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沈阳 110034]
《梁惠王上》“所”字共出现12 次,有2 例处“者”和“所”共现,这两种结构同时出现时,整体结构的名词性质由“者”字决定,为避免不必要的干扰,本文不考虑两者共现的结构。《梁惠王下》“所”字共出现17 次,有5 处“者”和“所”共现。《公孙丑上》“所”字共出现15 次,有1 处“所”和“者”共现。《公孙丑下》“所”字共出现14 次,有1 处“所”和“者”共现。《滕文公上》“所”字共出现9 次。《滕文公下》“所”字共出现13 次,其中“使之居于王所。在于王所者,长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谁与为不善?在王所者,长幼卑尊皆非薛居州也,王谁与为善?”这句话中的三处“所”字均为名词义,不在我们考虑范围内。《离娄上》“所”字共出现13 次,其中有3 处“所”和“者”共现。《离娄下》“所”字共出现17 次,其中有6 处“者”和“所”共现。《万章上》“所”字共出现15 次,其中有4 处“所”为名词,即:“子产曰:‘得其所哉,得其所哉’……曰:‘得其所哉,得其所哉。’”还出现了“所+n”的情况,“观远臣,以其所主”。《万章下》“所”字共出现8 次,其中有1 处“者”和“所”共现,两例为引《小雅·大东》之文,也不列入考量。《告子上》“所”字共出现38 次,其中有11 处“者”和“所”共现,另外有2 处“所以”为连词,不列入讨论范围,即:“言饱乎仁义也,所以不愿人之膏粱之味也。今闻广誉施于身,所以不愿人之文绣也。”《告子上》还出现了“所+adj”的情况:“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告子下》“所”字共出现17 次,其中1 处“所以”是连词,即:“所以动心忍性”,不列入讨论范围。《尽心上》“所”字共出现22 次,其中有8 处为“者”和“所”共现,又有1 处为“所+n”:“滕更之在门也,若在所礼。”《尽心下》“所”字共出现22 次,其中有1 处为“者”和“所”共现。
我们统计的《孟子》中的“所”字共出现232 次,与贾海霞统计的并不一致,与《孟子译注》中的一致。这些数据中对本研究有效的可以概括为“主+之+所+v”“所+v”“主+之+所以+v”“所以+v”“所+adj”“所+n”六种类型。
此类结构共出现43 次,其中有7 处“者”“所”共现的无效语料。《孟子》中的此类结构均为名词性。如:
(1)晋国,天下莫强焉,叟之所知也。——《梁惠王上》
(2)王之所大欲可得闻与?——《梁惠王上》
(3)世守也,非身之所能为也。——《梁惠王下》
(4)吾先子之所畏也。——《公孙丑上》
(5)管仲,曾西之所不为也。——《公孙丑上》
结构上:古代汉语的虚词“之”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连接定语和中心语,作为定中结构的标记。而且,定中结构的中心语都是名词性的。因而(1)(2)结构中的“所”字结构都是名词性的。(3)中的“身之所能为”受到否定词“非”的否定,否定词“非”的主要用法是否定主谓之间的判断关系,《孟子》是战国时代的语言,战国时期,汉语的判断句都是名词谓语句,那么“身之所能为”自然也就是名词性的结构,“身”是自指代词,译为“自己”,做定语,那么“所能为”则是它的中心语,自然也是名词性的。(4)“吾先子之所畏也”的主语是上句中的仲由,同样是判断句,“吾先子”为定语,“所畏”为中心语,也是名词性的结构。(5)的结构也是如此。
意义上:《孟子译注》翻译(1)时,用“这一点”进行复指。(2)翻译为“最大的愿望”(3)翻译时采用了“的”字结构,自然也是名词性的。(4)翻译为“所敬畏的人”。(5)翻译为“……的人”。从翻译中可知,“主+之+所+v”结构均为名词性。
此类结构数量最多,共出现156 次,无效语料21处。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所”字前有代词做定语的结构和没有代词做定语的结构两类。
