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 治安系,四川 泸州 646000
城乡融合发展战略是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和重塑城乡关系的战略性发展策略,对社会治理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城乡社会治安治理的走向也面临新挑战。传统城市治安、乡村治安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分而治之,各种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给城市治安治理提供了更广阔的施行空间和平台,长期以来城市社会治安展现出优于乡村治安的观念、理念、模式、机制等。在新形势下,日益完善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机制推动了城乡各要素的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交叉融合,城乡之间的各个壁垒正在被打破。城市治安和乡村治安原有的界限也不再明显,其融合存在的多元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要素、治理方法等寻求着新旧治理的一体化。在国家数字中国建设、依法治国全面展开背景下,探寻并建设基于大数据和融合城乡社会治安的现代治安共同体成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举。
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荀子说:“乱则国危,治则国安 。”[1]国家的长治久安始终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和民众的不懈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序的社会治安一直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保驾护航的角色。社会治安治理源于社会治安管理,其理念、方法与社会治理同为借鉴自西方政府治理理论,是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学家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社会管理由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2]。社会治安先后出现了公安机关主导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公安机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不同形式[3]。随着治理理念的深入人心,治安治理不再是新名词。在不断开展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中,社会治安治理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治安协作、发展快速期的治安一体化、发展创新期的治安共同体。
协作(collaboration),本意指互相配合完成某任务,一般以某主体为主,其他主体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协助完成共同目标,协作关系往往表现为受法律约束而非道德制约、产生于契约而非承诺、多考虑自身需要而非大众需求等,是有别于合作的基于原子主义或者个人主义的行为模式[4]。马克思的《资本论》阐述了最简单的协作形式: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5]。协作理论始于私人企业组织而后被引入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成为政府应对社会发展新问题、新局面的对策选择,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6]。治安协作就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主导,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协助、配合完成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形式,是协作理论的组成部分。可见,治安协作更多地强调公安机关的主导及其他治理主体的配合,公安机关“主导”的主体地位更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没有完全脱离“管理者自居”理念的影响,忽略了治安多元治理主体的复杂性和地位的特殊性要求,违背了社会共治、共同参与的理念和精髓。
治安协作形式的社会治安治理最早源于20 世纪80 年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拟聚集、整合社会可用资源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多行业、多部门、跨区域纷繁复杂的社会治安乱象的应对之策,并且被作为解决当时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7]。从解决社会问题视角来看,治安协作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契合协作治理,在20 世纪末、21 世纪初对社会治安的治理颇为有效,由此被政府作为解决社会治安乱象的根本之策。1991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3 月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对治安协作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以法律规范文件形式确立。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方针、目标、工作内容等,治安协作形式的社会治安治理得以在全国全面展开,迄今为止有30 余年的发展历程并具备一定规模,对社会治安的有序维护功不可没。
协作治理模式区别于其他治理模式的特色是多主体参与及途径的制度化[6]。治安协作治理的多主体表现为公安机关、政府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公众等,途径的制度化体现为从中央到地方成立的,从属于政法委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综治办,这相较于公安机关为单一主体的社会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治理理念的进步。但从实践来看,协作治理模式的治安治理内容、实质、方式等,都还镌刻着社会治安管理的烙印,治安治理框架的搭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实上单一主体(公安机关)承担、多部门涉及、职责交叉等问题,与预期治安治理目标始终有差距。现实中,社会治安治理为公安机关之“主责”观念深入人心,本应形成的公安机关为主、各部门齐抓共管局面多数时候变成了公安机关的“独角戏”,协作治理没有实际发挥效用。
