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目标下财产税税制改革研究

2023-10-27 08:55周志勇周培宇
财务管理研究 2023年9期
关键词:财产税税制改革共同富裕

周志勇 周培宇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8次提及“共同富裕”,明确指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从税收理论上分析,财产税制度应该具备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和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新时代,我国共同富裕目标赋予财产税的重要功能是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基于此,阐述共同富裕与财产税改革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对财产税进行经济效应分析。研究发现,当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包括财产税税种较少、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较低;面对不同收入人群,设置的税率不甚合理;财产税征收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财产税税制改革的方向:适当增加财产税税种,合理调节现有税种的税率;在税收公平分配前提下,使不同收入人群适用不同税率;完善财产税征管制度。对当前财产税税制进行改革与完善,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使全体人民真正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共同富裕;财产税;税制改革

0引言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也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上的普遍富裕。在此目标中,如何改革财产税税制,完善财产税税种和征收管理机制,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与现实需要相符合的税率,是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财富差距拉大、分配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面临的重点和难点,财产稅作为调整财富分配的重要税种,应当在后续的税制改革上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对财产税税制进行研究,探究我国收入分配体系改革。首先,及时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税率,有利于发现财产税改革所需要的税种和征收管理机制,为财产税税制改革提供相应的数据与理论支持,消除当前财产税的局限性,改善财富分配不均衡现象,并为厘清财产税在共同富裕目标下增长和分配、公平和效率的辩证关系提供参考。其次,税制改革能更好地发挥财产税的公平分配功能,通过数据分析反映当前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同阶层适用不同税率,减少当前财富两极分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让人民真正享受共同富裕所带来的红利。最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必须对财产税税制进行改革,修补当前的不足之处。本文在借鉴不少学者学术成果基础上,从政策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力图通过对财产税税制改革的探讨,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1文献综述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以“CommonProsperity”“PropertyTax”“TaxReform”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外文资源总库进行文献检索。在阅读归纳后发现,国外研究财产税现状的文献较少,主要集中在财产税制度对不同领域的影响方面。Victoria和Verbeeck[1]认为,房产税是一种对抗城市过度蔓延的政策,而财产税制度可以作为影响建筑业发展的杠杆。税率的高低会对城市扩张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Anderson等[2]基于美国各地推广使用的价值评估政策,探究如何对农业中土地使用的价值进行征税。Kang和Kim[3]在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的案例中,通过研究不同区域土地价值的差异,探讨财产税改进创收手段和估价制度。

以“共同富裕”“财产税”“税制改革”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对国内文献进行检索。归纳后发现,国内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财产税公平分配、财产税税制结构调整和财产税税种调节3个方面。一是发挥财产税公平分配的作用。王云齐[4]认为,我国财产税没有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财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较小,应当构建囊括财产税的公平税收体系。全胜奇[5]研究发现,我国财产税制度建设思路存在偏差,体系不够完善,相关税种的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导致财产税对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有限,建议通过税制调整和税种组合搭配发挥财产税应有的作用。二是优化财产税税制结构带来的财富分配。吕炜等[6]研究发现,当一国财产税征收范围较大时,如果通过同等程度增加不同个体的税率去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可能导致税收公平和征收效率的双重损失;当一国财产税的占比较低时,采用均匀型财产税税率仅对高净值群体征税,能以极小的福利损失极大地纾解财富不平等问题,而采用累进型财产税税率可能实现税收公平和征收效率的双重红利;当一国财产税的占比达到某个峰值之后,若继续提高财产税的占比,一般会带来税收公平和征收效率的艰难抉择。胡翔[7]认为,财产流动所形成的“动—静”分配格局,为财产税体系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其中,动态格局关注财产流动走向,静态格局则关注财产持有状况。三是调节财产税种类和税种组合。马国强[8]研究了除中国、欧盟以外的G20成员,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相关经验,调节财产税税种,实行分类财产税制度。赵兰兵[9]梳理美国财产税后发现,税制结构不合理可能导致税收调节作用不明显,因此我国应当完善财产税制度。

