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及启示

2023-09-18 06:43:45况腊生李俊美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3年7期
关键词:申根边境成员国

况腊生,李俊美

军事科学院,北京 100091

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是一种超越国家主权、全新的边海防体制,包括内部边界与外部边境的合作。在欧盟、成员国及相关国家合作基础上,欧盟实现边境监视、边防检查、风险分析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共同管理与相同的标准目标,最终维护其一体化边海防安全[1]。研究欧盟一体化边海防管理体制,对于健全完善我国边海防体制,维护我国边海防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形成与主要内容

确保欧盟内部人员和货物的自由流动是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逻辑起点。基于关税同盟和申根区运行经验,在内部统一大市场建成后,政治层面的“安全”动力开始超越经济基础的“自由”动力,两者循环推动,使得欧盟逐渐发展成为“自由、安全和公正区域”的共同体①《 欧洲联盟条约》提出要逐步建立一个“自由、安全与公正的区域”。这里“自由”的特定含义是指实现出入内部边境的自由流动,而“安全”则特指抑制跨境犯罪对欧盟成员国的危害。,外部边境重要性日益凸显,欧盟开始建立以边境与海岸警卫局牵头的一体化边海防管理体制。

(一)“自由”与“安全”促成一体化边海防体制

欧洲一体化是成员国在确认符合本国根本利益前提下,在经济、社会、政治、安全等政策领域不断打破民族与国家界限,塑造区域政治经济联盟的过程[2]。在美苏争霸、东欧分立和冷战开启后,处于夹缝中的西欧,为防止再次成为战争的牺牲品,必须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出于遏制苏联、重建战后资本主义的需要,美国也积极推动西欧联合。1948 年3 月,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英国等5 国签署《布鲁塞尔条约》,探索军事安全合作。在“马歇尔计划”基础上,1948 年4 月,西欧16 国签署《欧洲经济合作公约》(苏联、东欧和西班牙除外),成立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51 年4 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6 国签署《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规定建立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的煤钢共同市场。在煤钢这两种最重要战略物资共同体的带动下,6 国于1957 年又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合称《罗马条约》,要求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欧洲经济共同体诞生。196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成立欧洲共同体,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加速。

《罗马条约》没有明确提及共同外部边界,但要求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经济社会区域,也就是要建立一体化边海防体制。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一体化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取消内部边界检查。由于边界的影响,欧洲共同体成员国贸易额降低了1/6[3]。欧洲共同体内部边境检查每年成本达100 亿美元,而且还有55 亿美元潜在贸易额因为通关复杂程序而被主动放弃[4]。因此,经济“自由”成为取消内部边界的目标。

与此同时,在1973—1980 年代两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冲击下,西欧发展明显落后于美日,欧洲共同体开始启动“统一大市场计划”,建立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但在冷战年代,美国不允许欧洲共同体深化政治安全合作,其缺乏内政司法合作的能力和条件。如,1986 年欧洲共同体签署《欧洲单一法案》,决定于1992 年底建成取消内部边界的欧洲统一大市场,但没有任何强制措施。所以,成员国决定以国家合作形式逐渐取消内部边界。1985 年6 月,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和联邦德国签署《申根协定》,取消所有内部边界检查,经过10年有关法律和技术方面谈判后,达到取消内部边界的目的。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冷战的即将结束,欧洲共同体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建设开始加速。1990 年,欧盟委员会颁布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数百项政策指令,主要包括取消边界管制,促进商品、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动。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统一大市场直到1993 年才形成,成员国边界管制才真正取消。

