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3-10-04 04:30李琼琼王宏选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23年4期
关键词:数字乡村共同富裕乡村振兴

李琼琼 王宏选

摘要:数字乡村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数字乡村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关联主要表现为数字乡村建设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工具、共同富裕是数字乡村建设的价值目标。目前,中国数字乡村建设推动农村共同富裕面临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数字乡村政策法规缺位、数字乡村治理体系不完善、数字乡村建设人才匮乏、个人数字权益保护力度薄弱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实现。需要通过加强数字乡村顶层设计、完善数字乡村治理体系、健全数字人才培养体系、强化个人数字权益保护等路径更好地推动数字乡村建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关键词:数字乡村;共同富裕;乡村振兴;数字权益;数字人才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2304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XFX012)。

The realistic dilemma and optimization path of digitalization promoting rural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Li Qiongqiong, Wang Hongxuan

( School of Law,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Shaanxi 710100 )

Abstract: The digital village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promote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digital village and common prosperity mainly shows that digital village construction is a tool to promote common prosperity, and common prosperity is the value goal of digital village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Chinas digital rural construction is facing many challenges in promoting rural common prosperity, 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absence of digital rur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 imperfection of digital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the shortage of digital rural construction talents, and the weak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igi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above issues greatly constrain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digital rural area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bett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countryside by strengthening the top-level design of digital village,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system of digital village, improving the digital talent training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igi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so as to finally achieve the goal of common prosperity.

Key words: digital village, common prosperity, rural revitalization, digital rights, digital talent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1]。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常态,并逐渐渗透到“三农”领域,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数字乡村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转型发展、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建设数字乡村是缩小三类“差距”的有效途径,第一,通过城乡市场一体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发展数字经济打破城乡壁垒,将农业生产者和城市消费者有效连接到同一数字平台,帮助农民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实现农产品向城市流通,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缩小城乡间收入差距。第二,推进乡村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发展数字经济,为发展落后地区提供产业升级的机会,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第三,通过包容性创业缩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发展乡村数字经济,能够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来源,对缩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具有积极作用。由此可见,数字乡村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1 数字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现代化的现实困境

1.1 政策法规缺位

1.1.1 数据管理上权责不清

在数字乡村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数据已成为农业生产的新要素,也是新时代数字乡村治理的关键要素。建设数字乡村进程中数据管理权责不清主要表现在:一是数据统筹管理机制不健全。2022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国家层面已经制定了政务数据协调共享机制,但各政务部门未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数据管理部门既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又归属本地政府管理,数据管理权责需进一步厘清。二是缺乏专门数据管理法规。数字乡村建设推进的过程中,各地尚无专门针对数据管理的法规、规章,只制定了一些关于公共数据或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或条例,以及各地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数据管理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规范,导致数据管理不规范、不一致、权责不清。三是数据管理组织未设立。数字乡村建设需要政府跨部门统筹,推进跨区域、层级、部门的数据平台建设,但数字乡村建设缺少统筹管理的组织机构,数据平台的建设和数据管理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各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数据管理岗位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权责不清[2]。

1.1.2 数据共享上无法可依

数据开放与共享是数字化乡村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数据开放共享难以推进,存在各种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数据共享立法待健全。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数据共享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专门立法,导致数据开放共享缺乏明确方向与指引。虽然我国关于数据开放共享发布了多个政策文件,但大部分政策发挥的效力不高,针对性不强,使得政策的引导性不强,执行力度不足。国家立法层面缺失导致数据开放共享权威性减弱。二是未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数据的产生、收集、加工、使用、流转要涉及多个平台和部门,包含多个主体,例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数据使用方、数据经营者、数据存储者、数据泄露责任承担者都没有统一的法规加以规范,数据权属不清,各部门不敢轻易共享数据,以避免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数据如果存储在单一部门,出现数据泄露事件,该部门确定无疑承担责任,但数据共享、流转后,数据脱离原有部门的控制,数据泄露责任无法确定,又缺乏专门的法规规制,导致数据共享难度进一步加大。三是数据开放共享缺乏专门组织机构。目前我国缺乏数据开放共享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例如,中央政府对于数据开放共享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只是在各部委开展。地方一些市、县虽然都成立了大数据局,但大数据局属于新成立的机构,数据开放共享暂未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与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前数据开放共享工作[3]。

