德明《经典释文》言“雠”或作“稠”;(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 《古字通假会典》,济南: 齐鲁书社,1989年,第780页。)《尚书·召诰》“敢以王之雠民”,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曰“雠与稠声相近”。(孙星衍撰,陈抗、盛冬铃点校: 《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 中华书局,2004年,第400页。)再比如,战国地名“雕阴”在货币文字中写作“寿阴”,(何琳仪: 《古币文编校释》,《古币丛考》,合肥: 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5页。)“雕”是端母幽部字,“寿”是禅母幽部字; ?內簋中的“盩”,张政烺先生读为“调”。(张政烺: 《周厉王胡簋释文》,《甲骨金文与商周史研究》,北京: 中华书局,2012年,第250页。)可见,“雠”与同韵的定母字“稠”可以相通,“盩”与定母幽部的“调”亦可相通,所以“盩”“雠”音近相通,大概是没有问题的。

雠,在古书中有校对、校雠之义,如《韩非子·有度》曰:“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所谓“主雠法”,即是由君主校定法律之可否。这种定期校正法律的工作,在战国秦代被写进官方的法律条文中,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尉杂》记载国家规定司法官“岁雠辟律于御史”,(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9页。)即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类似的记载亦见于里耶秦简。(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104页,简64、8173。)《后汉书·陈宠列传》:“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钩校律令的工作与“雠法”大概是类似的,可见“雠”与“校”义近。古书之中亦有“雠校”一词。(见《后汉书》卷一〇《和熹邓皇后纪》、卷七八《蔡伦列传》。)

秦代的官方文书中,也常用“雠”来表示核对义。比如,《秦律十八种·仓律》曰:“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2页。)所谓“雠食者籍”,就是核对口粮领取者的名籍。又比如,里耶秦简中记载,郡县在划定边界后,要将本辖区的地理情况绘成地图,然后送交御史,由其“案雠更并,定为舆地图”,(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18页。)郡县上呈的地图要经御史案雠核对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我们再来看一则汉简中的材料: 六月壬申,守张掖居延都尉旷、丞崇告司马、千人官谓: 官县写移书到,如大将军莫(幕)府书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丰已雠。

(《居延新简》E.P.F22∶7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 《居延新简: 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82页。)

所谓“已雠”,即表示已经根据律令核校过文书。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一些算题的末尾也有“已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37、139页。)表示该题已经过专人校对。

以上所举文献中所见的“雠”,均为检核、校对之义,车器铭文中的“雠”,大抵也是此义。

在战国秦代,国家对手工业生产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工律》曰:“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9页。)法律规定制作同一种器物,其形制必须相同,想来器物的重量也应该是要基本相同的。当时的手工业生产,存在着一定的行业标准。(出土战国陶文中有“市豆”“市区”“市釜”,刘钊先生指出,加盖了这些玺印的量器,应是当时市场中流通的标准器。董珊先生也认为当时存在经过官府认证的法定标准器。李刚先生根据对三晋量器和衡器的研究,推测当时应有一个校量的机构,且存在着一套标准器。参看刘钊: 《齐“於陵市和节”陶文考》,《管子学刊》1994年第4期,第80页;董珊: 《楚简簿记与楚国量制研究》,《简帛文献考释论丛》,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96页;李刚: 《三晋系记容记重铜器铭文集释》,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5年,第138页。《礼记·王制》曰:“用器不中度,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此中的“度”“数”“量”大概就可看作是当时手工业生产的行业标准,秦代有关法律中还记载有“程”,即是法定的产品制作规格。有关论述亦可参看陆德富: 《战国时代官私手工业的经营形态》,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206—208页。)铭文中的“已雠”,即表示该器在制成后或入库收藏前,其形制、重量已经过校雠,符合规定的标准。(银雀山汉简《库法》云:“诸库器善否美恶及穀(角)试……器成必试乃藏。”《管子·幼官》也說:“求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器成角试否臧。”“角试”即是检测和考校,器物在铸造完成后,要经过检测,检核无误后方可入库收藏。)

在战国和汉代的一些记容铜器铭文中,记有有关校核、校量类的内容,兹举几例如下: 1. 荥阳上官皿: 萦(荥)阳上官,皿。十年九月,府啬夫成加、史狄GF8A9(角)之,少(小)一益(溢)六分益(溢)。(李学勤: 《荥阳上官皿和安邑下官锺》,《文物》2003年第10期,第77—81页。)

2. 安邑下官锺: 安邑下官,重(锺)。十年九月,府啬夫成加、史狄GF8A9(角)之,大大半斗一益(溢)少(小)半益(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 《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北京: 中华书局,2007年,第5091页,9707号。以下简称“《集成》”。)

