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康 张恒 刘海燕
摘 要:深化产教融合模式下,法律(法学)硕士培养应当结合产教融合模式对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作出不同于工科类学科的新阐释。通过审视发现,以往高校法律(法学)硕士培养生产实践流于形式且具体标准模糊、教育模式不明确、分类意识缺乏。针对种种问题,各培养单位应深化校企合作助“产”之腾飞,实现企业与教师的双向提升;完善教学模式,多方面明确、强化、精细化育人特色;勇于探索产教之“融合”双向创新培养模式的新路径,最终实现法律(法学)硕士育人机制的不断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法律硕士培养;培养模式;产教融合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2272.202211108
A Study on the Training Model of Master of Law (Law)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Liao Zikang,Zhang Heng, Liu Haiyan
(School of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443002, China)
Abstract:Under the model of deepening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the training of master's degree in law (law) cannot be done behind closed doors, and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ining method of rule of law talents should be made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model,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engineering disciplines. Through the review,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past, the production practice of the master's degree in law (law)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as only formal, the specific standards were vague, the education model was not clear, and the awareness of classification was lacking. In view of various problems, all training units should deepe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o help “production” take off, and realize the two-way improvement of enterprises and teachers; Improve the teaching mode in many aspects to clarify, strengthen and refin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ducation; We have the courage to explore a new path of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two-way innovation training model, and finally realize the continuous innovation and breakthrough of the law (law) master educ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LLM Training; Cultivation Mod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0 引言
十九大報告明确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人才是第一资源,必须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2020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出台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再次强调,要坚持产教融合的特色专业学位培养模式,并强化专业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由此可见,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正逐步成为我国高校专业硕士教育改革的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体现出党中央对法治人才的重视。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法律(法学)硕士学位的设置突出国家对法律“理论+实务”人才的迫切需求,这就要求各高校强化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然而产教融合模式下法治人才供给方式需作出新的诠释,各培养单位如何实现培养模式的时代创新,成为当代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议题。
1 产教融合背景下人才培养创新
产教融合培养模式的提出对人才培养有新要求。传统工科领域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取得诸多成就,但对于社科类人才培养尤其是对法律(法学)硕士(以下简称“法硕(法学)”)人才培养需作出新的探索。
1.1 产教融合的传统理解
何谓产教融合?有学者基于静态视角认为“产”是产业的简称,“教”是教育的简称[1]。而《说文解字》中指出“生也谓之产,上所施下所效也谓之教”。笔者主张从动态视角理解,“产”应具备3个层次的含义:于企业即产业,于高校即学校与企业合作生产的过程,于学生即生产和实践的过程。针对“教”,宏观上应指与教育相关的全过程,微观上仅指教育行业。
承接上文,产教融合中的“产”并不等同于简单的实习,两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均是学生直接面向实践岗位身体力行,但亦存在本质区别(表1)。首先,产教融合注重学生学习和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并以经济效益为主导地位;而实习注重学生实务技能的提升,将学习延展到课堂之外。其次,产教融合强调企业与高校之间相互学习、共同促进,继而实现校企合作共赢、产教发展的循环升级;而实习模式中企业仅发挥辅助作用,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升。最后,产教融合强调产学研一体化,高校与企业实现平台合作、信息共享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而实习是传统的校企分离,高校与企业的交流合作较为有限。
