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奎元 西南民族大学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较早,具有先发优势,根据《2021年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我国2021 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了5.40 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201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了数字贸易发展对于优化货物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性;近几年相关政策逐步出台,不断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积极的数字贸易开放政策,不仅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创造新的增长极,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向CPTPP 等更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靠拢,也体现了我国相关数字贸易规则朝更高标准方向发展的趋势。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2012 年由东盟发起,2022 年1 月1 日,RCEP 正式生效,其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和中国共15 个国家,其中包括5 个发达国家和10 个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2021 年的统计数据,RCEP 成员国覆盖人口22 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29.27%,GDP 总值达29.61 万亿美元,占世界GDP 总值的30.81%。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是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后该协定的新名字,2018 年3 月8 日,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一共11 个成员国,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签订了此协议,同年12 月30 日该协定生效,根据世界银行2021 年的统计数据,CPTPP 成员国覆盖人口5.14 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6.56%,GDP 总值达到11.7万亿美元,占世界GDP总值的12.18%。
RCEP 与CPTPP 相比,覆盖世界更多人口,同时RCEP 成员国2021 年创造的GDP 总值也占比更高,但是CPTPP 成员国的人均GDP 却高于RCEP 成员国,这说明RCEP 成员国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潜力,CPTPP 成员国的生产效率相对更高,寻找RCEP 与CPTPP 协议之间的差别,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对接更高标准的国际规则,同时抓住数字贸易带来的发展机遇,才有可能创造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新的增长点,促进亚洲各国多边贸易的发展,提升亚洲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话语权。
RCEP 与CPTPP 的数字贸易相关规则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章节,因此本文通过对RCEP 与CPTPP 的电子商务章节进行对比,来比较分析RCEP 与CPTPP 数字贸易规则存在的异同点,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做出参考。
(1) 国内监管框架/国内电子交易框架
该条款对缔约方在其境内使用的电子交易法律框架做出了要求。RCEP 的国内监管框架与CPTPP 的国内电子交易框架都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 年)》与2005 年11 月23 日在纽约签订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法律框架,都要求缔约方应当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其中,在RCEP 的条款中柬埔寨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被要求适用本条款。
(2)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2005 年5 月,中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发展奠定了基础。RCEP 与CPTPP 均规定缔约方不得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在RCEP 中柬埔寨与老挝在协定生效的五年内不得被要求适用本条款,RCEP 与CPTPP 都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方式。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确认,是保护数字贸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使用为数字贸易创造了便利性,有利于数字贸易效率的提升。
(3) 在线或线上消费者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互联网信息的普及,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快速发展,数据安全也逐渐成为谈判桌上的议题。
在线上消费者保护中,RCEP 与CPTPP 都对缔约国有避免线上消费者受到欺诈或商业诈骗的立法要求。在RCEP 中的线上消费者保护条款和线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中,均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发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消费者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但在CPTPP 中仅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有此要求。与RCEP 不同的是,在CPTPP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中有一条非歧视条款,即要求缔约方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免受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信息保护侵害方面应努力采取非歧视做法。
在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方面,CPTPP 有更高的要求,鼓励不同体制之间建立兼容性的体制,监管结果互认,RCEP 仅提出缔约国在一定范围内合作。另外,在RCEP的线上消费者保护条款中,关于采取或维持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以及线上个人信息保护中,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的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以内不得被要求适用本条款。而在CPTPP 中,则不要求文莱达鲁萨兰国和越南在其规定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数据的法律框架实施之日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
(4) 无纸贸易
RCEP 与CPTPP 都要求缔约方应努力接受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RCEP 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作的条款,要求缔约方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增强电子版贸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的方式接收贸易管理文件,有利于贸易便利化,有利于提高贸易的效率,促进商品的流通,并且相比传统纸质化的贸易管理文件,可以节约水资源、木材的使用,减少污染和碳排放。
(5) 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跨境数据流动是近些年大国之间谈判的焦点,不仅涉及数据的价值,往往还与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高度相关,跨境数据流动又是电子商务发展绕不开的一个环节,海量数据的流动为不同的经济体带来不同的风险与收益。
CPTPP 与RCEP 都允许缔约方对电子信息传输有自己的监管要求,应当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RCEP 的此条规定不得阻止或者限制缔约方认为是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需要满足该措施不以构成任何任意或者不合理的歧视,或者变相的贸易限制的条件,CPTPP 中除了满足这个条件,还需要满足不对信息传输施加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条件;美国在数字贸易中的重点主要是强调信息和数据的自由化,而中国主要是强调是数字主权,这种主张的差异也体现在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的条约上。
(6) 计算设施的位置
RCEP 与CPTPP 都允许缔约方出于安全或者保密的要求,对计算设施有自己的要求;均要求缔约方不得要求涵盖人使用本土内的计算设施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但在RCEP 中,对柬埔寨、老挝、越南和缅甸有不适用条款。
在RCEP 与CPTPP 中,对于缔约方为实现基本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只要不变相限制贸易或者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便是被允许的,与CPTPP 不同的是,除了满足基本公共政策目标,缔约方还可以采取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的必要措施,都不会受到此条款的限制与约束。