3. 垣上官鼎: 垣上官。胾(载)四分GF8AA。三年,巳(已)GF8A9(角),大十六臾(斞)。(吴镇烽编著: 《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卷,第245页,2068号。以下简称“《铭图》”。)

4. 右内GF8AB壶: 四斗,以(已)客(格)(“以”字旧多隶定为“GF9A9”,读为“司”,吴振武先生撰文指出,此字与“司”有别,应是“以”字,铭文“以客”应读为“已格”,表示已经经过校量。所言当是。参看吴振武: 《古文字考释与人工智能》,《光明日报》2020年11月7日。),四寽(锊)十一冢(重)□。右内GF8AB。七。(《集成》9648。)

5. 平都量: 元年十月甲午,平都戌,丞纠,仓亥,佐葵犁斛(角)(平都量的形制、容量与汉代一般的斛都不太相同,再考虑作为量器名的“斛”的出现年代,一些学者怀疑铭文中的“斛”并不是该器器名。熊长云先生根据其容量和铭文格式,认为铭文中的“斛”应读为“角”,表示校正义,并结合秦简的相关记载,认为铭文所记的是一次校正量器的记录。李零先生似亦有类似看法。参看熊长云: 《秦汉度量衡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7年,第59—62页;李零: 《波斯笔记》,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上册,第234页。)。容三升少半升,重二斤十五两。平都。(云希正: 《西汉平都犁斛》,《文物》1977年第3期,第59页。)

对照来看,“已雠”与“已角”“已格”处在相同的语法位置上,将其理解为性质与之类似的铭文,应是合适的,用“雠”来表示校准、校对义,或许是秦代的一种用字习惯。

从例1—3的铭文中还能看到,三晋记容铜器铭文中,在校量词之后常有“大……”或“小……”的有关内容,李学勤先生曾指出,铭文“大”和“小”的含义是增大和缺少,表示校量时发现的实测容量与应有容量之间的差异。(李学勤: 《荥阳上官皿和安邑下官锺》,《文物》2003年第10期,第80页。)可见,当时的容器都有一个标准值,(李学勤: 《荥阳上官皿和安邑下官锺》,《文物》2003年第10期,第80页。)校量的过程其实也是将实测容量与预设标准核对的过程。秦代记容铜器铭文中,在容量词或重量词前后有时会有一个“正”字,(如三十四年工师文罍、三十六年私官鼎、少工喜银釦,分见《铭图》13824、《集成》2658、《铭图》19641。)在铭文中表示准确义,(吴镇烽: 《工师文罍考》,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 《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5—98页。)大概是表示该器的容量或重量正好符合预设的标准。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车器铭文“雠”所表示的核对义与校量过程所体现出来的潜在含义是相吻合的,都是将实际数值与标准数值进行核对比较。

《考工记》中记载,古代车的车轮在制作完成后,要接受六道工序的检测,其中包括“权之以眡其轻重之侔”,郑玄注:“侔,等也。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轮有轻重,则引之有难易。”唐代学者贾公彦进一步解释说:“两轮有畸轻畸重,则马引之轻者而重者难;又以轮贯其轴,其公重心不在轴之正中,则车行必不正: 此皆不可不侔之义。”(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 《周礼正义》,北京: 中华书局,1987年,第3176—3178页。)车的两轮必须要保持相同的重量,否则车的重心就会偏离,就行不正。

可见,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轮在制作完成后,要经过称量,确保两轮保持相同的重量,车两侧的其他车器,应该也需要保持大致相同的重量,制成后也需要经过类似的检测工序。本文所讨论的车器,大概也在检测范围之内,铭文“已雠”或许就包含了这一层意思。

学者指出,战國时期随着秦国军事实力的增强和对外战争的扩大,国内的手工业生产逐渐形成严密的生产体系,有着严格的制作工序和统一的生产标准,车辆的零部件常要求使用标准化的通用件以确保其良好的性能,并且在制作工序上有着前后继承关系,上一道工序中制作的不合格者不能交给下一道工序,从而追求产品在器形、质量和性能上达到统一。(王学理: 《秦代军工生产标准化的初步考察》,《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5期,第57—67页。)所以,车器在制成后需要经过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这是可以理解的。

综上而言,这件车器铭文应读作“乙一。巳(已)盩(雠),十一两一朱(铢)半”。

值得一提的是,闫家寨这件车器的出现,对我们认识和研究战国时期的题铭制度以及手工业生产或许有着特殊的意义。以往校量类铭文多出现在战国记容铜器中,车器铭文的出现,提示我们在一些特殊的铜器生产完成后,可能也需要对其进行校准,检查是否符合标准。当然,这件银车器所体现的可能仅仅是秦国的制度,不过若将其与战国记容铜器相联系,它们所反映出来的校量程序,大概是值得注意的。同时,已有战国秦系题铭中似乎还是首次看到有关检校制度的内容,这也正是这件车器铭文的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 徐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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