1.2 法律(法学)硕士培养对产教融合的新理解
不同于传统工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兼具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2]。因而在产教融合模式下,法硕(法学)难以照搬工科人才的培养模式。如图1,法硕就业选择大致分为3种: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律所公司等企业。针对流向律所、企业的法硕生或许可以借鉴工科类产教融合模式,实现行业与专业的直接对接。但对于流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学生,因其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所以无法直接照搬工科类的对接模式。因此,需对法硕培养的产教融合模式进行新注解。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法治人才培养的定位和目标,建立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才符合我国社会现实和国家利益的需要[3]。因此,产教融合下法硕培养应以培养专业职业技能为导向,实现法硕毕业生进入单位后能灵活熟练掌握实务技能,减少单位培训时间和成本。具体到培养过程中,各高校要落实产教融合法硕生“见习—研习—实习”三步走战略。
2 产教融合模式下法硕(法学)生培养存在的问题
在产教融合背景下,我国法硕专业研究生学位教育取得诸多成效的同时,也难免产生一些问题。主要从“产”和“教”两个层面分析存在的问题。
2.1 产教融合的“产”之问题
2.1.1 生产实践流于形式
“产”之重点在于法硕(法学)生职业技能的培训。而在法硕生实际“生产”过程中,实习单位往往要求其从事文书打印、文书整理及文书传递等简单事务,鲜有令学生真正深入法律实践的做法,此举与产教融合目标背道而驰[4]。经过调研,实践中各研究生工作站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对待法硕实习生常秉持应付的想法,更有甚者故意留存大量文书整理与分类的繁琐事务等待实习生的到来,大大减少了实习生参与到法律实践生产学习的时间。同时,在此过程中法硕生也容易产生消极、怠慢的态度,从而陷入实践形式化、流程化的恶性循环。而在产教融合背景下,各培养院校仍执着于传统的培养方式,形式化地将学生分配至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却不作其他要求,难以有效提升法硕生的实践能力。最终使得产教融合模式徒具“形”之外表,而丧失“神”之内核。
2.1.2 生产實践具体要求不够明晰
“产”之导向在于法硕(法学)生应用型能力提升和法学职业理念强化。如何在“生产”具体过程中明确相关标准,使生产实践真正落到法治人才培养实处问题亟待解决。在实践中,大多数高校在与企业构建工作平台方面下足了功夫,但是在企业实践人才培养方面落实不够。
2.2 产教融合的“教”之漏洞
“教”重在教师、教课、教堂,而部分高校在其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2.2.1 教育模式不够清晰
各培养院校法硕(法学)教育模式大多沿袭法学硕士的教育模式,缺乏针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型培养目标[5]。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硕士,法硕(法学)培养强调应用型、综合性,并具有独特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然而有些高校在开设课程时,并不注重区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课程设置呈现“大锅烩”状态。此外,经过梳理,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虽颁布了多个指导性培养方案,但我国法硕培养并没有形成一条与设立目标相对应且成熟的教育模式。首先,我国部分法学院仍然停留于本科教育式的教学模式,忽略了法硕(法学)教育的研究性和实践性。其次,在培养理念上,多数法学院包括专业教师、指导教师对专业学位的形成、发展状况、教育目标以及培养模式等缺乏正确认识,主要精力仍用于扩大招生规模,而忽视了培养质量[6]。最后,很多培养单位仍坚持以科研为主导的育人标准,未有效引导法硕(法学)生的实践思维转变。
2.2.2 分类培养意识缺乏
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目标定位不统一,具体有以培养学术性、理论型人才为主和以培养专业性、应用型人才为主两种[7]。当前,我国法律硕士分为本科为法学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为非法学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和在职攻读的法律硕士。这3种情况人才培养目标基本相同,但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实务经验存在差异。法硕(法学)具备完整的法学知识,但其他学科的知识及法律运用能力不足。法硕(非法学)具备非法学的学科知识,例如经济学、理工科等知识背景,但是缺乏法学通识性知识。在职法律硕士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学习时间难以保证。综上,这3种法硕生应采取不同的培养方案、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以“因材施教”实现精细化培养。然而现实中大多数法学院并未区分,实施统一教学,使得法硕(法学)生学习的知识杂而不精[8]。此外,各培养单位亦不重视区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养标准。首先,各高校往往统一采用与学硕相同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随堂考试或结课论文)”对法硕生进行成绩考核,而忽略了以实践为导向的实务技能训练。其次,各培养单位对学硕和法硕统一设置结课论文或资格论文等作为结课或毕业条件,虽然此做法对法硕(法学)生未来从事文书撰写工作有一定的帮助。最后,法硕(法学)与法硕(非法学)所掌握的知识程度各不相同,不能仅以课程考试的难度高低加以区别,应当从培养方式、考核形式等方面差异化评价。
3 产教融合模式下法硕(法学)生培养模式优化路径
针对以往的学生培养弊端,必须从多方面予以完善、优化,将产教融合理念真正落实到法硕(法学)育人机制当中。
3.1 “产”层次优化的现实路径:教师和企业双向完善
高质量教师队伍是法硕(法学)生职业技能掌握及实务技能提升的基本保障。高校需构建教师“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双重模式,积极鼓励教师挂职于人民检察院、市(区)人大、地区知名律所等场所参与法律实务,最终将其打造成为专业导师提升综合水平的重要途径。“请进来”要求高校积极邀请实践中评价优良的实务人员参与到学校的日常授课教学中,实现实践与理论学习的深层次融合。高校可以对法硕生和指导教师开展定期考评[9],不断强化指导教师的实务技能和理论能力并辅以奖惩机制。