1.1.3 数据安全上监管不严

数字乡村建设以大数据作为支撑,基于大数据进行决策。数据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网络环境,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数据安全法规尚未出台。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出台为数据安全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地方未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研究,制定针对数字乡村中数据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办法等,致使各组织对数据安全监管不够重视,甚至部分工作人员对数据安全问题麻痹大意。二是未设立数据安全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机构对数据安全负责统筹协调,第六条规定了地方、行业、公安、网信部门对数据安全的监管要求,该法律中规定的内容较笼统,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职责和标准。在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窃取、非法利用等问题上,各部门容易出现互相推诿。三是数据安全技术不成熟。数据安全目前仍处于积极研究但不成熟阶段,数据安全比一般信息安全更复杂,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模型,技术难度较大。

1.2 治理体系不完善

1.2.1 治理能力欠缺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仍然是国家治理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4]。但是,数字乡村治理是一项艰难、复杂、系统的工程,仅依靠政府无法满足数字治理的要求。数字乡村治理能力欠缺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目前,我国数字乡村治理中政府居主导地位,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村民由于自身数字素养的不足无法参与协商共治,长期参与度的下降,导致话语权旁落,村民在数字治理中不断处于边缘地带,始终无法成为治理主体之一,与多元主体治理格局相悖。二是基层工作人员治理水平有限。数字乡村治理的基层工作人员数字化治理水平参差不齐,无法突破传统乡村治理思路,接受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能力有限,缺乏数字化、平台化治理意识。三是数字治理的接受度较低。一方面,数字治理相比传统治理模式较新,掌握数字治理对村民文化水平要求较高。另一方面,村民对数字治理的认识处于起步阶段,对数字技术不感兴趣,更相信日常生活中的经验积累,导致村民参与率较低,村民无法发挥主体作用优势,数字乡村治理就缺乏群众基础[5]。

1.2.2 治理制度保障缺失

一是地方配套制度支撑不足。201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数字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和系统规划,如《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等,国家层面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的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和完善,但各地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制度规定,导致数字乡村治理无法落到实处,缺乏制度进行规范和指导。二是治理转型困难。乡村治理从传统方式转向数字化治理,乡村治理受原有传统治理方式影响,难以脱离传统治理思维。其次,数字乡村治理对数字技能和知识水平要求较高,数字乡村治理面临传统与非传统的双重逻辑,致使村民以往的生活实践与数字治理不匹配,数字治理村民的主体性缺失,数字乡村治理的实际效能受到一定影响[6]。

1.3 人才匮乏

1.3.1 高端数字人才回流乏力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产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产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加快升级,数字经济就业规模迅速扩大,数字型人才就业机会增多。高端人才回流乏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城市就业待遇优厚。数字化产业主要集中在中大型城市,大城市成熟的配套设施,具有合理的人才引进政策,丰厚的薪资待遇,吸引了大批數字化人才在城市就业。二是缺乏完整的人才引进机制。农村地区数字化建设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政府缺乏完整的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数字化人才薪资待遇处于较低水平,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体系并不完善,同时,农民对数字技术的知晓率、使用率较低,无法配合高端数字化人才建设数字乡村,数字乡村建设难度大。三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发展潜力不足,在农村无法获得满足生活需求的物质所得,大学生和青年劳动力大量流失,致使农村现有劳动力知识匮乏现象严重,创新型人才寥寥无几,数字化人才仅凭一己之力推动农村农业智能化、现代化举步维艰[7]。

