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

2023-10-17 06:40汪习根
中国大学教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学

汪习根

摘 要:创新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体系必须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前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创新发展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根本遵循,中国化和时代化是当代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创新突破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基础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法学理论界明确提出了“创新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时代任务,而“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居于首当其冲的地位[1]。可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是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根本性主题。为此,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理论始点,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全面深刻认识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价值,科学揭示创新发展新时代法学基础理论的逻辑理路,理性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前提

《意见》深刻地指出:“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强法学理论提炼、阐释,不断完善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1]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国化时代化的法学基础理论创新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和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始终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界的神圣使命和光荣

任务。

首先,充分认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当代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根本指导地位不动摇。尽管当今时代的社会背景较之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马克思

主义法学理论与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一样,具有本质上的先进性、理论上的预见性、思想上的超越性和体系上的开放性及实践上的动态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恢宏的理论视野和科学的探知精神,全景式揭示了人类社会法律的演进规律与内在本质,为社会主义法律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历经了从

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以及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一脉相承的接续发展与完善。纵观人类法律思想史,世界上没有哪一种法学思想能够像马克思

主义法学理论一样具有如此强大持久的理论生命和实践伟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发展中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生生不息的内在奥秘。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对于在继承中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具有源头性的意义。

其次,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基础性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揭示法的本质特征及发展规律,在人类法学史上科学地回答了法和法学的核心命题与关键问题,第一次全面深刻地阐释了法的本源和本质,解决了法学领域的基础性问题即法究竟源自何方、具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与演变轨迹。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2]。正是以对法的经济社会根源和阶级本质的剖析为突破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全面揭示了法和法律现象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形成一个博大精深、系统完备、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理论体系。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发展中的体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与完善。所以,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时,应当切实做到坚持与发展的辩证统一,不断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精研精读,原汁原味地学习、原原本本地领悟,防止断章取义、误解曲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原有之意。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各种学说、思想、文献众多,应当特别重视其中的法学经典名篇,忠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本来面目和真实含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基石概念、基本判断、基调观点、基础原理始终闪耀着真理的光芒,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的最基本的理论来源和思想指导。任何轻视甚至漠视或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先进性时代性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既要高度警惕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过时论”“否定论”,又要防止曲解、扭曲或者歪曲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思潮。

最后,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提炼与阐释。结合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唯物辩证法为总方法论,充分运用归纳分析和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理论的丰富多彩的论断、观点、判断与原理出发,合乎规律地进行提升与凝练,阐释与展开,发现新命题、揭示新规律、探寻新理念、挖掘新思想,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例如,关于法的价值,马克思主义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出发,富于洞见地提出了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思想,关于法律与自由发展、法律与全面发展的关系,便可以也应当进一步从法律价值论的深层次进行拓展。可以说,新时代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思想正是在实践上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具体运用的表现,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原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古典自然法学家卢梭等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超越和本质突破,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应有之义,又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行继承与创新的理论表达,丰富了价值法学或法律价值论,凡此种种,有助于不断强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导航功能,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提供新的理论源泉,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奠定更加深厚的理论基础。而只有在与时代相融合、与实践相统一中,才能相映成趣,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

发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创新发展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创新发展所产生的理论成就的最集中表达。《意见》强调,应当“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习近平

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1]为此,在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进程中应当切实做到:

第一,正确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繁荣发展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根本意义。理论不可能与价值无涉,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引领和价值导向,明确研究的目标、使命与归属。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集中研究和全面阐释,是当下中国法学理论界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學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的产物,科学地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基础性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初心使命问题,发现了法治中国的真谛在于实现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有机统一、实现法治的规范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治理模式问题,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外部环境问题,提出了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根本道路问题,明确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其中,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关键内容。这无疑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维范式与基本的方法指引,在这一难得的大好历史机遇面前,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全面阐释和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思想精华、价值理念与文化密码,清醒地把握所谓“纯学术”的非纯粹性与社会性。实际上,西方任何一个法学流派所创立的法学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和社会实践下的产物,脱离特定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背景而论学术创新,终究不过是一种奢谈。因此,应当以高度的理论自觉和负责的学术精神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贡献理论智识。

第二,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创新意涵。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聚焦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范畴和命题与原理,深刻揭示其中的理论意蕴与价值支撑,从事理、道理上升到学理、法理,科学而准确地阐释这一思想的学术精神与理论品质。在概念与范畴的原创性贡献中,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这两个基石性范畴,作为支撑法治思想体系的支柱。在此之下,又原创性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用以统摄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的实践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实践环节的有机统一。就命题与原理而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提出和论证了良法善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治理法治化等大量的法学新理论命题与基本原理,而在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法理学学科、学术和教材体系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论证和全面吸纳。尤其是对其中的内涵与外延、理念与法理、本质与特征、依据与缘由,有必要全方位展开深入探究,不失时机地上升为当代中国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学术成果。