2财产税相关概念和经济效应

2.1财产税相关概念

财产税是对法人和自然人拥有和可支配的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财产税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别。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土地上的住宅、工厂等。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债券、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税具体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等。其中,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财产税作为调节财富的重要税种,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主题。财产税能促使我国经济稳定发展,有效限制集体乱投资和乱抛售行为的出现。

2.2财产税经济效应

2.2.1财产税宏观经济效应分析

对于财产税宏观经济效应的分析,可从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两个方面着手。

(1)对于经济增长的分析,主要体现在税率调节和财产税征管上。合理的财产税税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使人们的消费水平和购买力得以提升。而当消费扩大时,一般来说经济便会增长。财产税的征管需要根据实际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变化。在经济萧条时,适当放松税收征管,能给经济增长注入新活力。经济出现负增长,与各部门业务办理手续繁杂和徇私舞弊等问题不无关系。对财产税各部门进行严格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经济可持续增长。

(2)对于收入分配的分析,主要体现在财产税中的遗产税上。在财产税中,遗产税能对收入进行公平分配调节,将从高收入人群征得的税收转移到社会发展需求中,从而缓解财富两极分化。遗产税能给当地政府带来稳定、充足的税收。在美国,遗产税与继承税已成为财产税的主要来源。充足的税收能使政府从就业、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升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财产税中的遗产税能有效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

2.2.2财产税微观经济效应分析

对于财产税微观经济效应的分析,可以从储蓄、消费和投资3个方面进行。

(1)对于储蓄的分析,在我国,储蓄财富占据较大比例的高收入人群是财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通过征收财产税,把资源转移给低收入人群。这种征收方式与共同富裕目标中的“共享”主题相得益彰。

(2)对于消费的分析,主要体现在财产占有阶段。对财产占有量庞大的人群而言,财产税通过对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征税,适量调节税率和税额,从而使这部分人群减少自身占有的财产和对财产的购置,让更多资源回归社会,有效维护市场购买力。

(3)对于投资的分析,主要体现在对房产、土地和车辆的购置上。相关投资会随着财产税税率的调节和征税范围的扩展发生变化。财产税的征收要始终结合社会实际水平进行,过高会导致市场投资失去活力,过低会导致财产分配出现两极分化。只有适当征税,才能使市场得到良性发展,使人们充分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红利。

2.3共同富裕与财产税改革之间的逻辑关系

共同富裕目标要体现出共享、公平和平等元素。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离不开人们的共同奋斗,所以必须维持人们追求共同富裕的动力与前进方向。在追求共同富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应由全体人民享受。而财产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起到重要作用。从长远战略角度看,可通过遗产税开征方式缓解社会财富差距过大问题,在阶段性精准推进上,合理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在保证市场经济活力的前提下,更为注重资源分配。随着财产税征管的完善和财产税体系的健全,共同富裕目标中的公平和平等两大重要主题,能够在社会中更好地得以体现。

3财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3.1财产税税种少,税收收入占比小

2021年我国财产税各税种收入及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见表1。由表1可知,2021年,我国财产税各税种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12.7%。我国财产税征收具体税种仅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契税等。我国财产税目前仅对房屋、土地使用和增值、车船、房产买卖的契约等进行征税;对于遗产的继承和赠予,我国尚未征税。

财产税税种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过窄。房产税征收范围仅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同时,独立于房产之外的水塔、菜窖、围墙等建筑物不属于征收对象。车船税仅对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及在河流、海域行驶的船只征税,并未对已购买但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不在河流、海域行驶的船只征税。由表1可以看出,2021年,我国车船税的税收收入在财产税各税种中为最低,只占税收总收入的0.7%[10]。1950年,我国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均由土地、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且国家规定土地不能自由买卖,这使契税的征税范围大大缩减。契税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也不包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综合以上因素可知,我国财产税税种少,税收收入占比较小。

