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安全保障视野下的日本共有资源论

2023-09-04 23:30
文化遗产 2023年3期
关键词:自然村山林共同体

[日]菅 丰 著 雷 婷 译

一、绪 论

日本曾是“共有资源之国”(1)共有资源:日语原文为コモンズ,系英语commons的日语直译。本文沿袭作者著作《河川的归属——人与环境的民俗学》中译本(郭海红译,上海:中西书局2020年)中的译法,将之译为“共有资源”。需要注意的是,如下文所述,此术语所指代的不仅仅是“资源”本身,同时也包括管理、维护、利用资源的方式方法及其制度。另外,在本文之中为保持行文流畅或便于理解等原因,对原文コモンズ一词有“共有资源管理”“共有资源模式”等不同处理。。之所以说“曾是”,是因为在如今的日本,共有资源已经历巨变,不复拥有原先的重要地位。共有资源指的是“由多个主体共同使用、管理的资源,以及这种共同管理与使用资源的制度”。在近代化开始前,这样的共有资源曾涵盖日本人生活空间的方方面面;但进入近代之后,日本的共有资源或因国家政策而改变消失、或因经济变化而自行衰退。然而,即使经历了近代的巨大变革,共有资源的存在意义仍未消失。不同领域的研究者都认识到了“共有资源”的发展价值,探讨面向未来对其进行再建构,并将其运用到有效社会系统之中的可能性。

现代社会中,围绕自然环境与资源,“私(个人)”与“公(官方/政府、国家)”双方均保持着强大的权力和影响力。依照新自由主义的政治逻辑,本着“政府不应干预经济与社会自主性”这一看似无可指摘的理念,基于“私”的理性行为的自由竞争原则被放大了。而新古典经济学思想主张最大程度尊重基于市场经济的“私”之利益,由此催生了“原子化个人(social atom)”现象。像这样,在社会发展之中“公”或“私”极度凸显,社会制度设计集中于“公”或“私”两极之一,导致人类社会出现了不可逆转的等级差别,使人类生活越发动荡不安。

近年来,无论是现代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在全球扩张的新自由主义政治,抑或是新古典经济学理念,都引发了对其“过为已甚”的质问与反思。2009年,凭借共有资源理论的研究成果,美国政治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以非经济学家之身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正显示出这类反省思潮的影响。如今,处于“公”与“私”之间的“共”之世界——共有资源——正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它所蕴涵的发展前景与重要价值受到瞩目。现代社会正在发掘出共有资源的潜力:这一焕发新生的古老社会技法能够应对无法仅以“公”“私”区分的状况,也能够在过度趋向“公”“私”两极化的社会中发挥缓冲作用。

在考察日本的共有资源时,我们需要将以下两点问题纳入视野。它们看似不同,却是在日本社会基底互相连通的根本原理。

日本共有资源中首当其冲的重要概念是“入会(iriai)”。入会是一种以共同体为基础对山野河海资源实施共同管理与利用的体系。如同字面意义,这是由“加入、相会(混合、互相交涉)”的众人共同使用特定的山林原野资源并从中获益的日本式机制。在日本的传统共同体单位“自然村”(2)原文此处“村”字后注音“mura”,因日文“村”字可读作“mura”或“son”,自然村一词中的“村”字的正式读音原本也多记为后者,但为强调自然村与行政村的区别——即自然村为人们自然形成的聚落,而“行政村”则为官方从外部划定建立的村落——会刻意将自然村称为“mura”,下文同。本文中所提及的入会活动等共有资源管理,多以保有历史性纽带联系的自然村为平台展开,如后文中所提及的“塔下村”即为自然村——译者注。之中,村内的可食用动植物、可用作饲料或肥料的草料、生活所需的柴炭燃料、房屋所用的木石建材等等资源均由村内居民共同管理使用。如果当地实施的入会模式较为严格,则非自然村成员对该村资源的利用权甚至会严重受限。这种基本由共同体成员共同管理使用空间或资源的社会制度,可谓日本共有资源管理的典型代表,在国际上的共有资源研究之中也颇受瞩目(3)如M.McKean,“Management of Traditional Common Lands (Iriaichi)in Japan,”in Making the Commons Work:Theoretical,Historical,and Contemporary Studies,eds.D.Bromley,et al.(San Francisco: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Studies,1992),63-98. 以及M.McKean,“Common Property:What Is It,What Is It Good For,and What Makes It Work?”in People and Forests:Communities,Institutions,and Governance,eds.C.Gibson,M.McKean,and E.Ostrom (Cambridge,Mass:MIT Press,2000),27-55.。

