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迎修
摘 要: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理论研究的质量。加强新时代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应当突出政治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学根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加强新时代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路径包括: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法学教师的师德素养;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激励法学教师治学与育人;加大双向交流力度,建设专兼职法学教师队伍;发挥培训基地作用,提高法学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育人水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形成梯次化法学创新团队。
关键词:法学;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制度;双向交流;教师队伍结构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理论研究的质量。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横跨法治与教育两个领域,既属于法治领域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问题,也关涉教育领域的教师队伍建设,因此必须同时遵循法治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丰富的关于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容,如强调法学教师要坚定信仰、积极传播和模范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教师应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中也有诸多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容,如强调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广大教师要做“四有”好老師和“四个引路人”,实现“四个相统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提升教师素质,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让教师真正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是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法治领域和教育领域包含有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内容的重要决定、规划和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为主题的文件。《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做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突出政治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学根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
新时代我国的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法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专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双向交流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学教师队伍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的重要文件,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抓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推进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打造适应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的高水平法学教师队伍。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法学教师的师德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教育的系列重要论述中,始终强调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提升新时代教师素质的重要任务。他指出,“要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1]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缘于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关键角色。“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2]教师的一言一行不仅对学生有着最深刻、最直接的影响,而且一举一动也往往成为社会风尚的标杆,因此必须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让广大教师成为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力量[3]。《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强化法治和纪律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法学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必须突出政治标准的首要地位。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教师为党育人的初心不能忘,为国育才的立场不能改。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新时代广大教师,必须站稳政治立场,牢记政治使命,强化政治责任,自觉做到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应当明确职业道德高线要求。师德建设不能只是强调底线约束,还必须树起道德高线。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群。合格的老师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合格者,好老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法学教师应当做教师职业道德模范和法律职业道德标杆,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通过言传身教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做出贡献。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应当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的作用。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应当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
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必须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教师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并不断强化学校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关于师德师风的相关文件,对突出问题展开集中治理,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和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除此之外,还应当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激发教师的职业尊荣感。
二、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激励法学教师治学与育人
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是高校教师选聘、任用、薪酬、奖惩等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考核评价制度是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指挥棒”,对于新时代高校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坚持正确科研导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开展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影响。在当下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践中,仍然部分存在教师选聘把关不严,师德考核操作性不强;考核评价缺乏整体设计,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重视不够,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考核评价急功近利,考核结果的科学运用有待完善等问题。为了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2016年《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对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进行具体部署;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和师德考核,将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并进一步明确了评价改革的重点。《意见》则聚焦法学教师队伍考核制度改革,提出“建立完善以教学科研业绩为主要导向的法学教师考核制度……激励引导法学教师专心治学、教书育人”。
推动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可以从六个方面展开。第一,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严把选聘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关,这也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突出教育教学业绩。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健全教学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课堂教学纪律考核。第三,完善科研评价导向。坚持服务国家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规定合理的科研评价周期。第四,重视社会服务考核。综合考评教师社会服务,完善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的考核。第五,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将教师专业发展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分级反馈机制,积极推进发展性评价改革。第六,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切实精简人才“帽子”,优化整合涉教育领域各类人才计划,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条件。这些改革措施同样适用于法学教师考核。
完善法学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应当从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评价效果四个方面入手,也就是抓好“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以及“评价结果怎么用”四个关键环节。第一,就评价主体而言,应当简政放权,发挥院系在评价考核中的主体作用。法学教师的评价考核应该尊重法学学科的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术成长模式,通过进一步强化院系在评价考核中的主体作用来建立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评价考核机制。法学教师的评价考核应该充分引入学生、同行和第三方机构这三个方面的主体进行评价。学生是高校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他們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价和反馈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行评价是高校教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同行评议是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学术评价机制,应该注重发挥“小同行”的重要作用,真正将同行评议的结果运用到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审的过程中去。第三方评价是高校教师评价的外部主体,引入专业化的人才评价机构,对法学教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就评价标准而言,应当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学教师进行分类评价。根据法学学科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主要考察其教学能力、教学成果和科研能力。对于主要从事基础科研工作的教师,主要考察其学术贡献、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于主要从事智库研究的教师要考察其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的能力。第三,就评价方式而言,应当坚持质与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倾向,尊重法学学术产出的基本规律,对于基础理论法学研究和应用法学研究的成果进行差异化评价。第四,就评价效果而言,应当将评价考核作为促进教师发展的手段。树立“以教师职业发展为主,绩效为辅”的评价考核理念,避免高校教师考核公司化[5]。考核评价既要关注法学教师的绩效与产出,也要保证法学教师能够从容地开展基础理论法学的研究,弘扬“冷板凳精神”,激励引导法学教师专心治学与育人。