3.2忽略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的差异,征收税率不合理在当今我国设定的税率中,并没有充分考虑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的差异,这种征收税率有不合理之处。均匀税率下对不同人群征收财产税情况见图1。由图1可以看出,在均匀税率下,高收入人群的富人群体财产税征收(财富值达到10%)税率接近3.5%;中产阶层人群(财富值达到50%)税率仅比全部征收税率略高,接近0.8%;较富人群(财富值达到20%)的税率也仅为1.4%[6]。从税率和数据角度看,富人群体的税率较高,比全面征收税率高出近5倍。但中产阶层与较富人群的税率并不高,对这部分人群的财产征税并没有达到较好的结果。低收入人群适用的全面征收税率为0.7%,并没有对收入的差距进行衡量。理应针对收入更低的人群实施税率稍微下调的政策,从而消除收入两极分化问题[11]。不同收入人群适用的税率不合理,所带来的是收入分配不均衡,不能调节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与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

3.3财产税征收管理不完善

我国财产税征收管理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征税对象不明确和税收征管难度大两个方面。征税对象不明确问题,主要源于征税对象产权不清晰。近年来,存在购置几十套房产、店铺用作出租的收租者,这些人的房产租赁收入普遍存在不开发票、不纳税的现象,导致财产税漏征少征情况的出现,进而使财产税税源流失。

纳税评估体系不规范。在纳税评估体系中,不能仅依靠个人财产申报。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可以通过更丰富的方式获取财产。随之而来的是,瞒报、错报、漏报的财产申报行为频繁发生。当前,纳税评估体系并不是选取最新数据进行分析,因此会存在评估价值偏差,使评估结果脱离现实情况。同时,在纳税评估体系中缺乏监督和监管,导致评估出现舞弊和受贿行为。近年来,不少贪污腐败问题与财产评估体系缺乏监督和监管有着莫大的联系。

财产税体系之间的征收聯系不强,征收流程繁杂,导致整体流程不严密。财产税各税种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同时税务部门内部存在来回推脱现象,导致财产税征收工作不能顺畅开展。

4共同富裕目标下财产税税制改革的方向

4.1改革财产税税种

4.1.1适当增加财产税税种

我国可尝试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离世后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向继承人所征收的税种。征收遗产税符合当今共同富裕目标,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有效规范同代人财富积累,从而规范财富在不同年代的转移,使其能够合理地分配给下一代。这有利于缓解社会财富分化,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纵观全球可以发现,遗产税的财富调节作用得到了很多国家的关注和认可。不少国家对遗产税进行了改革和创新。2013—2021年,美国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维持在40%左右,并意图不断提高税率,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调节;日本遺产税为适应经济发展,不断调节基础免征额,最高边际税率从50%提升至55%[12]。概括而言,这些国家通过调控遗产税的税率,推动社会经济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并且对社会总财富进行调节。

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可考虑借鉴贫富差距较大国家的经验。若能在合适时期开征,便能与共同富裕的主题相得益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定为40%。我国遗产税免征额可定为50万~300万元。在我国开征遗产税需要对资本进行登记与管控,防止资本外逃,避免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我国国情,宣讲征收遗产税的意义所在,做好引导工作,提升公民纳税遵从度。当然,也应当根据社会实际,对直系亲属间征收和非直系亲属间征收做出适当的人性化调整。只有这样,才能让遗产税的开设符合共同富裕目标。

4.1.2调节现有税种的税率

财产税的征税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但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积累与分化。财产税涵盖的税种及其税率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做出调整。同时,税种及其税率的调整应当遵循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原则,税负能力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额,税负能力不同的人应该有所区分,做到公平。

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也是衡量社会财产配置的主要依据。房产税可以减少财富不平衡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而对于房产税税率,可以通过调节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进行适当的提高。对拥有多处房产的人群,计税依据不再适用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之后的余值,可适当调整为5%~25%。同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免标准可以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13]。在新制定的房产税税率实施时,由于城乡差别较大,可以先从城镇开始。这不仅能抑制房价“炒作”,而且能对居民收入起到调节作用。

