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凤英 何立波
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始终与国家政权建设相伴而生。追寻她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31年11月第一个全国性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罗荣桓被授命担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成为新中国首任最高检察长,为人民检察事业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毛泽东点将党内“圣人”罗荣桓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红都瑞金建立,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九部一局”中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诞生。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主要领导有6人,他们是部长何叔衡,副部长高自立,委员董必武、刘少奇、张人亚、蔡书彬。1934年1月至2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领导人改称主席,由项英担任。中央加大了检察工作力度,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数量有所扩大,包括赖荣光、滕代远、罗荣桓、蔡畅、董必武等35人。
1949年6月23日,董必武作为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小组的组长,在《政府组织纲要中的基本问题》报告中提出设置四个机关的构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最高检察机关”。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确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对于共和国第一任总检察长的人选,中央的考虑是非常慎重的:这个人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超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面对复杂局势,而且明辨是非、原则性强。曾被毛泽东称赞为“最守纪律,是党内‘圣人”的罗荣桓自然成为最合适的人选之一,这足见中央对他的信任和对检察署工作的重视。
罗荣桓1902年出生于湖南衡山,192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转为中共党员,参加了秋收起义。后随部队进军井冈山,先后任中国工农革命军团参谋、特务连党代表、红四军政委、红一军团政治部主任等职,随中央红军参加长征。1937年全面抗戰爆发后,罗荣桓任八路军一一五师政治部主任,后任一一五师政委。1939年5月,他率部挺进山东开辟抗日根据地,任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委等职。对罗荣桓在山东的功绩,毛泽东在1962年曾有过评价:山东只换上一个罗荣桓,全局的棋就下活了。山东的棋下活了,全国的棋也就活了。罗荣桓常说:“有一份精力,就要为党多做一点工作。
1949年8月,正在养病的罗荣桓得到消息,中央准备让他出任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第一任检察长,筹备建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对罗荣桓来说,检察长是一个陌生的岗位,检察工作更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罗荣桓对此是有顾虑的。他的顾虑,不是来自他对这项工作的陌生和艰巨,而是他的身体。在长期战争生涯中,罗荣桓多次负伤。1942年,由于劳累过度,他得了尿血病。1946年,罗荣桓接受了手术,摘除长了肿瘤的左侧肾脏。从辽沈战役到新中国成立前夕,罗荣桓一直非常辛苦、非常劳累。由于只有右肾,又有高血压、心脏病和动脉硬化,1949年4月,他在天津视察时,突然晕倒。早在此前的2月,罗荣桓去西柏坡向中央书记处汇报工作时,毛泽东就曾征询他是否可出任公安部部长。罗荣桓推辞说:身体状况不好,血压高,脑血管硬化,恐难胜任。考虑到罗瑞卿在红军时期就在中央担任过保卫局局长,罗荣桓向中央推荐罗瑞卿担任此职。但在选任检察长一事上,党中央再次想到了在全党全军中声望卓著的罗荣桓。这一次,面对中央对他的信任和对检察署工作的重视,罗荣桓没有推辞,不顾自己身体不好,毅然挑起了总检察长这个重担。
“从速建立机构,开始工作”
1949年9月30日,罗荣桓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11人为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共14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在罗荣桓的提议下,确定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为检察署组织大纲起草人,蓝公武为召集人。起草小组成员中,副检察长蓝公武、秘书长周新民是党外人士。新中国成立后,吸收了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工作,其中也包括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署的11名检察委员中,除了上述二人之外,李锡九、何香凝也是党外人士。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主持,全体委员出席。罗荣桓激动地说:“检察署的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我们首先应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始工作。”会议对组织大纲进行了讨论,各委员提出了许多建议。会议还讨论了建立机构、配备干部等问题。
罗荣桓、李六如、蓝公武选定司法部街72号、73号北侧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办公地。10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以厅秘字第2号令颁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印信。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开始办公。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成立,标志着党绝对领导下的新中国检察事业起航。自此,伴随着人民共和国的铿锵步伐,人民检察事业开始了新的发展征程。
新机构的组建离不开建章立制。在默契而真诚的合作之中,检察署组织大纲起草小组很快写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
11月2日,罗荣桓主持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打下了人民检察事业的第一块基石。
该条例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署内设机构等问题作的具体规定:(1)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3)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4)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6)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申请复议案件。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是新中国最早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源头。在决策模式上,检察委员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检察制度初步探索阶段,多实行首长负责制。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决策新模式提供了集体领导的空间,但又赋予了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议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与权力。我国一开始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制度的指导思想实质是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又想吸收检察长负责制的某些优点,形成了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议集思广益相结合的特殊组织形式。
