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芹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这一课的内容涉及“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變”“关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演变”两部分,涉及的知识密集,时间跨度大。学习本课,可以运用唯物史观对本课内容进行梳理,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角度入手,进而认识赋税制度的变化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息息相关。本课课程标准要求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了解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结合课标要求,本课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进行解读。
一、中国赋役制度的演进历程及特点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丁税、调、田租、徭役、兵役以及其它杂税。
秦朝,田赋税率极高,口赋征索极重。汉代,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隋朝,沿用北魏的租调制,并规定50岁以上可以缴纳一定绢代替劳役,叫“庸”,后发展、完善为租庸调制。唐朝中后期,伴随土地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被破坏,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为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按田亩征收地税,资产征收户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王安石变法对此进行改革,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增加国家田赋收入。元朝时期,沿袭唐朝的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国家财政困难;明后期,为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挽救统治危机,实行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一概折银,按人丁、田亩多少收税,役入田亩,纳银代役,政府统一雇人服役,这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清朝实行“摊丁入亩”,人头税彻底废除,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也方便了赋税征收,保证了财政收入。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海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称为“关税”。我国的关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近代以来,我国关税制度经历了自主—丧失—收回—发展完善的演变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北洋政府制定所得税条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但没有实施。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更加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