契税是土地、房产买卖时所缴付的一次性税收。买契税的税率为买价的6%。契税作为一种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税种,政府为其承担产权保障的责任,所以契税是一种规定性的收费。但在土地、房产买卖频繁的今天,买契税规定的6%税率显得较为低轻。对于契税中买契税的调节,可以采用区间递增的方式进行。对于0~10次的土地、房产买卖依旧适用6%的税率,对于10~25次的土地、房产买卖适用8%的税率,对于20次以上的土地、房产买卖适用10%的税率。采用区间递增的方式调节,能从根本上保证大众在契税缴付中依旧适用较低、合理的税率。而那些依靠土地买卖赚取财富的人群,理应适用较高的税率,以此缩小财富差距。通过这种方式调节现有税种的税率,能使各税种的税率都符合实际情况,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2在公平前提下,使不同收入人群适用不同税率

4.2.1对高收入人群征收比均值高的税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要“规范财富积累制度”“调节过高收入”。不同累进税率形式见图2。由图2可以看出,在征税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对3种线性税率的分析发现,随着财富水平的上升,其所对应的财产税税率也逐渐提升,但不同的线性形式所增加的财产税税率各不相同[6]。在我国对高收入人群征收比均值高的税率,符合共同富裕目标。结合我国社会财富资源实际情况,不断调节3种线性形式的k值(斜率)大小,找到财产税合理的税率,能够有效增强整个社会的财富调节能力,将税负压力适度转移到高收入人群身上。对高收入人群实施比均值高的财产税税率,能够大幅降低高收入人群的存储动机,从而能使高收入人群的大部分存储财富转移到社会投资和建设中[14]。这也会使中产阶层出现更多优秀的企业家和投资者,也就是占财富50%~60%的人群[6],未来能给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富支持。征收比均值高的税率,并不会影响高收入人群的职业生涯和财富规划,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征收比均值高的税率,既满足支持社会建设需要,又能调节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

4.2.2对低收入人群征收比均值低的税率

对于低收入人群的税率调节,应采用税收学原理中的纵向公平原则。由图2可以看出,在税收公平分配前提下,通过3种线性税率的分析,发现处于财富值0~30%的人群,其税率有着明显的差距。税制结构调整的初衷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在此基础上,对低收入人群(财富值为0~30%)降低财产税税率,亦能通过线性k值变化找出合理的税率。通过合理的税率调节,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6],少征收的财富能从根本上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水平。这一部分低收入人群所适用的税率理应仅比均值稍低,是为了防止不以劳动改变自身现状和只享受红利的懒惰行为。这样不仅能够减轻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情况,而且能缓解中产阶层因调降低收入人群财产税税率而产生的不满情绪。

4.3完善财产税征管制度

4.3.1明确征税对象,健全纳税评估体系

完善财产税征管制度,首先要明确征税对象,即清晰了解征税对象的产权。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持有的财产进行征税。只有对征税对象的产权进行了解,才能准确地找到征税对象。同时,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有效降低财产税的征收成本,进而对财产税的征收做到准确无误[4]。要想明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就要准确地登记相关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需要做到对土地、房产、车船等进行排查登记,以防出现偷税漏税现象。同时,需要对登记排查的信息进行整理,对每位纳税人应当纳税的财产进行分类,并且把信息进行全国统一登记,以便开展联网核查。

在完善财产税征管制度过程中,健全纳税评估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财产税的实施需要由纳税评估体系提供保障。政府应当依据会计核算的职能,成立专门的财产评估部门。对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进行评估,需要结合当下的物价及消费能力,不能直接套用往年的数据,从而避免评估错误。在纳税评估体系中,根据会计监督的职能,成立监督小组,对评估人员进行监督,避免徇私舞弊、评估人员无所作为的情况发生。同时,健全纳税评估系统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能完全照搬评估原理,要能弹性分析,做到人性化处理。当然,在评估过程中,遇到故意不申报、逃税漏税和收买评估人员等行为时,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以确保评估任务公平、公正地开展[15]。

