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员消费食盐来源的市场化
——从“食租衣税”到“市场买盐”分析

2023-08-07 22:59李俊杰
关键词:私盐食盐官员

李俊杰,彭 霞

(1.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昆明 650091;2.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级中学,河南 信阳 465350)

本文所研究的宋代官员群体不包括羁縻地区的官员,从户口管理分类来看,属于官户、形势户一类的官员。宋代的盐利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独占利源,宋代实行食盐专卖制度。食盐是民生必需品,专卖制度下人们不得不向官府或官府授权的盐商买盐食用,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那么享有政治特权的官员群体是否需要买盐食用,官员买盐与普通百姓之间有何区别,宋廷又是如何处理与官员之间的供盐关系?这些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如史继刚先生研究食盐消费者的问题,却未探讨宋代官员食盐的消费;郑维宽先生虽论及宋代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人民长期淡食的现象,却未涉及官员群体。前辈学人论述宋代官员生活消费的特点,为本文写作指明了方向。如魏华仙先生表明,受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市场交易活跃的影响,节日期间士庶更多地采取取自市场的消费方式。龙登高先生指出,宋代士大夫家庭生活既有自给自足的一面,然而更多依赖市场。夏时华先生归纳宋代上层社会生活中的香药消费,既有来自皇帝的赏赐,相当部分还需从市场购买(1)参见:史继刚著《论宋代官府的食盐零售体制及其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载《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4期,《宋代食盐消费需求分析》载《盐业史研究》2011年第4期;郑维宽著《汉至清代广西食盐运销与少数民族淡食问题研究》载《盐业史研究》2011年第1期;魏华仙著《宋代政府与节日消费》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2期;龙登高著《略论宋代士大夫家庭生活》载《史学月刊》1991年第4期;夏时华著《宋代上层社会生活中的香药消费》载《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而上述宋代官员生活消费的特点,在食盐消费方面也有体现,但受专卖制度的影响,宋代官员食盐消费又表现出与其他类型消费不同的特征。

经笔者研究发现:宋代仅部分高级别官员可从官府处免费获取食盐,大部分官员则需在市场上买盐食用;进入市场买盐的品官之家,不同于百姓买盐多抑配,官员享有免科配的权利,买盐相对自由;然而官员的自由买盐,与宋廷制度设计使人人向官府买盐的目标并非一致,加上法律对官员私贩的打击力度不彻底,为官员侵占国家盐利创造了条件,妨害盐法制度的运行。笔者在考证宋代官员食盐来源的基础上,力求揭示宋廷对官员食盐供应调整的制度逻辑,以及制度目标与实践之间的差距。

一、“食租衣税”:高级官员的食盐来源

《汉书·食货志》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1]即古代官员的生活所需依靠官俸就能满足,由此构成我们对古代官员生活来源的初步印象。唐代“内外官俸钱之外,有禄米、职田,又给防阁、庶仆、亲事、帐内、执衣、白直、门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数,岁收其课,以资于家”[2]1965,再次加深我们对“县官当食租衣税”的理解。李埏先生认为,唐代“地主阶级分子(包含官员)经济中的主要部分并不仰赖于市场,市场对他们来说,不过是一种补充而已”[3]246-247。在“食租衣税”观念的影响下,宋代官员的俸禄结构基本覆盖生活日用的各个方面,高级官员“不但有料钱、衣粮、禄粟的本俸,还有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之给”[4]4124,延续着“士大夫家庭自给自足的基本特性不变”[5]25的特点。官员的食盐供给因此有了制度保障,此外,官员还可通过赏赐、“料钱折支”等方式取得政府赋给的食盐。

(一)高级官员领取“俸料盐”

宋代官员的俸禄结构复杂,有正俸、加俸、职田三类,正俸主要包括俸钱、衣赐、禄粟三种[6]254;加俸主要包括“职钱、傔人衣粮、餐钱、茶酒厨料、薪蒿炭盐等的各种添支”[6]260,而“俸料盐”属于加俸的一种。俸料盐的添给在乾德五年(967)以前就已存在,当时有人举报镇贝州节度使,“本镇节度使承前多遣元随监散蚕盐,率有减克,并鬻禄料盐”,因此宋太祖诏令:“诸道知州不得遣元随监散人户蚕盐,及将俸料食盐夹带货卖。”[7]6497据此说明宋代节度使所领取的俸料盐相当丰厚,赡家之外还有余裕发卖。关于俸料盐的发放范围及数量,可见于仁宗嘉祐二年(1057)颁行的《嘉祐禄令》中的规定[4]4125。