第二个重要问题则牵涉到“涵盖整个共同体的共同观念”。传统的日本共有资源研究主要以上述的入会问题作为题材,其研究对象通常是局限于共同体内一部分的共用空间“入会地”,以及在此范围内所发生的、仅占共同体生活一部分的共同活动。然而,入会所体现出的仅是自然村整体共同观念的冰山一角。入会、以及在更大范围内涵盖整个共同体的共有资源管理模式,迄今保护着日本各地域社会居民身边的自然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4)关于地域社会共有资源的既往研究,主要基于实际田野调查论证了共有财产制度(common-property systems)在社会中发挥着下列多侧面的效能:1.生活安全保障(livelihood security);2.保证资源使用权平等、调解纠纷(access equity and conflict resolution);3.生产模式(mode of production);4.保护资源(resource conservation);5.维持生态可持续性(ecological sustainability)[F.Berkes ed. Common Property Resources:Ecology and Community-Base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ondon:Belhaven Press,1989),11-13].共有资源不仅能够保护资源,还有着保障人类生活安全的功能。、承担救济弱势群体的职责。

本文将从环境民俗学的视角出发,考察日本的“入会”以及培养出这一世界瞩目的共有资源的土壤——涵盖整个共同体的共有资源观念,探讨共有资源如何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并达成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它在现代社会中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二、“入会悲剧”论

说到入会,最先想到的通常是与山林原野相关的活动。生长在日本山村、农村的人们需要从山林原野获得日常生活必须的资源,这其中包括建材、薪炭、可充当肥料与饲料的植物,还有蘑菇野菜这类食物资源。采收这些资源的活动一方面作为习俗存在,一方面也随着近代法律的推行以“入会权”这种法律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

除了山林原野,其他地带当然也存在共同利用自然资源的现象:例如在河海湖沼中捕鱼采贝、或是猎捕鸟类等。它们同属维持共同资源与共同社会系统的共有资源管理,原是浑然一体的存在。只不过进入明治时代(5)明治时代:1868-1912年——译者注。后,法律制度改革使得这些共有资源遭到切分,在山林原野之外的地区,这类权利没有被划定为“入会权”。

例如,河海湖沼的鱼贝资源从前也实行入会管理,但如今法律上将这类资源相关权利定为“渔业权”。其中有一种“共同渔业权”与山林原野的“入会权”十分相似,是指共同经管使用某一特定水面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鲍鱼、蝾螺、海带、海苔等附着在礁石上的水生动植物的采收、在近海水面设置的拖网、定置网、鱼梁(一种围困鱼类的固定装置捕鱼法)等方式所行的捕捞、以及在河川湖沼这类封闭水域的捕捞等等(6)三俣学·森本早苗·室田武:《コモンズ研究のフロンティア―山野海川の共的世界―》,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8年,第41-42页。。事实上,这种形式完全可以称为河海湖沼的入会。

此外,鸟兽狩猎活动中也存在共同利用现象。日本明治时代,政府在编修近代狩猎法时对狩猎地使用的旧有惯例予以保留,在法律中规定了“共同狩猎地”。例如,1895年(明治28年)颁布的狩猎法第7条中规定,允许“以往依照地方惯例于一定区域内进行共同狩猎之人”继续使用该狩猎地,除枪猎之外的传统狩猎技术得到了共同传承。围绕狩猎资源亦存在入会式的利用与管理。另外,水资源也属于共用资源,种稻灌溉等以共同使用为前提的用水行为现在也被严格确立为“水利权”。过去,依赖自然的人们身处浑然一体的共同世界,也即“共有资源”的世界之中,以共同管理利用的方式使用资源。然而,随着日本近代化发展,生成了入会权、渔业权、水利权等不同“权利”,这些资源也相应地受到分割区别,变成了彼此独立的存在。

近代化甚至一度给这样的共同世界招致毁灭的命运。从19世纪末开始,日本导入法德等国的欧陆民法,制定了一部本国的近代民法典,其中规定了基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直接控制特定土地并从中获益的排他性权利从此受到法律保障,成为不可侵犯之权利。在法律所定范围内,土地所有者有权自由使用、处分土地并从中取得收益。随着这样的思想观念在社会中传播渗透,入会这类共有资源模式渐渐古调不弹。特别是在山林原野地区,入会管理业已随近代社会的发展而崩解了。

