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生型新乡贤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研究
——基于嵌入理论的分析视角

2023-10-10 02:51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外生乡贤村民

陈 涛

(中共临海市委党校教育科,浙江 临海 317000)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述评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当前,乡村依然是制约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实现现代化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乡村。在封建社会时期,国家政权的最低一级是县级,由于国家政权的权威难以渗透到乡村,乡村成为一个“独立”在国家政权之外的场域。因此,乡村的公共事务基本由村民通过内部协商后自行决定,从而形成了具有“村民自治”特点的早期形态。同时,在这一时期也孕育了具有农耕文明印记的乡贤群体,并在乡村的基本事务管理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着人才流失严重、内源性动力不足等困境,乡村治理模式与理念必须进行转变。2019 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指出,要“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要“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基于此,“乡贤返场”成为实现既定乡村治理目标与要求的重要选项。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框架中,外生型新乡贤具有资金、经验、人脉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源优势嵌入到乡村治理,能够有效的化解乡村治理的内生性困境。因此,如何推进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有效参与,不仅是对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积极回应,也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现实命题。

目前,国内学者针对新乡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新乡贤的概念与类型。贾敏认为,新乡贤不同于传统的乡绅,新乡贤的主体更加宽泛多元,只要是有能力并且愿意带领村民实现乡村振兴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新乡贤。[1]彭瑞康等人认为,新乡贤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德才兼备、心系家乡、受人尊敬的人,具有地域性、先进性、内生性和非正式性的特点。[2]在类型划分方面,倪咸林等人认为,根据是否在体制内可以将新乡贤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体制内并主导乡村治理的新乡贤,另一类是不在体制内但参与了乡村治理的新乡贤。[3]胡鑫等人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将新乡贤分为了德高望重型、高知善举型、致富反哺型、道德模范型、退休官员型和文化能人型等几种类型。[4]高万芹从是否在场与身份地位的角度出发,将新乡贤划分成了在场乡贤、不在场乡贤、精英乡贤与平民乡贤四个类型。[5]

二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作用。周莹认为,由于新乡贤出身的特殊性,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能够成为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纽带,客观公正地处理乡村治理中的各种问题。[6]马瑞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能够优化现代乡村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现代乡村外部治理能力、降低现代乡村治理成本。[7]吕霞等人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助于维持乡村秩序的稳定,并通过自身优势缓解基层政府治理效能弱化的趋势。[8]胡鹏辉等人认为,新乡贤能够通过自身的威望将乡民凝聚在一起,共同参与乡村的公共生活,通过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一套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并通过该体系的构建进而为村民提供行动准则,最终促进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9]

三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与突破。吴蓉等人认为,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存在与村委职能模糊的问题,并且在参与过程中也面临着自身参与诉求受到体制内的制约,参与诉求与参与结果相差较大的问题。[10]刘玉畅等人认为,当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面临内源性动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新乡贤参与体系。[11]颜德如认为,积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必须要从文化和制度两个维度着手,以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12]李金哲认为,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要营造优秀的新乡贤文化,积极培育优秀的新乡贤群体。[13]彭宗峰等人认为,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需要从整体性观念的树立、养成路径、运行方式、合作体系等几个方面着力,从而不断推动乡村治理优化。[14]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新乡贤的研究较为系统、全面,研究视角较为丰富、多元。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功能与作用,得到了我国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同。但是,目前这些研究还比较笼统、宽泛,不够细化。关于新乡贤的研究深度仍需要进一步拓展。例如,目前关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已有较多的研究,但是关于外生型新乡贤的研究还没有涉及。在以村“两委”、村民及新乡贤为参与主体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现状如何,以及外生型新乡贤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有哪些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历史脉络及现实背景出发,分析了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并就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嵌入式困境进行了相关探讨。

二、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嵌入逻辑

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乡贤阶层和乡贤文化走向了没落甚至于消失,但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新乡贤群体又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了,并实现从传统乡贤到外生型新乡贤的转变。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不仅具有历史经验的指导,也拥有当前国家政策的支持。

