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赖瑛 王志文 陈培雄 汪国钦
浙江作为全国首个清洁能源示范省,在双碳背景下更要积极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坚持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
气候变化是目前全球面临的严峻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是近年来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能源电力绿色转型战略的实施,为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发展机遇。浙江省拥有丰富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海上风电等多种资源,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源装机容量约占全国的40%,而潮流能占据全国一半以上的份额,具备巨大的潜力。浙江作为全国首个清洁能源示范省,在双碳背景下,更要积极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坚持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浙江贡献。
近年来,浙江经济持续增长,能源消费逐年攀升,显示出巨大的能源需求潜力。节能环保已成大势所趋,大力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成为浙江能源战略的重要方向。潮汐能、波浪能、海上风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在浙江沿海地区正蓬勃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国内其他沿海地区相比,浙江在潮流能等领域的开发利用技术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然而目前在该领域的经验积累还不够充分、总体储备不足,与太阳能等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离大规模产业化发展尚需时日。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政策配套体系不完备。一是政策制度不够完备,激励力度不够大。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需要较大的投入、面临较大的风险以及技术上的复杂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至关重要。目前,浙江支持海洋能开发利用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大、经济激励措施不足、相关政策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产业布局缺乏统筹。主要表现在海上风电相关配套产业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存在一些重要链条缺失、企业竞争力良莠不齐、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三是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受土地、用海等制约,一些可再生能源项目落地难、推进慢。部分项目受制于土地使用、用海审批等因素,被迫放弃投资。此外,由于可供开发资源减少、项目收益降低,可再生能源可发展空间有限。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一是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受基础设施、资源量、场址等多个方面因素的限制,加上在省内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需要投入大量土地和人力成本,从而限制了其开发利用的程度。二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开发环境下的不稳定性导致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持续不断地增加。深海的开发利用成本更大,而且深海海洋环境非常严酷,对所使用的设备有很高的性能要求,例如防腐蚀、防污染、防生物附着等方面的挑战,以及来自巨大的风浪冲击形成的破坏力,也导致成本不断上升。三是产业链技术创新体系还不健全。尽管浙江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早,但是目前海洋能产业链结构还不够完善,从事技术研发的比重偏大,而装备制造、海上施工、并网等环节的单位数量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浙江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建设滞后。一是海洋能发电装备在机组可用率、可靠性、稳定性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海洋能装备技术的长期运行测试对技术提升及产品定型十分重要,为解决实海况试验的用海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快构建以海上试验场为核心的海洋能公共服务平台。二是海洋可再生能源勘察与工程评价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有待健全完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创新与创业的服务保障有待加强。
顶层谋划海洋可再生能源空间规划布局。结合浙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海域使用布局,做好统一规划。当前,根据多规合一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陆海统筹规划,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海域使用提出了新的管控要求,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需要与海域使用空间布局、海域立体使用政策相衔接,安全有序推进沿海核电基地建设,深化深远海风电布局研究,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发展“渔光互补”项目,建设海上风电母港,组建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联合体,构建形成以沿海核电为主体,海上风电为重点,海上光伏、氢能、LNG、海洋能等为补充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体系。
加快出台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监管政策体系的意见》的指导方针,需要从高效低成本发电装备技术研发、拓展应用领域、制定产业激励政策等方面共同推动海洋能的规模化开发利用。研究制定适用于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一轮支持政策,如借鉴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展初期的支持政策,探索出台海洋能发电项目省级投资补助等过渡性鼓励政策,鼓励电网企业优先消纳海洋能源电力,支持海洋能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享受绿证收益,同时满足海洋清洁能源项目用海需求,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积极打造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大力推进东海实验室、白马湖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支持浙江大学、浙江海洋大学、国家自然资源部海洋二所等相关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海洋领域的发展,可通过建立“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合作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实现人才的合理梯次布局。同时,推进海洋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在海洋能发电装备研发设计、新材料、专用电机等环节培育专业化企业。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提升舟山潮流能源试验场的服务功能和水平,争取早日升级为国家级海试平台。探索在大陈等波浪能资源丰富海域建设波浪能试验场,促进海洋技术装备研制和产品化,提升浙江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不断提高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推进高效低成本的海洋能发电设备技术研发,通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优化,改进潮流能、波浪能以及温差能的转换技术,降低海洋能发电成本。拓展海洋能源利用技术的应用领域,结合深远海开发、海上能源补给、海上国防建设、制淡制冷等应用,提高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之外的附加值,推动海洋能尽快成为偏远海岛和深远海海上活动的能源保障。积极借鉴国际上在建设海上试验场和各类试验平台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提高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工程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水平,大力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包括政府、企业、大专院校、服务机构等在内的多跨协同的省级海洋能源创新与产业发展联盟,加强涉海龙头企业与大专院校的紧密合作,推动更多从“0”到“1”的技术成果转化。依托宁波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积极吸引国内外海洋金融机构落户浙江,设立海洋金融服务总部,培育和孵化创新型科技企业,并加快建设一批海洋科技专业孵化器和产业园,推动海洋能源领域的创新发展。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着力构建临港产业集群,积极发展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打造潮流能源产业示范区,提升临港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稳妥制定出台电价等配套措施。加快制定海洋能上网电价激励措施,探索海洋能电站试行上网电价单独审批。推动商业金融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提供信贷优惠支持,鼓励企业以股权融资等方式建设海洋能项目。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机械载荷、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并网检测以及关键部件的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检测的资质认证认可,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检测认证的国际互认。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项目,以此引导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成本下降,减少补贴需求,适应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退坡的形势,同时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市场的规范管理,着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