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基于碳交易试点省市的准自然实验

2023-10-14 08:29苏靖淇
科技和产业 2023年18期
关键词:异质性交易年龄

苏靖淇

(北京邮电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6)

当前的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全球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重要性。对于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中国来说,促进经济增长成为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焦点。创新带来的技术进步和知识积累能够保持经济的长期增长[1],因此,中国将创新置于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位置。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取得了巨大进步、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增长。

在技术创新的进程中,企业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近年来,企业过度关注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导致肆意排放环境污染物等行为的发生,进而引发了全球气候变暖等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对此,学术界达成了共识,企业应引导技术创新向着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2]。引致创新理论认为,通过采取恰当的环境政策,能够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3]。碳交易政策便是目前最为有效和灵活的机制[4-5]。

中国于2011年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个省市正式开展碳市场建设的试点工作。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需要技术创新,而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公共政策的效果分析,拟以我国率先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的7个省市的2012—2020年A股上市企业作为样本,实证研究碳交易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1 文献回顾与述评

碳交易政策因其灵活性而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学者宋晓玲和孔垂铭[6]发现碳市场发展有利于我国地区经济结构的优化;陈海龙等[7]的研究表明碳市场的建设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姬新龙和杨钊[8]发现碳交易政策可以快速降低区域内的碳排放量和碳强度;宋德勇和夏天翔[9]认为碳交易政策对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无影响。

技术创新主要包括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而产生的模仿创新。部分学者重视自主创新与由技术引进而产生的模仿创新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 Laursen和Salter[10]、Mohanan[11]均得出技术引进会引发企业产生技术依赖,从而导致自主创新能力下降;徐欣[12]认为,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存在相互促进的协同效应,两者之间应保持平衡发展。因此,为了更为准确地探讨碳交易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有必要将企业技术创新划分为自主创新和引进模仿创新。

国外学者普遍以历史悠久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背景进行研究。例如,Rubashkina等[13]发现建设欧盟碳交易市场能够直接促进企业的整体创新投入。国内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刘晔和张训常[14]得出碳交易政策能够提高企业研发投资强度;黄楠[15]通过研究发现碳交易机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提升作用受到碳交易价格等的影响。部分学者关注了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如王新红和胡世伟[16]发现碳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如沈洪涛等[17]指出企业面对碳交易政策的规制作用时不会进行技术创新,而是采取停产等行为实现碳排放量的降低。

上述文献中关于碳交易政策及企业技术创新等的讨论为本文提供启发:一是已有研究大多关注碳交易市场、碳交易机制本身等,碳交易政策的效果分析多集中宏观层面,缺乏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二是关于碳交易政策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多集中于行业层面,且仅考虑自主创新,忽视了以单个企业为例的微观层面及由技术引进产生的模仿创新。

针对以上问题,以7个最先实施碳交易政策的试点省市的已上市微观企业为研究对象,关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自主创新和引进模仿创新,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探讨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对于这两种创新的政策影响,实现对碳交易政策实施效果的科学评估。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假设的提出

2.1.1 碳交易政策与企业自主创新

“波特假说”在理论上支持实施碳交易政策能够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波特假说”认为企业会根据自身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做出调整和改变,适合的环境规制可以促进企业改变自身经营和创新模式[18],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技术变革,并通过自发的技术创新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19-20],降低政策实施所增加的成本。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碳交易政策正向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2.1.2 碳交易政策与企业引进模仿创新

汪建成和毛蕴诗[21]、易先忠[22]均结合中国国情指出,应将“自主创新”与“引进模仿创新”有机结合以实现技术进步。原因在于,通过技术引进带给企业的外界先进技术和知识能够促使其进行模仿和再创新,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间存在显著的平衡效应,两者能够通过相互促进实现平衡发展[12]。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碳交易政策正向促进企业引进模仿创新。

2.2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聚焦于2013年起率先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北京、天津等7个省市,选取各省市2012—2020年所有A股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规定2014年为政策实施年份,将参与碳交易的上市企业作为处理组,其余作为对照组,剔除样本中金融保险类、财务数据存在严重缺失及当年被ST/PT的上市公司,最终得到616家上市公司数据,共计5 544个有效观测值。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名单来自地方政府网站,所需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CSMAR)及企业年报等。

