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治国,赵世桥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要求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更赋予知识产权保护关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安全这一新的时代内涵。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技术类案件中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更是相互交织[1]。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基于技术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事实的查明需要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司法鉴定类别。无论是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是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司法鉴定意见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都至关重要,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早在2007年,有学者曾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2]。然而,此后鲜有学者针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展开深入研究。那么,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演变?发展过程中遵循着怎样的演变逻辑?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是否具备正当性?以上问题是破解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困境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无论对于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还是对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鉴于此,我们在全面梳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历程并进一步揭示其演变逻辑规律的基础之上,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正当性、发展困境及其成因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尝试探索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路径,进而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始于20世纪初期,前期发展曲折,进程非常缓慢,且主要以法医类鉴定为主,改革开放后司法鉴定事业才得到长足发展[3]26-27。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历经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发展过程中遵循着特定的演变逻辑。
根据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以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可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演进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1978—1997年期间公检法机关分散管理下的基础奠定阶段,1998—2004年期间混合管理下的初步探索阶段,2005—2017年期间统一登记管理下的快速发展阶段,2017年11月至今行业管理模式下的清理退出和探索重建阶段。
第一,分散管理模式下的基础奠定阶段(1978—1997年)。纵观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私权观念匮乏并难以产生适合知识产权制度生存的土壤。直至改革开放初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发展舞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无形财产才能作为商品顺利实现其财产价值[4]。此后,随着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保护产权、崇尚创新的法律制度环境逐步形成。1994年,为促使科技活动中的技术纠纷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将技术问题委托相关专家进行查明鉴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相应的鉴定技术规范、鉴定机构的选任标准以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5]12-15。同年,科学技术部成立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技术合同的技术鉴定。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主要由公检法机关直接设立和管理,专为公检法机关提供服务,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以及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均难以保障。但是,公检法三机关分散管理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我国后来面向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1)就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发展演变进程来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包括三类:一类是公检法机关内部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一类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一类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社会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本文重点围绕面向社会服务的社会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展开研究。。
第二,混合管理模式下的初步设立阶段(1998—2004年)。1998年,司法部开始承担指导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职责,拉开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序幕[6]。2000年10月19日,我国第一家社会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经司法部批准设立。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针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自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初步设立。2000年12月13日,科学技术部出台《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科技成果鉴定制度,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社会化(2)参见科技部2000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www.most.gov.cn/ztzl/jqzzcx/zzcxcxzzo/zzcxcxzz/zzcxgncxzz/200512/t20051230-27344.html,2022年8月20日访问。。此后,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等依托高等院校优质资源所建立的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机构纷纷设立。由于大量依托政法部门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依然存在,且这部分鉴定机构仍然归公检法机关自行管理,因此,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管理制度方面呈现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和公检法机关分散管理并存的混合管理模式。然而,尽管这一时期有不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归公检法机关内部管理,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导工作,为其以后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作了初步探索,并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第三, 统一管理模式下的快速发展阶段(2005—2017年)。 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 自此司法行政机关正式开启了建立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进程。 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明确要求妥善处理技术事实认定, 强调充分发挥技术鉴定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作用(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https:∥www.pkulaw.com/chl/82256261d275fdb6bdfb.html,2022年9月15日访问。。 随着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一纲领性政策文件的出台,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步入快车道[7]。 2012—2014年期间, “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推动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多次被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 随后, 为满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 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开始审批设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 并将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逐步规范,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发展。 此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数量急剧增加, 截至2017年12月底, 全国有资格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共有87家, 鉴定人数量超过1 000人[5]。
第四,行业管理模式下的清理退出和探索重建阶段(2017年11月至今)。随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统一登记管理向行业协会管理的转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受到明显制约。这是因为,自2017年11月起,为集中资源加强对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以下简称“四大类”)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不准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类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准入登记[8]。2020年,司法部又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将已经登记的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4)参见司法部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003/t20200331_207908.html,2022年9月20日访问。。截至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完成对“四大类”以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清理注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由于不属于“四大类”鉴定业务类别,因此也在清理整顿范围之内,清理后全国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知识产权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仅存6家,鉴定人仅有56名(5)目前我国拥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共有6家,分别为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山东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所、山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上述鉴定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数依次为18名、3名、5名、8名、16名、6名,共计56名。以上数据详见陕西省司法厅2023年6月20日颁布的《陕西省司法厅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公告》,http:∥sft.shaanxi.gov.cn/gk/jggq/cfjdjggq/72673.htm;山东省司法厅2023年5月22日颁布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更新〈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的公告〉》,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2305/4771488c-5540-4c38-afaa-b6d1f1444092.shtml,2023年6月21日访问。。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布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并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作出重大安排部署,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探索重建。具体而言,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9]。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10]。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将“加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能力建设,提升司法鉴定水平”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工程的目标任务之一[11]。2022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针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健全知识产权鉴定协同机制。2022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围绕协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鉴定机构名录库等方面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专业技术支撑的需求与日俱增,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断显现。通过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演变进程,探索制度变迁背后所遵循的特定逻辑规律,可为探索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具体路径提供基本参照。
