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罗
唐代前期实行的基本赋役制度是租庸调。据《通典》记载,天宝十四年(755年)全国总人口为52918309人,其中不负担庸调的竟有44700988人。建中元年(780年),德宗下令:“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
——选自张帆《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唐朝初年,征收赋税实行以人丁为依据的租庸调制,即“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安史之乱爆发后,由于百姓流亡和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户籍不断减少,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安史之乱”结束后,藩镇割据又起,割据者将赋税据为己有而拒绝上交朝廷。与此同时,国家军费开支又在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导致国家财政基本上陷入崩溃境地。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建中元年(780年)初,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该法规定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地方再根据中央分配的数目进行征收的做法,改变了自安史之乱以来,地方势力不断瓜分中央收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割据倾向的效果,也开启了中国预算制度的先河。
两税法把过去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除此之外的收税,都是非法的,以及“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的原则,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和纳税手续,也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乱摊派、乱加税的可能。一方面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对于缓解阶级矛盾,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得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减轻了,这同样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与此同时,贵族官僚和商人也要按财产纳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以货币纳税的做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顺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趋势。
两税法是唐朝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税收体制层面作出的制度回应。它的推行,在当时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国财赋收入增加到了三千多万贯,征收的税粮也“倍增有余”。其“量出制入”“以资计税”“货币征税”等思想在当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由于两税法实行后长期不调整户等,破坏了“贫富分等负担”的公平原則,再加上两税法规定土地买卖的合法性,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兼并,造成更多的民众失去土地,人民无法承担赋税,政府收入达不到预算等弊病的出现,都使得两税法渐渐违背了它本来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