在日本,所有权相关的法学理论是以“总有”概念来理解入会制度的。与“共有”及“合有”相同,“总有”属于共同所有的形式之一,通常可定义为“一种共同所有形式,农、渔业共同体的成员遵循共同体的内部规范,对认定为共同体所属的土地(牧场、森林、河川、水流等)实行共同利用,无论成员如何变动,共同体的同一性维持不变,对该土地的支配权归属于共同体”(7)川岛武宜:《民法》(1),东京:有斐阁1960年,第136页。。简而言之,“总有”不承认各成员个别的所有权份额,因此共同体成员无权对所有物提出处分或分割要求。入会权即为这种共同所有形式的典型表现。一般而言,可以理解为管理处置所有物的权限归属“总有集团(如入会团体)”所有,其成员仅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官方”力图推进近代所有权法,而其所本的西方一物一权原则试图建立的是一个万物均可自由交换的系统,那么,从这样的“官方”立场看来,“总有”现象不啻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在明治时代,根据国家法律,入会地成为“官有地”,官有地上的入会权遭到剥夺,国家对农村生活的破坏持续进行着。

以建立近代制度为核心目标的许多政治与学术界人士将入会权视为旧时代的遗绪乃至陈俗陋习,对这种模糊不完整的权利关系持否定态度。例如,1915年(大正4年),大审院(当时的最高法院)判定,在新编入的官有地上废除入会权事属正当。著名法学家石田文次郎、我妻荣、植村恒三郎等人均对此判决表示赞同,可见当时学界的态度(8)宇佐美繁:《『入会権论』解题①》,奈良正路著《入会権论》,东京:农山渔村文化协会1981年,第9页。。其中,民法学的先驱大家我妻荣还就入会权之弊害作了下列论述:“首先,入会制度往往导致土地管理不善,绝对收益减少。其次,入会可能招致土地荒废(‘入会地将会荒芜’)、或是水源地毁坏酿成洪灾。再次,入会权恐将妨碍土地开发,降低其交换价值。”(9)我妻荣:《物権法(民法讲义Ⅱ)》,东京:岩波书店1932年(本文所依据的是1985年的新修订第4版),第431页。

我妻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经济衰退,交换经济扩张,交通逐步发达,入会权非但不复具有农业上的价值,甚至反会成为弊害。因此,考虑其弊害,出台整顿解除入会权的政策——也即废止入会制度——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是极其正当的。基于上述条件,他表示了对国家政策的支持。这种观点和政策让人想起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的“公地悲剧”理论(10)“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因“公地悲剧”的译名已脍炙人口,故此处沿用此译法,不另将其中的“commons(即日文的コモンズ)”译为“共有资源”——译者注。。

众所周知,美国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从资源管理研究与资源管理政策问题出发,极富先驱性地将“共有资源”(commons)作为一个重要概念提出。在1968年的《科学》期刊上,他刊载了题为《公地悲剧》的论述,其中给出了令人惊心的地球毁灭设想(11)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 162 (1968):1243-1218.。在考虑地球环境问题之时,哈丁警告大众,共有资源的管理模式将给人类带来悲剧性的后果。他用作模型的是中世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共有资源(公地),与日本的入会类似,这是一种地域性的共同管理社会系统。哈丁以之为“譬喻”“比方”,强调说明人类需要以地球规模进行资源管理、并控制人口与排放。此模型设想的是一种完全开放、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共有资源,其使用者出于经济合理的思维追求利益最大化,过度使用资源而导致资源崩溃枯竭。根据这一模型,哈丁提出,对资源必须实施彻底的统一管理也即国家管理,抑或是彻底的私有管理,如若不然,资源迟早会枯涸。可以将他的这一主张理解为“共有资源管理废止论”。

共有资源管理废止论提出后深入人心,并对后来的资源管理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此前三十余年已经提出“入会地将会荒芜”,主张“入会悲剧”并支持废止共有资源管理的我妻荣可说是极具先见之明。事实上,日本的入会地自近世末期(12)近世:日本历史时期划分之一,一般指的是从安土桃山时代(约为1573-1603年)开始至江户时代(约为1603-1868年)结束的这段时期——译者注。就逐渐开始被分割使用,而随着阶层分化,土地集中程度增加,入会习俗也日趋瓦解。时至近代,日本各共同体内部约束废弛,人口增多,因生活困苦导致用地过度开发,入会地最终便走向荒芜衰败。这样看来,上述的悲观看法确有一定道理。

