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雨佳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家庭通常作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团体,很多时候人们只会聚焦于整体而忽略家庭之中的个人,能力进路始终关注一个问题,即每一个人实际上能够做什么和能够成为什么。它寻求一种与人类尊严相匹配的直觉式生活观念。最为关键的是,能力理论将每一个人看作目的而非手段,人作为人而存在而非作为他者目的的工具而存在。
能力理论(Capability),又称多元能力理论(Capabilities Approach)。起初是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相联系的,能力作为一种比较指标出现是由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设计提出,作为一种经济项目的关键概念使用,确立一种比较生活品质基础的基本能力框架。努斯鲍姆(1)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女,美国哲学家。1947年5月6日出生于美国纽约,1969年毕业于纽约大学,1972年和1975年在哈佛大学分别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努斯鲍姆认为,人类对人的尊严和妇女权利的共识足以克服文化差异的限制。她的理论强调文化多元主义教育。2012年5月16日,西班牙阿斯图里亚斯王子奖评委会宣布,本年度该奖项社会科学奖由美国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获得。评委会在公告中说,努斯鲍姆凭借其在人文科学、法律、政治哲学以及经济发展和道德观等方面作出的贡献赢得了评委会的认可,报告还称赞这位女学者是“当代哲学界最具创新和最有影响力的声音之一”。的能力理论在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通常是一种复数的能力(Capabilities),即衡量一个人的生活品质的元素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在性质上有所区分,而不能单一地约分为一种一元化的尺度。
从根本上讲,能力理论是一种关于生活品质评估和社会正义理论工作的方法。它始终遵循一个原则,即把每一个人当作目的,关注每一个人可以得到的机会。
能力理论基于能力概念而建构,能力一词实质上是对一个人能够做些什么又能够成为什么的回答,即“一组(通常而言相互联系的)选择和行动的机会”[1]18。具体来看,能力包括混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和内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混合能力是个人能力与社会环境的综合,即一个人在其所生活的环境中所能得到的或被提供的机会与自由,混合能力的发展依赖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内在能力,强调一种个人状态的流变,即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其身体状况、品行品性、学识智商等都会随着经历而变动;换言之,内在能力是一种后天训练培育而形成的能力,它区别于天赋素养,教育、家庭、社会环境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因而,要确保每一个人的能力发展,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支持人的内在能力的发展。
努斯鲍姆并没有明确界定混合能力与内在能力的分界线,因为一个人总是要经由一些实践才能够形成一种内在能力,同样,如果失去了实践的机会,这种内在能力很有可能会丧失。她认为“做出这一区分是一种认知探索,可以用来诊断社会的成就和失败”[1]17。一个社会培养人们的内在能力的途径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包括家庭内部给予的情绪价值和物质抚养以及学校教育资源的支持,但是当人们拥有内在能力时却并不一定能够基于内在能力进行活动。举例来说,通过普遍的义务教育,人们得以拥有针对某一社会事件发表自己的言论的能力,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某些需要,社会往往通过压制言论来否定人们的自由表达的能力。另一种情况是,社会政治环境给予了自由表达的条件,即一个人拥有其实践内在能力的机会,但是,这个人自身并没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因而也就无所谓发挥其内在能力。
简单来讲,混合能力是内在能力与社会条件的综合,混合能力的实现关键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要基于公民们进行自由选择的有效空间。
内在能力和混合能力都区别于天赋素养,而“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是个人固有的内在潜能,基本能力使得后期的能力发展与训练成为可能,它是一种初级的能力并不能直接转换为功能发挥[1]16。尽管基本能力是一种内在潜能,但并非完全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因为在基本能力的延展和塑造过程中,母亲的营养、运气、经历都会产生作用。因而,基本能力并不意味着说所有人的起点线是统一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获得相同的最低水平线的混合能力;对于基本能力的认知应该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即每个人都拥有不同水平的基本能力,基本能力水平较高的人,即天资禀赋更高的人并不应该得到更为优越的对待。相反,基本能力水平较低的人应该获得更多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国家政策所设定的能力底线。例如,如果一个人生来就具有认知障碍,那么国家有必要强制进行特殊干预以完成教育。
