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严严
(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730000)
2020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要求全国交通基础设施资产于2021年底全部入账核算。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对收费公路的资产核算规则仍不够明确,公路经营企业对收费公路资产入账方式、是否计提折旧(摊销)及折旧(摊销)方法等方面操作也不尽相同。本文对收费公路资产常见的入账方式和折旧(摊销)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按照收费目的不同,一般划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定义,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及使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建设的公路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1]。
政府还贷公路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投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通过设立交通集团公司作为收费公路建设主体实现;经营性公路以经授权的国内外经济实体为投资主体。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等,尤其对财政性资本金投入依赖性更强;而经营性公路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与市场融资,更依赖于非财政性资本金投入,一般都是由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主要目的是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的本息;经营性公路收费主要目的是通过车辆通行费收入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2]。结合风险回报原则,投资者回报要求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所以通常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标准低于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或者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短于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
2021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末,全国收费公路里程18.76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528.07万公里的3.55%。其中,高速公路16.12万公里,一级公路1.76万公里,二级公路0.75万公里,独立桥梁及隧道1329公里,占比分别为85.9%、9.4%、4.0%和0.7%。收费公路里程中,政府还贷公路里程8.60万公里,占比为45.84%;经营性公路里程10.16万公里,占比为54.16%[3]。
现行会计政策对公路路产入账方式的相关规定不是非常明确,行业内也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不同公路经营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折旧(摊销)政策,按照自身对收费公路及财务方面的考虑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政府还贷公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部分政府还贷公路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核销公路建设拨款,不予资产入账;另一部分及企业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主要以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经营性公路,按照《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等),无形资产核算公路经营权[4]。实操中,一部分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公路基础设施,另一部分公路经营企业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公路经营权。
一般来说,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自建的公路,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受让经营权的收费公路。
此外,还有少数企业将以特殊模式建设或运营的路产计入长期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例如:其一,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部分路产以BOT模式建设运营,每年获取固定的政府回购收益,公司将该部分路产计入长期应收款,将其余路产均计入固定资产;其二,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已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路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将余路产均计入固定资产。
收费公路企业在路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上亦存在较大差别:根据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出具的一份报告,通过对已覆盖的79家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进行梳理,其中,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共68家,占全部样本企业86.08%;不计提折旧(摊销)的共11家,占全部样本企业的13.92%。在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中,有13家企业仅对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对政府还贷性公路不计提折旧;在所有不计提折旧的11家企业中,其中9家企业仅有政府还贷性公路。由此可见,大部分企业主要对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摊销)。
实务中常见的折旧(摊销)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按照实际车流量法(工作量法)计提;第二类是按直线法(年限平均法)计提;第三类是对不同的路产分别采用不同的折旧(摊销)方法,例如在入账时,将收费公路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公路资产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并分别采用直线法摊销和车流量法折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经营性公路和政府还贷公路的实物资产均按照基础设施资产形态入账[5]。对于公路经营企业而言,无论是自建或是受让取得的公路资产,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是附着于公路资产的公路收费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权,不是公路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其资产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核算。
从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看,无论是公路经营企业自建公路或是受让的公路,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都是公路收费权,并非长期拥有或占有的公路实物资产,公路资产及构筑物的真正所有权都归属于国家。
从收费公路资产价值管理角度来看,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公路建成通车后,持续提供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良好维护使得其性能能够永久维持,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使用到寿命期限需报废。理论上讲,在当前我国公路养护规范要求下,由于公路建成后路基工程是可以永续使用的,路面也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公路性能能够得到持久维护,符合不计提折旧的条件。
