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银 鹏城实验室
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改革旨在财务核算的视角实现项目管理工作由刚性到柔性、经费管理活动由预算到包干、监督管理形式由过程到信用、财务服务方式由分散到集中的全新转变,是提升科研绩效,推动实现科研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放管服”改革已脱离原始经验积累阶段,逐步向发展深水区迈进;但因技术因素、环境条件、政策建设等层面的影响,“放管服”改革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境,因此基于其具体内容进行解构分析就成了相关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课题。
“放管服”改革并不是政策的简单堆叠与单纯耦合,而是基于“放”“管”“服”内在逻辑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相互补足、相互影响,只有基于整体化视角对“放管服”全环节进行策略的设计与路径的选用,才能规避“一刀切”政策下“一放就散”“一管就死”“难服难扶”的消极态势,这就需要科研院所对“放管服”的内涵形成明确认识[1]。
“放”主要指代简政放权,强调在财务核算视角下明确科研人员权责的具体边界,在一定范围内保证其科研经费管理的自主权,加大针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缔并更换不适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报销规定,以此达成减少外界干预、提升科研活力的目的。
“管”主要指代监督管理,强调在财务核算视角下转换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旧有机制,探索监管手段的信息化、规范化与流程化发展路径,以此优化管理效果、提升管理效率、增加管理效益,强化管理效能,继而实现加强财务监督、防控财务风险的管理目的。
“服”主要指代服务创新,强调提升财务核算服务水平,简化烦琐复杂的报销手续,优化业务服务流程,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为科研人员创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研成果的产出与科研能力的发展。
“放”这一层面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传统的、趋于严格的财务监管观念与日益发展的科研活动之间的矛盾。将这一矛盾进行细化分析后,可以看出,由于财务制度建设存在滞后性,财务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财务审计责任负担较大。同时,科研人员的财务审计观念培养存在缺口,使得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与财务监管存在对立现象。
导致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放”这一手段应用层面的站位问题。其没有充分考虑科研人员与财务管理人员二者的相对关系,既没有针对该简化的手续进行修正,也没有针对该保留的流程进行优化,财务核算视角下科研经费的应用流程漏洞百出,进而营造了二元对立的局势,影响了政策具体落实的效果[2]。
“管”这一层面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科研人员较薄弱的财务管理能力与复杂的财务管理需要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可细化为规避财务风险而日趋复杂化的财务核算报销管理制度与为放宽科研环境而日趋自由化的科研报销需求之间的冲突。
财务管理人员坚持“标准化”的“管”来规避财务风险,通过烦琐的手续与复杂的规范来增加科研人员“犯错误”的成本,以此确保财务核算视角下科研经费全方位的合理应用;而科研人员追求“自由化”的“管”以集中科研精力、提升科研效能,对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的报销活动持不接受、不理解的态度,冲突也因此而产生。
“服”这一层面的困境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与科研人员财务服务需求之间的差距上。进一步可细化为发展建设缓慢的财务管理服务平台与科研人员对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与流程化服务需求的差距。这一差距一方面是由调查研究工作不足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没有明确“放管服”改革的具体需要,没有做好发展路上针对科研人员财务业务负担的减法,也没有做好建设过程中提升财务核算工作效率的加法,继而使得服务质量难以满足需求[3]。
财务核算前环节是科研院所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顺利落实的坚实基础,是构建现代化、科学化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财务核算管理模式的主要保障。因此基于实际改革需求与发展需要,本文特提出以下两个角度的实施路径:
(1)深化基层调研,切实了解一线科研人员需求。“放管服”改革落实的具体效果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规范是否契合科研人员的具体需求。只有明确科研人员在报销活动中所关注的重点,了解其对于内容、形式的具体要求,才能确保具体策略的行之有效。现阶段,基层调研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的二元对立导致的,因此在进行基层调研时财务管理人员可充分应用观摩学习、座谈会议等形式,一方面,能够帮助科研人员了解财务知识与制度规范。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财务管理人员摸索适合科研人员应用的具体模式,直击报销活动的痛点与难点,明确改革工作的中心与重心[4]。
(2)落实政策宣传,全面强化财务核算知识培训。为解决科研人员财务观念薄弱、财务能力不足的现状,科研院所应充分落实政策宣传与知识培训工作。科研人员整体学习能力较强,通过合适形式的培训教育能够使其快速掌握相应的财务技能,进而服务于“放管服”改革的全面落实,并帮助科研人员明确“放管服”视域下的自身权责,在日常的科研活动中自行识别、规避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一方面,科研院所可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对最新的政策方向与变动情况进行宣讲,使科研人员及时感知统一化的报销口径与标准;另一方面,则可积极构建门户网站,针对常见问题、具体规范、特定案例等进行集成展示,并实时更新近期财务报销要求等事项,满足科研人员对财务信息的具体需求,从而为财务核算视角下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改革提供内在基础。
