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鹤
摘 要:近些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了一份力量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税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工作已经不再适用该行业。鉴于此,从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现状着手,分析在税收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从税收法律法规、高新技术平台、纳税意识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网络直播;税收监管;困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7-0115-03
从2016年“直播元年”开始,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呈现井喷式爆发,进入只需要一部手机便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主播的时代。在这种新模式下,主播通过直播带货、粉丝打赏送礼物等形式实现将虚拟化的流量变现。2022年,我国直播行业交易规模达到35 000亿元,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进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传统的税收监管与直播行业的发展不再适配的问题。近几年来,频频爆出部分大主播偷税漏税逃税的事件,涉及税款巨大,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威胁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整治直播行业纳税问题、加强税收监管迫在眉睫。
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现状
(一)呈现高增长态势
在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十四五”规划指导下,要不断加速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密切融合,直播电商作为二者的结合体持续创造出了优秀的数据。在2022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高达35 000亿元,同比增长48.21%,占比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达到25.3%,较2021年增长40.79%。直播行业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通过直播消费者无须出门便可以购买到所需要的物品,商家也能够将商品发往各个城市、省份甚至是不同的国家,既通过一部手机就能解决消费者购物需求,又能实现商户扩大销售范围的目标;直播行业经济向好并且收入较高,拥有几万粉丝的主播月收入便可以轻松超过普通的打工族,其中不乏大主播月入几万甚至是几十万几百万,如此高昂的报酬激起了大家都想当主播的想法,尤其是目前就业压力大、就业环境不好,而从事直播行业人员门槛低,年龄上从刚成年到老年人,学历上没有限制,才艺也没有规定,只要拿起手机就可以开启直播。截至2022年年末,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同比增长6.7%,直播、短视频行业带动就业机会超1亿个。直播行业面临巨大的用户数量与交易规模,相关的税收制度必须尽快完善与之相契合,才能保障该行业的稳定向好发展。
(二)偷税、漏税、逃税现象频发
网络直播行业具有特殊的时效性,通过一段视频或是直播便可能一夜之间涨粉几万甚至是几十万,如此快的流量变现引起了一大批人争相拿起手机做主播的现象。直播行业爆火最主要的原因是收入高,大主播通过一场直播收入就能达到五六位数。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我国采用了不同的税法,比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其中每一种税的税率也不相同,当主播所得越多需要缴纳的税金也就随之增加。但由于直播行业门槛低,这其中许多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低下,都只想享受时代的红利,却不想尽纳税的义务,加之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政策与手段还未完善,这就造成了偷税漏税的现象频频发生。例如,2021年,主播薇婭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2022年“帝师”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近几年国家曝光了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涉事主播不仅缴纳了税款及高额滞纳金等,更是直接淡出了观众视野。面对如此严厉的惩罚,依然还有人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爆出主播姚振宇有偷逃税款现象。网络直播行业是我国的新业态新经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不可忽视其对我国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需要在发展直播行业的同时不断提升税收监管工作,使得网络直播行业能够在规范中成长。
二、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困境
(一)收入渠道繁杂
网络主播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他们的收入来源复杂多样,有粉丝打赏送礼物、流量佣金兑换、广告宣传费、销售货物的提成与佣金,并且要区分是否与经纪公司等有合作关系。
从签约关系来看:一是主播没有签约,其以独立的身份与平台合作,在平台获得的打赏、销售提成等需要按照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主播因销售推广商品而获得的劳务费、广告宣传费的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支付款项的公司或者是个人,获得粉丝打赏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直播平台;二是主播以公司的名义与平台合作,那所有的收入需先进入公司账户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抽取部分比例后再将剩余款项返给主播个人账户,对于此部分收入,与主播签订合同的经济公司应作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主播申报个人所得税;三是成立个人工作室,工作室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问题,比如主播、平台、经济公司、工作室几者之间关系复杂,都存在着交易关系,那此时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就会变得不明确,会导致出现重复扣税的现象。
从缴税方式上来看:由于征收方式的不同以及税率的差别,主播存在操纵的空间。其一,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正是由于收入性质的不同,导致主播认为可以通过将个人所得税转化为企业所得税或是经营所得税的方式实现少缴纳税款的想法;或者通过设立多家企业,将实际为个人所得的收入分别计入到不同的企业,不仅能够把个人所得税转成经营所得税,还能够分散所得来降低所负税率。其二,综合所得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其中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二者的预缴率不同。目前对于粉丝打赏的收入尚还存在争议,税法未明确规定此项收入是计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征纳双方处于尴尬的处境。由于此类的偷税漏税行为难以察觉和区分,导致主播拥有侥幸心理,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事件层出不穷。
(二)涉税信息不完善