第一,政策保障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变迁的外在动力。1998年之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尚未设立,1998—2017年期间,随着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司法部承担指导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科学技术部出台文件要求实现科技成果鉴定社会化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得以设立并快速发展。然而,自2017年11月开始,随着司法部关于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政策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缓慢。可以看出,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以及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和落实,直接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方向。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障,加强政策保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提供外在动力。
第二,法制建设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运行的根本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唯一的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文件,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属于其列明的司法鉴定类别范围之内,因此,自2017年11月开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被司法行政机关逐步清理整顿注销。究其根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制保障力度不足,是导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止步不前的直接原因。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制建设,从而赋予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合法地位,为推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持续发展以及有效运行提供根本保障。
第三, 统一登记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 1998年之前, 我国社会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处于自发生长状态, 发展速度缓慢。 此后, 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快速发展,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数量迅速增长。 然而, 随着2017年及之后司法部相关文件的出台并逐步落实, 大多数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被清理注销。 通过梳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40多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随着司法部承担对社会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指导职责而得以设立, 随后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管理而快速发展, 如今又随着司法行政机关清理整顿而逐步退出。 因此, 司法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四,技术体系支撑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内生动力。物质转移原理、同一认定原理以及种属认定原理是司法鉴定的三大基本原理,司法鉴定也正是基于以上理论才能实现对诉讼中有关专门问题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某种联系的准确判断[12]56-57。因此,专门科学知识和鉴定技术是司法鉴定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正是在严格遵循以上三大原理的基础之上,借助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协助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然而,自改革开放至今,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已历经了40多年的曲折发展,但是自始至终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技术体系尚未建立,而这也正是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未被纳入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范围、从而被清理注销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加强技术体系支撑,为激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不完善致使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面临实践困境,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推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质效的有效提升。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文件,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政策引领。无论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技术支撑的具体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所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制度建设的发展目标,还是《“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提升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水平的任务安排,无一例外地凸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高度重视,不仅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思想指导,还围绕制度建设、鉴定机构专业化建设、程序化建设以及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提出新的要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同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鉴定标准体系、协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部署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此外,随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出台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合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衔接机制不断发展。
尽管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取得了新进展,但仍面临实践困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难以适应时代要求。
第一,管理主体不统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可将现阶段我国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依法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受其监督管理的专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第二类是被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的从事知识产权鉴定业务的机构(6)参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https:∥www1.rmfysszc.gov.cn/Agency/Intermediary.shtml,2023年6月20日访问。,以及被纳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鉴定机构名录库的机构(7)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2021年3月31日颁布的《关于公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录库第一批入库登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单的通知》,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1年6月9日;2022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公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第二批入库登记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http:∥www.cnips.org.cn/a17858.html,2023年6月20日访问。。其中,只有第一类机构拥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且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第二类机构中除山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同时也属于第一类机构之外,其他机构不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且归行业协会管理,大多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类机构或事业单位。因此,目前我国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在管理主体方面存在不统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此外,第一类机构所包含的6家专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及其56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分布在陕西、山东两个省份,其他省份司法行政部门均已取消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管理,转由行业管理。因此,我国现阶段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极其缺乏,难以满足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专业技术支撑的需求,亟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第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水平有待提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就专门性问题进行事实认定的活动,本质上属于一项司法证明活动。尽管法律规则有助于促进司法证明过程中事实认定标准的统一,但司法证明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遵循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从而实现事实认定的科学化,因此,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同等重要[13]121。然而,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4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并未形成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在从事鉴定业务时更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判。