(一)嵌入主体:从传统乡贤到外生型新乡贤

进入新时代,面对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国家政策的支持,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开始“返场”,并实现从传统乡贤到外生型新乡贤的重塑与转变。一是概念界定上的变化。本文认为,外生型新乡贤是对新乡贤在分类上的进一步细化,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结合现有关于新乡贤的定义,本文认为外生型新乡贤主要指的是生于乡村但是由于求学、就业、创业等多种因素长期离乡,后在城镇安家定居并在某些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德才兼备的人。二是主体范围上的变化。和传统乡贤相比,新时代的外生型新乡贤所包含的对象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具有较高素养和学识的专家学者、教师、领导干部等各领域知识型人才,同时也涵盖了一些知识水平不高但却具有致富技能的个体手工业者等能工巧匠。三是产生方式上的变化。在封建社会时期,乡贤身份的确定要得到政府的批准。而进入新时代,外生型新乡贤一般是由村民直接推举产生,在产生结果上并不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四是参与目的上的变化。传统乡贤参与乡村事务管理,主要目的是教化村民、维护乡村秩序稳定。而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目的更加多元化,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

(二)嵌入溯源:乡贤治村的历史经验

在封建社会时期,乡贤参与乡村管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形成了较为浓厚的乡贤治村文化。而这种乡贤治村文化的形成,与封建时期的政治社会结构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当时,封建统治者统治国家采用的是“双轨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基层社会管理的显著特点就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5]。而乡贤阶层的出现则填补了“国权不下县”的统治空洞,并成为推动乡村社会正常运转的关键力量。在处理乡村公共事务上,乡贤相较外人有着天然的优势。他们与村民存在着较好的情感联系,深受村民的推崇与敬仰。加之乡贤自幼生长于乡村,熟悉乡村社会的风俗习惯,并且拥有较宽裕的资金和较高的人格魅力等,因而能够为乡村社会的运转提供所能匹配的需求。当时,乡贤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维护乡村秩序与稳定,对村民进行伦理教育,或者是协助基层政府处理钱粮赋税等事务。在当时“国权不下县”的封建政权统治中,封建统治者正是借助乡贤的突出作用,从而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统治。总之,中国古代传统乡贤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长期实践,也为新时代的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三)嵌入背景:乡村治理困境与政策支持

进入近代社会,随着科举制的废除以及封建统治的瓦解,产生于封建社会的乡贤阶层开始走向没落,乡贤治村的文化和传统也逐渐衰败,“乡村治理陷入了缺乏内生权威和外生权威弱化的双重困境”。[16]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使得乡村治理出现新的挑战。一是乡村精英流失,乡村空心化问题突显。相较乡村,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医疗、教育等资源优渥,优越的生活条件吸引着乡村精英和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聚集,乡村开始呈现出空心化的现象。二是乡村治理动力不足,部分地区乡村事务管理趋向“躺平”。乡村的年轻劳动力更关心的是如何在城市赚钱,对于乡村的公共事务可以说是漠不关心。而留居在乡村的多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对于维持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转可以说是有心无力。在上述乡村治理陷入困境的背景下,曾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出突出作用的乡贤,成为摆脱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重要选项。近年来,在中央政策层面也开始鼓励培育新乡贤文化,倡导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例如,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曾指出要“创新乡贤文化”;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等,如表1 所示。

表1 国家层面关于新乡贤政策意见的梳理表

三、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独特优势——基于嵌入理论的分析框架

外生型新乡贤实现了对传统乡贤的整体重塑,并能够通过自身优势较好地弥补乡村治理中的短板,为乡村治理注入内生动力。在嵌入理论视角下,外生型新乡贤通过资源嵌入、关系嵌入、文化嵌入、组织嵌入方式,在乡村经济发展、矛盾纠纷调解、乡村文明建设、乡村治理活力方面发挥出了独特优势,如图1 所示。