财务核算中环节是科研院所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实施推进的主要环节,也是调和“放”“管”“服”三者之间矛盾、解决“放”“管”“服”三者各自困境的关键阶段。因此基于实际改革需求与发展需要,本文特提出以下三个角度的实施路径:
(1)简化财务报销手续,全面提升服务效率。为实现减轻科研人员财务负担,做好“放管服”改革发展路上的减法,达成让科研人员满足的实践成效,科研院所下辖各个部门应定时定期协同配合组织调查活动,通过问卷调查、抽选访谈等形式广泛听取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需要,并基于管理实际对财务报销的具体手续进行简化:一是科研院所可对财务申报单据的内容格式进行限定,明确各项条目的具体内容,并简化报销材料的附件要求,减少因规定不明、规范不清导致的反复修正与材料投递,提升交单工作的效率;二是科研院所应完善对公务卡的管理控制,一方面,严格规定规范公务卡的应用范围,明确资金报销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则放宽实际应用中的服务范围;同时财务管理部门应与银行保持信息的沟通,确保能第一时间查明公务卡内资金的流动方向,通过批量化的操作简化公务卡的报销手续,全面提升服务效率。三是科研院所可与特定物资采购平台或差旅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平台上进行的具体消费如材料费、差旅费等定时定期组织集中结算与统一报销,减少在报销手续交流上的人力资源消耗,全面提升服务效率[5]。
(2)优化财务核算流程,全面提升服务效益。在通过各类型手段简化财务报销手续,做完做好科研人员财务负担的“减法”后,财务管理人员应重视财务核算工作的“加法”;这一加法并不是步骤上的烦琐化与手续上复杂化,而是概念上的具体化与丰富化。财务管理人员应全面推动财务核算与新技术、新理念的深度融合,推动财务核算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规范化与流程化,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速财务核算信息在科研院所内部的流通,打通部门间的业务壁垒、贯通部门间的信息沟壑,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实施形式与实施内容的一致性,确保财务核算工作深深嵌入于科研院所下辖部门的科研活动中,减轻集中开展财务核算活动的负担,实现财务核算工作的一站式开展与财务报销工作的一站式解决。另一方面,则应基于财务核算工作中已有的痕迹留存工作通过扫描、拍照等技术将纸质文档、票据等进行电子化归档,提升查账活动开展的具体效率,便于项目后期的审核审计,全面提升服务效益。
(3)建设财务核算平台,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在上述建设的基础上,科研院所应加快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度,着手进行财务核算平台的建设,通过将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进行集成,全面提升服务的效能。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借助平台能够快速进行不同账项的查询与导出,并将其与具体项目的具体合同相匹配,优化了管理效果;另一方面,科研人员借助平台能够快速进行同一项目下不同类型报销项目的申报,提升了自身开展科研活动的自由性,具有非常现实的应用价值。
财务核算后环节常被忽视。作为科研院所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实施推进的重要载体,财务核算后环节是对财务核算工作的回溯,是对“放”“管”“服”三个层面具体问题归纳,也是对平衡原则、控制手段的集中整合。因此基于实际改革需求与发展需要,本文特提出以下两个角度的实施路径:
(1)重视监督检查机制建设,规避财务风险。管理权责的下放并不意味着管理活动的放宽与放松,相反,科研经费财务核算的“放”对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提出了全新要求,也对财务风险的识别、规避与控制提出了全新挑战。为满足防控财务风险的具体需求,科研院所在财务核算后环节应组织专人专岗负责对科研院所内部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规避财务制度管理的违规行为保持敏锐的感知力,及时发现、识别违规使用发票、扩大费用开支范围、违规套取劳务费等恶性行为,严格落实报销审查机制。在上述基础上,科研院所可进一步联合下辖各部门定时定期组织财务纪律宣传教育活动,鼓励院所内部针对违规财务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内部监督的良好氛围,增强全体科研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明的纪律认识,进而规避财务风险[6]。
(2)全面强化警示教育活动,整顿科研风纪。基于监督管理机制对财务核算的评估与审查,针对财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型异常财务行为,科研院所应根据其不合理、不合规的具体程度组织谈话审查,并定时定期依托于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警示教育。在以上警示教育的基础上,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后环节的机制设计,充分发挥账项询证、审计整改与线索移交等财务管理工具的具体功能,创新将财务违纪行为建设融合到绩效考评体系中,探索制定负面清单加强管理的具体手段,严抓财务纪律管理,狠抓财务行为规范,紧抓财政拨款控制,强化信息获取能力,明确财务纪律中的具体权责,落实财务纪律中的问责形式,针对已有问题由业务部门牵头责令整改,由监察部门审核整改结果,由审计部门强化跟踪控制,确保其满足任务需求,进而实现“放”得安心、“管”得放心、“服”得舒心,真正夯实“放管服”改革实施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基于财务核算的角度,科研院所在推动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改革时,应落脚于“放”,明确职能边界,减少外界干预,提升科研活力;应着眼于“管”,转换管理形式,提升管理效能,调控内部风险;应聚焦于“服”,构建服务体系,优化治理效能,完善平台建设。既实现减轻科研人员财务负担的根本目的,做好发展路上的减法;也实现提升财务核算工作效果的改革目标,做好建设过程中的加法,继而实现科研活动效率、效益与效能的全角度提升,促进“放管服”改革的高质、高效与高速推动,为我国的科研事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