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博,陈敏,茆京来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2.云南警官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3;3.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北京 100044)
制毒物品犯罪作为毒品犯罪的源头,对其打击、管控应当居于首要地位。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制毒物品犯罪形势有所好转,但呈现出使用未列管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制造毒品犯罪活动使用“互联网+物流”模式等新趋势。传统的管控措施难以应对多变的制毒物品犯罪形势,亟待进一步改进。
在国内,“制毒物品”主要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这一概念源于“易制毒化学品”,两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方式[1]。然而在国外,制毒物品不仅包括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及配剂,还包括在制毒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制毒工具和器物等。“易制毒化学品”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及配剂,广义是指所有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及配剂[2]。2009 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制毒物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3]。
我国作为化工大国,有丰富的化工产品资源,所生产的各类化学品一直是境内外制毒分子千方百计获取的目标。制毒物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医疗、工农业等产业的生产原料,也可以作为制毒原料,用于合成毒品,危害社会。从已查获的走私、贩卖制毒物品的各种案件来看,所涉及的制毒物品种类多样,其中既有国内外列管的,也有未列管的。另外,制毒物品的流失问题依然严峻,2021 年全年缴获制毒物品1282 吨[4]。在制毒犯罪案件中,查获的制毒物品往往都是数百千克甚至数吨起,案件涉及的数量巨大。
内外勾结是毒品犯罪的典型特征,在制毒物品犯罪中,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制毒物品作为常用的化工原料,国内犯罪分子经常利用化工企业的管理漏洞,大量购买、囤积制毒物品。再由境外犯罪分子组织、策划,利用多种方式进行伪装,报关出境,最终将制毒物品运到境外。该类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成分复杂,既有境外人员、中间介绍人,又有化工、医疗等从业人员,单位参与此类犯罪的现象突出,境内外团伙作案,形成制毒物品“一条龙”的犯罪网络。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在走私、贩卖、运输制毒物品时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对制毒物品走私时进行伪装,采用假报、蒙混过关等方式,以逃避海关等查缉部门的检查。对制毒物品进行贩卖、运输时,采用更换包装、更换标签、货物夹带等手段,以避免被禁毒部门查获。近些年来,呈现出使用技术手段来逃避检查,走私、贩卖、运输制毒物品的新趋势。手段变化多样导致制毒物品的隐蔽性加强,加大了海关、禁毒等部门的监管、查缉难度,这给制毒物品的管控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毒物品未进行严格定义,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存在部分法律空白、列管滞后的情况,对新列管的和尚未列管的制毒物品缺少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实际工作中很难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制毒物品犯罪从境内向境外流失,运输路线长,期间经过多次倒卖,来源、去向、真实用途等难以查明,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导致制毒物品犯罪的逮捕、移送起诉等工作较难开展,进而产生打击查处困难的情况,破案多但逮捕少、移送起诉少。
我国化工行业快速发展、化工技术日新月异,推动了制毒工艺不断进步。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力度加大,列管的化学品数量增多,意味着制毒分子获取制毒原料的难度增大。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制毒工艺和方法,利用未列管制毒物品进行毒品制贩,制毒原料随易制毒化学品列管而变化,给禁毒部门的查处、打击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压片机、反应釜、冷凝器等标志性的制毒设备未纳入制毒物品管控范围,部分人员在金钱诱惑下为制毒犯罪团伙提供设备安装、维护、指导等,间接帮助制毒团伙犯罪,另有大量的未列管制毒设备被走私出境。
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制毒物品属于化学品,一线禁毒人员缺乏必要的化学专业知识,对化学品性质、生产流程、用途等了解不深,多停留于法律规定与品类名称层面的认识。另一方面,禁毒人员数量不够,常常身兼数职,执法现场也缺乏必要的快检、定性等检测设备。专业知识的缺乏和技术设备的不足,导致日常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开展[5]。此外,制毒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禁毒、食药监、市场监管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职能之间职能有所交叉,权责分离,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沟通机制也不健全,导致协作性较差。
“互联网+物流”模式已被用于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不法分子在电商平台上订购制毒设备和原料,通过快递、货拉拉等运输平台下订单,再利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进行转账,完成制毒物品的非法买卖、运输,形成网络联系、物流运输、线上转款的犯罪模式[6]。网络手段极大地增强了制毒物品犯罪的隐蔽性,给抓捕犯罪嫌疑人带来层层阻碍。司法实践中,抓获的往往都是不知情的马仔、司机等转运人员,难以进行后续侦查,抓获主犯。
一是科学界定“制毒物品”概念。针对立法中制毒物品概念模糊问题,建议在《刑法》中科学界定“制毒物品”概念,与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区分开,将制毒物品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还应该包含在已破获的制毒案件或制毒现场查获可用于制毒的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都应以制毒物品进行折算处理,进行打击。另外,针对制毒工艺不断变化,建议对频繁流入制毒渠道或经常用于制毒的压片机、反应釜、冷凝器等标志性的制毒设备全部纳入“制毒物品”范畴。
二是出台地方性法规,完善立法体系。在国家《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适宜本地的《禁毒条例》或者《制毒物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更加精准地针对本地制毒物品在打防管控工作中出现的地域性问题,为打击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善立法体系。
三是加重量刑幅度,优化罚金刑设置。目前,国家对制造毒品犯罪采取持续高压、严厉打击的方式,有效地遏制了制造毒品犯罪的蔓延态势。但对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不大,未得到有效的管制。建议加重《刑法》中关于涉及制毒物品类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适当提高量刑等级,有效避免制造毒品的源头犯罪,促进毒情形势的快速好转[7]。制毒物品犯罪分子往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为了防止其再次从事制毒物品犯罪,提高罚金标准,转变犯罪分子逃避制造毒品的高量刑高惩处,制毒物品犯罪的低量刑低惩处的主观故意心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从根本上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实现涉及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急速降低[8]。