由此,协作关系的本质、非及时转变的理念、不够完善的机制决定了治安协作形式的社会治安治理实际发挥的效用被大大削弱,社会治安治理的功能留存度不足。
一体化(integration),本意是指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主权实体通过某种方式逐步在同一体系下彼此包容、相互合作,其基本特征在于自愿性、平等性和主权让渡性[8]。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把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并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被提到了国家战略层面高度。为此,社会治理领域掀起了针对城乡一体化的机制、体制研究,为城乡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社会治安治理也在不断地努力探索和实践,并逐步形成了治安一体化治理理论和实践。
治安一体化相较于治安协作形式,在治理地域维度、空间维度和要素维度上明显不同。从治理地域来看,基于治安有序化目标实现,一体化的治安治理应涵盖城市、农村全域范围,变更城乡“二元”为“一元”体系下的合作性、平等性治理,即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是平等和合作关系,城乡治理资源配置一致,机制、体系统筹为城乡一体化。从治理空间来看,治理空间即空间治理,是对公共空间区域的有效治理,属于国家公权力的履职范畴。随着农村社区配套的完善,城市和农村的公共空间日益趋同。无论是城市(如城市的广场舞)还是农村(如邻里建房不留滴水),因公共空间利益之矛盾激化引发的治安纠纷事件、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地区经济发展。总揽城市和农村空间治安治理的一体化,能解决公共空间区域的矛盾纠纷,唤醒公众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符合社会崇德向善的价值取向,与共建共享治理理念一致。从治理要素来看,其包括影响城乡社会有序的各行业领域人、物、事、社会乱象等,公众大范围流动、物品广渠道交换,事物、现象不再具有城市或农村专有“标签”,“一元”体系下的治安一直在寻找“大一统”治理之路,各治理要素融合发展是趋势,也是城乡融合治理下治安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治安一体化要求多元治理主体、治理目标、治理手段都要破解城乡“二元”壁垒。城乡多元治理主体不仅地位平等、观念和理念一致,而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主体只是面对有差异的地域而已。治理目标统一为城乡治安的有序状态,多元治理主体围绕治安有序开展治理工作,推进城乡治安影响因素的防范和控制一体化。多元化的治理手段不仅手段种类多,而且手段配置充分考虑了城乡的均衡性和跨区域性。城市和农村要形成一种共荣共生的高质量新型城乡关系,完善城乡一体化治安治理的各种体制和机制,有效运用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手段便捷性,实现城乡治安治理能力的社会化和现代化。
从关系实在论的意义上讲,共同体(community)是由共同性关怀构成的一种人群关系聚合,通常可以指代和描述任何具有聚集特性的人群,蕴含着积极的共善价值关怀[9]。共同体不仅意味着合作、共赢,共同目标的实现,而且承载着关系人休戚与共的价值取向。治安共同体是在治安一体化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社会治安治理范式,其多元治理主体追求更多的思想共鸣和价值趋同,是融合发展在治安治理上的新思想和价值体现,是社会治理体系中善治层面的内容。换句话说,治安共同体的多元主体之间不仅拥有聚合特性的合作共赢关系,而且具有思想和价值上血肉相连的密切特质。
治安共同体相较于治安协作、治安一体化而言,其是在国际社会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国家打造城乡融合一体化治理、建设全民大数据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治安治理领域的现实呈现,是建立在警民合作和共担基础上的,具备价值认同、制度互通和技术智能的一种社会治安创新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合作共赢”“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由此“命运共同体”发展为一种新理念和新的价值观,共同体理念随后被用于社会治理领域并日益被大众所接受,价值认同已成为共同体的“标配”。治安共同体属城乡融合一体化治理领域的社会治安治理范畴,各行业领域变革城乡“二元”为“一元”的多举措已落地生根并初见成效,治安共同体所构建的多元主体共同价值理念、畅通制度体系和智能化技术手段,是对当前城乡融合发展战略理念、制度和手段的最恰当诠释,制度互通已成为现实。目前,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下的智慧警务借助各类大数据平台,使构筑的治安共同体具备了自动感知、预警、决策、防控等智能化特质,治安共同体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借助公安大数据建设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得以实现。
治安共同体是切合当前社会“大治安”格局,整合各行业领域资源、聚合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最恰当形式,是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新形势下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公众安全感的创建功不可没。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人们观念逐渐转变,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自治要求得以展现,其自治能力得以凸显,以公安机关作为骨干力量,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配合完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不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的需求。在多中心理论影响下,借助各行业领域大数据平台整合之机,多元治安治理主体合作和共赢的治安共同体治理模式正逐渐替代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治安共同体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价值观日益趋同,其治理社会治安的作用得以最大程度发挥。