然而,继哈丁后有许多共有资源研究者发现,所谓共有资源悲剧并非普遍现象,共有资源管理能够长期维持的“喜剧”状况也屡见不鲜。那么,“入会悲剧”理论也未必是对当时现实情况的准确描述,而是作者因对近代世界的建立与近代思想的扩张渗透全盘肯定,站在先入为主的立场上描绘出的“入会”形象。事实上,我妻荣也在之后的论述之中大幅度转变了立场,认同入会权能够救济“贫穷农民”——共有资源理论亦指出共有资源能够救济弱势群体——主张消除国家及各地方治理机构所制定林业、治山、治水政策之中的弊害,保留入会权,大力反对以公权力废止入会权。在当时,首先应当批判的并不是入会习俗中存在的瑕疵,而是近代社会经济的结构性变化、以及为应对此类变化而出台的政策本身的瑕疵。

尽管以我妻荣的思想为代表,出现了对入会表示肯定态度的思潮,但入会在政策上仍旧被定位为不完整的前近代社会制度。政策方向一如既往,主张解除入会管理、将之吸收进近代的所有权制度。为此,政府于1966年(昭和41年)制定了《促进林野入会地相关之权利关系近代化的法律》,像这样以“近代化”名义“整顿”入会的法律至今仍有影响力。近代化带来了以燃料革命、饮食文化改变等为代表的生活变革,从生计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激烈经济变革,及流动人口增加等巨变,人们对入会及此种管理方式下的资源依赖程度随之降低,导致入会渐渐失去现实意义,从这样的观点出发,支持在政策层面将其废止也是理所当然。

三、日本传统的共有资源与生活安全保障

日本各处以共同体为生活基盘的地域,曾围绕着种类繁多的资源发展出不同形态的入会模式。入会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生存得以长期维持,充实“人类基本需要(Basic Human Needs、BHN)”,实现“生活安全保障(livelihood security)”,并能够救济因各种情况产生的弱势群体。

以下,本文将以新潟县村上市大川谷地区(旧山北町)山林资源利用的方式为例,考察入会这种与当地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共有资源管理模式所具有的多样、多层次的形态。大川谷地区位于新潟县最北部,与邻县山形县相接。在江户时代,当地的自然村形成了一个名为“府屋组”的村联合组织。该地区境内山林所占面积达九成以上,除了名为大川的河流所经山谷之中的狭窄寸土,整块地区都没有可堪耕种的平地。因此在往昔,大川谷地区的居民唯有依赖背后广袤的青山与隘谷中流淌的河川生活。该地区原有的行政单位名为“大川谷村”,于1955年(昭和30年)因村落合并成为“山北村”。“大川谷村”作为行政单位是于1889年(明治22年)才因 “市町村制”(13)编制设定“市”“町”“村”为地方自治体的制度。通过合并与新增等方式成立了许多新的行政单位,例如大川谷村这样的行政村——译者注。实施而成立的,在此前的近世时代,在该地区作为整体性支配单位存在的是前述的“府屋组”组织。当时,大川谷地区的山林空间为当地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材料资源,支撑着当地人的生活生产。

首先,山岳是提供日常食物的重要场所,人们通过各种采集手段获取所需食材。当地山区资源极为丰富多样,仅是已得到确认的食材就有:楼梯草、猪牙花、紫萁、天香百合、日本大百合、蜂斗菜、蕨菜、食用土当归、刺嫩芽(辽东楤木)、野葛、日本薯蓣等数十种野菜;鸡桑、软枣猕猴桃、栗、紫葛葡萄、日本七叶树果、橡实、山核桃(胡桃楸果)、木天蓼等数十种树果;以及杉平茸(贝形圆孢侧耳)、油口蘑、舞茸(灰树花)等数十种菇类。当地居民除了现摘现吃,也会将大量采收回来的食材腌制、晒干后长期储存食用。不难判断,这些来自大山的食物资源曾经有着非今日可比的重要地位。野葛等食材能在荒年充饥救命,因此山岳同时也可谓一处储备空间,存贮人类维持安定生活所必须的食物资源。从前在大川谷地区,对这类获取野生植物的活动并不以自然村或地域区分管理,不论居住在哪一个自然村都可自由采集。对这类资源的使用管理采取完全开放模式,比入会模式更为自由。