图1 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嵌入优势图

(一)资源嵌入: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优势

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产业兴旺依然是当前众多乡村发展的薄弱环节。为此,必须要激活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创新乡村经济发展模式,不断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外生型新乡贤作为推动乡村发展的新生力量,其中不乏有一些企业家、管理精英或者技术专家,他们拥有比普通村民较高的经验水平和发展眼光,并且具备乡村发展所必需的资金、人脉等优势。因此,外生型新乡贤对于乡村如何发展具有相对权威的发言权。通过推动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发展,能够充分发挥外生型新乡贤具备的资源优势,并在实践过程中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乡村发展动能。具体而言,外生型新乡贤可以利用自身的经验、知识等,帮助乡村打造现代的乡村发展产业体系,例如搭建“互联网+农业”“合作社+基地+农民”等新型农业发展形式。其次,外生型新乡贤可以利用自身资金优势,以入股的形式为乡村新兴产业注入发展资金,稳固产业发展资金链,或者利用自身的人脉资源帮助乡村招商引资,从而解决乡村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单一、资金短缺问题,如图2 所示。总之,通过资源嵌入方式不仅可以优化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为带动村民就业和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图2 外生型新乡贤嵌入乡村发展

(二)关系嵌入: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优势

近年来,乡村社会以往依靠血缘、宗族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秩序出现动摇,开始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转变。尤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下,乡村里出现经济纠纷类的矛盾不断增多,基层政府的治理压力也随之增大。但是,基层政府在使用公权力进行矛盾纠纷调解的成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乡村群众潜意识里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对基层政府的调解行为怀有抵触。在此情况下,亟需一个能够保持客观中立、具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调解人,而外生型新乡贤无疑是符合这一要求的最佳人选。外生型新乡贤生于乡村、长于城市,他们具有新时代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是在各个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名人”,同时又相对了解乡村的文化习俗,与乡村群众之间存在一定的情感联结。因此,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外生型新乡贤可以充分利用村民的信任,客观中立的立场以及自身的权威和影响力,对村民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如图3 所示。最终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矛盾就地化解”。

图3 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中对矛盾纠纷的调解

(三)文化嵌入:引领乡风文明建设的优势

乡风文明不仅是乡村振兴的灵魂,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城市化为乡村带来有利影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乡村所孕育的淳朴乡风。由于受到现代社会中利己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传统乡村社会中的诚实守信、守望相助等优良乡风出现滑坡,相反的是无限追求个人利益、唯利是图的风气开始滋生,进而导致乡村和谐稳定的局面出现裂痕。在此背景下,中央政策层面开始明确地提出要重塑文明乡风。例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而外生型新乡贤嵌入乡村治理,可以有效的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外生型新乡贤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也是宣扬者。作为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主体,外生型新乡贤基于正向价值观的行为作风,能够对村民的行为起到引导与示范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村民的价值观念,进而摒除当前乡村存在的陋习与不良风气。在具体实践中,外生型新乡贤通过举办乡村公益活动、乡村文艺活动、乡村各类知识普及讲座等,不仅有利于营造乡村良好风尚,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村民正向的价值观念。

(四)组织嵌入:激活乡村治理活力的优势

目前乡村治理面临人才短缺、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党中央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振兴,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提高乡村治理有效性。为此,不少乡村地区开始进行了较多探索。例如,浙江桐乡市率先在全国推行“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并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显著作用,成为全国基层治理的典型案例。除此之外,在乡村治理方面的探索还包括引入治理力量。例如,不少乡村地区开始成立乡贤参事会或乡贤理事会,并协助村“两委”处理乡村一般公共事务,改善了村“两委”及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动力不足问题。乡贤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生动诠释了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发展,即正式向“村两委+村民+乡贤组织”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并不断丰富了协同治理理论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践。一方面,新乡贤组织嵌入乡村治理,不仅有效缓解了乡村治理面临的人才短缺困境,同时也在村“两委”与村民之间发挥了联系的纽带作用。传统乡村治理往往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形式,村“两委”干部与村民之间存在沟通的隔阂。而新乡贤组织的嵌入,能够起到传达民意的作用,丰富我国基层民主的形式,拓展民主渠道。[17]另一方面,新乡贤组织作为独立于体制外的中间力量,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能够有效监督村“两委”及基层政府,促使相关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最终实现乡村善治。

四、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嵌入式困境

在嵌入理论分析视角下,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具备自身独特的优势。但是,在由村“两委”及村民所组成的乡村社会网络中,外生型新乡贤作为参与中的后来主体,使得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面临一些嵌入式困境,具体表现为外生型新乡贤参与过程中的激励措施不足、认可度不高、角色定位不清、培育机制不健全等。