主播利用互联网络赚取收入对我国的税收监管工作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由于直播行业的高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跟上脚步,导致在监管上存在许多困难与空白之处。一是顾客在线上进行支付时可选取的交易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微信、支付宝、银行、京东白条等多方平台,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虽然给顾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却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其多方交易记录所以难以掌握主播们的真实收入,并且电子发票还未普及与完善,这样一来便导致纳税人在申报时有机会钻漏洞少申报,隐匿自己的实际收入。二是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商户之间的关系复杂,不同的合作方式其扣缴义务人也不同,某些代扣代缴义务目前尚还存在争议。三是主播可以通过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多方平台带货,主播在每个平台的账号名称有时也并不一样,这对主播隐匿自己的信息提供了便利,也进一步增加了税务机关在监管上的难度,征纳税双方存在的这种信息差导致税务机关的纳税工作如履薄冰。
(三)纳税意识不强
直播行业的纳税意识低下,导致主播偷漏税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税收工作。具体原因可分为两点:一是由于直播行业的门槛低,主播的学历没有限制且对国家的税收工作也无意识无常识,没有清晰地认识到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导致主播更注重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应做到的纳税义务和法律的红线,从而想通过钻法律漏洞来降低自己的税负,抱着侥幸的心理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来源违规避税逃税。二是直播平台和经济公司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未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对于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平台和企业并没有及时完整地报送相关涉税信息;通过隐匿业务、签订“阴阳合同”、去避税地注册公司等方式偷税漏税,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严重损害了国家财产。三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威慑力度不够,近几年被税务机关调查惩处的主播都是全网人气排名靠前的头部主播,这些人逃税漏税的金额较大,可以做典型案例,但对于直播行业来说这种违法违规的现象还是很多,税务机关调查起来难度大且效率低,所以绝大部分主播都存在着侥幸心理,对小主播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三、完善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策略的建议
(一)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直播行业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国家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偷漏税现象频发主要是由于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没有及时跟上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发展与法律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防止有人趁机钻漏洞。其一,要明确主播收入的性质。目前对部分的收入还存在争议,比如对主播的打赏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还尚未有明確的界定,这导致在征税时会出现尴尬的局面,影响了国家机关形象的权威性。其二,明确代扣个税代缴义务人。确定每一方的义务与责任,防止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在问责时能够明确判断问题出现在哪里,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勾结协商的现象。其三,对直播行业参与者设立专门的规则与制度。直播行业的收入来源复杂导致其在收入性质转换上存在着一定的操作空间,为了降低税负将个人所得税转换为经营所得税,导致目前有不少“空壳”公司的存在,所以可以对特殊的行业制定特殊的规则,不仅能够加强税务机关对直播行业的专门监管,还能规避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与直播平台、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深度合作,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时且全面地掌握主播的每一笔交易,防止主播隐匿自己的实际收入,让每一笔账单都暴露在阳光下。针对主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交易方式来逃避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现,仅仅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账号流水信息是不全面的,还需要与第三方平台形成联动机制,落实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实现自动化传输信息。这样的联动机制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税收监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遏制纳税人的造假等行为。
2.全面推广电子发票。传统的线下交易可以实现以票控税,从根源掌握商家的交易情况,而网络直播行业的产生打破了这种平衡,发票漏开是直播行业目前较为严峻与普遍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缺乏索要发票的动力与习惯。因此可以采取措施来激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比如采用电子发票刮奖的方式来促进消费者的积极性。目前有部分试点地区采用了电子发票,应尽快在全国推行电子发票,让税务机关从根源上掌握交易信息。
3.涉税信息及时报送。如果主播在多平台都进行直播,那么他们的收入渠道也变得更多,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在监管时会出现管控不全面的问题,首先,最简单直接的途径就是依靠平台报送主播相关的涉税信息。所以要明确主播涉税信息报送的制度与责任,加强网络的实名制登记注册制度,未经实名认证的人员不允许开启直播与发布短视频。其次,利用各直播平台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如果税务机关利用共享平台发现直播人员涉税信息不完善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报送,未改正者可暂将其账号封停。
(三)提升纳税遵从度
税务机关需要定期进行纳税宣传与教育,普及纳税人的责任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与直播经纪公司和平台进行合作,进行线上或线下的培训与宣讲,积极宣传税收的法律法规,提升纳税人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律的权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信用等级制度,将纳税信用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纳入征信系统。税务机关需要定期对主播的信用等级进行核查与公示,同时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相关惩罚措施。通过对偷税漏税的主播在生活与工作上进行限制能够规避主播的不良行为,引导主播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提升纳税遵从度。
四、结束语
直播行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增长点,国家应该鼓励该行业大力发展,但也要加大监管和引导的力度。目前相关的法律法律和监管政策还没有跟上直播行业发展的速度,偷税漏税现象很多。因此,还需加强税收监管工作,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积极性,运用新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收工作的智能化现代化高效化,从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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