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9-18 01:30郑超
中国商人 2023年9期
关键词:财产性出资要件

郑超

股权不是传统民事权利,而是伴随着公司制度兴起才逐渐形成的一种权利。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当前对于股权的定位众说纷纭。学界对于股权性质的探讨大致分为“债权说”“物权说”“社员权说”三种。但此三种学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不能完全涵盖股权的特性。

目前接受度比较高的是“新型权利说”,此学说认为股权是伴随着公司制度建立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新权利,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民商法体系中诞生的“新生儿”。股权不仅具备财产权利还具有身份权利。股权的财产权利表现在股东可以享受因公司经营而带来的利益分红或是通过转让股权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款;股权的身份权利表现为,只有具有股东身份才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才具有出席股东会及表决权的资格、才具有股东知情权等专属权利。

股权投资逐渐成为家庭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占比逐步扩大。但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性属性與身份性属性的双重属性,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投资的内部成员会存在无法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尤其夫妻之间,这种情况更为常见。目前,夫妻间的股权投资形式可以分为: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夫妻以婚内共同财产出资,将股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以婚内共同财产出资,将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权归属的学界态度

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股权,是否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分歧较大。

肯定说。虽然对于股权性质的解释多种多样,但股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在《公司法》规定之下的以财产权利为核心的权利。既然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利,那么根据共有理论,股权自然可以被多人共有。依照婚后财产共有制度,除非是特定财产或另有规定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处的财产,既包括现实财产,也包括期待性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因此,夫妻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

否定说。股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包括财产属性也包括身份属性,其中的身份属性是不可共有的,非公司成员不可以享有股东的身份权利。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各位股东往往因为彼此间的关系,或是互相间的信任才组建公司。若是把夫妻共同出资所获得的股权直接认定为夫妻共有,就代表着共有股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这样势必会对公司的正常决策与运行带来影响。

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权归属问题分析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人民法院目前对于夫妻股权共有三种裁判观点。

肯定股权属于夫妻共有。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2807号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股东是夫妻二人,且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上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因此公司的全部股权应当属于二人共同享有。此种情况下,股权主体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该公司的性质已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度相似性,可视为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次研究案例中,大多数法院都认定夫妻使用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其理由在于:股权作为私权,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这是由公司营利性特征以及资本逐利性本质所决定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为了确保财产性权利的实现,法律和公司章程需要确认和保障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非财产性权利。”身份性权利可以使股东了解、监督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核心不在于对公司信息的获取或参与公司的运行,而是以这种方式确保自身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性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仅认为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有。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6644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股权作为家庭的特殊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内体现为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外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股权实则是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股权,配偶理应享有的是股权体现的价值利益,即股权所带来的财产性收益,而不应当是股权的全部权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482号民事判决书对于股权分割的阐述是: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了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权利。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又不同于债权与所有权,兼具了对公司内部管理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因此,股东的权利并不是夫妻共同权利,非股东一方只有等股东方将股权转化为财产权后,才能依据夫妻关系享有共同财产权。

此种情况下法院认定仅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使用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获得股权,将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只有登记一方属于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作为非登记一方,其并不会因为投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当然获得股东身份。能够用来表明股东身份并证明股东资格的文件包括: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由于非登记一方的姓名不存在于证明文件之上,因此法院在认定时,一般不会将非登记一方直接认定为公司股东。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就意味着其不能享有股东的专属权利,但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因股权所产生的分红与转让股权的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股权的财产性权益部分是可以被夫妻共同享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不形成夫妻共同股权。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817号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购买股权的出资系共同财产,但双方共有资金通过投资转化成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即使用于股权出资的出资款系夫妻共有,所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本身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类认定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多是从商事角度来判定。其理由是:股东身份的取得必须符合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已经向公司实缴或认缴出资,以及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或以其他形式受让股权。形式要件是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这样认定的原因是,实质要件确定股东能够在其实缴或认缴的范围内承受可能的风险;形式要件是为了将外部人对于登记事项的了解义务降到最低,通过查询商事登记簿即可——这也是最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夫妻使用共同财产出资虽然满足实质要件,但并不满足形式要件,如果将未登记一方也认定为股东,必将使得外部人的注意义务提高,从而导致商事交易成本增加。

对于一般家庭,股权是一种家庭资产的投资类型,夫妻双方更看重的是股权所带来的资产增值,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重要,只要能带来收益就符合双方愿想。那么只需要将股权的财产权利共有即可,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也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平衡,不至于一方取得所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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