1.3.2 数字人才培养能力欠缺

数字经济不断发展,需要数字化人才提供支撑,政府缺少统一培养标准与培养方法,传统的人才培养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数字乡村建设的需要。数字乡村人才体系的构建主要依靠政府,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仅仅依靠政策“挖人”并非长久之计。数字人才培养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化人才供给不足。数字乡村发展时间较短,既掌握数字技能又懂农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高校的培养速度跟不上市场对该类人才需求的增速,人才与产业发展脱节。二是缺乏完整人才培养体系。政府缺乏科学、系统、完整人才培养机制,专业课程与农村产业之间的联系程度不高,复合型人才和数字化人才的培养被忽视。三是人才培养模式落后。大学基本上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强调课本而忽视实践,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一些学校盲目设置热门专业,与数字乡村发展不贴合。复合型人才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十分庞杂,学习难度较大,进一步加剧人才供需不平衡。

1.3.3 农民数字素养有待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居民数字技能之间的差异为37.5%,农民的数字技能得分显著低于其他专业群体。农民的数字素养主要体现在:一是数字化学习能力不足。农村地区青年劳动力和大学生流失严重,剩余人口偏向老龄化,受教育水平偏低,认知能力有限,信息化应用水平低,对社会不断涌现的信息化、智能化等高科技设备,短时间内无法熟练应用[8]。二是数字技能无法掌握。数字化素养并非只是使用手机上网、刷视频等,而是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农业生产、销售农产品、参与数字化治理等。数字化技能对农民数字化素养要求较高,一方面,农村地区缺乏专门的培训人员及培训机构供其学习,导致数字化技能始终无法掌握。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在数字安全意识、智能设备使用等具体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农村地区普及数字技能难度较大。

1.4 个人数字权益保护力度薄弱

1.4.1 个人隐私数据利用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数字乡村的发展使数据的公平、透明使用成为行业共识,数据流通、共享成为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其发展也给数据所有者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更多挑战[9]。个人隐私数据利用范围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建立清晰的个人数据使用标准。任何技术的发展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大数据时代,数字乡村建设要求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这就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例如,个人隐私数据的归属权属于谁?个人隐私数据的知情同意权是否会坚持?个人隐私数据遭到侵犯,如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个人隐私数据的利用范围、方式、主体是否清晰?二是农民数据保护意识不强。由于农民接触互联网信等信息技术较晚,长期以来对信息化认知不足,导致对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意识不强,无法辨别数据的重要性,盲目提供个人隐私数据给相关部门,造成个人隐私数据泄露。

1.4.2 个人隐私数据处置手段不规范

随着数字化产业蓬勃发展,个人信息成为数字化发展的关键一环。数据处置手段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缺少数据处置制度规范。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缺少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一般采用“一刀切”,通常会造成信息冗余,不可避免地带来资源浪费。数据存储方面技术性保障人才不足,建设存储平台成本较高,数据存储不规范。数据传输过程中主体多样,处理活动复杂、内部泄露等问题频发。数据使用不规范,农民无法确定自己的个人隐私是否被泄露。数据销毁过程中移动用户注销难、数据过度留存导致风险加剧。二是缺乏相应的管控组织。没有设立专门的数据管控组织和人员,数据处置职责部门不明确,无法对个人隐私数据进行有效管控。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时,个人数据未经过脱敏处理,造成数据泄露,数据处置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短板。

2 数字乡村建设推动农村共同富裕的路径优化

2.1 加强数字乡村顶层设计

2.1.1 出台相关法规,提供数据安全制度依托

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已有的数字乡村规划,要构建长远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促进数字乡村发展。一是为数据安全提供制度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颁布《xx省数据安全条例》,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数字乡村建设中数据收集、共享、开放、运行和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数据安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主动防御数字乡村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数据安全意识,保障个人数据安全;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二是地方政府制定规章。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明确网信部门统筹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数据网络安全维护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省大數据管理机构和市县信息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农村数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负责本行政区的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保障工作。三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规划。以规划为引领,细化各项有关数字乡村建设的政策,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构建与地方发展相契合的政策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持。