随着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非法移民问题、就业定居问题、跨国恐怖活动、武器毒品走私等问题突破国界而欧洲化,外部边境管控问题开始出现。欧盟启动政治、防务和安全一体化,提出“欧盟一体化边防管理”概念,继而在欧盟框架内逐渐发展成欧盟边境管理法律制度。2006年,欧盟出台《申根边境法令》,将申根一揽子协定纳入欧盟法律中,推动边境一体化进程。在《申根边境法令》基础上,2016年出台《关于人员越境流动规则的联邦法典》(即《申根边界法》),进一步巩固了欧盟一体化边海防法律制度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定义欧盟边境管理、边境检查、边境监管、内部边界、外部边界、内部飞行、第三国国民、过境点、边界管制、边防人员、共同过境点、二线检查以及对公共卫生威胁等概念;第二,规定外部边界的指定过境通道、时间,第三国国民的入境条件与拒绝入境情况、对出入境人员的边防检查以及临时取消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情况,同时拒绝对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有危险和有非法入境嫌疑者入境;第三,规定临时恢复内部边界管控,包括管制的标准、日期、程序及报告和公告事宜;第四,规定《申根边界法》适用范围、《申根边界法令》废除以及法令的生效时间等事项。参见:Regulation (EU) 2016/399。。《申根边界法》是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此后,欧盟逐步强化边海防管理机构权限,完善立法,统一边防管理制度、移民制度、边境通行制度,加强与邻国和第三国的边海防合作,努力构建一体化边海防体制,为欧盟一体化总目标服务。

(二)成立具有强制权的欧洲边境与海岸警卫局

“9·11”事件之后,欧盟面临的恐怖主义袭击、非法移民等危险和问题大幅度增加,欧盟成立外部边界管理共同分队,作为移民、边境和庇护问题战略委员会的协调执行机构,负责一体化边境体制的日常管理协调事务和共同行动,共同协调管理外部陆地边境口岸和边境管理人员交流。2002年7月至2003年3 月,外部边界管理共同分队开展了17 次共同行动②参见:Council Document 14708/02。。

随着欧盟数次东扩带来的越境恐怖袭击和非法移民等问题日益严重,以及原有外部边界管理共同分队只有协调职能的局限性,为满足一体化外部边境管理建设需要,欧盟建立永久性边界管理机构——外部边境管理局。2004 年10 月,欧盟理事会颁布建立外部边境管理局条例,成立欧盟外部边境管理局,拥有财政、行政和法定自治权,负责外部边境安全管理和对成员国边境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等[5]。但该局仅限于协调成员国边境管理活动,而且还必须征得成员国同意,尊重所属国法律。与之前的相关机构不同,欧盟外部边境管理局是欧盟外部边界管理的永久性机构。它的成立,结束了欧盟没有正式一体化边界管理机构的历史,标志着一体化边境管理体制取得重大突破。2007 年7 月,欧盟外部边境管理局成立边境快速干预分队,负责处理外部边境管理执法事务。2010 年10 月,欧盟外部边境管理局派遣边境快速干预分队帮助希腊平息了边境非法移民问题。2011 年9 月,边境快速干预分队更名为欧盟边境巡逻队,由成员国600 多名边境警察组成。2013 年,欧盟外部边境管理局开始运营欧洲边境监视系统。

外部边境管理局虽有一定资源和自主权,但人员派遣、装备使用和开展边境活动,都必须获得成员国的同意和授权,也缺乏惩处机制。2015 年欧洲难民危机使外部边境管理局的不足暴露无遗,这也阻碍了欧洲边境管理的一体化建设。2016 年9 月,欧盟颁布《欧洲边境与海岸警卫队条例》,将欧洲外部边境管理局升级为欧洲边境与海岸警卫局,赋予其强制干涉权。根据该条例,成员国有义务向边境与海岸警卫局派遣人员和武器装备,该局负责监测和评估欧洲边界局势,可不经成员国同意而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有权遣返非法移民,与第三邻国联合开展打击跨境犯罪和边境管理活动,打击走私、恐怖主义势力和贩卖人口等跨境犯罪,还可与欧洲渔业管制局、欧洲海事安全局合作,和欧洲刑警组织分享相关情报信息,培训成员国边海防力量。欧洲边境与海岸警卫局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负责,经费由欧盟财政保障。该局预算经费从2015 年的1.43 亿欧元增长至2020 年的3.22 亿欧元[6]。该局先后处置了希腊、意大利、保加利亚、西班牙等国非法移民问题。

