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王裕口村商代贞人墓述论
——兼论甲骨卜辞的断代标准

2023-10-31 11:52
关键词:断代卜辞殷墟

卢 中 阳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一、 殷墟王裕口村商墓的贞人身份

如果说通过文字比对判断墓主身份存在臆测的话,殷墟王裕口村商墓M103、M94随葬器具则进一步证实了墓主应为贞人的判断。首先,两座墓均发现了契刻甲骨用的刻刀。M103出土两件玉刻刀:一把为鱼形刻刀,圆弧形,长4.6厘米,鱼尾端为斜刃刻刀;另一把是虎形刻刀,伏虎状,长6.5厘米,虎尾端为斜刃刻刀。动物形玉刻刀在殷墟较为常见,多呈夔、鸟、鱼、虎等形象。[5]105-106;[6]144-146艾兰通过分析甲骨文镌刻呈现U形刻道,指出动物形玉刻刀的大小、形制与甲骨文字刚好吻合,从而认为玉刻刀为商代文字常用的契刻工具。[7]138-140M94出土铜刻刀1件,长条形,长10.4厘米、柄宽1.6厘米,刃宽2.4厘米,厚0.4厘米。发掘者根据铜刻刀柄部附有木纹残迹,推测可能安装有木柄。[1]M94出土的铜刻刀形似现代篆刻刀,在安阳殷墟西区[8]、苗圃北地[9]162、郭家庄[10]246均有发现。艾兰根据甲骨卜辞镌刻中存在V形刻道,推测铜刻刀亦为契刻甲骨的工具。[7]139艾兰的研究成果受到殷墟王裕口村商墓发掘者及研究者的重视,并将上述两类刻刀作为确认殷墟甲骨贞人墓地的重要证据。[1][2]335

其次,M103、M94均发现了整治甲骨用的工具。砺石作为打磨工具,广泛应用于玉石、骨器、铜器、蚌贝等器物加工过程中。[11]60M103发现砺石1件,平面呈梯形,上宽5.3厘米、下长6.8厘米、高8.5厘米,厚1.1厘米,顶端有穿孔,为细砂岩材质。M94出土砺石3件,形制大小基本相同,均为长条形,长12.4厘米、宽3.1厘米,厚0.9厘米,首端有穿孔,亦为细砂岩。[1]何毓灵根据殷墟出土卜甲、卜骨经过打磨的现象,提出砺石是攻治甲骨的重要工具之一。[2]335;[12]两墓出土的甲骨整治工具还包括铜锛、铜刀、铜凿等。M103发现铜锛1件,长11.6厘米,有长方形銎,口径为3.9×1.6厘米;出土铜刀一把,弓背弧刃,通长19.8厘米,其中柄部7.9厘米。M94发掘铜凿2件,其中一件长14.3厘米、刃宽1.9厘米;另一件长15.6厘米、刃宽1厘米。何毓灵通过殷墟出土卜骨上锛、凿砍痕以及甲骨钻凿形态的分析,认为这些工具都与攻治龟甲有关。[12]此外,M94还出土了一把青铜三棱刀,长12.6厘米、背宽1.2厘米,横截面呈“T”形。这种三棱刀在殷墟范家庄东北地墓葬M4亦有发现。[1]刘一曼提出三棱刀可作整治甲骨使用[3];何毓灵认为从三棱刀刃部上看,适用于掏挖龟甲和牛骨上的“凿”,进而推测它也应是甲骨整治工具[12]。

另外,何毓灵和刘一曼都对M94随葬石子给予充分重视。M94共出土石子35块,均为不规则多边形, 最大石子的直径4.1厘米,最小的直径2厘米。这些石子按颜色可以区分为4组,即白色组(石英岩,6 块)、紫褐色组(砂岩,11块)、灰色组(石灰岩,5块)和青灰色组(石灰岩,13块)。[1]随葬彩色石子在殷墟郭家庄、戚家庄、孝民屯南商墓中均有发现,这些墓葬多属于殷墟文化四期,随葬石子数量最多者可达88个。[12]其中,郭家庄M53被刘一曼认定为“贞人墓”,出土石子38块(白色9块、豆青色9块、赭色10块、肉色10块),同时伴出砺石2件、刻刀1把。[3];[9]162关于这些石子的用途,孟宪武、何毓灵认为是筮卦工具[13]89;[2]336,宋镇豪认为其反映了殷代民间的“数占风俗”[14]869,而刘一曼则称之为“占卦用具”[3]。《史记·龟策列传》记载蛮夷氐羌“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15]3 917,金石之卜应该可追溯到商代。彩色石子作为筮占工具,根据商代卜、筮兼用习惯[16]493,尽管不能成为确定贞人身份的直接证据,但是也是一项有力旁证。