(一)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措施不足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而推进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正是对这一要求的积极响应。然而,目前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却面临激励措施不足的问题。例如,外生型新乡贤返乡后的基本住房需求、养老、医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现有户籍政策的影响下,返乡的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没有宅基地,加之现有土地政策规定农民不能对宅基地进行买卖、出租、抵押和擅自转让,这就导致返乡的外生型新乡贤必须要租房居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成本。除此之外,城乡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乡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还比较滞后,现有政策缺乏外生型新乡贤返乡后如何养老、医疗等明确性规定。再者,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应生活补助较低,精神激励方面还存在缺失。因此,对于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外生型新乡贤而言,现有激励措施的不足造成了外生型新乡贤不愿参与乡村治理的心理。

(二)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认可度不高

对于外生型新乡贤而言,他们慢慢地疏远了乡村生活甚至与乡村出现隔阂。因此,村民对他们的返乡较为冷漠,甚至会对他们的返乡目的存在一定的误解。此外,部分村民在乡村发展中目光短浅,甚至会为了个人私利斤斤计较。对于外生型新乡贤怎么带领乡村发展完全不在乎,更多的是要看到短期内能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并习惯用自己利益的得失多少来衡量外生型新乡贤的价值。换言之,村民对外生型新乡贤的认可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实现与否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外生型新乡贤能够在短期内为村民带来实惠,村民就会认可外生型新乡贤的能力;反之,如果外生型新乡贤没有在预期内带来经济效益,或者是为了乡村发展影响了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发展中的参与就会受到排斥。另外,村干部对于外生型新乡贤的参与也存在一定的质疑,对于外生型新乡贤的作用缺乏理性、客观的认识。尤其是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某些村干部认为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会削弱村干部在乡村中的权威地位,影响村干部的意志在乡村治理中的顺利执行,从而对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存在消极抵触的心理。

(三)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定位不清

村“两委”是乡村治理的制度内组织,承担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职责。然而,乡村治理的复杂性使得村“两委”这一单一制度性安排捉襟见肘。而外生型新乡贤正是乡村治理的体制外力量,他们凭借自身具备的优越资源的嵌入,能够有效的驱动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但是,在乡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外生型新乡贤在角色定位上比较模糊,在与村“两委”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时,往往会发生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情况。更有甚者的是部分乡村的村“两委”与村民过度依赖新乡贤而选择“躺平”,从而限制了乡村治理共同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也违背了村民自治的本质内涵。[18]除此之外,由于缺乏针对新乡贤的职能定位,乡村治理的实质权力被牢牢掌握在村“两委”手中,外生型新乡贤在实质上已经成为乡村治理中的“走过场”。外生型新乡贤与村“两委”在乡村治理中,本质上是相互平等的合作关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成为了不对等的上下级关系。外生型新乡贤被村“两委”所裹挟,并逐渐成为村“两委”的“代言人”,从而弱化了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功能。

(四)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培育机制不健全

作为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外生型新乡贤的参与能力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直接影响着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效能。而外生型新乡贤参与能力的形成又与自身培育及发展紧密相关,两者之间呈现着正相关关系。但是,目前关于外生型新乡贤的培育发展机制还不健全。例如,在国家层面上的现有政策中,还没有针对如何培育发展外生型新乡贤的要求与规定,这就导致基层政府培育发展外生型新乡贤缺乏政策依据。另外,从“经济人”的理性角度而言,如果外生型新乡贤缺乏政府的引导及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外生型新乡贤的个体可能更多地倾向于为自身利益考虑,使得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团团伙伙的局面,进而损害了乡村群众的公共利益。因此,在缺乏政府培育发展的情况下,外生型新乡贤由于主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从而难以在根本上发挥出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外生型新乡贤也难以发展壮大成为真正的新乡贤。[19]

五、外生型新乡贤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优化路径

在乡村治理共同体框架中,外生型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之一,却在乡村治理中面临诸多障碍,限制了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有效参与。为此,着眼于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高度重视外生型新乡贤的参与效能,在完善激励举措、增强认同感、明确角色定位、健全培育机制等方面做深做实。