此外,尽管现阶段我国绝大数省份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交由行业管理,但由于行业协会同样尚未制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致使行业管理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面临鉴定技术体系支撑不足的问题,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之所以面临发展困境,根源在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清理整顿政策实施与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技术支撑需求与日俱增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两个方面的不足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权威性较低。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鉴定意见公信力较低。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面临注销殆尽的风险,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列举的司法鉴定类别范围,因而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致使鉴定人员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只能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断。此外,纵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以及违反出庭义务等行为设定了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主体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也为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规范路径。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客体较为复杂,尤其是技术秘密往往关乎企业命运乃至国家安全,仅凭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实现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活动的有效约束,容易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较低。
第二,管理体制不健全,鉴定意见权威性备受质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确立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体现为准入管理、执业监督、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范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统一[14]30-31。然而,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这是因为,一方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然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将司法行政机关排除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主体范围之外的相关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权限混乱。另一方面,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及鉴定人转由行业管理。在行业管理体制下,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管理权限,而且个别省份司法行政部门也反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处于维持状态,限制其发展。此外,由于缺少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力监管,加之行业协会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职能方面的局限性,致使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水平及质量难以控制,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备受质疑。
目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范畴,且发展缓慢。然而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专业技术支撑的需求与日俱增,且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具备显著优势和特定功能,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具备正当性。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如图1所示)。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征,致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具备形式特殊、手段专业、范围广泛、类型多样等特殊性[15]23。数字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呈现出技术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信息传递以及技术转化成本大幅度降低,数字资源和数字产品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致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技术争议进行查明的机制,鉴定意见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因此,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需求与日俱增。
图1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数量统计(2016—2022年)(8)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16—2022年),https:∥www.cnipa.gov.cn/,2023年6月30日访问。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其鉴定结论更具客观性和权威性,相对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
第一,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以技术调查官、技术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证人为支撑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16]。因此,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技术调查官和技术鉴定这两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然而,二者又有所区别,缺一不可,且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17]。这主要是由二者的功能、意见性质的差异性而决定。一方面,技术调查官的主要作用在于缓解法官阅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方面的障碍,进而促进法官与鉴定人之间的沟通,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则是第三方鉴定机构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技术争议进行事实认定,二者功能存在差别。另一方面,技术调查官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意见性质也存在不同,前者的调查意见并不属于法定证据,而后者的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因而可以作为法官认定争议事实的依据[18]。
第二,具有不可替代性。自2019年起,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专业技术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开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的技术支撑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的建立完善,并不能当然取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是行政机关所主导的旨在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技术鉴定活动,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则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认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技术事实查明活动,二者鉴定主体、服务对象、功能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不可替代性。
第三,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更强。尽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知识产权鉴定都属于技术鉴定,然而由于三者鉴定主体、监管机构方面的差异性致使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更强。一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机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所作的技术查明活动,相对于由行政机关所主导的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其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更强。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质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授予,司法鉴定活动依法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鉴定,其鉴定意见的公信力更高且更具权威性。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有其特定的制度功能,不仅有助于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践中专业技术支撑能力的提升,进而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还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进而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此外,还对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长和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较弱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两大重点突出问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9]。因此,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准入管理规范、执业监督管理以及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仅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而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第二,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无论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还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乃至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科技创新能力是实现一切目标的根本保障。具体而言,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与国家创新体系密切相关,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提升有助于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而国家创新环境反过来则可有效促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根本在于通过构建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水平快速提升[19]。同时,科技自立自强有其自身理论逻辑,自主创新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有助于实现科技自立自强[20]。此外,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更有待于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21]。然而,有学者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科技人才集聚与创新环境复合系统协同度的地区不平衡性较为突出[22]。因此,数字经济时代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对于激发科研人员的自主创新动力、促进科技创新,进而推动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健全统一,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自2004年起,国家就设立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然而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只完成了针对“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如今,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知识产权诉讼实践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需求更是不断提升。