其次,山岳还是采伐木柴的重要场所,这是不可或缺的日常燃料资源。在近世,这处山地的木柴由数个村落共同采伐使用。例如,在大川谷地区“塔下村”这处自然村内的山地,就并非独归塔下村所有,而是与府屋组(大川谷)中的其他村落共享的入会山地。塔下村的下游方向有一处名为“堀之内”的自然村,该村留存有1787年(天明7年)成文的《堀之内村指出明细帐(14)指出明细帐:日文即为“指出明细账”,是江户时代各村遵领主之命编写的记录本村各项情况概要的文书——译者注。》,其中记载:“本村所用薪柴之属,向来取自入会之塔下村、温出村、中滨村、府屋町。”(15)山北町史编さん委员会编:《山北町史·资料编》,新潟:山北町1987年,第222页。同时,大川谷地区近海的“岩崎”也留存有同年的《岩崎村指出明细账》,其中亦记载有“本村薪柴取自府屋组中滨、塔下二村。”(16)山北町史编さん委员会编:《山北町史·资料编》,第225页。由此可见,塔下村的山林以数村入会形式共同管理,其他村子的居民也能够采伐其中木柴。

再次,山岳也是提供保证生活安全必需资材的重要场所。在近世时代,大川谷各村曾辟有名为“组中用意林”的山林。这片林地专门提供府屋组各村的“川除普请”——即河道整修——所需的材料,其作用范围跨越自然村界,为整个“组”储备资源以防患于未然(17)山北町史编さん委员会编:《山北町史·资料编》,第222-227页。。由此可见,当时对木柴与治河用材这类资源的使用不囿于自然村范围,而是以地域为基础单位展开入会利用的。

并且,山岳还是提供生产活动所需肥料的重要场所。根据《塔下村指出明细帐》(成文于江户时代,具体年份不详)记载,“以草刈敷(将草木叶烧灼或水浸沤腐后用作田间肥料)作肥料时,于本村属地之山内刈草”(18)山北町史编さん委员会编:《山北町史·通史编》,第248页。,由此可知,居民用作农肥的草是来自所居住的自然村山地。对于制作肥料所用的植物,入会利用的基础单位是自然村。

最后,山岳是提供商品物产的重要场所。烧炭所用木材采伐自诸自然村各自所有的山林,并不提供给其他集落的居民。另外,位于大川上游的自然村内,制盐所用的燃料木材(盐木)可作商品流通换取现金收入,但仅限自然村内部成员可以采伐,他村居民无权利用。同时,有居民会积极造林种植经济价值高昂的树木,这些林木即属于该种植者个人管理。漆树是一种与盐木同样重要的经济作物。大川谷地区在山间种植漆树取生漆与蜡贩卖的历史已颇为悠久,与盐木相同,这样的漆树生产区域也仅限自然村内部使用。据1696年(元禄9年)制作的《漆木御役木数村村扣帐(19)扣帐:日文即为“扣帐”,指记录银钱出入、借贷等项的备忘账目——译者注。》复制本所记载,在塔下村,只要缴纳名为“漆定纳”“蜡定纳”的税金,村内各户便可取得漆树栽培权。(20)山北町史编さん委员会编:《山北町史·资料编》,第283页。但是,漆树本身虽为个人所有,漆树生长的地面也即山上的土地,却不由个人占据。在自然村的入会山岳中,仅限在土地表面上滋长出的资源归属个人所有。对于生长着烧炭木材、盐木、漆树等具有经济价值资源的空间,入会利用的基础单位是自然村。

在近世,对山林资源的入会利用支撑着人们的生活;但进入明治时代后,这种制度迎来了巨变:以自然村或组等共同体为基础单位的入会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以个人为基础单位的私人利用模式。

1827年(明治5年),明治政府发行了“地券(21)地券:在明治时代(1868-1912年)由政府发行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译者注。”,次年,伴随地租改革(22)地租改革:日文为“地租改正”,是明治时代所实行的土地税制改革政策。主要改革内容包括由原先以收获量为课税基准改为以地价为基准、将以物品(粮食等)缴纳制度改为以金钱缴纳、将纳税者定为土地所有人等等。经由此次改革,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得到强化——译者注。,林野地带有了明确的“官—民”区分。在部分山林,种植漆树或人造林这类个人固定事业被允许存续,这些山林即归种植者所有;而未明确认定种植者的山林则归塔下村公有。这样,山林的所有权首次得到了明确划分。种植者及其种植行为易于认定,因此划分土地所有权时,像漆树、用作建材的杉树林这类人工作物就成为了判断林地是否属私人占有的依据。