(一)完善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举措

对于长期生活在城镇的外生型新乡贤而言,返乡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目前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保障措施不足,难以对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形成足够的吸引力。此外,在目前的政策制度框架下,也没有关于外生型新乡贤相关保障问题的具体阐述。例如,在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虽然有涉及到要完善返乡人员的激励机制,但是在如何操作上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因此,助推外生型新乡贤有效参与乡村治理,有必要对目前的激励举措进行不断完善。首先,要制定完善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保障制度,并在相关保障措施方面做出具体详细的要求。其次,提高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物质激励水平。根据外生型新乡贤的实际需求,在外生型新乡贤返乡后的个人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生活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最后,建立完善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精神激励。通过评选的方式,为发挥较大贡献的外生型新乡贤授予荣誉称号,将其优秀事迹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并写入村史村志,以此激发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二)增强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认同感

相比内生型新乡贤,外生型新乡贤与村民情感联系相对较弱,在乡村治理中面临着村民认可度不高甚至不信任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外生型新乡贤嵌入乡村治理的行动困境。因此,必须要改变村民、村干部对外生型新乡贤的错误认知,增强村民、村干部对外生型新乡贤的认同感。首先,不断提高外生型新乡贤自身的治理能力。鉴于此,外生型新乡贤要不断加强学习的意识,深入了解乡村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此赢得村民、村干部的认同。其次,构建信任互惠的关系。为此,要加强村民、村干部与外生型新乡贤之间的沟通与了解,推动乡村集体利益的协调与合理分配,形成外生型新乡贤、村民、村“两委”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进而破解村民、村干部对外生型新乡贤的质疑。最后,积极培育和弘扬新乡贤文化。由于某些村民、村干部对外生型新乡贤了解较少,仅有的对新乡贤的认知还停留在过去,容易造成对外生型新乡贤群体的误解和排斥。因此,必须要重塑和培育新乡贤文化,加大对新乡贤文化的宣传力度,让村民、村干部正确看待外生型新乡贤群体,进而形成认同外生型新乡贤群体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定位

在村民自治的多元主体实践中,由于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外生型新乡贤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鉴于此,必须要厘清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角色定位,形成乡村治理多元主体有序合作的协同治理局面。首先,建立健全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当前,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定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外生型新乡贤的参与行为无法可依。因此,需要加强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关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上对外生型新乡贤的角色定位做出规定。其次,要充分发挥基层协商民主的作用。面对外生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边缘化”,要充分依靠村民的主体地位和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为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争取空间。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基层协商民主的途径,由村民、村“两委”以及其他自治主体共同协商制定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职责。最后,协调外生型新乡贤与村“两委”的关系,明确两者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在乡村治理中,村“两委”是主要的责任主体,起着主要的领导作用。外生型新乡贤是村“两委”的助手与智囊团,主要起到协助的功能。通过明确两者的职责范围,从而避免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

(四)健全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培育机制

加强对外生型新乡贤的培育及发展,能够充分发挥出外生型新乡贤的正向作用,通过资源嵌入、技术嵌入、关系嵌入、经验嵌入等,凝聚起乡村治理的各方力量,从而激发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然而,在积极推进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参与过程中可能衍生的问题。例如,外生型新乡贤借助自身的威望,在趋利导向下所形成的变相的资源垄断,从而损害了新乡贤的整体形象和村民的集体利益。基于此,必须要加强外生型新乡贤的培育发展。首先,建立健全外生型新乡贤的筛选标准。当前,由于缺乏明确的筛选标准,使得一些“德不配位”或“才不堪任”的“伪乡贤”混进了乡村队伍,破坏了外生型新乡贤的整体形象。因此,积极推进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除了要看重外生型新乡贤引领乡村发展的能力外,还要兼顾对外生型新乡贤个人道德品行以及价值信仰的考察。简言之,外生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必须要德才兼备。其次,引入外生型新乡贤退出机制。村民、村“两委”要对外生型新乡贤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于村民、村“两委”不认同的外生型新乡贤可以进行劝退。最后,加强对外生型新乡贤的培训。由村“两委”或乡镇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新乡贤进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新乡贤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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