2019 年3 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2019/1896条例,设立1 万人的欧洲边境与海岸警卫局常设部队,由成员国借调或短期部署和派遣的人员组成,以更有效地打击跨境犯罪。2020年5月,成员国265名候选人成为常设部队首批军官[7]。常设部队自2021年1月1日起进行有效部署,最终数量可达10万人。

(三)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欧盟还有一些机构管理部分边海防事务。欧洲理事会是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决策机构,相继推出坦佩雷计划、海牙计划和斯德哥尔摩计划,为一体化边海防立法等工作奠定基础。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是一体化边海防管理的主要立法机构。《申根边境法令》的出台是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推动一体化边海防管理的标志性立法。欧盟法院涉及边境管理行为的判例具有约束效力。2010 年6月22 日,欧盟法院的判例明确指出,成员国必须遵守《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67 条第2 款和《申根边境法令》第20、21 条的规定,在20 公里的边境地区内,成员国的任何检查行为不能具有与边境检查同样的效力①参见:Oint Cases C-188/10 and C-189/10, Melki and Others。。此外,欧洲海事安全局和欧洲渔业管制局配合欧洲边境与海岸警卫局执法。欧洲庇护支持办公室对成员国进行支援性帮助。欧洲刑警组织协助成员国预防和打击严重犯罪,如恐怖主义、贩毒、人口走私、网络犯罪和其他有组织犯罪活动等。

二、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主要特点

欧盟通过相关条约确立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再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落实,同时制定大量可操作性的法令,确保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目标的实现。

(一)以相关条约确立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基本原则

欧盟不断通过基础条约,确立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以推动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建设。1958 年生效的《罗马条约》,要求各国改革人员、货物的边境管理政策,消除商品、人员、服务与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在《罗马条约》推动下,20 世纪60 年代,欧洲共同体建立了关税同盟,建立共同的农产品对外关税壁垒和统一的农业共同市场。1987 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案》,提出建立内部没有边界的统一市场,要求取消内部边防检查,实现人员货物自由流动。

冷战结束和苏联解体使得欧洲共同体有机会决定自身政治安全,同时受到海湾战争中被边缘化的刺激,再加上需要把统一后的德国限制在欧洲范围内,欧洲共同体借助政治一体化成为国际关系中重要角色,同时解决外部边境安全问题和地区危机与冲突,深化巩固一体化成果。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条约》,正式成立欧盟,统一大市场形成,基本实现商品、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通。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提出建立一个“自由、安全与公正的区域”,“不仅要保证人员的自由流动,还要在边界控制、避难、移民以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采取适当措施”,同时将与人员自由流动相关的签证、移民、居住、避难等民事司法合作升格为超国家性质的共同行动。为建立一个内部无边界控制、外部有共同边境控制的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还将申根法律体系纳入欧盟条约框架,建立欧洲公民身份制度。

2001 年生效的《尼斯条约》,明确提出要制订关于“签证、庇护、移民和人员的自由流动”行动计划,统一签证规则和模式,取消内部边界检查和确保第三国国民自由旅行3个月等内容[8]。200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立共同边界一体化立法文件的建议。2004 年,边境管理、移民、难民庇护和申根区制度被正式纳入欧盟立法范畴。2005 年,在成立外部边境管理局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首次明确提出发展一体化边境管理和新型边境管理法律制度。2006 年,欧盟出台《申根边境法令》,正式将申根一揽子协定纳入欧盟法律中。2009 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提高了欧盟制定一体化边海防法律制度的能力,通过条约授予欧盟机构在特定领域具有某些超国家的决策权。