1876年(明治9年),未经私人分割、编入公有土地的山林重新被划为民有,成为自然村的共同民有土地。其后,因1889年(明治22年)实施市町村制,塔下村失去了作为行政自治体的地位,原属该村所有的山林移归大川谷村管辖。自然村的财产被规模更大的行政单位接收,从前自然村对这些地块的所有与利用权利也随之不复存在。当时,塔下村的村民选择分割自然村的共同民有土地,将之分别纳为各户的私有地。

与田地不同,对山林的所有权意识向来十分淡薄,然而随着这一时期林野地带所有权得到明确,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作为商品更受重视,人们开始意识到山林的价值(23)山北町史编さん委员会编:《山北町史·通史编》,第405页。。因此私有化进一步发展,山林的商品价值也与日俱增。将山地视为共有资源的所有及利用观念已与经济方式一同彻底改变了,而支撑、促成这一变革的,正是国家政策与法律制度。山岳不是自然村的财产,应归属个人所有——在外部力量推动之下,这一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也在现实中付诸行动。

然而,虽说山地已归个人所有,但并非所有土地都会被分割给各家各户。以上述政策为契机,塔下村的共同民有土地被划分到了各村民名下,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山地仍属多人共同名义下的“共有林”。这些土地实质上归为“部落所有林(村属林)”,不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自然村成员均有权使用该地资源,部分保留了近世的山林利用形态。其后,新迁入的住家仍可分得共有林所有权,但户数达到19户时,塔下村停止新增共有林所有人。因此到了大正时代(24)大正时代:约为1912-1926年。——译者注。,共有林几乎尽数处于村子的19户居民名下,那之后无论是迁入村子的新住户,还是分家后的老住户,都不再获得分配。

1928年(昭和3年)9月,塔下村修订了村规《村并加入规约》,其中明文规定,对于新迁入自然村的住户,以其中第八条“凡共有名义之物事,如共有之土地、地面之出产,均不许其参与分割”为准处理。因此,新住户若想取得山林土地,唯有向拥有私人山林之人请求出让。时至今日,当地的共有土地依旧由这19户人家共同所有,固定资产税亦由这19户平均分配、共同缴纳。

然而,尽管这处山地业已经历了私有化,山中的资源却并非完全为某几户人家所独占,所有状态并不全然是封闭排他的。《村并加入规约》之中确实规定,新迁入村子的住户无权使用“地面之出产”,但事实上,后来的住户仍可收集杂树落枝等作为生活用柴,也可采收野菜蘑菇这些重要的食物资源。另外,竹子可制成除雪工具、小玩意、工艺品等,在当地也是日常所必须的资材,因此村中有特别圈定的“村竹山”,它尽管也由前述的19户人家共同占有,但后迁入村子的住户依然可以无偿使用此处的竹材。也就是说,尽管山林土地的私有化程度随近代化而加深,其所有权性质变得愈发封闭排他,但对于生活与生存所必需的资源,以往的共有资源式共同利用并未消失。

凭借入会也即共有资源管理模式,人们能有平等机会得到维持生活的各种资源,它起着保障人类生活安全的作用。然而进入近代之后,所有关系在政策上以“权利”之名被一再细分,从而将一部分人排除出“所有”的框架。但与此同时,在近代化过程中,私有制度的土壤之下,共有资源式的自然村观念仍未被遗忘。对于从近代所有制度所规定的“权利”之中被排除遗落的弱势群体——无财产者——而言,共有资源是提供救济的存在。

四、共同体整体的生活安全保障

共有资源能够保障生活安全、救济弱势群体,其实例并不囿于山林地带的入会管理。在流经大川谷地区中心的大川流域,传统的鲑鱼捕捞已有300年的历史(25)菅丰:《河川的归属——人与环境的民俗学》,郭海红译,上海:中西书局2020年。。在此同样有着围绕河川的“入会”,各集落处于严密组织之下,以自然村为基础单位,实施有着明文规定的共有资源管理(26)参见菅丰《川の景観―大川郷にみるコモンズとしての川―》,鸟越皓之编《讲座 人间と环境4 景観の创造》,东京:昭和堂1999年,第92-117页;菅丰《コモンズと正当性―「公益」の発见―》,《环境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1号;及上述《河川的归属——人与环境的民俗学》。。与拥有土地的多寡或是迁入村庄的先后无关,人人均可平等参与此活动。前文所述的1928年(昭和3年)的村规《村并加入规约》之中,也可见到“凡履行义务者皆可参与鲑鱼捕捞”的条文,此权利是分配给每一个集落成员的。这处渔业资源无疑极大地保障了流域居民生活安全,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救济。

