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伟娟 马俊杰 杨建
【摘要】 本文简要阐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发展脉络,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内涵,结合实际,分析了医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医院更好地落实“第一种形态”,切实营造良好的医院政治生态环境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关键词】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721(2023)04-0131-04
DOI:10.19435/j.1672-1721.2023.04.042
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发展脉络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1月12日,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委要坚持纪法在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2017年1月6日,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具体要求:聚焦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第二种形态。要体现政策策略和方式方法的针对性、灵活性,把执纪审查重点放在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的领导干部上,防止有问题的干部在换届中进入班子,坚决把腐败蔓延势头遏制住。
2017年10月24日,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018年1月13日,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继“四种形态”写进十九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又写入的一部党内重要法规。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
2019年1月11日,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在坚持实事求是上下功夫,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相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1]
2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内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其中,第一种形态是筑牢党规党纪的第一道防线,是保护党员干部的第一个关口,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应用最广泛。
“第一种形态”是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手段,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党内政治生活要正常化,组织与个人之间、同志与同志之间应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灵活多样、及时有效的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党员干部要做到“一日三省其身”,慎独、慎初、慎微、慎权、慎友,要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真抓真管,从小事小节小错严格抓起。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违纪迹象或轻微违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通过咬耳朵、扯袖子,使其真正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祸,从而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标 [3-4]。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監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近年来,医疗领域腐败现象频发,如何在医院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切实做到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决筑牢党规党纪的第一道防线,是新时代医院纪检监察干部值得深思的一个重要课题。
3 医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状
3.1 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基层党组织在落实“两个责任”时,偶尔还存在会议传达、文件印发和签订责任书等现象,具体工作和具体责任落在“纸上”,具体抓手欠缺,压力传导不够,主体责任落实逐层递减现象;个别党组织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行动不自觉等现象,更有甚者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与党组织无关[5];有的同志对“第一种形态”有偏见,觉得被纪委谈话了,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事,丢人现眼、抬不起头,不习惯“被监督”,还有的同志误以为谈话就是处分,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
3.2 制度措施不健全,精准执纪难落实 目前,纪律审查工作流程主要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执行[6],暂未界定出适合医院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及其权限。故在具体工作中,仅凭自己对制度的理解,或向上级部门和兄弟医院取经,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工作开展较被动,未能很好地发挥“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的作用。对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多数也仅仅是数量上的统计,在运用中存在以下问题:运用质量效果不佳、运用方式方法有偏差、整改情况跟踪落实不到位、缺少整改情况质量考核、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等,致使“第一种形态”未能规范运行。
3.3 综合素质跟不上,执行能力有差距 医院纪检监察干部多半是半路出家,在政策把握能力、政治敏锐性、专业知识素养、心理素质及发现识别问题的能力方面参差不齐。而且“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的谈话与纪委日常的纪律审查谈话方式方法存在很大差异,如何区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何正确使用“第一种形态”谈话方式,对纪检干部而言不仅提高了工作要求,同时也是一个新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干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用的发挥[7]。针对如何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上级纪委和本级纪委组织开展的针对性培训和指导较少,同时党员干部和纪检干部自身学习不到位,致使党员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界线区分不清楚,适用手段吃不准,开展工作不踏实,尚不能够有做到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3.4 精准运用不到位,监督检查未落地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及时挽救干部的一剂良药,但在实际工作中,党员领导干部对 “第一种形态”不够重视的现象仍然存在。
3.4.1 批评与自我批评“淡如水”。党内组织生活不够严肃、质量较低,自我批评说一些无关痛痒的情况,批评他人则更是蜻蜓点水,只是走了个形式。党员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对他人不主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责任履行欠佳,致使“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未真正落地。
3.4.2 民主生活会未能做到“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有的党员领导还是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愿“红脸出汗”,怕伤了和气,常常是有了问题不指出、有了情况不批评,无法达到教育帮助的作用。
3.4.3 理解运用不精准。存在对“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情形理解不深、把握不准的情况,误将日常谈心谈话、廉政提醒、岗前谈话和工作提醒纳入运用“第一种形态”中,混淆约谈、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等处置方式。
4 医院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策及建议