2.3 模型构建及变量选取

2.3.1 模型构建

根据研究假设构建基准DID模型。

Yi,t=α0+α1Treati*Timei,t+αjXi,t+

μi+γt+εi,t

(1)

式中:被解释变量Yi,t分别用企业自主创新(Innovation1)、企业引进模仿创新(Innovation2)来表示;μi和γt分别为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i为个体;t为时间;交互项Treati*Timei,t为核心变量。其中,Treati为实验分组虚拟变量,将各试点省市中参与碳交易的企业作为处理组,Treat=1;其余企业为对照组,Treat=0。Timei,t为时间虚拟变量,根据碳市场开市时间对其进行赋值,该省市碳市场开市之前,Time=0;该省市碳市场开市后,Time=1。由Treati和Timei,t共同组成的交互项反映在时间段Time内试点省市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情况,其系数是本研究所重点关注的。模型中的Xi,t为随着个体和时间而变化的控制变量;εi,t为模型随机误差项。

2.3.2 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自主创新(Innovation1)的代理变量。现有研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衡量可以总结为3种形式:一是围绕企业研发支出制定代理指标,如刘晔和张训常[14]使用“研发支出/销售总收入”计算得出研发强度以衡量企业创新行为;二是围绕企业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制定代理指标,如魏丽莉和任丽源[23]使用“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之和”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三是将研发支出与专利情况相结合,如黄楠[15]将“研发支出”和“专利不同类别的数量合计”分别取对数,以实现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科学衡量。结合数据可得性等因素,采取“企业研发支出金额”取对数作为自主创新(Innovation1)的代理变量。引进模仿创新(Innovation2)的代理变量。模仿创新是技术引进的实质,因此引进模仿创新常从技术引进的角度寻找代理变量。刘德学和钟湘玥[24]选取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作为代理变量;徐欣[12]将企业当年通过技术外购而计入无形资产中的金额作为技术引进的代理变量;王桂军和曹平[25]指出技术存量的货币表现形式以无形资产为主,因此将“外购技术型无形资产支出”取对数作为引进模仿创新的代理变量。结合数据可得性等因素,采取“无形资产支出”取对数作为引进模仿创新(Innovation2)的代理变量。

2)核心解释变量。交互项Treati*Timei,t是核心解释变量,其系数表示实施碳交易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核心解释变量实现了对企业是否受到碳交易政策的影响以及何时开始参与碳交易的明确划分。

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Xi,t具体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Lev)、企业规模(Size)、营业总收入增长率(Grow)、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其分别代表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其中,企业资产负债率(Lev)=年度总负债/年度总资产、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度总资产”取对数、营业总收入增长率(Grow)=(本年营业总收入-上年同期金额)/上年同期金额、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当期净利润/年度期末总资产。

3 实证结果分析

3.1 基本回归结果

3.1.1 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

碳交易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影响的实证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变量Treated的系数分别为0.715和0.810,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碳交易政策的实施正向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H1得到验证。

表1 碳交易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

3.1.2 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引进模仿创新的影响

碳交易政策对企业引进模仿创新影响的实证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变量Treated系数分别为0.144和0.295,加入控制变量后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碳交易政策正向促进了企业引进模仿创新,H2得到验证。

表2 碳交易政策对企业引进模仿创新的影响

从回归分析的结果可知,H1和H2均成立,即碳交易政策的实施正向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模仿创新。

3.2 稳健性检验

3.2.1 共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法的使用条件为处理组与对照组在受到政策冲击前需具有共同趋势。因此,针对所提出的H1和H2进行了共同趋势检验,其中,Current为碳交易政策实施当年,即2014年;Pre1为碳交易政策实施的前一年,即2013年;Post1、Post2、Post3、Post4、Post5、Post6分别为碳交易政策实施后的1~6年,即2015—2020年。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共同趋势检验

表3列(1)中Pre1的系数不显著,表明在碳交易政策实施之前,处理组企业与对照组企业的自主创新不存在显著差异,满足DID的使用前提,符合共同趋势的要求。从实施碳交易政策的当年开始,列(1)的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整体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说明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自主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随着实施年份的增长影响逐渐增大。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企业因受到碳排放量的定额限制而不得不进行碳排放额交易,交易成本的上升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二是企业深知只有通过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才能掌握技术的本质,自主创新虽存在产出滞后的问题,但能够促使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减小技术对外依存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表3列(2)中的系数均不显著,不满足共同趋势检验的要求,即实施碳交易政策对企业引进模仿创新并没有产生效果。可能的原因是,企业在政策实施前期更为关注自主创新的发展,因此,碳交易政策对引进模仿创新的影响仍需一段时间才能显现。