综上,从青铜铭文以及随葬器具来看,安阳殷墟王裕口村南地M103、M94墓主属于贞人身份,这一论断基本可信。在此前提下,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两墓所见贞人的涵义问题。

二、 殷墟王裕口村商墓贞人的含义

三、 殷墟王裕口村商墓贞人的性质

学界关于商代以族为单位世代从事某项职事的现象,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殷墟西区第八墓区族墓地M271、M1125同出铭铜器,两墓分属于殷墟文化三期、四期,且均出土戈、矛、镞等兵器,刘一曼、曹定云据此推测两位墓主生前出自同一族氏,并世代担任武职。[22]肖楠指出,族在商朝任职“射”,经常参与针对羌人的战争,不同时期的卜辞均出现“射以羌”,认为族为殷王朝提供羌人作牺牲是一项世代义务。[21]169张永山、罗琨通过卜辞地名分析指出,犬、、、、望皆为族名,又依据上述族氏在卜辞不同时代从事相同事类的情况,归纳出他们长期对商王朝承担同样的义务,应该是世代在商朝供职。[20]94-98张政烺认为,卜辞中的“”“”“望乘”“般”均为甲骨一期到四期中常见的将官名字,他们都是军务酋长,职务永久归其族内世袭。[29]张政烺还根据“永”“彘”“口”“大”“黄”等贞人的异代同名现象提出,他们都是龟卜世家,子孙继续担任占卜工作为殷王室服务。[18]

在商代卜辞中,常见“职事”+“族名”的语言结构,如“侯某”“田某”“犬某”“戍某”“牧某”“射某”“亚某”等,有时直接单称“职事”,或者以类相称采用“多”+“职事”的语言形式,比如,“多侯”“多田”“多任”“多亚”“多犬”“多马”“多射”“多宁”等。[43]47-68裘锡圭指出,“侯”“犬”“田”“牧”“卫”“任(男)”都是职名,是族长率领族人及其从属为商王服役。[44]1-13甲骨贞人也有“职类”+“族名”的例证,比如,“壬午卜卜即贞”(《通纂》别二、七、一三)、“丙寅卜卜出贞”(《怀特》01267)、“□午卜卜宾贞”(《佚存》五二七重)、“□□(干支)卜卜何”(《合集》27694)、“庚辰卜卜亘贞”(《合集》08041)等,“即”“出”“宾”“何”“亘”皆为贞人,其中“何”见于组、宾组、出组、何组、历组卜辞,表明“何”为族名。以此类推,“即”“出”“宾”也应该属于族名。[20]97-98;[33]39以“某日(干支)卜卜某贞”叠用“卜”字,说明第二个“卜”为职事名,而“卜”后面一字应该是从事占卜工作的族氏。此外,贞人也有以类相称的现象,比如,“……多卜曰……”(《合集》24144)、“……王卜……多卜曰……”(《屯南》940)。“多卜”,就是担任占卜职事的多个贞人族氏,故饶宗颐认为“多卜”与“多尹”“多射”“多君”同例。[4]66卜辞中“卜某”和“多卜”的存在,说明卜在商代与“侯”“田”“任”“犬”“牧”“射”“亚”一样,也是一种职事,并且占卜一职亦固定由相应的族氏负责,从而成就了包括族在内的众多所谓龟卜世家。