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致使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健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数量急剧下降。这一方面反映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忽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疏离。因此,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进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健全,推动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数字经济时代,强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支撑的关键路径所在。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符合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总体布局和部署安排,极具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司法鉴定只有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23]。一般而言,司法鉴定供给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围绕法律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开展的司法制度创新[24]。因此,在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围绕法制建设、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信用监管等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制度突围与理性重构。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国家应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政策引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顶层设计,从而为促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提供外在动力。
第一,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政策引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应尽快制定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加快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以及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和主要内容,从而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试点,先试先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应指导司法部制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试点方案,列明试点要求,并支持满足条件的省份开展试点工作。鉴于陕西、山东两省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指导和监管方面积攒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可在相关地区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先试先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创新方面的经验做法,以便于为其他省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示范参照。同时,各试点省份应及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实施方案,推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创新从政策试点向制度示范转变,充分发挥其在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分散,专门法律规范缺乏,法制保障力度较弱。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确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科学公正,促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全国人大、国务院应当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清理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一,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全国人大应尽快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纳入其第二条所列明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之内,明确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赋予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合法性,从而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 制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促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制化、 规范化发展。 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水平, 国务院应在整合现有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 借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创新试点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构建, 促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法制化、 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相关配套机制的支撑,建议围绕管理体制和人才保障两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制配套建设,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挥实效。
第一,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作管理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发展演变进程的梳理,可以看出,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得以长期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应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并成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围绕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两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设。此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协作管理机制。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联合组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明确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同时,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技术指南》,细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明确不同类别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从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技术体系建设。
第二,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加快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25]。其核心内容之一就在于加快以律师、司法鉴定等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进而强化知识产权强国、科技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基础。因此,有必要通过人才培养机制和鉴定人员培训交流机制两个方面,加强对具备科学证据思维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才培养机制,理工科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其学科优势,创办知识产权学院,并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加快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二级学科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员培训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联合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与执业交流,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数字经济时代,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惩处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10]。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一项司法证明活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力度,对于提升鉴定意见的公信力进而促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信用水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信用信息平台,并将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记录和公示,促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信用监管,提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信用水平。
第二,创新监管手段,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并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重点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事中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对鉴定咨询、接受委托、鉴定意见的作出以及最后鉴定意见书的签发等各个环节的全程记录,尽可能降低执业过程中的风险,动态了解、掌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控制。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科技强国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具备正当性。然而,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所面临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限制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抓住时代机遇,破解发展掣肘,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必须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发展历程和演进逻辑的分析,结合发展需求、制度优势、制度功能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正当性检视,针对现阶段所面临的发展困境,认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需要从政策保障、立法推进、机制配套、信用保障四个层面健全完善。
同时,要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两套鉴定制度的关系,从而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专业技术支撑的现实需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技术支撑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的建立完善,并不能当然取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存在,前者是行政执法机关主导下的服务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技术鉴定,后者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的专业技术支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统一规则,各主管部门应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尽快在协同保护的原则下健全完善统一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使其能够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