作为新时代社会治安治理创新模式的现代治安共同体,其从出现之初就承载了不同于治安协作和治安一体化的基本理念、重要形式和实现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治安治理领域的客观要求,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治安实践。探究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内涵,是正确把握其建设困境、探寻其实现路径的必要条件。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内涵可以从理念、形式和方式三个方面来诠释。
价值是哲学概念,关于价值的本质存在多种观点,有抽象说、奥妙说、关系说、本性说等。现代治安共同体的价值依据抽象说而来,是指抽象的信念、理想、规范、选择等,指导着人的思想和支配着人的行动。价值认同是价值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价值客体(物)、价值介体(环境)等基本要素的有机匹配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体现出主体性、时代性、交往性、过程性、层次性和实践性[10]。现代治安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是指多元主体通过合作方式,建立了治安治理的共同价值观,即多元主体具有共同的治安治理观念、理念,依靠通行的制度、规范,采用合作的方式、手段,实现共赢的目标、效益。这种治安治理模式是应多元主体共治需求、社会组织和公众自治要求而产生的,公安机关在治安治理中不再是主管身份而是与其他多元主体一起具备共管的平等地位,这符合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共治要求。
现代治安共同体的价值认同体现为价值主体(多元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相同的价值关系(利益关系),这个价值关系(利益关系)即为社会治安治理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 年9 月19 日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指出: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是紧密相连的,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而人民安居乐业则是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由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新时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现代治安共同体追求的目标也是它。多元治安治理主体归属人民范畴,为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合作者和受益者,其基于相同的价值关系(利益关系)而共筑了现代治安共同体的治理目标。
现代治安共同体的价值认同也体现为价值主体(多元治安治理主体)对待价值客体(社会治安治理)的态度。从理论构筑来说,这种价值认同指引着现代治安共同体治理模式始终沿着法治、德治、共治和自治交融的多元治理轨道前行,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从实践价值来看,这种价值认同是多元治安治理主体追求共同利益目标的过程,这个共同利益目标就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多元治安治理主体,无论是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还是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个人,在现代治安共同体的价值认同中扮演着同等重要的角色,针对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共同发力,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是对价值认同的最好回应。
制度一词最早出现在《周易·节》一书中: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依据新制度主义观点,制度是公民社会存在的普遍形式,其内涵主要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规范制度主义四种观点[11]。现代治安共同体是社会治安治理问题衍生的治理模式,属于社会学范畴,其内涵可以从社会学制度主义去理解。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从更广泛意义上界定制度,所以制度泛指正式的规则、组织、规范、文化、资本、规制等,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概念[12]。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制度互通就是多元治安治理主体围绕社会治安治理目标,形成涵盖所有治理地域、治理行业、治理权责主体的一体化规则、组织、规范、文化、资本、规制等。具备制度互通的治安共同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球国家治理的发展趋势,它借助现有的数字中国建设和公安大数据建设,使一体化制度成为现实。
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制度互通具备跨地域、跨行业特性。跨地域是指制度涵盖了全国地域的社会治安,一体化制度是趋势。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人和物频繁流动,跨地域的治安事件、案件日益增多,地域合作治理成为常态,传统的属地管辖治理不再是主流,比如网络诈骗治理往往涉及多个省甚至跨国警务合作。传统的属地管辖治理对机制、体制的要求和限制禁锢了治理效能的发挥,而现代治安共同体的治理制度从建立之初就立足于全国地域的一体化,互通与合作是其基本要求,能较好地应对日益增多的地域合作治理。跨行业是指制度涵盖了治安治理涉及的各行各业。治安问题是较为突出社会问题在各行业治安领域的体现,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居乐业有较大影响。不同行业规则、规制不同,行业自治力量在应对治安问题时的现实表现不同,而自治力量作为多元治理主体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可遵循的统一制度作为其现实表现的行为准则,现代治安共同体制度的跨行业性就成为行业自治的必然。