在西周社会以及其他早期文明中,以占卜为职业的族氏广泛存在。西周中期《曶鼎》铭文,王命曶“更乃祖考司卜事”(《集成》2838)。“卜事”是指占卜事务,周王命令曶接续其祖考负责“卜事”,说明曶的家族应该世代担任周王朝占卜职务。《左传·昭公十三年》,楚平王欲封赏大夫观从,于是“召观从,王曰:‘唯尔所欲。’对曰:‘臣之先佐开卜。’乃使为人尹。”[26]1 496于是让观从做了卜尹。观从称其先祖“佐开卜”,说明占卜职事由其族世袭。此外,鲁国的卜楚丘和卜齮、晋国的卜偃和卜招父皆因职从占卜“守龟”之事而获氏。在额济纳旗土尔扈特部历史上,1698年阿喇布珠尔带领13个家族赴西藏礼佛,后因归途受阻而被清朝政府安置在额济纳旗垦牧。这13个家族皆以他们从事的职业命名,其中就包括贞卜家族,即在部落里用胡日古森(羊粪)、羊肩胛骨、钱币、石头等做占卜的家族。[45]172-174在日本大和国时期(公元4—7世纪),国家各项事务皆由不同的“部”具体负责。据《日本书纪》记载,大和国家鼎盛时期共有180多个部,其中便包括负责为王室占卜吉凶的卜部。当时,同一个“部”的部民被看作出于共同祖先的血缘集团,其首领称作“氏上”,部民被称为“氏人”,[46]20因此,占卜也是族氏的世职。缅甸东吁王朝亦有为王室服务的专门人群,当地人称之为“阿赫木旦”,即承担服役的人。1635年,他隆王一份命令文书提到40多种劳役,其中涵盖负责占卜职事的阿赫木旦。这些阿赫木旦组织仍保持着自身的血缘结构,且由血缘酋长作为地域组织的头人[47]121-122,换句话说,负责占卜之阿赫木旦也是一项由族氏承担的义务。这种固定由相应群体世代负责某职的现象,我国学者将其概括为指定服役制度。[48][49]101-110;[50]总之,将殷墟王裕口村南地贞人的性质视为世代为商王朝从事占卜职事的家族,符合墓葬内涵的阐释及商代的历史特征。

四、 甲骨卜辞断代标准的再检视

20世纪以来,从董作宾提出甲骨断代“十项标准”及五期分类开始,经过陈梦家的“分组说”,到李学勤的“两系说”,再到黄天树、彭裕商等学者对“两系说”的发展,卜辞断代日趋系统化。然而,在上述断代标准中,贞人被视为断代的主要依据。董作宾的“十项标准”将贞人看作“断代研究的主要动机”,提出“由所祀祖先等的称谓,而定此许多贞人是属于某帝王的时代”,这样就可以判定“某贞人是某王的史官”,然后再由“许多贞人定每一卜辞的时代”。[51]董作宾认为“贞人”的发现,在甲骨断代研究上增添了“一个最确实有力的凭证”[52]334。陈梦家在董作宾“贞人说”基础上创立了“卜人组”的断代方法,并将董氏的“十项标准”整理归纳成“三大标准”。陈梦家把世系、称谓、贞人作为“第一标准”和“甲骨断代的首要条件”,并强调三者中“占卜者尤为重要”,“占卜者是最好的断代标准”,仅依靠世系和称谓断代,“材料究属有限”,而“同一卜人可以在不同卜辞中记载若干称谓”,“同一版甲骨上往往载有若干卜人”,将同时期卜人“见于不同版的诸种称谓汇聚起来,可以得到某一时代的称谓系统”。[55]135-206基于这一认知,他对贞人进行了全面整理,共统计出120多位占卜者,并将他们划分为6组,确立“卜人组”的断代方法。李学勤将字体视为断代的首要标准,主张“先用字体分类,再进行断代”,即根据字形、书体特征将卜辞划分为若干类,然后再分别判定各类划分卜辞所属的时代。李学勤不同意董作宾、陈梦家将卜人作为首要断代标准,特别是不同意陈梦家“卜人组”的断代方法,但他所建立的“字体组”在命名上仍沿用贞人的名字。1981年,李学勤把殷墟甲骨划分为9个组,即宾组、组、子组、组、出组、历组、无名组、何组、黄组,其中宾组、组、子组、组、出组、何组均借用了陈梦家“卜人组”的组名。1996年,李学勤与彭裕商又增加了“非王无名组”,构成10个组,并强调“这10组都是甲骨组,不是卜人组,只是在命名上大多数的组借用了卜人集团中一个卜人的名字”。但是检查李、彭二氏“字体组”的卜辞,实际上与陈梦家“卜人组”的卜辞基本一致。[54-55][56]26-30;[57]27因此,常玉芝指出,李学勤的字体分类仅限于在陈梦家的“卜人组”内进行,李学勤和彭裕商所谓“字体组、类”,其所指范围实际上仍是陈氏“卜人组”的范围,李、彭二氏只不过以“字体组”代替了“卜人组”的“名称”而已。[58]35,220作为系统贯彻李学勤“先分类、后断代”方法的黄天树,同样沿用了“卜人组”的称谓。[59]11-289因此,李学勤、彭裕商、黄天树的“字体组”,仍然是以“卜人组”为基础。