3.2.2 安慰剂检验

为保证结论的可靠性,参考黄楠[15]的做法,通过调整研究样本区间进行安慰剂检验。具体而言,将研究样本区间调整为2012—2015年、2012—2016年、2012—2017年、2012—2018年,继续采用前文的模型对结果进行探讨,以实现排除人为设定样本区间的影响,验证结论的稳健性。

安慰剂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变量Treated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结论比较稳健。

表4 企业自主创新基于不同样本区间的稳健性检验

3.3 异质性分析

考虑到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在多个维度上存在的异质性,基于企业年龄和所有制类型进一步讨论碳交易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

3.3.1 基于企业年龄的异质性分析

面对碳交易政策的规制,不同年龄的企业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参考陈丹[26]的做法,根据企业成立时间,将其按照“企业年龄<10年”、“10年≤企业年龄≤20年”及“企业年龄>20年”三个区间进行划分,以实现基于企业年龄的异质性分析。因本文所选取样本中“企业年龄<10年”的企业数量为0,因此仅保留“10年≤企业年龄≤20年”和“企业年龄>20年”两类企业。

基于企业年龄的异质性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碳交易政策对不同年龄企业的自主创新均具有正向影响,但对“10年≤企业年龄≤20年”的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作用更强,可能的原因是,“企业年龄>20年”的企业已具备较为完善的生产和技术体系,受到环境规制政策影响后的调整时间相对较长,相反,“10年≤企业年龄≤20年”的企业在面对环境规制政策的影响时能够迅速响应,快速通过调整进行自主创新。

表5 基于企业年龄的异质性分析

3.3.2 基于企业所有制类型的异质性分析

决定企业行为的最根本因素是所有权性质[27]。Love等[28]发现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因此,将企业按照所有制类型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并基于此进行异质性分析。

基于企业所有制类型的异质性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列(1)的变量Treated系数不显著,而列(2)的变量Treated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实施碳交易政策能够促进非国有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可能的原因是,国有企业虽因其所有制类型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但由于享有国有资本的投入和保护,导致其对市场敏感性较弱,降低了其进行技术创新的可能[29];而非国有企业恰恰相反,当其受到环境规制政策的干扰时,对市场敏感性较强,会主动开展有助于实现碳减排的自主创新行为。

表6 基于企业所有制类型的异质性分析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本文聚焦于最早实施碳交易政策的7个试点省市,以各省市2012—2020年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研究了碳交易政策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碳交易政策的实施促使企业愈发重视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及核心技术的掌握,在一定程度上正向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且该影响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而由于企业在政策实施前期可能相对更为重视自主创新,因此出现了对引进模仿创新无影响的研究结果。

2)基于企业年龄的异质性研究表明,碳交易政策对“10年≤企业年龄≤20年”的企业的自主创新促进作用更强,可能是由于“企业年龄>20年”的企业的生产经营体系更为完善,其在受到碳交易政策影响后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适应,而“10年≤企业年龄≤20年”的企业相对而言能够进行更为迅速的调整。

3)基于企业所有制类型的异质性研究表明,碳交易政策未对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生影响,相反,它对非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可能是国有企业享有国有资本的保护,导致其具有较弱的市场敏感性,使得碳交易政策未对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生影响,而非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敏感性,能够主动开展自主创新行为。

4.2 建议

完善和创新碳交易制度,不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结合实际情况加快碳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断补充碳交易政策工具箱,尤其应充分考虑不同年龄和所有制的企业在政策变化敏感度方面所存在的现实差异,如采取增加技术创新投入补贴等措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与保障,同时着重加强政策实施的前期激励作用,灵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制定国有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国企社会责任意识。应通过加强相关绩效的评估,制定精细化、针对性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立企业环境保护委员会,并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列入经营决策范畴等措施,增强国企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其主动开展有助于降低环境污染的技术创新行动。

加大低碳政策理念的宣传力度,促进公众绿色消费。应加大低碳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公众的环保理念和绿色消费习惯,通过促进公众进行绿色消费,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为满足公众消费需求、实现产品绿色生产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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