另外,在大川沿岸河滩还有“河原畑(河滩田地)”存在,这是一种不完备、不彻底的田地,属于个人菜地,并无特定的组织或规则。然而,尽管不像鲑鱼捕捞那样有严密组织或明文规章,在其背后却自有一套传承至今的不成文的规矩,以一种松散的形式维系着“河原畑”的运作,正是这样松散而默契的“老规矩”约束着人们使用河原土地的方式。原本,积极耕种河原畑的主要是无地或耕地极少的居民,拥有较多土地的住户没有必要去特意开拓河滩处不安定的小块土地。这样,河原畑实质上是吸收了前述被排除到近代所有“权利”之外的弱势群体,起到了修正经济上阶层落差的缓冲作用(27)菅丰:《川が结ぶ人びとの暮らし―「里川」に込められた多様な価値―》,菅丰、福泽昭司、汤川洋司著《日本の民俗2 山と川》,东京:吉川弘文馆2008年。。

自然村这一共同体原本是处于近世“村请制”(28)在近世时代的日本,农村居民依托自然村(共同体)生活。通过“村切(16世纪时勘查并划定村庄境界等范围归属的政府行为——译者注)”,村庄的空间领域被明确划定,各村成为“村请制(指由村落全体而非个人为责任单位缴纳负担年贡等租役的制度,大致实行于江户时代的1603-1868年间。若个别村民未缴纳年贡,村中其他住民须负连带责任——译者注)”的基本单位,也即由一村之人共同负担年贡等赋税租役,并以村为单位执行法律上的管理、调查等行动。在统治者看来,村庄是统治农民的单位;而在农民看来,村庄却是维持生计所必须的共有制度的单位。上述“村切”与“村请制”等政策极大影响了个人的土地持有情况。自然村成为了加强生活及社会共同性的存在,而社会系统则基于这种共同性得以维持存续。“入会”正是以“村请”制度为基础,其中资源并非由个人所占有,而是原则上留作共同使用之备,参与利用者的范围可能广及一村乃至多村的居民。自然,近世时代也有许多分割并个别占有山地的实例,但比起家宅用地或田地等农用耕地,山地作为公用空间的色彩更为强烈。支配下的自治单位,进入近代之后,自然村以及其中滋生的共有资源都迎来了巨变,然而它原有的身影依然留存在如“所有”等近代建构的基石之下。换言之,即使土地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成为私有的土地与资源仍保留着惠及整个共同体的价值。这对日本土地所有的现实情况起到了独特影响,造就了“土地所有的二重性”。

在日本,若依照以一物一权为宗旨的近代法,则私有土地的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完全由土地所有者私人独占。然而事实上,这种私属权限在日本的地域社会之中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在“‘公’保障‘私有’”这一原理之下,理应已随近代化湮灭的共同体思维尽管藏头露尾却仍有残留。这就形成了“土地所有的二重性”,这是日本的共有资源管理在近代改头换面之后的实际情形。在日本的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很早已发现了这种与近代所有权相乖离的现实情况。

所谓“土地所有的二重性”,指的是尽管日本村落社会的土地已几近全属个人私有,但将其视作自然村所有的意识与观念依旧潜存。这种思考最初是由农村社会学者川本彰提出的。川本在前往富山县与奈良县进行实地考察时,注意到当地居民使用“领”与“领土”这样的民间语汇(folk term),由此展开了如下关于“土地所有的二重性”的论述:

自然村中的土地所有方式形态是怎样的呢?在自然村内,每家每户必须紧密依赖彼此才能生活,这就形成了以自然村为范围的“家”之联盟,而自然村的基础则建立在村子的土地——自然村的村产——以及每“家”的家产之上。某种意义上,是各家家产联合起来成为自然村的财产,也正因有村子为依托,各家才能保住自家之产。因此,自然村的土地所有关系逐年层积,极为复杂。村中土地所有关系可分为私有与总有(29)在日文中,“总有(総有)”这一词汇原本是对应德语“Gesamteigentum”在法学上的译词,这一术语是由德国法学者奥托·冯·基尔克(Otto von Gierke)提出的(川岛武宜:《近代法の体系と旧惯による温泉権》,《法学协会杂志》1960年76卷4号)。法学者、法律社会学者、法制史学者等,在日本的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的成型阶段首先对这一词汇予以关注。而川本所使用的“总有”概念,则是农村社会学、农村经济学的用语,其应用对象既然不同,定义与含义自然也有很大的变动。因此在理论交流之中,法学相关的社会科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可能因术语含义不同而产生歧义,从而于“总有”相关讨论中引发了种种问题。详见拙稿:菅丰《平准化システムとしての新しい総有论の试み》,寺岛秀明编《平等と不平等をめぐる人类学的研究》,京都:ナカニシヤ出版2004年,第240-273页。二类,然而这两者并非阴阳对立:私有关系中时刻留着总有的痕迹。……在空间上,是属于各家各户家产的私人土地,与自然村总有的山林原野、道路、水路等等一同构成了自然村的整体土地。所谓“自然村总有的土地”,并不限于划定的山林原野、道路、水路,所有土地都属于自然村全体总有。这就是“我们的自然村的土地”的意义。(30)川本彰:《日本農村の論理》,东京:龙溪书舍1972年,第138页。