于企业,单位需要注重发挥法硕(法学)生的生产作用,令其真正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在此过程中,单位吸收法硕(法学)实习生对其来说相当于为自身注入新鲜血液,并籍此在具体实务中综合本单位实务经验丰富人员和学院所派在校学生的不同观点,以减少实务人员的价值偏执。此外,单位需明确学生参与实践的各项具体要求,细化人才培养计划,强调法硕生“干中学”的课外学习[10],最终形成科学化的人才实践培养模式。
3.2 “教”层次优化的现实路径:明确、强化、精细化育人机制
3.2.1 产教对接:优化课程设置,明确培养目标
基于法律硕士(法学)的复合型、应用型和实务型的人才培养目标,除开设传统的理论知识教学课程,高校应探寻“校内+校外双重实践课程”设置新模式。具言之,各高校在设置校内实践课程时,需要敢于创新增设一些与实务相结合、与岗位相对接的法学课程。例如高校可以开设“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和“法律谈判”等相关的课内实践。另一方面,在设置校外实践课程时,培养单位需要注重与学生教育创新基地的具体岗位对接,实现实践课程与生产锻炼的双向促进。此外,在实践教学中必须坚持目标导向,时刻以提升法硕生法律实务技能为根本遵循,避免形式化课程设置,真正完成科研型主导向实务型主导的转变。
3.2.2 倚强育强:结合学校特色,培养特色人才
不同的高校拥有不同的优势,培养单位应利用强势特色学科创新培养特色人才。理工科强势的院校应强调人才培养与本校优势学科的结合,致力于培养专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对于传统的法学强势院校,如政法类院校,应尝试在法硕(法学)中更为精细化区分方向,具体可以结合实践需求和国家法治发展,科学化、特色化分流培养,以强化学生的方向意识。对于师范类院校,应加强教育类学科与传统法学科目的创新融合,形成特色分明的法治教学人才。对于传统工科院校,可以借鉴法硕(非法学)的“非法学本科知识+法学研究生理论”的培养模式,推广适用于法硕(法学)生的培养模式。因法硕(法学)生具备牢固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培养过程中可以强化其工科类的基础知识,完成交叉学科融合培养,以实现专且精的法治人才供给培养模式[11]。
3.2.3 精益求精:优化教学模式,形成教学特色
各高校应当积极构建特色教育模式,敢于求变。第一,高校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需完成“教师为中心”到“学生为中心”的模式转变。具言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尝试把课堂的主导权交由学生,令学生实现“沉浸式”学习,提升学习效率。第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开设“小班集中授课”模式,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法硕(法学)生统一安排予以授课,实现课堂中理论与实践的深度交融,缓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巨大鸿沟。第三,在比较法中,美国具有悠久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此模式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12]。基于我国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综合型、复合型的特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该模式本土化,即采用法律诊所中的某些优秀教育方法,而不提供真正的法律援助活动,仅在授课过程中增强法硕(法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如真实案例分析教学,由教师选取真实案例引入课堂当中,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据材料。教师只做宏观指导而并不参与具体案件讨论,学生全程在教师未告知审判结果的前提下自行完成。整个过程中,学生需要鉴别证据、剖析案件争议焦点和运用法律规范推理出裁判结果,而教师只在最后进行点评并告知实务裁判的结果和理由,使法硕生通过亲身实践提升实务认知。综上,产教融合模式下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形成以实务技能为导向的教学育人特色。
3.3 企业与高校双向创新培养模式,推动产教融合
传统的产教融合强调市场活力的注入,但法硕(法学)生所对接的大多是司法机关等国家单位。基于法律职业的严肃性,难以形成直接的职业对接和导向,故在融合层次亦需要进行不同于传统模式的建构。
产教融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产和教互融互通,两者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具体到人才培养模式中,我们可以借鉴“订单+联合”大核电人才培养等先进模式,在法硕(法学)人才培养中提出“项目+联合”的新模式,并具体从两个角度予以细化:于高校,导师和学生以项目的方式完成科研任务和生产实践;于企业,通过高校的研究攻克实践难题和理论困境。在这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完成教育模式全方位革新、企业运行全过程升级,最终实现产教融合质的提升。此外,各高校应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比如可以开创性地在校内达成实践学习效能,而不局限于仅在实践培训基地实现法硕(法学)生的生产学习。具言之,各高校可以与政府、司法机关、律所等单位深入合作,如开展“庭审进校园”“执法进校园”“诉讼进校园”等活动,举行主题研讨和模式探讨,在交流和活动中不断促进产教融合育人机制的深层次飞跃。
4 结语
法律硕士培养已经为我国提供了许多复合型、实务型人才,在促进我国法治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我国在法硕(法学)生培养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审视自身的不足,并不断优化升级。马克思认为,“认识—实践—再认识”过程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前进路径[13]。在产教融合背景下,各培养单位更需时刻关注自身的不足,并持续强化和改进。如此循环反复之间,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的不断深入,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但须谨记在法硕(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中戒骄戒躁,久久为功,不断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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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勇刚)
作者简介:廖子康(1999-),男,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张恒(1997-),男,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刘海燕(1998-),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