4.3.2合理扩展征税范围,完善征税手段

应当从共同富裕目标入手,合理扩展征税范围,基于税收学中税收“三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税收“三性”(無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分析,逐渐提高财产税征收比重。扩展对车船税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目前征税范围很窄,对存在于企业内部且未在路上行驶的车辆并不征税,可以考虑对这类车辆进行管理并征税。对于那些独立于房产,但用于房产内的建筑(水塔、围墙和支架等),应当根据所占据面积进行征税。财产征税范围还有扩展空间,应当争取将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纳入财产税征税对象。完善征税手段是财产税征收的一大助力。可以从基层入手,根据户籍来源划分区域进行管理,从而简化庞大的人口数量带来的征收管理压力。同时,需要优化征税流程,减少烦琐的流程和重复步骤。这样才能使征税流程严密,做到实时监控。

4.3.3加强财产税体系之间的征收联系

加强财产税体系之间的征收联系,需要财产税各税种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循环。信息循环第一步是信息的公开与共用[4]。地方政府需要走访基层,做好纳税人财产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将财产信息上传至国家公共信息登记平台,使财产税每个税种的负责部门都能查询和了解。这样既能降低征收成本,又能加强各税种之间的征收联系。信息循环第二步是纳税评估体系的正确评估引导,对不同收入人群进行财产分析,在厘清纳税人财产增量的同时,观察纳税人财产的增减变化[7]。通过各税种的相互配合,对高收入人群进一步实施纳税征管,对低收入人群采取适当减缓的征管措施。这样能很好地加强财产税体系之间的征收联系。

5结语

首先,本文从财产税相关概念出发,对财产税进行经济效应分析。在宏观经济角度下,财产税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有着良好的影响;在微观经济角度下,财产税对储蓄、消费和投资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量分析法和政策文本分析法对2021年财产税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我国财产税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得出改革我国财产税制度有助于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结论。最后,结合本国国情与共同富裕目标,梳理出财产税改革方向,包括增加财产税税种、调节不同收入人群的税率和完善财产税征管制度等,未来的研究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拓展和延伸。

参考文献[1]TARANUV,VERBEECKG.Propertytaxasapolicyagainsturbansprawl[J].LandUsePolicy,2022(122):1-12.

[2]AndersonJE,GiertzSH,ShimulSN.Reducingpropertytaxesforagriculture:diffusionofuse-valueassessmentpolicyacrosstheUnitedStates[J].LandUsePolicy,2022(120):1-18.

[3]KANGSH,KIMBJ.Designingavaluationsystemforpropertytax:thecaseofZanzibar,Tanzania[J].Land,2022,11(7):989-1000.

[4]王云齐.基于财产税视角的居民收入分配税收制度研究[J].会计师,2021(18):9-10.

[5]全胜奇.应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分配功能[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6(2):1-5.

[6]吕炜,杨林林,齐鹰飞.税制结构调整的财富分布效应与福利影响:以通过财产税提高直接税比重为例[J].财贸经济,2022,43(7):5-20.

[7]胡翔.财产税规范的逻辑重构与实践方向:基于财产分配格局视角的观察[J].财经问题研究,2021(12):76-84.

[8]马国强.财产课税税种设置的国际比较:以G20为样本[J].国际税收,2019(11):13-18.

[9]赵兰兵.美国财产税体系构建的经验与启示[J].西部金融,2022(8):42-45.

[10]许琼.浅谈我国车船税的税种设置与征收效果[J].交通财会,2022(5):13-19,30.

[11]葛立宇,姚凤民,莫龙炯.面向共同富裕的税制改革:挑战与路径[J].地方财政研究,2022(4):66-73.

[12]高皓,何静.共同富裕视角下遗产税的国际比较研究[J].税务研究,2022(6):77-82.

[13]刘金东,徐震寰,王振威.房地产税应归谁所有?基于公共服务资本化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评论,2021,37(5):91-103.

[14]梁季,陈少波.完善我国直接税体系的分析与思考[J].国际税收,2021(9):33-42.

[15]赵桂芝,李亚杰.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税收制度完善[J].税务研究,2021(4):31-35.

收稿日期:2023-05-09

作者简介:

周志勇,男,1982年生,硕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周培宇,男,1999年生,本科,助教,主要研究方向:税务会计。

猜你喜欢
财产税税制改革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金湖:美丽生金,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
关于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的思考
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税收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影响
个人住房财产税征收要件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我国房产税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