2.1.2 明确部门职责,构建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新形势下,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职责,建立良好的协调运行机制,是数字乡村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数字乡村发展总体协调机制。整合各部门数字乡村相关配套政策和资源,形成合力。整体规划数字乡村发展的重点方向和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推动解决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跨部门和跨行业的重大问题[10]。由中共XX市委网信办担任牵头领导,XX市农业农村办公室、XX市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XX市乡村振兴办公室和XX市通信办公室为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后,各责任部门在XX市委网信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作,建立健全数字乡村数据信息互通互享规则,强化各部门、各层级、各区域、各行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政策协同、信息共享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数字乡村数据标准体系建设[11]。二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县级政府成立数字乡村建设数据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辖区内所有关于数据的相关事务,厘清工作小组成员职责关系,对数据管理、使用、共享、安全、监管、处置等问题确立第一责任人,防止职责界定不清,权责不明等事项,加强统筹协调。三是强化标准引领。加快数据安全、数据交易、数据价值评估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工作,为数字乡村建设中数据利用范围提供官方标准,为个人数据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2 完善数字乡村治理体系

2.2.1 健全数字乡村治理制度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一是中央继续完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和细化关于数字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对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善治水平作出重要部署,为数字乡村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二是地方制定相关制度。根据数字乡村现实发展情况,地方政府结合中央政策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管理办法、规划、条例、法规等,为本地区数字乡村治理提供政策指导[13]。三是制定村规民约制度。村规民约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在乡村的延伸,是对国家法律条规在基层的补充和完善。制定详细的村规民约,实现村级议事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数字化。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形成实现村民自治、自助和自我教育的内生力量,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乡村治理,进一步完善数字治理的相关制度。

2.2.2 培育多元主体治理格局

数字化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构建虚拟治理空间,畅通治理沟通渠道,调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模式。一是动员社会组织和市场参与者积极参与。政府对投身乡村治理平台建设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重点扶持,调动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数字化治理平台搭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依靠市场主体或政府委托市场主体对乡村进行数字化改造、平台构建、业务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减轻政府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乡村精英、红白理事会、乡村先贤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在乡村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为协调多方利益相关者树立典范。二是不断激发村民参与数字管理平台建设,提升管理能力。一方面,利用数字空间跨越时空的优势,积极引导村民通过村务云、智慧党建、在线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等平台参与数字乡村治理,增强村民参与意识,拓宽农民参与数字农村管理的渠道。另一方面,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社会组织为村民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和培训,提升村民的数字治理能力和治理素养,不断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2.3 健全数字人才培养体系

2.3.1 引入培养数字高层次人才

振兴农村地区的关键是人才,他们是生产力中最活跃和最关键的因素。结合乡村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数字乡村人才培养,引进高层次数字人才。首先,政府部门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在教育、住房、待遇、社会保障、医疗、发展机会等给予支持和保障。农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将为返回的数字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二是更新培训理念。在培养农业数字化人才时,需要融入现代数字治理、数字农业、智慧党建等理念,要培养具备农业知识、技能与掌握数字化理念、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满足乡村建设的需要。三是整合多方资源。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与各地涉农类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合作,明确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数字化人才培养、引进的基本方案,培养对口的数字化人才,做好人才输送,努力培养一批数字领域创新创业带头人和高水平管理团队[14]。四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搭建数字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为愿意积极投身乡村振兴的人才提供机会,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

2.3.2 多途径提升农民数字素养

数字乡村建设是振兴乡村的必由之路,农民是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也是数字乡村建设成果的最大受益人。提升农民素养:一是各地要统筹制定提升农民数字素养计划。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等各部门积极参与,通过行政手段打通资源传输渠道,扩大农村地区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普及将减少农民在学习数字技能时面临的困难,弥补数字鸿沟。二是政府应加强与各类互联网和数字化平台合作。加紧研发农业技术培训推广可视化系统,搭建农业技术虚拟仿真教学平台、农村远程培训方式,围绕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分类实施培训[15]。三是通过线上、线下积极开办农民数字技能学习培训班,对数字乡村用户中的“弱势群体”持续开展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开展网络教育培训,加快农民生产力和创造力的数字化转型。四是开发简单易懂的数字应用。着眼于农业和农村的实际,开发更接地气、更简单、更实用的数字应用,为农民提升数字化素养提供便捷。