(二)通过一体化边海防管理的申根法律制度体系

1985 年《申根协定》和1990 年《申根施行公约》,是申根制度在欧洲共同体框架外取得的重要成果,奠定了欧盟一体化边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申根区在建立伊始就具有整合到欧洲共同体架构中的政治设想。2006年,欧盟出台《申根边境法令》,将申根一揽子协定纳入欧盟法律中。2008 年,欧盟通过第2008/615/JHA 号关于促进跨境合作,特别是在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境犯罪方面合作的条例,《普鲁姆条约》部分内容被并入欧盟法律框架。

欧盟将申根一揽子协定纳入欧盟立法后,形成申根法律体系,关于签证、避难、移民等问题,欧盟委员会具有立法权,此后有关申根区的规定必须通过欧盟立法程序。通过欧盟立法程序即是申根法律制度欧盟化的过程,从而进一步推动欧盟边境一体化进程。2016 年3 月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6/399 条例,即《关于人员越境流动规则的联邦法典》(即《申根边界法》),是在《申根边境法令》基础上编纂的。《申根边界法》实际上是申根区出入境边防检查法,也是欧盟边境监管和边境检查共同管理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定义欧盟边境管理、边境检查、边境监管的概念,以及内部边界、外部边界、内部飞行、第三国国民、过境点、边界管制、边防人员、共同过境点、二线检查以及对公共卫生威胁等基本法律概念。确认外部边界管理,通过区分欧盟公民和非欧盟公民,进行出入境分类管理,拒绝对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有危险和有非法入境嫌疑者入境,以及成员国在外部边界管理中的相互援助与联合行动等。取消内部边界管理,并详细规定了临时恢复内部边界管控的条件和程序。

(三)便捷的边境通行许可制度

随着申根区与接壤第三国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为确保边境地区安全,提高通关速度,2002 年欧洲理事会同意“欧盟和成员国管理外部边界计划”,开始建立边境通行许可制度,如波兰与乌克兰、白俄罗斯签订边境通行许可协议,适用范围为成员国陆地边境地区,对象为双方边民。边境通行制度,主要确定边境、边民、边境通行等基本概念和术语,规定边境通行许可证及其发放程序、发放条件、有效期等,规定边民过境点或过境通道、过境程序等。需要强调的是:边境通行许可不是签证,持证边民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活动,且有时间限制和取消的条件。

边境通行许可制度大大简化了边民过境手续,提高了通关速度。2003年7月1日,欧盟在加里宁格勒和俄罗斯之间实施边境通行许可制度,即持便利过境证件和便利铁路过境证件过境。2012年7月27日至2013 年8 月31 日,波兰驻加里宁格勒领馆共颁发117 096个边境通行许可[9]。

(四)颁布大量可操作性的一体化边海防管理法令和文件

根据欧盟相关条约和《申根边界法》等法律制度,欧盟制定大量边境管理的可操作性法令,主要包括边境检查和边境监管两大类。边境检查的法令如《交通工具承运人有通报旅客信息义务的指令》,要求交通承运人有检查旅客证件和向边防部门报告旅客个人信息的义务。边境监管主要涉及外部边境监管单位、建立边境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海上边境监管、建立边境快速干预分队和颁布欧盟外部边境地区边境交通规则等内容。

欧盟还以意见、建议和信息通报等其他方式发布边境管理指导文件,如2008年2月欧盟发布的《关于欧盟边境管理政策进一步发展方向的信息通报》,涉及欧盟边境管理发展整体性指导方针。陆续通过了《边境管理实用手册》和《欧盟海上外部边境管理的决定》,内容涵盖边境检查中人员、证件的处理规则。制订边境管理工作共同方针、最佳工作措施和边境检查建议,制订成员国边境检查站列表、旅行证件样本和替代证件样本等。

欧盟及其成员国还要遵守一些内外部边海防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等。如:《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规定边防机构不得将个人数据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以免侵犯个人隐私;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生命安全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海上搜救公约》等国际条约。此外,欧盟法院相关裁决、判例在欧盟边海防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效果和主要问题