有代词做定语的结构的词性易于判断,因为定语的中心语都是名词性的,如:
(6)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梁惠王上》
(7)将以求吾所大欲也。——《梁惠王上》
“所为”前有定语“其”,“所大欲”前有定语“吾”,它们的词性自然而然就是名词性的了。
意义上:(6)翻译为“他们的好行为”。(7)翻译为“我最大的愿望”。均为名词性。
“所”字前没有充当定语的成分时,则需根据“所+v”与其他成分之间的关系推断词性。如:
(8)然而夷子葬其亲厚,则是以所贱事亲也!——《滕文公上》
(9)民无所安息——《滕文公下》
结构上:(8)中“以”是引出凭借的介词,它的宾语必定是名词性的,另外“所贱”后面还有动词“事”,因此“所贱”一定是名词性的。(9)中,“无”是表示不存在动词,其宾语也是名词性的,因此“所安息”也是名词性的。
意义上:(8)译为“所轻贱否定的东西”。(9)译为“使百姓无地安身”。均为名词性。
“所谓”是一种特殊的结构,从结构上看“所谓”是“所+v”,但一般的“所+v”后即便再衔接名词性的成分,整体上的vp 还是动词性的,但是“所谓”之后可以衔接另一个动词,这种情况下“所谓v”是一个成分,如:
(10)非所谓逾也,贫富不同也。——《梁惠王下》
(11)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告子上》
“所谓逾”前有“非”后有“也”,证明它也是名词性的。同样,“乃”是上古汉语中常用来加强判断语气的虚词,它后面的成分也是名词性的,从意义上看,(10)翻译“所谓逾”为“超过”。(11)翻译中使用了“是”连接“所谓的善良”,因此也是名词性的。
“所谓”后衔接名词时,“所谓”是后面名词性成分的同位语,“所谓”构成名词性成分。如:
(12)彼所谓豪杰之士也——《滕文公上》
“所谓”就是“豪杰之士”。因此,从结构上看,这种“所谓”也是名词性成分。
意义上:《孟子译注》没有翻译出来,但从语感上也可以看出其为名词性。
有一种“所+v”比较特殊,这种“所+v”并不是名词性的结构,与独用的动词无二,如:
(13)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则兼所养也。——《告子上》
“人之于身”是主语,“兼”是副词,那么整句话缺乏谓语,因此“所爱”“所养”应该是谓词性的,而且“兼爱”是凝固用法,从《墨子》中可见一斑,此处“兼所爱”就是“兼爱”。周志锋认为“‘所’是语助词……‘所+动’语义等于‘动’”,并引《唐五代语言词典》《元语言词典》证明自己的说法。但文中认为这种用法在六朝才有用例过于保守。《故训汇纂》中引《经传释词》《诗经》《尔雅》也说明了这种用法早在上古汉语中就已经存在。《孟子译注》翻为“人对于身体,每一部分都爱护”,从意义角度证明了“所爱”同“爱”。
此类结构共出现8 次,其中有5 处为“者”和“所”共现的无效语料。
(14)不以舜之所以事尧事君,不敬其君者也。——《离娄上》
(15)不以尧之所以治民治民,贼其民者也。——《离娄上》
(16)此五者,君子之所以教也。——《尽心上》
(14)中的“事尧”是动宾结构,是谓词性的,“不以”的“以”是介词,介词的介引对象必须是名词,那么从功能上看,他们这些“所以”后的成分必然是名词性。(15)与(14)同。(16)是一个典型的判断句,“此五者”是主语,“君子之所以教”是谓语,“也”是标记判断的语气词。那么“君子之所以教”从结构上看,自然是名词性的。
从意义上看,(14)译为“舜服侍尧的态度和方法”,(15)也是译为相同的形式,(16)译为“教育的方法”。语义上看,均为名词性。
在上古汉语中,“所以”并未凝固为连词。《孟子》中此结构共出现了23 例,其中无效语料有11 条,有效的结构均为名词性。
(17)敢问其所以异?——《公孙丑上》
