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日益严肃规范,党内政治生态得到有效净化。但不可忽视的是,一些别有用心者因一己之私,置党性原则于不顾,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企图通过“踩低”他人,以达到打击竞岗对手、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的个人目的,抹黑了当事人的清白,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干扰了正常的单位秩序。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信访举报资源,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成本,干扰正风反腐有序推进,而且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甚至“逆淘汰”现象,性质十分恶劣,最终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检举控告失实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
诬告者不容轻纵,担当者理应呵护;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