“运作指一种或多种能力的积极实现。”[1]19如果说能力是手段与途径,那么运作就是最终目标;能力的获取是为了能力的发挥。如果人们拥有能力,但是没有发挥的环境,那么无论个人的能力有多么完善都是无意义的。
从获取能力到运用能力这个过程中,始终蕴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选择的机会。一个正在忍受饥饿和一个为了身材而节食的人在获取营养的问题上采取了相同的实现手段,即有着相同形式的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个人的能力是相同的:节食的人拥有获取食物或者放弃进食的选择机会,而挨饿的人只能有一种别无选择的结果。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运作这一结果来判断能力的获取,因为运作形式相同的结果下,人们自身的能力却不一定相同。努斯鲍姆强调,政治的恰当目标在于能力而非运作,政府应当为人类自由的活动留下空间。政府为民众提供充足的营养、教育资源,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强制人们选择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人们应当有选择的自由。但是这将导致一种悖论:当人们行使这种选择自由的权利进而放弃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时,却与核心能力清单中人们应当拥有健康的身体这一设定想违背。因而,努斯鲍姆主张,在某种特殊领域,即事关人们的尊严和平等对待时,政府必须发挥强制性作用,不应当放任民众进行选择。
能力理论作为一种有关社会生活品质与公平正义有关的评估性理论,始终围绕着一个问题,即社会应当选择培育、支持哪些能力以建立一个具有最低限度公正的社会环境。
努斯鲍姆提出要以人性尊严的理念为基础确立政治原则。其他有关能力发展的所有要素都与之相关,但尊严并非是一个明确的概念而是一种直觉观念。
人应当是一个具有尊严的自由的存在者,人始终生活在一个与他人合作互惠并为他人所影响的环境中,因而“真正的人类生活是完全由实践理性和社会交往这些人类能力所塑造的生活”[2]59。一个人的认知能力不仅仅在动物层面运作,在成长过程中得到适当的教育以及自我表达都可以与他人建立有价值的联系。努斯鲍姆以马克思的观点为基础,认为某些功能不仅仅要以动物的方式来发挥,而是要以真正人类的方式来发挥。人和动物都需要依靠进食获取营养,但与动物不同的是,人的饮食行为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社交的需要,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精神需求,不同于动物。更进一步讲,真正的人类生活需要更广泛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能力进路追寻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每个人都受到应有的尊重,并且每个人都有能力过上真正意义的人类生活。能力门槛即衡量一个人真正实现人类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能力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力是针对每一个人的,并非为群体、家庭、国家或其他法人群体寻求的[2]60。
因而,作为人类的共同追求,可以说作为门槛的能力清单是能够得到广泛的跨文化共识的。但核心能力清单并非一份完备的正义理论,仅仅是为一个社会构建最低能力标准提供一个基本坐标。
核心人类可行能力包括以下十个方面[1]25。1.生命。健康正常的老去、死亡。2.健康的身体。能够拥有良好的健康状况、充足的营养。3.完整的身体。能够自由行动,身体不被侵犯,自主的生育权。4.感知、想象和思考。接受充分教育以及科学训练,能够运用感知、想象并思考、说理;自我思考并表达自我,能够运用自己的思想自由表达;按照自己的方式追寻生命的终极意义。5.情感。对他人产生情感并能接受他人的关心与爱,能够体验到悲伤、欢乐、渴望以及合理的愤怒。不会因为过度恐惧和焦虑,或者因受到虐待或忽视这类创伤性事件而破坏情感的发展。6.实践理性。能形成一种善观念,能够对自己的人生计划予以批判性反思(这需要保护良心自由)。7.依附。能够与他人紧密生活在一起,认同并关心他人,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互动;能够想象和同情别人的处境;能够拥有正义和友爱的能力。8.其他物种。能够关怀动物、植物和整个自然界,并与之和谐共处。9.玩耍。能够欢笑、玩耍、享受娱乐活动。10.控制自身所处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和物质环境,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由能力的基本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能力理论始终以个人为导向,确保个人能力的获得与发展,首先有个体然后才能推演至团体。很多人会说在集体之中个人能力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但是这是有前提的,集体由个人会聚而成,集体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目标与定位,另一方面来源于每一个个体能力的会聚。尽管人们总是喜欢讲自己归属于某一个团体,并为该团体的荣誉而感到自豪,但这种由精神自豪带来的满足感偏好与能力理论对个体的关注并不冲突。如同在家庭之中,尽管每一个人都会为家族的成就而感到自豪,但同时家庭作为一个同质性的单位往往使得家庭成员个人的能力得到忽视,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被淹没于团体之中并非合理。