(18)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公孙丑上》
(19)所以为蚳蛙则善矣;所以自为,则吾不知也。——《公孙丑下》
(17)“问”是动词,后面的成分是它的宾语,“其”是指示代词做定语,定语的中心语一定是名词,因此“所以异”在结构上一定是名词。(18)上文已经说过了否定副词“非”的用法,它后面的成分一定是名词性,兹不赘述。(19)“善”是形容词做谓语,那么其前面的“所以为蚳蛙”则是主语,从结构上看,是名词性的。
意义上:(17)译为“不同的地方”。(18)翻译为“不是为着要来和这小孩的爹娘攀结交情”,从中可以看出它转指的是这一行为的目的,也是名词性的。(19)翻译为“替蚳蛙考虑的主意”,也为名词性。
《孟子》中“所+adj”的这些形容词都已经活用,整体结构依旧是名词性。如:
(20)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告子上》
“赵孟”是定语,“所贵”又有“之”复指,从结构上看自然是名词性成分。
(20)翻译为“赵孟所尊贵的”,“的”已经足以从意义上证明其名词性。
这种结构与上述结构类似,“所”后的名词已经活用为动词。
(21)观远臣,以其所主。——《万章上》
介词“以”的宾语为名词,“其”代词做宾语,“所主”为中心语,因此其在结构上看是名词性的。
意义上:翻译为“所寄居的主人”,为名词性。
(22)滕更之在门也,若在所礼。而不答,何也?——《尽心上》
结构上:与上述结构一样,“在”为介词,其后成分“所礼”必是名词性的。
意义上:(22)翻译为“以礼相待之行列”,为名词性。
(1)—(5)“主+之+所+v”均为定语中心语。其中(3)(4)(5)均为判断句。
在语法功能上,(1)转指“知”的对象,即所知之事;(2)转指“欲”的对象,即想要的内容;(3)转指“为”的受事,即所为之事;(4)转指“畏”的对象,即所畏的人;(5)转指不为的对象,即“不为”的类型。
(6)(7)“所+v”为定语中心语,(8)为介词宾语,(9)为动词宾语,(10)(11)为谓语,(12)为定语中心语,(13)为特例,上文已经谈及。(8)(11)(12)均为判断句。在语法功能上,(6)转指“为”的受事,即所为之事;(7)转指“欲”的对象,即“欲”的内容;(8)转指“贱”的受事,即所贱之事。(9)转指“安息”的处所,即“安息”的地方,这种“无所”还能起到无定的指代作用;(10)转指“谓”的受事,即“谓”的事情;(11)(12)同(10)。
(17)“所以+v”为定语中心语;(18)为谓语;(19)为主语。(18)(19)均为判断句。“所以”在现代汉语中已经成为一个表示因果关系的关联词,但在《孟子》中,其转指的内容却不仅是原因。(17)转指“异”的范围,即不同的地方;(18)转指“交”“要誉”的方式;(19)转指“为蚳蛙”的内容,即“为蚳蛙”考虑的事情。
这类结构只有1 例,(20)“所+adj”为定语中心语。在语法功能上,(20)转指“贵”的受事,即看重的事情。
这类结构只有2 例,(21)(22)“所+n”为介词宾语。在语法功能上,(21)转指“主”的受事,即所主之人;(22)转指“礼待”的范围。
综上,陈昌琳等学者认为“组成的所字结构,表示的是动作行为的受事者”,这种说法虽被很多古代汉语语法书甚至是教材收纳,但是仅就《孟子》一书观之,“所”字经常出现在判断句中,可以转指与动作相关的方方面面,绝不仅仅是受事。周志锋“所指代动作行为的对象”的说法还不全面,“所”字及相关结构的主要语法功能是转指与行为动作相关的各类事物,如工具、原因、受事、施事等。有时候也指而不代,如“伯夷之所筑”。这些结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名词性的,因此,朱英贵主张“所”字结构不是名词性结构是不正确的。除了转指外,这些结构还能起到强调“所”之前名词性成分和补足音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