三、加大双向交流力度,建设专兼职法学教师队伍
法学教师队伍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和提供高水平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双重职责。为了能够使法学教师队伍更好地履行所承担职责,应当推动健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兼职法学教师队伍。对于法学院校或科研院所的专职法学教师而言,通过到法治工作部门挂职或者兼职从事法律实务,能够锻炼和提升法律实务技能,进而提升法学实践教学能力;同时能够更好地了解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的最新进展,进而发现和提炼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提升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还可以在法治工作部门传播前沿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法治工作部门的优秀实务专家而言,到高等学校任教以及到智库开展研究,能够充分运用自身在实务技能方面的特长,极大地充实法学院校实践教学队伍,培养具有娴熟实务技能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也能够充分发挥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在高校智库开展研究,为法治工作部门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和法治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要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4]2013年7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中指出,2013—2017年,实务部门与高校各选聘1000名左右骨干教师或实务专家,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或高校法学人才培养工作。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
尽管对于推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已经形成共识,并且在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多次强调,但实践中受制于多种因素,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还未完全打破,双向交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和高等学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到法治工作部门挂职力度,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等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探索建立法治工作部门优秀实务专家到高等学校任教以及到智库开展研究制度,实施人员互聘计划。”可以看出,相较于之前出台的重要文件,《意见》进一步明确双方合作交流的重点和范围。为了更好地实现推动双向交流的目标,还需要加大对于双向交流的政策支持和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双向交流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双向交流的平台。
四、发挥培训基地作用,提高法学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育人水平
建设高水平法学教师队伍,需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法学教师培训工作对于提高法学教师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育人水平以及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刚刚入职的青年法学教师而言,系统的教师培训能够使其尽快掌握教学技能,进而适应教师职业的要求。对于有着多年教学实践的教师来说,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使得大学教师处于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学生知识水平的变化和对接受大学教育的新诉求,使得大学教师必须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教学方式和教学技能,这就需要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教师培训工作来持续提高大学教师的專业能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6]。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教师发展中心来承担教师培训工作。大学教师培训的方式主要包括教学工作坊、教学能力提升项目、教学观摩、教学研讨、教学基本功竞赛等。
法学教师除了需要掌握通用的教学技能之外,还需要结合法学专业的特殊需求来提升教学能力[7]。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模拟仲裁等实务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技能有特殊要求。科学系统的法学教师培训有助于教师尽快掌握和不断提升适应法学专业教学需要的技能。目前各高校设立的教师发展中心主要是针对通用的教学技能展开培训,缺少针对法学专业教学的专门培训,因此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作用。以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为平台,集中全国的优秀法学教师组建培训团队,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开发高水平的培训项目,进而有效地开展法学教师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法学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与社会服务能力[8];促进全国法学教师相互交流先进经验,推动法学教师的职业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的作用,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加强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的制度建设。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应当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需求,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法学教师培训的制度体系,制定标准化培训流程,构建科学的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法学教师培训取得成效。注重培训后回访工作,在完成一定批次培训后,通过长期的追踪访谈来总结提炼培训的成功经验以及发现改进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培训方案和提升培训效果。法学院校应制定长期的教师培训计划,开展常态化的教师培训提升工作,适时选派教师前往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研修培训。第二,改革创新法学教师培训模式。根据全国法学院校的多元需求,提供形式多样的以提升法学教师专业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项目并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利用信息技术赋能师资培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9];开展梯级培训,分期分层次地提供法学教师培训,便于学员由浅入深逐渐提升专业能力。重点面向新入职教师和青年教师开展培训,借助高效高质量的全国性培训项目,快速提升新入职教师和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补足教学短板。完成培训后,在教研组、学院以及学校范围内组织培训心得交流工作坊,传递培训所学所得,促进教师培训迁移,达到培训效能最大化。第三,加强对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的资源投入。建好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需要持续投入包括资金、人员、场地等在内的大量资源。主管部门应持续提供经费支持,确保培训基地正常运转;组织安排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研究背景的法学专家成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培训团队,为培训的正常开展提供师资保障;建设教师培训研修服务保障平台,实现教师培训全过程的跟踪服务;为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配备专职管理团队并提供场地支持。
五、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形成梯次化法学创新团队
高校教师队伍结构是指高校教师队伍的构成状况,主要包括教师的类别、年龄、职称、性别、学历、学缘和学科等。合理的教师结构可以使高校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优化法学教师队伍结构是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优化结构充分发挥法学教师在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法治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对我国法学教师队伍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意见》特别强调要优化法学教师队伍结构。
优化法学教师队伍结构,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第一,优化法学教师队伍中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在专兼职的法学教师队伍中,专任教师是主体,其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应当确保专任教师达到一定的比例,其数量能够满足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国家实施高校扩招政策以来,我国法学专业全日制在读大学生数量增长迅猛,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必须把学生和专职教师的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在此基础上聘任高水平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教师。第二,优化法学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法学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学历层次的高低是衡量教师学识是否渊博的一个标志,学历结构则是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反映[10]。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法学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来优化其学历结构。目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法学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较高,但西部地区的法学教师队伍学历层次还需提升。第三,优化法学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是反映教师队伍构成状况的两个重要维度:年龄结构直接影响教师的补充、流动、晋升和退休,职称结构影响高校的教学及科研产出,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高校教师队伍的特质[11]。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中应当努力提高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形成梯次化的教师队伍,以保障学术梯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优化法学教师队伍的学缘结构。努力减少“近亲繁殖”,丰富学缘类别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通过延揽四海人才以扩大学缘地域性,借助海外招聘和支持赴海外访学,提升法学教师对国际规则的熟悉程度;加强引进名师以提高学缘层次性,充分发挥高层次杰出人才的领跑、汇聚和辐射效应[12]。第五,优化法学教师队伍中的学科结构。法学师资的配备应当在法学传统学科与新兴学科、法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以及法学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教学之間保持结构均衡。法学教师队伍结构必须适应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建设要求。概而言之,通过这些优化措施形成梯次化的法学教师队伍和学术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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