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建设,一方面有效促进欧盟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导致地缘政治关系的紧张,难民危机和恐怖袭击的增加,以及成员国与欧盟权力博弈的升级。

(一)有效促进欧盟一体化建设进程

在经济发展上,统一大市场建立后,每年节省50亿埃居,相当于欧盟每年贸易额的0.7%[10]。在欧盟东扩27 个成员国后,边境人口和领土面积分别占到欧盟人口和领土面积的58%和66%,但人均GDP 仅为欧盟平均水平的56%,其主要原因来自于边界的阻碍效应,比如边界往往成为国家的基础设施网络的断裂点,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的密度在边境地区明显减少[11]。没有一体化边海防建设,欧盟一体化发展也将无法实现。此外,一体化边海防建设,也有效打击了欧盟内部和外部边境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欧盟的安全稳定,并有效促进内部政治安全合作。欧盟取消内部边界检查,但并没有取消内部边界,成员国在内部边界地区行使警察权,如法国《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令》规定,在法国边境附近,海关和警察可检查私人汽车或卡车。与此同时,通过统一打击边境地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欧盟平息希腊等国边境非法移民活动,有效维护欧盟整体的安全稳定,进而维护一体化建设。

(二)邻国政策引发紧张的地缘政治关系

邻国是影响边海防安全诸多问题的发生国或过境国,欧盟需要将邻国因素统一纳入一体化边防管理中,因而出台促进外部边境安全的邻国政策,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繁荣和睦邻友好的周边地带和朋友圈子,欧盟与其共享密切、和平与合作的关系。邻国政策关注邻国综合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人口与环境保护、能源及打击犯罪等领域,其内在逻辑是邻国良治,有助于欧盟整体安全[12]。欧盟出台邻国政策战略文件,并制定具体政策计划,如针对独联体国家的“东方伙伴关系”计划,针对南部侧翼的“欧洲—地中海伙伴关系”计划,针对巴尔干地区国家的“稳定与联系协定”,以切实维护欧盟边海防安全。但欧盟主要成员国都从各自历史和地缘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邻国政策,内部分歧严重。此外,邻国政策成为欧盟推行地缘政治的工具,如针对独联体国家的“东方伙伴关系”计划引发俄罗斯的高度担忧。

(三)经济衰退难以应对难民危机和恐怖主义

欧盟设立“团结与移民潮控制计划”,通过欧洲外部边界基金、欧洲遣返基金、欧洲难民基金和欧洲第三国国民融入基金等四大财政工具,控制边境难民和移民,遣返非法移民。截至2013 年,欧盟共计拨款近70 亿欧元,安置或转移非法难民[13]。2014 至2020 年拨款31 亿欧元,支持遣返非法移民,加强欧洲共同避难体系建设[14]。但近年来欧盟经济增长乏力,通货膨胀屡创历史新高,削弱欧元区经济增长,并可能引爆新的欧债危机,欧盟不断下调经济增长预期。“历史性衰退”成为欧盟经济发展一大难题,使得欧盟难以有足够资金支撑一体化边海防建设。

(四)成员国与欧盟的权力博弈影响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建设

在欧盟一体化边海防建设中,各成员国的边海防情况差异很大。在欧盟边缘地区的希腊等国,面临着严重的非法移民等问题,承担欧盟的大量边海防管理工作和任务。而几乎没有外部边境的德国,承担的边海防任务很少。由于欧盟财力有限,这种不均衡性增加了成员国间的矛盾。此外,欧盟成员国与美国、俄罗斯等国关系复杂。很多成员国紧密追随美国,并视北约为保护伞,不相信欧盟能确保自身安全,对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建设带来很多难题。如,统一的欧盟部队迟迟难以建立,拒不接受欧盟分配的非法移民,拒绝缴纳应承担的一体化边海防建设费用,等等。此外,欧盟议事协调机制,花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效率较低,难以适应边海防形势快速发展需要。最后,成员国对欧盟拥有超国家的权力比较敏感,一体化边海防建设涉及国家主权,存在成员国与欧盟的权力博弈,如波兰曾威胁退出欧盟。