现代治安共同体制度互通的关键在于多元治理主体权责的统一和实施。现有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的联动、合作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有无完善互通制度,而是政府相关部门、行业权责有无一体化及其落实问题。制度互通中的权责一体化是指社会治安治理“管”“控”“治”三大权责中“管”“控”的联动和合作不受区域、行业限制,而“治”仍然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借助现有的大数据平台,多元治理主体中的执法机关是“管”“控”权责履行主体,社会力量和公众协助和配合其完成,而“治”权责由多元治理主体在平等、合作和共赢基础上共同完成,是共治和自治的统一。制度互通的多元治理主体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对跨地域、跨行业的治理问题履行“管”“控”权责,该“管”“控”权责不同于属地管辖权中“治”权责,因此,不违背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社会力量承担道德义务的法治基本精神,不受属地管辖权限制,符合现有法律的规范要求。
现代治安共同体的技术智能,即智能化技术在现代治安共同体中的运用,指在大数据智能技术基础上,多元治理主体采用参与式治理和多元共治方法,实现智慧化共同体警务目标的现代社会治安治理方式[13]。技术智能指出了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发展方向,顺应了国家大数据建设和互联网Al 技术发展趋势。现代治安共同体为跨地域、跨行业的一体化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社会治安治理领域的实践性应用,借助大数据平台智能技术实现治理是其有别于其他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重要特征。技术智能有部分智能化和全部智能化之分,现代治安共同体的技术智能是在部分智能化基础上更高层级智能化,甚至实现全部智能化。
借助大数据平台实现技术智能已成为各地智慧警务的常见做法,在当前社会治安中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能。新冠疫情下流动人员的防控治理、城市街道上交通违停抓拍的警示治理、警综平台警情的实时推送等,都是大数据平台技术发挥智能化的现实体现,对社会治安有序和人民安居乐业有促进作用。随着国家大数据技术的进一步提升和平台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的更加完善,现代治安共同体的技术智能将被赋予更深远的现实内涵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现代治安共同体是跨区域、跨行业的一体化治理模式,较为切合当前社会治安治理实践,其建设受多元治理主体理念转变与现实社会诸多束缚双重影响,这些影响因素主要为多元治安治理主体观念、大数据平台技术和治理方式,决定了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社会治安治理都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式存在并给予了公安机关治理主导的“角色”定位,社会治安治理使公安机关主责的观念深入人心,除公安机关外其他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度不高,这种治理权责匹配不相当的现象造成了社会治安共治效果不够显著[14]。随着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体系,时代的呼唤促使社会治安在已有治理层面上迈出变革的步伐,现代治安共同体作为创新模式应时而生、顺势而上,得到大力发展。但是,在共治模式下,社会治安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度、贡献度如何界定?主业、副业如何划分?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和国家法律层面都没有作出相应规范,社会治安多元治理主体有些无所适从。这不但涉及观念转变问题,而且关联观念引导下的社会治安多元治理主体实施把控问题。
人的行为受行为执行者观念支配,观念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行为结果[15]。观念转变是治理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正确的治安治理观念可以引导现代治安共同体向更有利于治理目标实现的方向前进;反之,则有可能使治理效能与治理目标渐行渐远甚至背道而驰。个体观念转变受自身因素和环境因素双重综合作用影响,自身因素是主观的,环境因素是客观的,客观决定主观,个体在改变不了环境时往往会随着环境变化而改变自身以更好地适应环境。所以,现代治安共同体多元治理主体的观念转变更多地受客观环境的制约,而客观环境包括社会相关机制、体制、经济发展状况等,以及社会其他个体的观念、理念、看法、支持度等,因素众多、关联复杂、相互作用,对个体自身观念影响较大,要试图做出转变较为困难。
现代治安共同体多元治理主体观念是否转变势必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发展。2021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期间,就民生改善、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方面指明了高质量发展的“三个向度”,即方方面面总要求的实施力度、所有地区发展要求的空间广度和长期坚持要求的时间维度[16]。作为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现代治安共同体,其高质量发展也受“三个向度”影响,即本区域治安共同体主体价值认同,跨区域、跨行业治安共同体主体价值趋同,不同时间维度治安共同体价值延同(延续相同),三者共同影响着社会治安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借助大数据平台,现代治安共同体可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一体化治理,但现行的技术智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化,而只是实现了智能化的部分功能,并且大数据滥用现象还时有发生,对技术的智能化产生不利影响。而社会治安共同体的智能化应是真正具备了社会治安治理“智慧”的、“想人所想和急人所急”,能解决治理一体化难题的智能技术,目前与大数据平台现有技术还存在差距,制约了平台技术智能的发展。
一方面,现有的大数据平台只是实现了智能化的部分功能。警综平台集成了公安机关主要警种各个业务平台的功能,基本实现了区域范围各警种网上办案和跨地区业务协作的功能,这些功能是依靠平台基础数据信息分析实现的,所以信息的实时性是保障平台协作功能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但是该平台基础数据信息实时更新借助的是“一标三实”采录系统,该系统却需要基层派出所民警和辅警通过打电话方式每年逐一核实和上传相关数据信息,不能做到相关单位信息采集的实时录入和更新,加之工作量繁重、效率低下,大大降低了平台技术的智能化特色。新冠疫情下人员防控治理中,大数据对人员活动轨迹只能定位到地级市,县级市或者乡镇的人员活动轨迹却不能很好地捕捉,实现不了真正意义上的精准防控,这是大数据平台技术自身不足带来的影响。