一是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国家自2005 年对易制毒化学品开始列管,但列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管理方面的漏洞,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失问题依然严峻。目前,已经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网上监管,禁毒部门、药品监管机构等职能部门一旦发现反常情况,就可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调查,有效遏制以合法目的掩盖制毒物品的犯罪活动[9]。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非法场所擅自生产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违法买卖等问题,这就要求禁毒、药监等职能部门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实现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全程监管,加大对隐蔽场所、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走私、运输、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失问题。
二是增设临时动态监管目录。制毒工艺日新月异,导致许多未列管的制毒物品将进入列管的范围。立法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制毒物品,制定更为详细的管控措施,在不影响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前提下,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应根据制毒工艺的变化,加快对制毒工艺中经常使用的未列管制毒物品的列管进程,由公安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经常使用的未列管制毒物品和标志性制毒设备进行汇总,增设临时动态监管目录,转变列管的滞后性[10]。因此,创建一种能够快速反应、及时监管的工作机制,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有效避免现实中无法执法的被动局面,有效避免未列管制毒物品被非法使用,促使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对于制毒物品犯罪,要始终坚持教育宣传是治本之策。要想加大对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管控力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涉制毒物品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教育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其自律意识,使其规范、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认识到制毒物品流失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针对曾经有制造毒品和涉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前科人员,要始终落实排查工作,必要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有迹象表明再次犯罪的可能,及时进行摸排处理,提高打击的精准性。同时,要加大对无业人员、农民群体的教育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宣传方式,提高群众识毒能力,积极举报涉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有效预防制毒物品流失。
一是推进禁毒办实体化工作。公安部、各省省厅应当积极推进禁毒办实体工作,将禁毒办相关职能从公安禁毒部门剥离开,始终坚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主动性,协调好各级部门共同开展好禁毒社会化工作。在有关制毒物品监管职能中充分发挥顶层监管作用,着力构建科学完备、衔接配套的制毒物品管控体系,制定全要素、全链条的制毒物品犯罪打击制度,指导各地制毒物品管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以此解决目前禁毒部门职能过多、与其他部门协调不畅、警力不足等问题,避免出现职能部门在制毒物品管控工作中出现履职不力的问题。
二是提升管控队伍的专业水平。制毒物品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现场存在大量的化学品,这就对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加强有关制毒物品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制毒物品识别、勘验、检查的方法,增强在日常管控工作中发现并识别制毒物品的能力。加大对制毒工艺、危险化学品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储备,掌握必要的化学检验方式,提升制毒物品案件的办理水平。同时,加大对检测技术设备的投入,提高现场快检的效率,做到既快速又安全,使得现场查缉人员依法查处,从知识水平、技术等多方面提升管控队伍的专业水平。
三是强化各部门的联动。制毒物品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对制毒物品管控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周期长的系统工程。各级禁毒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中,加强与食药监、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协作,要紧盯重点和关键点,进一步规范整顿市场,实现对人、物、场所的全方面监管。同时,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配合,共同商讨有关未列管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法处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水平。
一是做好网络阵地控制。网络技侦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职能,净化网络环境,及时发现并处理涉嫌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相关行为。加强对小众聊天沟通软件的监控,强化对互联网化工材料交易平台的阵地控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切断利用网络非法贩卖制毒物品的渠道,持续开展净网专项活动,压缩犯罪分子在网络上的活动空间[11]。
二是加强物流寄递业的管控。持续开展物流寄递业专项行动,与物流寄递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落实主管部门及物流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过机安检制度等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推动建立并完善物流寄递联防联控机制,切实把好物流寄递关口,有效遏制利用物流寄递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趋势[12]。
三是强化对高危场所的控制。加强对闲置库房、废弃厂房等隐蔽场所的日常巡查工作,避免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有效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趋势。同时,各地要综合分析本地制毒案件发生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高危场所,对涉嫌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分级分类,落实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对向制毒团伙非法贩卖制毒物品的企业、人员,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媒体、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曝光,震慑潜在犯罪分子。
作为毒品犯罪问题的起点,对制毒物品犯罪打防管控理应居于重要地位,应当受到各地区禁毒领域的高度重视,在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毒品基本形式的基础上,针对制毒物品犯罪在打防管控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从打击、预防、管理、控制四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制毒物品犯罪打防管控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引,更好地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