4.1 提高认识,强化担当,压实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力挽狂澜的气魄和胆识,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硬仗,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取得成效之大有目共睹。
4.1.1 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需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精准把握和认识新时代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要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实践“四种形态”,深刻认识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和重要意义。要从“旁观者”转变为“局内人”,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4.1.2 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需要压实“两个责任”,建议将党组织负责人“第一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检查考核列入年度述职述责述廉中,加大考核分数占比,加强职工群众监督评议,使责任真正落实落地。纪检监察部门持续深化“三转”,转变思维定式,转变执纪方法,做到提前预防、抓早抓小、管住大多数,构建医院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4.1.3 深化運用“第一种形态”,需要转变观念。随着谈话函询等“第一种形态”的广泛使用,被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党员干部越来越多,每一位同志都应当正确、理性地对待组织的谈话等监督,袒露心扉认真查找自身不足,虚心接受批评意见,思想上不能有抵触情绪,要意识到被组织谈话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件好事”,其表明主动接受了党组织的监督和教育,受到了一次“政治体检”,增强了“免疫力”。
4.2 健全制度,规范方法,跟踪问效
4.2.1 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制度。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建立医院“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细分责权,明确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细化实施主体、适用对象、运用方式、报批程序等相关内容,确保践行“第一种形态”工作有章可循、有责可究,以制度化推动常态化。
4.2.2 探索方式方法,规范精准执纪。综合运用组织生活会、党内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约谈和函询等多种方式,拓展信息获取和共享渠道,加强各类监督和数据分析,科学合理处置各类线索[8]。积极探索纪律教育常态化的途径,强化落实经常性日常提醒教育制度,引导党员干部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针对医疗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用好用足身边人和身边事,加大典型案例的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将廉洁文化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师德师风教育等内容有机结合,努力建设清廉医院。
4.2.3 强化跟踪问效,确保贯彻落实。为确保“第一种形态”取得实效,要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跟踪考核机制,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要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找准“病灶”,明确被谈话对象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并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强化跟踪问效。要建立问责机制,督促党组织和第一责任人担负起相应职责,对玩忽职守、敷衍应付、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约谈、批评,推动纪律和规矩意识深入人心。
4.3 加强培训,提升能力,推动落实 深化理論武装铸魂,开展经常性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增强政治素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看齐跟上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提高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底气和信心。强化党员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参加院内院外的相关培训,拓宽工作思路、工作视野。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保持与临床一线、行政后勤职工的经常性接触,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时要讲究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要把信任和尊重放在首位,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真诚善意提醒帮助同志,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严格而又保有温情,在敞开心扉的交流中教育人、挽救人。
纪检监察部门要守好监督执纪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强日常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在方式方法上要从细处着眼,健全程序规范,因人而异精准约谈,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取得实效。在管理监督上要摒弃“老好人”的思想,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抓早抓小,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日常监管。纪检干部要秉承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带头遵守纪律,不折不扣执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确保全力推动责任落实。
4.4 加强重视,提高质量,取得实效 践行“第一种形态”是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意义,要持续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具体化、常态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带着满腔热情,自我批评要深刻,批评他人要循循善诱。“咬耳扯袖”要适度,要体现出关爱和真诚。要提高“第一种形态”谈话质量,要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负担,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错误行为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感受到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力,习惯在受监督和受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真心接受组织教育,主动改正问题[9]。
4.4.1 建立预警提醒,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谈话提醒、咬耳扯袖;对信访、举报反映存在问题的,及时调查了解、依规处理;对出现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及时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4.4.2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医院“第一种形态”谈话内容分类整理综合分析,实时、准确地反映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4.4.3 健全协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抓好信息互通、渠道畅通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推动“第一种形态”落实落细落地的合力。
为有效防治党员干部带病往下走,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努力发现苗头,充分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手段,及时提醒,找早抓小、防微杜渐,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中。通过红红脸出出汗,促使党员干部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不断清洗党员干部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着眼标本兼治,贯通规、纪、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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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