第三,高度重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学基础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进程中的系统构建。系统化整体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方法论和思维特色。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而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或某些方面的理论论证与思想归纳。为此,有必要全面丰富与重塑法理学的知识内涵和学术品质。其中,就本体论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的时代精神与初心使命的论述,对于解释法的本源、本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从法与经济社会的相互关系展开探索法的形成、演进轨迹,克服了历史上西方各法学流派关于法本质论的种种内在局限,科学地提出了法的经济本源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全新视角出发,从全面小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式现代化多层面现实化地解析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就价值论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了西方法学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到罗尔斯式的社会正义论,提出和论证了基于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与权利公平、“个人”与“人人”共享相结合的社会公平论;超越以个人人权和政治自由为核心的西方人权观,提出和论证了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人权这一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超越一般的安全观,提出和论证了基于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经济、政治、社会、科技与军事各方面安全相统一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如此等等,极大地丰富发展了法律价值论这一法理学的重要知识体系。法学理论界应当以此为契机,加紧加深在这些层面的学术研究,产出原创性法学理论成果,不断充实和优化现有的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理论体系。就方法论而言,唯物辩证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问题导向的方法、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的创造性运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形成与发展的一大特质,为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例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和揭示法治实践难题及其症结,通过理论创新解决现实问题,形成“问题—理论—问题的解决—理论创新”的思维闭环,这在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研究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实践论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现实改革发展实践,提出和论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等关于法律运行与法律实施的一系列关键性命题与原理,值得在理论上深入揭示与深刻分析阐释。总之,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灵魂,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持续不断的创新动能和创造活力,为当代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创设了根本理论前提。

三、中国化和时代化是当代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创新突破的本质要求

《意见》明确指出:“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1]

一方面是中国化。现代中国法学理论的演进与发展,实质上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的。习近平

法治思想的创立为繁荣发展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开辟了恢宏的理论视域、注入了生生不息的思想活力。集中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中国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回答了法律的本源本质特征,而只有深深地植根于中国大地,结合中国历史与现实国情,才能在法治中国建设园地生根开花,结出丰硕的法治中国之果。二是中国文化。法律既是一套制度规范体系,又是一种文化价值理念。法律文化较之于制度模式而言更加具有根本性長远性和内在的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不断强化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文化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作用方式,深入挖掘中国文化尤其是中国法律文化与马克思

主义法学理论的互动关系与结合路径,揭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的独特意义与系统构造及其实践之道。三是中国国情。推进马克思

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呼唤法学理论研究把

马克思主义法学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要看到历史国情与现实国情,又要结合制度国情与发展国情,还要把握一般国情与法治国情,在法学理论的共性与个性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合乎规律地探究法学新原理、创新法学新范式、弘扬法学新理念。四是中国问题。为什么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究竟走什么样的法治发展道路?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理解法治体系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构造及其实践运行模式?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促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正是法学界必须回答的中国之问。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迫切需要创新发展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为此,在法学研究中应当切忌西方化、外来化、食洋不化。新时代的法学理论及其所面临的社会变革绝不应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上法律文化的模板,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和现实化,为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深厚的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是时代化。任何理论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必须紧扣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时代主题。在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指引下,中华民族正在进行着文明史上最为深刻而全面的改革和创新实践,为法学基础理论的繁荣发展创造了不可多得的良好条件。从时代使命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那么,究竟如何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最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谋划好法治的顶层设计与全面统筹协调,解决以往历史上遗留的难以解决的老问题和全面依法治国所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以及新的风险矛盾?如何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并进而充分彰显制度优势和制度效能?这都亟待通过深厚的理论积累、生动的法治实践、不断的思想升华,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维,逐步创新发展出更加具有实践说服力、社会公信力、理论解释力的法学基础理论,更好导引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

实践是思想的先导。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实践是法学基础理论创新的源头活水。只有立足时代背景、弘扬时代精神、围绕时代主题,才能不断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为此,法学基础理论应当最大限度彰显三性:一是主体性。主体和主体性的问题是哲学研究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学理论的主体性问题是法哲学、法理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个关键议题。主体性意味着能动性、积极性、相对独立性而非总是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甚至被客体化。主体性体现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这一价值关系是非依附性、非消极被动式的,而是彰显出主体的固有价值和主观能动性。那种对西方法学的依附、翻译、描摹和翻版,正是法学丧失主体性的表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原创性。实现中国法学理论从零到一的突破,产出具有原始性、始源性、史无前例的法学知识体系和基础理论,而非在外来法学概念原理基础上进行小改小革或简单加以花样翻新。三是标识性。锻造出中国特定的法学知识符号和法学学术标牌,彰显中国法学特有的理论品质和学术气质。通过理论创新,发展出具有十分明显的独特性、可识别性的中国法学范畴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正如中华法系在历史上的辉煌一样,在当今时代,在世界法学园地谱写出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崭新篇章。总之,创新发展法学基础理论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前提,也只有进行法学基础理论上的创新才能为部门法学、领域法学、新兴法学学科发展供给充足的理论养分,推动整个中国法学和法治体系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N]. 人民日报,2023-02-27(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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