四、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一体化边海防体制,对于我国边海防管理体制建设具有很好的启示。

一是定期颁布国家边海防战略。我国尚未出台正式的国家边海防战略,关于边海防战略的高度概括性论述也散见于文件和领导人论述中,相关内容过于笼统,无法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准确阐述中国边海防体制建设的目标、手段、权益、力量建设和利用等诸多内容,造成边海防建设发展中出现诸多问题。参照欧盟基本条约规定一体化边海防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做法,围绕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防体制为核心,可以定期公开颁布阶段性国家边海防战略,作为边海防管理与建设的根本指导和遵循。可由国家边海防委员会牵头研究制定国家边海防战略,确立边海防战略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具体内容,并突出海陆统筹特色。

二是进一步理顺边海防管理部门相关权责。在应对数轮难民危机过程中,欧盟最终成立具有强制权的欧洲边境与海岸警卫局。我国可参照欧盟做法,按照“管理职能相对分散、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边海防管理部门职能,建立集中统一的边海防执法力量,明确中央和地方边海防管理职责权限,加强地方边海防管理合作。

三是夯实以国家边海防委员会为核心的协调机制。健全国家边海防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明确职能范围,建立健全工作细则、办公室工作细则、会议制度、理论研讨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咨询服务机制、争端调解机制、合署办公制度、应急管理机制、与地方有关机构联动等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四是构建完备的边海防法律制度体系。制定边海防基本法,确立边海防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认识、基本目标、基本价值定位和基本制度等。修改部分边海防法律及配套法规,及时修订渔业、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相关法律,并将执法监督、简政放权、公民参与等法治理念嵌入其中,重点解决法律条款冲突问题,同时使之符合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针对已制定的海岛保护、海域使用管理、领海及毗连区等法律,加紧出台配套法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可操作性细则。尽快制定一批急需的专项法律,如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安全法律,海岸带管理法和区域海洋管理法,加强海岸带和区域海洋的保护。推动海岸带、区域海洋一体化防控、一体化保障、一体化治理的立法。强化涉外海洋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如加快南极条约相关立法,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规定等。积极参与域外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全球海洋塑料垃圾管控公约等新兴国际海洋立法进程,为相关国内法的制定奠定基础。完善地方性边海防法规和条例,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需要结合实际,根据授权或边海防基本法规定,制定地方边海防管理法规和条例。另外,对于地方管辖的海域,可在不突破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创新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海事审判制度,加强国际海洋法理论研究,避免边海防争端的激化和国际化。

五是加强边海防国际合作,建设命运共同体。吸取欧盟邻国政策激化地缘政治关系的教训,树立以国家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相协调的新伦理观,相互平等合作,共享发展成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维护边海防安全与稳定,共同促进边海防地区发展。

猜你喜欢
申根边境成员国
中尼边境守护营
边境扬威
少先队活动(2022年9期)2022-11-23 06:56:08
边境小城马斯特里赫特
走向世界(2022年18期)2022-05-17 23:03:14
欧盟敦促成员国更多地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
成为申根国要满足什么条件(答读者问)
环球时报(2019-10-29)2019-10-29 05:15:09
申根签证现重大改革:统一各国多次签证长期有效,半年内或可在线申请
留学(2019年8期)2019-06-11 08:48:45
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增至46个
环球时报(2015-04-13)2015-04-13 18:13:26
什么是意向创始成员国?(答读者问)
环球时报(2015-04-07)2015-04-07 14:53:45
成为欧佩克成员国条件
石油知识(2015年3期)2015-04-04 12:54:26
中越边境大扫雷的经验及其启示
军事历史(1999年6期)1999-08-21 02: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