另一方面,现有的大数据平台不能有效避免数据滥用现象发生,制约了智能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提升。现今大数据在公众的社会生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公众利用大数据构建的各类各级平台实现了购物、看病、旅游、学习等方面的便捷。但是,大数据这把“双刃剑”的弊端也逐渐显现,比如大数据滥用问题。工信部、发改委等国家部委三令五申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规制,但该现象仍屡禁不止,大数据杀熟被选为2018 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随后,国家逐渐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期待从法律层面上对大数据滥用现象进行规制: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 年8 月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 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在2021 年12 月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于2022年1月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大数据滥用现象对社会治安治理领域推广大数据技术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少数城市智慧小区建设时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就遭遇了小区住户大范围的不配合甚至抵制现象。他们认为这种人脸采集设备保障不了人脸信息的被滥用,其认识的根源主要基于购物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房产企业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学习平台违规收集和出售个人信息等滥用大数据不良现象的共识导致。即使近两年新冠疫情下单位和小区强力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智慧小区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普及率仍然较低,使用效率不高。
治理方式是实现治理目标的关键要素,其表现出复合性、信息性和智能性特征[17]。近些年,国家对社会治理方式非常重视,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被赋予新内涵。早在2013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结合、“精准化、精细化”的社会治理方式。2021 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基层社会治理制度、治理能力、群众自治、法治和德治、智慧治理能力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紧扣时代特征的、多样化的、智能化的社会治理方式不断呈现,给社会治理领域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构建起了更为完善的、从上到下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
作为社会治理组成部分的社会治安治理,其治理方式的实施对“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安治理目标的实现有决定性作用。按照国家赋予社会治理方式的内涵,现代治安治理应该是一种涵盖全国地域和跨行业领域的一体化治理,借助大数据平台具备智能特征的专业治理,融合法治、德治、共治、自治、智治等多种治理手段的综合治理,即现代治安共同体模式。当前治理实践中,社会治安借助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城乡之间、不同区域、行业的一体化和部分智能化治理,也融合了法治、德治、共治等多种治理手段实现了综合治理,但还不是彻底的、完全意义上的一体化、智能化和综合治理。比如现今城乡二元壁垒在某些地方、某些行业领域还客观存在,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公安机关不同警种之间都不能做到信息资源的完全共建共享,这样的城乡一体化治理仅限于治理的某些方面或者某个专门领域。又比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而个别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治理中却长期存在“主”“辅”交替的问题。虽然社会治安治理充分体现了治理方式的复合性、信息性和智能性特征,但与国家赋予社会治理方式的内涵还有差距,这种差距制约了现代治安共同体在整个社会治安治理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现代治安共同体是紧跟时代发展且较为切合当前社会治安实际的治理模式,建设较为完善的现代治安共同体是社会治安治理现实所需。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建设,既要综合考虑多元治安主体的思想、观念和理念的转变,又要考量中国社会治安现实情况和社会治理中技术发展的趋势。在当前大数据建设背景下,基于大数据的现代治安共同体可以从把握向度、突破限度和建立维度三个方面去实现建规立制与融合发展并进。
对于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建设,多元治理主体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马克思说:人是由思想和行动构成的,不见诸行动的思想,只不过是人的影子;不受思想指导和推崇的行动,只不过是行尸走肉——没有灵魂的躯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18]。公众做任何事情都是先有思想然后有行动,并且正确的思想才有正确的行动,积极的思想才有积极的行动,统一的思想才有统一的行动。从思想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公众无一例外地在人生之路中不断重复着这样的历程。多元治理主体思想认识的统一是确保现代治安共同体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社会治安治理非公安机关一家之事的观念、共治共建共享的理念、跨区域和跨行业一体化社会治安的做法均是多元治理主体统一思想认识的重要内容。在统一思想认识中,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不可少,是凝聚多元治理主体行动指南的关键和核心力量。思想统一和理念形成后,多元治理主体的行动才有了前进的方向,这是社会治安治理向度的把握问题。多元治理主体进行社会治安治理有了正确方向,才能更快地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目标。
