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小觑的信用证操作风险

2023-09-04 01:40杨育灵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3年6期
关键词:单行受益人信用证

文/杨育灵 编辑/韩英彤

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该定义可见可能带来操作风险的环节、原因非常多且复杂,特别是在处理国际信用证时更是如此。独立性原则、抽象性原则是处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基本遵循,但这些基本规则在实务中经常会与作为贸易基础的公平、诚信交易原则发生冲突,如一方出现恶意利用规则、不讲诚信甚至欺诈等。此外,这些基本规则在实务中还经常面临与法律准则的矛盾,由于法律遵循的是因果关系,由采信动机加实际造成后果等之间的关系来判决,而不是遵循表面相符独立性、抽象性原则。因此,银行业务人员在处理国际信用证实务时更应小心谨慎,一定要多维度考虑,才能较好地规避操作风险。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22日,某食品公司向A银行提交开证申请,受益人为法国某出口商,开证金额为300000.00欧元,允许分批,数量金额允许5%增减,商品为羊奶粉,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60天(60 DAYS AFTER B/L DATE),自由议付,货物从法国港口装运,目的港广州黄埔港,最迟装运日为2021年10月31日,信用证效期为2021年11月21日,在受益人国家到期。单据要求为:发票、提单、箱单、分析证、产地证、健康证、ISPM15/IPPC证明。

A银行11月22日和11月29日收到交单银行催承兑的报文,经查A银行并未收到相关单据,因此A银行于12月1日答复对方未收到单据,请其提供相关快件号码以便追踪单据下落。12月3日,A银行收到来单,金额299700.00欧元。A银行经办人员发现该单存在诸多疑点:对方交单面函体现出单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而且注明单证相符,但其寄出的快件显示的收件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相差24天之久;提单的背面条款字迹明显偏暗;所有单据背面条款的底部都有一道黑线;健康证没有钢印痕迹。此时开证申请人来电告知A行,称受益人邮件通知他们正补制产地证、健康证及提单,但何时可以补制完成并不确定。申请人认为对方提交的单据为彩色扫描件而非正本单据,凭该单据无法清关、提货,且货物已滞港,要求A银行对外拒付。

作为开证行,银行业务人员非常清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抽象性原则的意义,况且交单行所交单据完全符合表面严格相符这一准则。开证行以交单是副本单据为由对外拒付可能马上会遭到交单行的反驳,且即便提交到国际商会仲裁也很可能会以失败告终。但从申请人角度及A银行发现的疑点来看,明显所交单据并非正本。如果银行业务人员还坚持单据相符对外承付也有违合理审慎的业务处理原则及诚信、公平、合理的交易基本准则。当然即便A银行以交单行所提交单据为副本拒付,也可能仍然要承担对外付款责任。

那么,基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情况一,正本单据是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七条开证行责任A款,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及UCP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条款,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情况二,单据是在交单行手中遗失,只要单据交到交单行时单证相符,根据UCP第七条A款,作为开证行还是要付款。当然申请人可以以交单行遗失单据造成他们无法及时提货引起的各种损失从法律层面向交单行寻求经济补偿。

基于上述分析,A银行无法判定交单行是否会强硬坚持单据表面相符及实际正本单据下落不明的原因不清,因此A银行于12月8日向交单行发报,询问其面函出单日期为11月5日,但快件收件日期却为11月29日,且其11月22日及11月29日却两次来报催承兑的具体原因;告知交单行经与先前到单比对,此次所交单据为彩色扫描件,且请受益人确认其待重新提交的产地证、健康证、提单;因货物已到港多天且已产生滞港费用,也请受益人及时答复并确认,以免产生更多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

12月10日,A银行未收到交单行答复。考虑到UCP600对开证行到单处理时间的规定,在和申请人充分沟通并取得他们对该案例的国际惯例适用条款的了解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A银行于当天以提交单据中非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为副本对外拒付。拒付后交单行未进行反驳。这也充分证明了A银行对该案处理的合理性。12月31日,A银行收到交单行重新交单(因采用电放方式因此没有正本提单),申请人接受不符并于2022年1月6日对外付款,遗留问题后续双方协商处理中。

案例思考

该案虽然顺利结案,但处理中却存在一定操作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争议、投诉甚至纠纷。首先,作为开证行对于实际正本单据下落不明的原因不清,对交单行所持的态度不明,给后续处理带来了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其次,经办人员需要非常细心才能发现单据可疑之处,特别是目前大部份银行均采用中心集中处理方式。网点员工仅负责扫描单据到中心,而中心通过扫描件审单对许多细节是很难发现的,如果两者不能很好地配合就很难发现问题。再次,如何与申请人及时、充分沟通是具有难度的。由于申请人对UCP规则的了解没有银行那么透彻,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并不以诚信、公平、合理的交易基本准则来处理业务。因此,银行业务人员让申请人明白UCP独立性原则、抽象性原则及开证行付款责任、单据丢失的处理等都非常重要。最后,对外拒付操作时间非常紧迫。该案中银行在收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既要审单发现可疑之处,还要与申请人沟通了解情况,期间还需要给交单行发报沟通,时间是相对紧迫的。总之,银行业务人员处理业务要做到熟悉国际惯例并加以合理运用,用专业、优质、高效的三个服务维度来处理业务,让客户清楚银行作为开证行不仅尽职还尽力了,并能积极配合银行的处理方式。

结合此案,如果把与信用证操作相关的维度稍微放宽一点,那还有许多地方需要银行从业人员认真考虑和对待的操作风险。比如,近年来信用证结算实务中常见的合规制裁条款处理。国际商会早在2014年就通过DOCUMENT NO.470/1238 发布了关于制裁条款使用指引,后续也有许多相关意见如TA920REV 等,但实务中还是会经常出现争议。这主要是各国家和银行对制裁条款的理解、掌握尺度、措辞等均有所差别,而且处理单据的银行人员往往与处理制裁合规的人员来自不同部门,其考虑问题的角度必然不一。再加上制裁合规有时需要做穿透性尽职调查,这就要求处理业务时信息的准确性、逻辑合理性等要复杂于信用证审单时仅凭单据表面相符标准。因此,也就经常会出现因制裁合规原因无法及时收付款而引发信用证纠纷案例。同一银行的单证处理人员应与制裁合规人员熟悉彼此业务标准、操作模式、处理时效并达成一致,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此类信用证操作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交易双方处理业务都是以诚信为基础,且彼此经营也正常,因此业务处理得以妥善解决。但如果此时市场价格激烈波动并出现市场风险,导致交易一方经营出现了问题,甚至出现客户信用风险,那就很可能导致问题进一步升级,给银行造成更大风险。从业务全流程角度来看,银行人员处理信用证具体业务仅仅是其中一个比较靠后的环节而已,即使此时发现风险也经常是既成事实,无可挽回了。比如,受益人与申请人勾结利用信用证独立性、抽象性原则伪造单据欺诈银行。因此,从信用证全流程风险控制而言,做好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KYB)基础工作必须从银行前端授信、营销人员就要开始,后续的环节也同样需要关注,直至收款业务了结。总之,不能简单就具体信用证操作谈操作风险控制。风险是无处不在的,而且所有外部风险,如市场风险、客户信用风险、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新冠疫情)、地缘政治冲突(俄乌战争)等都有可能与具体信用证操作风险纠缠在一起并爆发出来。因此,银行必须要有全流程且动态的管理办法,以更好地规避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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