1950年1月下旬,罗荣桓签署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報。通报强调建立各级检察署的意义,提出重点建立、逐渐发展的方针。因为干部缺乏,为了便于工作起见,通报提出,检察机关可以暂时同公安部门设在一起,各级检察长也可以暂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兼任。在工作方面,要求各级检察署按照《试行组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以先从检察刑事、民事案件做起,逐步推进。
1月29日,中共中央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报。2月,罗荣桓签署《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0年工作计划纲要》,提出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国家行政区自上而下建立机构。首先是把大行政区和各省、直辖市及重要市、县的检察署建立起来。到1951年7月,全国已建立检察机关458个,其中大行政区设有5个检察分署,省(行署、市)设有检察署50个,专区设有检察署51个,县(市)级设有352个,检察工作人员约有1800人。最高人民检察署在总结实施《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9月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后,毛泽东主席于9月4日签发命令公布实施。截至1953年12月,全国建立各级人民检察机构930个,共有干部5600余人。至此,检察机关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起来了,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影响也形成了,这为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检察署的领导体制由垂直领导改为同法院一样的双重领导体制。各级检察署设检察委员会,确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其它重要事项,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由检察长决定。
罗荣桓刹住第一次取消检察风
由于罗荣桓从我军建军起,便从事政治工作,亲自参加了我军一整套政治工作制度创建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党内和军内,有崇高的威望。1950年4月,中央又决定由罗荣桓出任总政治部主任并着手筹建总干部管理部。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建立(1958年并入总政治部),罗荣桓又兼任部长。由于工作忙不过来,罗荣桓便请李六如、蓝公武副检察长多管一些检察署的工作,而将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组建总政和总干方面。
罗荣桓身体状况一直不佳。早在1949年10月27日,为调整高血压用药,罗荣桓再次住进北京医院。11月1日,罗荣桓致函李六如,提出自己身体状况不好,须有一个时期的休养,不能到署办公,一切工作由李六如主持进行。李六如复函表示:“自当照办。”
11月10日,罗荣桓给毛泽东写信汇报病情:“毛主席,我继续在休养治病中。据苏联大夫诊断,还要一个时期不能工作。检察署长之职务是否可以由李六如同志代理,以便其主持一切,请指示。”李六如在苏维埃时期当过税务局局长、银行行长,号称“红色财神”,抗战时期曾当过毛泽东的秘书长,同时也是作家,著有小说《六十年的变迁》。毛泽东收信后批示:“安心休养,李六如代理检察长。”
在1951年秋冬之间,党中央决定高检、高法的党组分别设置,高检从此单独设立了党组。由于身体原因,在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党组后,仍然任检察长的罗荣桓没有参加党组。高检署第一届党组成员是:李六如、刘惠之(副秘书长)、王立中(办公厅副主任)、王桂五(研究室副主任),李六如任党组书记。
正当检察机关建设和检察工作沿着正常轨道前进的时候,恰遇1951年11月全国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央财经会议研究增产节约措施时,提出了精简国家机关的建议,要各机关实行裁、并或合署办公,以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1年冬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编制会议,决定精简国家机关,提出要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即只保留名义,不设机构,不配备干部,工作由公安机关兼办。编制会议的这一决定,在全体检察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应,使正在筹建中的检察机关受到了很大影响。但是中央并未决定哪些机关应当裁、并,哪些机关要合署办公。一些地方听到风声,就动起手来,将检察署裁撤了。这对刚建立起来的各级检察机关是一次严重的冲击,反映了某些干部对检察工作的认识模糊和不重视。
据王桂五回忆,罗荣桓虽然未参加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但遇有重大问题,李六如都会向他请示汇报,有时罗荣桓也主动给予指导,直接写给他的报告,一般他都要看并作批示。“我记得,当刮起第一次取消风时,罗荣桓告诉李六如将此事报告毛主席,并说要给毛主席写报告。”时任高检党组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的李六如闻讯后赶忙从南方回京,把王桂五叫到家里,由他口述,王桂五记录,给周总理写了一封信,从国家制度和实际工作两方面说明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王桂五用钢笔把信抄好之后,李六如又用毛笔在信上加了几句话。时任中央政法委党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也不同意撤销检察机关,并当面报告了毛泽东。鉴于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毛泽东决定保留检察机关,这样才刹住了第一次取消风。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最高人民检察署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荣桓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55年9月,罗荣桓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和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1954年至1957年上半年这一时期,被称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史上的“黄金时期”。检察机关业务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得到蓬勃发展,全国检察组织体系基本建成,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1963年12月,罗荣桓积劳成疾,因病去世。毛泽东非常悲痛,他在几天后所做的一首七律诗中这样写道:君今不幸离人世,国有疑难可问谁?毛泽东主席高度评价罗荣桓:“一个人几十年如一日不容易,原则性强,对党忠诚,对党的团结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罗荣桓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回顾历史,我们深切怀念为人民检察制度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首任检察长罗荣桓。总结罗荣桓对人民检察事业的贡献,能够从中获得强大的精神动力,传承检察红色基因,谱写新时代人民检察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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