从收费公路资产价值变化情况来看,为保证公路正常使用性能,通常需要对公路实施大中修,预防性养护及水毁抢修等措施,通过局部大修使公路达到可持续使用状态。这些中大修工程投入金额较大,能够使公路保持一年以上完好使用状态,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实际中,收费公路资产的期初价值小于其期末价值,净残值大于原值,如果计提折旧,折旧额为负值[6]。因此,本文认为公路经营企业将收费公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比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更合理,相应地选择最贴近经济利益实质的摊销方法更加符合经济实质。
折旧(摊销)政策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利润表的影响。公路经营企业在选择折旧(摊销)政策时,通常会结合税收政策、盈利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容易出现在盈利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摊销),在盈利水平较低的情况倾向于仅对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摊销)甚至不提折旧(摊销)的情况,存在利润操纵的嫌疑。
二是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如果公路经营企业不计提或者少计提折旧(摊销),则会通过盈利的增加进而增加权益和资产,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低估以及资产的增加,且这种影响会随时间逐渐积累而影响企业资本结构。
三是对公路经营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虽然部分公路经营企业对政府还贷公路甚至对全部路产均不计提折旧(摊销),但总体上,收费公路企业折旧(摊销)总额仍然很大,所以行业普遍存在经营性现金情况较好但盈利表现较差的情况。
四是折旧(摊销)政策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实际偿债能力影响并不显著。
综上,本文在公路经营企业路产入账和折旧(摊销)政策方面形成了以下观点。
无论是政府还贷公路还是经营性公路,公路经营企业自建或者通过受让的公路资产,取得的都是公路收费权,并非长期拥有或占有的公路实物资产,公路资产及构筑物的真正所有权都归属于国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中定义及确认要求,即:第一,收费公路是属于公路经营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公路经营企业取得公路收费权后,与公路收费权有关的经济利益(以通行费收入形式体现)是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三,公路收费权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主要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收费权产生的预测通行费收入的收益现值。因此,公路经营企业路产入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核算。
1.政府还贷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路产确认为无形资产不需要计提摊销,本文认为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政府还贷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尤其是政策性银行贷款,也属于国家为基础设施建设所投入的资金,同时,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届满后,需由公路经营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相比较一般工商企业的无形资产是需要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通过摊销的方式将投资成本进行逐年收回,与收费还贷公路有本质区别。本文认为,由于政府还贷公路最终需要移交政府,不需要通过摊销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因此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资产无须进行摊销。
二是公路经营企业对于政府还贷公路轮番进行大中修或者养护,保证公路资产的价值。而一般工商企业进行无形资产摊销的主要是为无形资产更新提供保障,与公路经营企业也存在本质区别。公路资产实现对无形资产价值维持和恢复一般是通过局部轮番大中修等方式,如果再采取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可能产生成本重复确认的问题。
三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主要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主要还款资金来源于车辆通行费收入扣减通行费支出的余额。本文认为企业是否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不会对企业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产生影响,因此计提摊销本身也就没有实际意义。
2.经营性公路
经营性公路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日常核算及摊销方法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企业选择的摊销方法应能反映与经营性公路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可以依据企业对于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测情况分别选择直线法(平均年限法)与车流量摊销法,但均需要正确反映经济利益实质。
具体来说,公路建成通车后,车流量通常会受到政策原因、周边地区经济状况、交通管理、其他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一次性准确预计未来较长时期的车流量,即便预测未来车流量,实际车流量与预计车流量一般也有较大差异,在不能可靠确定未来一定时期车流量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摊销比车流量法更合理。但当未来车流量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摊销方法,并同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例如,当经营性公路建成运营一定时间之后,交通量逐年增加达到中期饱和状态并基本平稳。此时,应当将车流量摊销法作为摊销方法,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满足会计准则中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是否采用车流量法摊销取决于企业是否能够对未来的车流量进行合理的估计,如果车流量预测不准,这种摊销方法就失去公允性。
应当注意,企业在运用车流量法时常综合考虑税收政策、盈利水平等因素,容易出现调节当期利润的情况,相应地也就更容易受监管部门及相关制度限制,所以,企业在制定摊销方案时,应当遵照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最贴近经济利益实质的摊销方法,也应限制备选方案,提高同行间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收费公路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公路经营企业也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他工商企业的业务特点,其业务特点影响着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式。
目前适用于收费公路的理论研究和会计制度还相对滞后,公路经营企业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主观随意性,这就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收费公路建设及公路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会计核算制度和规范行业管理政策,各部门及公路经营企业规范执行,将有利于收费公路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