(7)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RCEP 与CPTPP 均要求缔约方非应邀电子信息的提供者提高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要求获得接收人接收非应邀电子信息的同意,通过其他方式将非应邀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均有条款保留追索权,同时开展对此类信息的监管合作。
但在追索权的条款中,RCEP 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文莱有不适用条款。
(8) 合作
RCEP 与CPTPP 均要求缔约方帮助中小企业克服电子商务障碍,分享信息,交流经验,积极参加地区多边论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RCEP 鼓励缔约方之间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合作领域,帮助实施或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而在CPTPP 中,则鼓励私营部门制定自律办法。
(9) 网络安全
RCEP 与CPTPP 均要求缔约方认识到增强负责计算机安全的相关部门实力,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开展网络安全相关事项合作的重要性。网络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数字贸易的国际化发展,安全事件带来的潜在风险将会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而逐渐升高,因此网络安全对数字贸易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0)透明度
RCEP 的透明度条款要求缔约方尽快公布影响电子商务章节实施的相关措施,并要求缔约方尽快答复关于相关影响本章措施实施信息的请求。CPTPP 在电子商务章节并无透明度条款,但是在CPTPP 的第二十六章透明度与反腐败章节中,有关透明度的条款,涵盖了公布、行政程序、复审和上诉以及信息的提供条款。相比RCEP,CPTPP 透明度的条款更加全面,规则标准更高,但是RCEP 中透明度的条款对数字贸易的针对性更强。
(11)海关关税
RCEP 与CPTPP 均要求不得对以电子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此条款有利于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壁垒,但是同时两个协定都排除了国内税、规费或其他费用,RCEP 相比CPTPP 在海关关税条约中有更多的附加条款,包括不对以电子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其依据是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缔约国可以根据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在电子商务工作框架下对征收关税的做法进行调整,这使RCEP 目前的电子商务海关关税具有了“临时性”的特征,在以后数字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更好的可调整性。
RCEP 与CPTPP 相比,CPTPP 特有的条款为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关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的原则、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和源代码;RCEP 特有的条款为电子商务对话。
(1) 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
在CPTPP 的电子商务章节的定义中,与RCEP 不同的是,CPTPP 给出了数字产品的定义,“数字产品指电脑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声音记录,或其他经数字化编码、生产用于商业销售或分销、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条款规定缔约方对在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数字产品等,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数字产品。这些数字产品包括数字化表现的金融工具,不包括货币。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体现了自由市场竞争的规则理念,这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文化产品输出更加成熟,在市场上更具优势,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其更有利。
(2) 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
此条款希望缔约方互联网连接的提供者可以就互联网设施的建立、运营与维护提供补偿开展的谈判。在数字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相关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信息通信服务是必不可少的,这直接决定了数字贸易的规模、速度及其安全性。信息通信服务贸易也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 年中国及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指出信息通信服务贸易在数字服务贸易中增速最高,2011—2020 年,信息通信服务贸易平均增速为7.7%,RCEP 条约中未出现相关互联网费用分摊的条款。
(3) 源代码
本条款要求缔约方对于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不得以获取或转移其源代码作为条件,软件仅限于大众市场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不包括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
RCEP 条款中仅在电子商务对话章节提到缔约方应当考虑源代码的问题,禁止强制共享源代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源代码又涉及国家的基本安全利益,尤其是在普遍使用的基础软件中,例如商业终端的操作系统等。
(4) 电子商务对话
在RCEP 电子商务对话的条款中,缔约方应当考虑的事项中包含了CPTPP 部分特有的条款,包括数字产品待遇与源代码,对当前和正在显现的问题,缔约方应当认识到对话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价值。
此条款对一些更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保留了对话交流的选项,为以后对接更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奠定了基础。
CPTPP 对成员国有更高标准的要求,在RCEP 条款中,柬埔寨、老挝与缅甸等国家有更多不适用的情况,体现在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个人信息保护和非应邀电子信息等条约中;而在CPTPP 中,其不适用的情况较少;RCEP 对其成员国中的不适用条款,相对CPTPP 的规则标准更低,这些不适用的条约主要是相关法律框架在其国内还未健全,无法满足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要求,同时这些国家的数字贸易相比其他国家还在发展初期,国内数字贸易市场安全性较低,在相关法律框架不健全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发展可能存在较高的风险。由此可见,RCEP 在国际上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让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健全相关法律机制与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同时又可以享受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CPTPP 对数字贸易自由度的建设要高于RCEP。由于RCEP 有更多的例外情况,为这些国家保留了更多主动监管空间,这会对数字贸易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阻碍,但是却更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国家,初步建立起自己的数字贸易市场,建立相关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CPTPP 中的非歧视条款,关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的原则,也是为了保证数字产品的自由竞争,形成统一的更加自由的数字贸易市场,这对于数字贸易相对成熟、数字产品竞争力更强的发达国家更加有利,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潜在风险更高。
数字贸易便利化是贸易便利化的一个分支,主要是通过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而数字贸易更加注重使用数字技术简化贸易流程,降低贸易成本,在RCEP与CPTPP 中,均有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的条约,相比传统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比如简化海关程序,数字技术的使用,数字贸易便利化的措施优势更加明显,积极推动数字贸易便利化,通过国际谈判达成更多的数字贸易便利化措施将成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正在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DEPA,是新加坡、新西兰与智利2020 年6月签订的一项数字经济协定。不断积极对接更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多边数字贸易中更多地表达中方的立场,在更多条约中体现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特点与优势,从数字贸易高标准规则的参与者,向数字贸易高标准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换,加强规则与规制的开放,在国际数字贸易市场上承担更多责任,从而增强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才能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