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碳税制度的“前世今生”

2023-09-18 20:37张冠
中国商人 2023年9期
关键词:前世今生碳税碳达峰

张冠

在工业化进程中,燃烧大量化石燃料会污染环境,征收碳税则是减少化石燃料使用的一种有效措施。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第一步。1997年,为了再次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紧迫性,联合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2015年颁布的《巴黎协定》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奠定了基础。

一些北欧国家率先确立了碳税制度,在减少碳排放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国政府在2020年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达成“双碳”目标,中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国情构建完善的碳税制度体系。

芬兰的碳税制度

芬兰自1990年开始实施碳税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如今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碳税体系。起初,芬兰只考虑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但随着各行各业碳排放的增加,碳税的征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芬兰的碳税征收范围包括: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等。在碳税税率的设计上,芬兰先将税率制定得比较低,然后逐渐提升到较高水平,这种设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充足的时间适应。

此外,芬兰政府还制定了超额累进税率,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或企业排放的碳越多,支付的碳税也会随之增长。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政府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用于工业生产的产品原料,或用于航空、航海运输的燃料,可享受碳税优惠政策;在电力生产中,大部分燃料免征碳税;在天然气中则采用了累退税率,有助于减轻建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瑞典的碳税制度

在芬兰碳税制度的影响下,瑞典在1991年引入了碳税。瑞典的碳税范围与芬兰相似,包括用于其他目的的化石能源,并对电力产品单独征收能源消耗税。与芬兰相比,瑞典的碳税税率较高,且税率呈上升趋势。碳税制度首次出台时,设定碳排放为每吨43欧元,到2008年,达到每吨106欧元。瑞典对所有类型的化石能源使用统一的税率,这不利于保护能源企业的竞争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将能源企业纳入减税范围,同时降低建工企业的税率。

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瑞典政府分两个阶段降低个人所得税。第一阶段是从1991年到2000年,在这个过程中,税制改革使瑞典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減少了95亿欧元;第二阶段是从2001年到2010年,在此期间,政府提高了环境税在税收中的比例,并降低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减少个人所得税,不仅减轻了个人的税收负担,也平衡了国家财政收入,为征收碳税提供更大空间。

挪威的碳税制度

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挪威于1991年推出了碳税政策。挪威最初的碳排放为每吨21欧元,能源种类不同,税率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2005年,汽油的碳排放是每吨53欧元,轻油的碳排放是每吨31欧元,造纸业的碳排放是每吨15欧元,所有部门的电力消耗是每千瓦时5.8欧元。挪威大陆地区的碳税高于北海地区,因为在挪威大陆使用汽油需要支付40欧元的碳税,而北海的汽油碳排放是每吨30欧元。

挪威还制定了优惠的碳税政策来提升工业竞争力,例如,与其他行业相比,造纸业、冶金业和渔业可以享受更多税收减免;由于电力行业用水发电,所以免征碳税;航空业和海运业也可以免税。此外,挪威政府还利用碳税来降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这不仅帮助企业降低了经营成本,也缓解了碳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丹麦的碳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丹麦开始征收能源税,当时的碳税附属在能源税中。1992年,丹麦开始征收碳税,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石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则免征碳税。丹麦对个人和企业征收碳税,为减轻税收负担,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第一次改革始于1993年,其目的是改革环境税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率。例如,在1998年,将国内生产总值的2.3%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这一减少部分由增加的环境税来补偿。第二次改革始于1995年,其对象是建工企业。在1996年,企业按照用途将耗费的能源分为三类:供暖用、照明用和生产用能源,碳税分别按照100%、90%和25%征税。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环境税被用来抵扣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障税。此外,丹麦也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财政补贴。第三次改革始于1998年,在这次改革中,政府用碳税收入的方式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

一系列的税收改革措施降低了建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且为环保项目提供补贴,也有助于提高环保企业的积极性。改革使丹麦的碳税和环境税的分配更加合理,同时也减轻了不同领域个人和企业的碳税负担。根据丹麦能源局的数据可知,从1990年到2005年,丹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330万吨,这表明碳税制度对于减少碳排放是有益的。

中国碳税制度的设计路径

根据《巴黎协定》第4条第4款,“发达国家应继续减排,实现整个经济的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逐步实现减排目标”,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碳排放问题。2020年9月,中国提出“双碳”目标,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提出,使中国不得不加快步伐减少碳排放。2021年7月16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截至2022年底,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亿吨,累计成交额104.8亿元,这意味着中国碳交易市场已经建立起基本框架,为企业节能减排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稳步扎实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2022年5月,财政部在《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2030年前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

芬兰、瑞典、挪威、丹麦的碳税制度取得的显著成效,表明碳税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实现“双碳”目标,中国需要在碳交易市场外寻求一种更简便、更合理的制度来管理碳排放。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碳税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设立碳税制度。中国建立碳税制度应有序推进,可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展试点,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能源规定具体的征税方式,之后逐步推向全国。为平衡碳交易市场与碳税之间的关系,应同时建立与碳交易市场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碳税制度的优势,确保有力控制碳排放,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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