然而,作为甲骨断代标准的贞人,却是建立在私名基础上。董作宾指出,卜辞“卜”下“贞”上的一字实为“人名”,也就是贞人的私名,根据商代世系和卜辞称谓确定贞人的年代,再利用贞人推断卜辞时代,从而创立“贞人断代说”。[52]344陈梦家将“贞人”称为“占卜者”或“卜人”,指出殷墟甲骨具有“可定年代的卜人名字者”甚多,他认为这些贞人皆“于卜辞署其私名”。[53]137陈梦家的“卜人组”亦立足于一个预设的假定,即“同一版甲骨上出现的卜人”必定同时代,也就是“没有一版甲骨刻着两个世代的卜辞”,[53]137即甲骨所述贞人名为同一个人的私名。李学勤主张直接用字体分类再进行断代,但仍未撇开“人”的因素。李学勤、彭裕商合著的《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一书,指称他们划分的组名借用了“卜人集团一个卜人的名字”,明确提到“字体组”名字实际上就是卜人的私名。[57]27此外,李学勤“先用字体分类,再进行断代”以及“两系说”所支撑的“历组卜辞”提前论,仍是以私名为立论依据。1976年殷墟妇好墓发掘后,李学勤提到“妇好”之“妇”不是“一种身份”而是亲属称谓,“好”为人名不是姓,“妇好”就是名为“好”的媳妇,代指武丁的妻子,进而认为妇好墓署名“妇好”的青铜器,应该是她生前的器物。李学勤指出宾组卜辞和历组卜辞中的“妇好”为同一人,从而强调历组卜辞时代应该提前。他还指出历组与宾组、出组卜辞出现的子渔、子画、子哉、、望乘、般、犬、并、由等人名,皆代指同一个人,以此强化历组卜辞属于早期的观点。[60]黄天树在论证字体断代可行性时,论及“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留下的笔记虽有差异”,但基本特征不会变,从而得出字体分类切实可行的结论。[59]3因此,倡导字体分类的学者不但不否定私名,反而是建立在卜辞个体私名普遍化的前提下。

以私名为基础的断代标准,在考察殷墟卜辞年代时存在重要分歧。董作宾《殷墟文字乙编》一书中指出,他的《甲骨文断代研究例》一文将勺、、余、我、子、卣等贞人认定为甲骨一期卜辞并不正确,应该把这部分卜辞移到甲骨四期。[61]序陈梦家的《殷墟卜辞综述》将董氏上述卜辞归为组、子组、午组,并将其重新认定为武丁时期;就组卜辞而言,李学勤、彭裕商认为其时代在武丁早期至武丁中期,而黄天树认为组卜辞的时代在武丁早期至武丁晚期;关于“历组卜辞”的时代问题,萧(肖)楠、张永山、罗琨、刘一曼、曹定云、林小安认为是武乙、文丁卜辞[19]58-61;[21]163-168;[20]93-100;[22-23];李学勤、裘锡圭、林沄主张是武丁、祖庚卜辞[55];[57];[62]263-321;[63]111-154。此外,主张“先分类,后断代”的学者已经注意到运用字体分类的困难。李学勤认为历组“以父乙为中心的卜辞有多种作风,有些和有父丁类的卜辞无法分开”。[53]裘锡圭也说父乙类和父丁类卜辞的字体结构大多完全相同或相似,“根据字体很难把这两类卜辞完全区分开来”。裘锡圭还指出殷墟卜辞“宾组晚期和出组早期的文例、字体很难区分”。[62]264-265,277黄天树亦肯定“字体并非一成不变”,但基于个人观察的出入,从而造成“所分出的类与实际情况就不一定相合”[59]8。

如果卜辞中的贞人为族名,那么建立在私名基础上的断代标准便不能成立,关于卜辞年代的争论也就失去了意义。张永山、罗琨指出,“卜辞中的一些人名既然是族名,就不能把同一名号都看成是一个人,而把人名作为重要的分期标准,势必会导致卜辞分期的混乱”[20]100。因此,殷墟王裕口村南地商代贞人墓的价值,亦体现在它对现行以私名为基础的甲骨断代标准提出的挑战。高明认为,“与其先用已有的尺度去衡量新出土的资料,不如先用新出土的资料来检验已有的尺度是否完全准确为好”[64]。殷墟王裕口村商墓新出土资料表明,卜辞断代必须充分考虑族的因素。张光直曾提出在族的框架下讨论青铜器纹饰,张光直这一认识对殷墟卜辞断代具有借鉴意义。[65]263-273因此,甲骨学界必须充分重视考古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界的新发现,重新审视当前的甲骨断代标准。另外,商代甲骨卜辞契刻贞人的数量众多,若是将所属贞人视作相应族氏的占卜记录,再参以世系、称谓、字形、书体等因素综合断代,所得结论应该更切合历史实际,同时也可以解决字体分类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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