我们时常说有家才有国,国是千万家,因而,家庭这个国家的基本组织单位,就不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人探讨,而是国家宏观上的议题。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家庭由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男性与女性在法律意义上结合形成婚姻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双方有可能选择孕育后代。从这一家庭内部的基本结构上来看,家庭正义面临的重要问题即是性别正义问题。
努斯鲍姆在《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一书开篇中例举了印度女性瓦莎蒂的故事。她指出,女性在家庭内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待遇。首先,一个作为妻子的女性,其在家庭内部的劳动并不被当作一项值得认同的劳务付出,因为家务活动并不能带来直观意义上的工资报酬,对于全家的福利而言,女性所创造的价值被审判为趋近于零。当女性在经济上不受重视,不被认为具有经济价值,这就进一步禁锢了其发展的可能。其次,作为后代即作为女儿的女性,有可能从出生开始就丧失了获得生命的机会。印度部分地区有权事先知悉胎儿的性别,出现了大量由于性别选择问题造成的堕胎情况。即便一个女性顺利长大,那么她的成长过程也是不平等的,由于性别歧视和贫穷问题的存在,女性并不能得到良好的生存保障--获得基本的营养状况和受教育状况。由于营养不良,女性没有办法拥有健康的身体,因而从体能上会造成男女差异的悬殊,这会进一步加剧关于男女之间差异的恶性循环。由于女性没有得到学习的机会,因而就无所谓步入社会、就业与独立,她的能力没有得到妥善的培养与发展。一位女性从一个人的生命伊始就注定无法摆脱依赖于他人或者说依赖于男性的命运。最后,一位女性在家庭内部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并非仅仅是个例,更多的问题在于,家庭之中女性的困境是社会环境压迫女性的具体展现。单就家庭暴力问题来说,单纯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令并非一项整全性的手段。它涉及多个领域内政府和社会的选择:不仅要出台有关禁止家暴的法令,还应该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教育项目以及关于家庭创伤的高品质治疗和康健,这不仅要关注生理健康的伤害,更要注重情绪健康的影响,“不少人在家庭之中承受着巨大的恐惧,同时又压抑着自己的愤怒”[1]6;不仅要有法令的文书政策,还要有执法系统的落实;不仅要鼓励人们选择进入婚姻关系,组建一个家庭,更要保证婚姻关系中一个人的“退出选择”和谈判能力,女性应该具有选择进入婚姻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没有直接的政府行为,经济增长并不会改善不平等现象,也不会推动家庭正义的落实。
从能力理论的十项核心清单可以看到,能力进路始终聚焦于家庭之中的每一个人。家庭结构涉及的人类能力包括:生命、健康、完整的身体、拥有尊严和不受侮辱、结社自由、情绪健康、有机会与他人结成有意义的关系、政治参与能力、拥有财产和外出就业的能力、为自己着想并形成生活计划的能力。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家庭的组织形态都会对个人能力产生影响,同时这些能力又彼此相联。
从清单的具体内容来看,核心能力清单第一、二、三项保证了家庭内部成员的生命健康,免于家庭暴力的侵害,并且使得每一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得到充足营养以保证生长发育;清单的第五、七项使得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维持一种健康良好的关系,从家庭之中建立的一种关于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为每一位家庭成员走向社会打下了基础;清单的第四项保障了家庭内的孩童平等的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能力清单保障家庭成员的权利不受侵害的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更好地发展提供了可能。清单中的第六项,人们对自己的生活进行批判性反思,对自己的未来能力进行发展规划;清单中的第九项,一方面培育孩童的玩耍能力,另一方面也培养人们舒缓情绪的能力,正向促进心理健康以及其他能力的发展。
尽管我们可以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各有各的生活方式,但无法否认的是家庭之中的女性的生活模式在很多方面都呈现出相似性--这是因为女性身份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与歧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的身体是同一个身体,我们对物质、精神的需求都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不同的文化环境或者政治环境而产生全然不同的区别。
总的来说,能力理论承诺跨文化的正义、平等及权利规范,而且对地方特殊性和环境塑造选择、信念及偏好的诸种方式也具有敏感性。坚持要融入自身运用的语境与历史之中,只有在一个具体的环境下,才能做到真正理解事件发生的脉络和某项政策的意义。“理论的部分实践价值在于它的抽象性和系统性。”[1]33思想和言论是抽象运用的结果,我们运用文字构建理论,理论的抽象性是未来进行实践的基石。能力门槛观念实质上是对政府提出了一种要求,即关于公民生活质量的一种核心宪法原则。因而能力理论并非追求完全的能力平等,它并非一种整全性的分配正义理论。实质上,正是由于能力门槛这一观念,能力理论可以兼容许多达到这一最低标准之上的多种不同的分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