多元治安治理主体在进行现代治安共同体建设时,必须明晰各自的权责范围。由政府以法律条文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多元治安治理主体自身承担的责任和拥有的权限范围,规范自身的参与度、贡献度衡量标准,界定主业和副业问题。德国著名作家歌德说:“责任就是对自己要求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19]有爱才有共鸣,有责任才有灵魂。多元治安治理主体明确了自身权责范围后,才会真正从心里和灵魂上承担起治理责任,才会有更好的治理效果。政府在明确权责时一定要有一体化的思维,既要考虑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又要突破权责的区域和行业范围限制,更要统筹不同地域和行业治理主体的关联性和一致性。特别要注意的是多元治理主体的权责范围不要出现交叉和重叠现象。历来的经验说明,职责权限交叉和重叠难免出现“踢皮球”现象,最终导致权责脱节而责任没有人去承担。
现代治安共同体建设借助大数据平台实现智能化,突破现今技术限制谋求更多的智能化技术运用到社会治安治理中,将是提升其覆盖度和长远发展的重要路径。智慧警务是信息时代孕育和发展的现代警务新模式[20]。大数据平台在社会治安治理应用中的智能化缺乏和数据滥用问题,容易导致智慧警务推行中公众的阻扰和不配合问题,可以从完善大数据平台本身来谋求融合度更高的智能化技术,提升公众对大数据技术的信心和配合度。
现代治安共同体建设中大数据技术运用智能化的缺乏,一般是技术本身智能化程度不够或者技术应用领域不完全融合造成的,应对症下药地去提升智能化水平。人工智能技术是当前国内外研发机构研究的热点,也是各个国家技术发展拟突破的重中之重,技术领域涵盖广、发展快是其突出的特点。大数据技术研发团队应具备开放性思维和广纳百川胸襟去吸收国内外AI 技术的最新成果并用于提升大数据平台的智能化。同时,针对技术应用领域的不完全融合,大数据技术研发团队应加强与应用单位、公众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调查、论证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和广泛性,随时解决应用中的各种不融合问题,提升应用单位和公众对大数据平台技术的信任度。现代治安共同体建设中大数据技术的滥用问题,实际上是大数据的安全问题在应用领域的客观反映,应提升大数据信息安全防控机制的有效性。安全防控机制不仅包括信息的安全存储机制,还包括信息不被盗用、篡改、传播等保障机制。除了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制以外,大数据平台研发团队和应用单位也应加强信息数据合理使用和禁忌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大数据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的相关政策、法律规范,特别是滥用、盗用、篡改、传播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让公众对滥用数据行为敬而远之。
按照国家赋予社会治理方式的内涵,社会治安治理运用的方式有法治、德治、共治、自治、智治和善治,也即现代治安共同体建设可以采用法治、德治、共治、自治、智治并进的融合治理方式,并实现善治的终极治理目标。韩非子在《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讲的就是法治对国家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德治是中国古代就存在的治国方式,是基于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行为规范,在现今社会治理中也是重要的治理方式。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共治和自治针对的治理内容不同,单个治理主体在自身领域范围内对有些不涉及其他治理主体的治理内容可以采用自治的方式实现治理;对绝大多数治理领域范围的治理事项一般需要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协作和合作,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和共享治理成果,这就是共治。智治是数字中国建设后兴起的与大数据技术运用密切相关的治理方式,是提升治理智能化的治理方式。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的盛世,即政通人和、百业兴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等,这就是善治。现代意义的善治就是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社会共治和礼法合治[21]。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和智治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整个社会治安治理的善治。
现代治安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五种治理方式的融合运用以拓展更广阔的政民共建空间。在多中心治理理论引领下,在社会治安治理的现代化道路上,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摒弃以往将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公众视为管理客体、治理对象的错误思想,让非政府力量真正成为治理主体。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公众应该积极培育社会责任感、增强参与意识和秉持探索精神。为使非政府力量能够更多和更好发挥社会治安治理的效能,政府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为非政府力量有效参与提供政策保障。同时,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确保非政府力量成为治理主体的同时,又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提升社会治安治理水平。当前,精细化治理已成为社会治安治理必然趋势。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用于公安工作领域,能够大大提升公安工作决策的能力和水平[22]。在现代治安共同体建设中,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理念,切实让非政府力量感受到治理的精度、温度并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借助大数据平台让治理延伸到社会的不同领域和各个角落,逐步提高社会治安治理的水平和效能,最终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