2.4 强化个人数字权益保护

2.4.1 明确个人隐私数据利用范围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风险与数据安全问题也不断涌现。保护个人数字权益:一是确立数据利用标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程度,基层政府根据该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数字乡村数据利用標准体系建设方案,加快构建数据利用的目录和清单,不断健全数据分级共享、分级分类机制。二是确保数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政府及相关企业遵循数据获取的安全、可控,严格约束收集数据的合法利用途径,保证用户数据安全。三是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对基层政府人员、社会组织、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工作人员对信息安全的认知,同时进行不定期数据安全制度考核,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激励基层工作人员积极关注数据安全。

2.4.2 细化个人隐私数据处置方法

数字乡村对个人隐私数据并没有完整的处理流程和处置方法,导致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对数据安全和数字乡村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地方政府联合信息化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个人隐私数据处置进行全流程规范,确保个人隐私数据处理合法合规。二是加快建设完备的底层数据库。制定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等方面的标准数据资源目录,为个人隐私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共享等方面统一标准。三是构建科学的个人隐私数据监管体系。划分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管部门,加大数据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注重数据采集、发现、分类、派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引进技术型人才对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建立屏障,防止个人隐私数据被攻击、盗用。对非法利用、买卖他人隐私信息的主体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造成大量数据泄露者,加大罚款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面防止数据泄露。

3 结 语

数字乡村作为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是加快农村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而言,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处于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初始阶段,数字乡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指导,为数字乡村赋能共同富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对人才的依赖性较强,因而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成为推动数字赋能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数字赋能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应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施远涛.共同富裕视角下数字乡村建设的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以浙江省实践为例[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5):64-72.

[2] 周新德,周杨.数字经济赋能乡村产业振兴的机理、障碍与路径研究[J].粮食科技与经济,2021,46(5):21-26.

[3] 袁刚,温圣军,赵晶晶,等.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需求、困境与关键进路[J].电子政务,2020(10):109-116.

[4] 石周波,樊虎.多元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角色及作用机理[J].领导科学论坛,2022(8):13-17+29.

[5] 汪雷,王昊.乡村振兴视域下的数字乡村治理:困境与出路[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4):32-37.

[6] 丁波.数字赋能还是数字负担:数字乡村治理的实践逻辑及治理反思[J].电子政务,2022(8):32-40.

[7] 任静,雷志佳,夏小华.乡村人才流失的归因及其回流路径分析[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2,16(2):45-51.

[8] 王云灿,张爱青.乡村振兴背景下数字乡村建设实践探索[J].粮食科技与经济,2022,47(4):46-49.

[9] 高峰,王剑.数字乡村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江苏农业科学,2021,49(23):1-8.

[10] 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EB/OL].(2022-11-20)[2023-04-11].http://www.cac.gov.cn/2022-01/25/ c_1644713315749608.htm.

[11] 保定市建立数字乡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EB/OL].(2022-11-22)[2023-04-11].http://www.caheb.gov.cn/system/2022/03/22/030149754.shtml.

[12] 丁波.数字治理:数字乡村下村庄治理新模式[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2):9-15.

[13] 沈费伟,袁欢.大数据时代的数字乡村治理:实践逻辑与优化策略[J].农业经济问题,2020(10):80-88.

[14] 沈费伟.数字乡村的内生发展模式:实践逻辑、运作机理与优化策略[J].电子政务,2021(10):57-67.

[15] 李健.數字技术赋能乡村振兴的内在机理与政策创新[J].经济体制改革,2022(3):77-83.

猜你喜欢
数字乡村共同富裕乡村振兴
共同富裕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金湖:美丽生金,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
江苏数字乡村建设的现状?困境及路径探析
数字乡村战略推进的逻辑
数字普惠金融与数字乡村协同发展探究
以“数字乡村”战略统筹推进新时代农业农村信息化的思考与建议
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破题寻路
民建贵州省委携手中天金融集团推进“乡村振兴”贵州赫章县结构乡“扶志扶心扶智”项目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