土地在属于村民个人的同时,也是自然村全体的财产与资源,源自近世的这种所有形式与近代社会亦有相通之处,上述“私有关系中时刻留着总有的痕迹”这种自然村内所有关系形式正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是在近代所有权制度已被视作理所当然的社会之中,前近代的思维逻辑依然存在。

环境社会学者鸟越皓之更从日本这种“土地所有的二重性”之中解读出了更为新颖的现代内涵,认为其背后的原理曾帮助保障 “弱势群体生活权”及解决环境问题,也完全能够在未来继续发挥这一功能(31)鸟越皓之:《コモンズの利用権を享受する者》,《环境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号。。鸟越还将“土地所有的二重性”这一概念进一步发展,提出更着重于“利用”而非“所有”的新概念“共同占有权”(32)鸟越皓之:《环境社会学の理论と実践》,东京:有斐阁1997年,第68页。,尝试以此论述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共同占有权指“该地域居住的全体成员作为地域社会居民‘总体’所享有的权利”,旨在越过“所有权”赋予现代市民“利用权”。同为环境社会学者的嘉田由纪子也指出,日本的农村社会亦通行着同样的基本原理,并于此背景下解读出劳动与资源的循环利用过程中维持村落生活的生活保障原理(33)嘉田由纪子:《生活実践からつむぎ出される重层的所有観》,《环境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号。。

日本既往的共有资源研究主要关注在近代作为一种权利被定型的“入会”。其实,入会也只是共有资源世界的冰山一角,日本的共有资源管理模式将整个共同体囊括其中,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五、结语:现代日本的共有资源能否实现再建构?

入会在前近代曾备受重视,但现代社会中,其存在意义已在政策及法律层面受到否定。现代社会的人们已甚少依赖大山提供食物。通过市场经济,物资可从共同体之外、乃至遥远异国流通进入,人们也同样能跨越共同体与地域边界迁徙,人口不再固守一处,流动程度加大。生活安全保障与援助弱势群体的职责也在很大程度上由“公”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担负。因此,入会这种共有资源的存在意义遭到质疑也是在所难免。但入会至今仍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样的共有资源不单单能保障生活安全或援助弱势群体,同时还保证人人都可接触利用资源,调解围绕资源产生的纠纷,保护资源,并维持生态可持续性……这多种多样的效能已逐渐为人们所再次重视(34)请参见关于共有资源多侧面效能的前注。。

那么,在这个共同体式的社会连结已逐渐消解的“非共同体型社会”之中,日本传统的共有资源观念还能够发挥怎样的功用呢?即使在人际关系日趋淡漠的都市,它的意义仍未过时。建构起共有资源,也就能为建立起“健全的(尽管这个概念本身也十分难以界定)”共同体作出贡献。通过共有资源的构建,彼此之间没有血缘联系、历史上的地缘联系或感情联系等等关系的人们聚居的空间可能成为一个共同体。以往的共有资源研究均将目光集中于先天存在社会纽带的在地社会,以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共有资源作为研究对象。像这样作为共同体运作的社会从最初便有不同程度的组织性,即使没有明确的内部规则,也必定有众人皆知的约法三章,成员之间有着自然而然的交流联络。因此,在这样的社会可以生成协调顺畅的合作行为,并且,由往至今长期积蓄下的信赖、基准、关系网络等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能够保证社会生活高效率进行。在这样的社会中,建立在合作行动基础之上的共有资源自然能够较为顺利地生成持续。而对于原先并不存在这类纽带的社会,便需要从反方向着手:在一定范围的聚居区域内构建出共有资源,以之为中心便会产生合作行动,逐渐形成社会资本,从而强化及深化共同体的联结。建立共有资源、生成维系共有资源的合作行动,尽管这并非易事,却能使共有资源思想在现代更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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