“宋代一石,折今市石六·六斗,合九十二·四斤。”[8]另据史继刚推测,正常需求情况下,“宋代民众的年均食盐需求不会比明清的十斤低”[9]9,且以十斤计算可知,宰相、枢密使、节度使每年可领到646.8斤食盐,可供64人食用;掌兵遥领、留后等每年可领到462斤食盐,可供46人食用;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等最低,每年可领到184.8斤盐,可供18人食用。因此,可以理解贝州节度使出售多余的食盐。

俸料盐的添支虽厚,却非所有官员均可领取。《嘉祐禄令》仅规定上述人员俸料盐的请给资格,其他官员是否有资格领取,未见明确记载。但从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刺史后方可领取俸料盐来看,并非所有官员都能领取俸料盐。对于少数民族不产盐的地区来说,盐是一种非常珍贵的物资,宋政府也常以赐盐、买马等方式输出食盐,以维持与羁縻地区的隶属关系[10]。为了能加给食盐,熙宁三年(1070)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彭师晏“愿纳马皮、白务洞地土,乞申奏依例转刺史,改支逐年衣袄色额,加食盐,并乞母妻进邑号”[11]5601,因为知州转为刺史,方可依照《嘉祐禄令》给盐的规定:“留后,观察,防御,团练,刺史,五石。”[4]4125可见,只有身处禄制规定的给盐范围的官员方可领到俸料盐,并非所有官员均能领取。

(二)料钱折支的食盐

料钱折盐也是官员获取食盐的一种方式。尽管宋代的“衣赐、禄粟、加俸和职田,并非所有官员均可享受”,但是“唯料钱一项,上自使相,下至判司簿尉,以及武阶最低之三班借职,均能获得”[6]229-254。什么是料钱?料钱是俸料之一种,为文武、内外官基本俸禄,所谓月支俸钱,或称“月俸钱”“俸钱”[12]。简言之,料钱就是俸禄中本应直接给现钱的部分。然而,料钱在给付之时往往折支一定比例的实物,“除少数近臣外,大部分官员料钱都是三分之一现钱,三分之二折支”[13]。官员可以通过料钱折支的方式获取食盐。如王栐曾说宋初士大夫收入微薄,月俸钱“三分之二又复折支茶、盐、酒等”[14]。邛州因上一年闹饥荒,官府卖盐不多,积压“盐六百三十余笼”,因此“凡百用度并以黑盐准折抵”[15]。由此可知,料钱折盐也是官员获得食盐的一种方式。

宋政府虽然规定了料钱折支的比例,但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折支何物,往往以库中所储实物折支。如雍熙四年(987)以杂物折支官员,“诸道州府军监知州、通判、监当朝臣、京官、使臣并幕职、州县官等,所请俸钱内折支杂物”[7]4569。杂物说明折支对象并不一定是盐。大中祥符二年(1009)四月,以香客供奉物折支官员,“泰山庙每岁四方之人所献物色,常合存留以供修庙之费,其后本处官吏取为月俸”,其后改为以官物折给官吏,“兖州官吏月请折支并以官物充,其岳庙令别定俸给”[7]4572。香客所献纳祭祀物品,一般不会献祭盐;改为官物后,官物是否有盐,尚不可知。元丰元年(1078)以银折给官员,诏:“广西转运司官员、使臣、诸军料钱等物,愿以其半折银者听。”[7]4580广西官员的料钱可以一半折支白银支付,也未用盐。元祐四年(1089)以茶折给官员:“今若以上件茶货分在近京去处,以充折支,颇得稳便。”[11]10433因官府积压茶叶过多,朝廷拟对官员料钱折支茶叶,也并非给盐。由此可知,尽管宋代官员存在料钱折盐的情况,但盐也仅作为杂物或官物的一种进行折支,以至于官员料钱折盐很不稳定。

(三)赏赐的食盐

赏赐作为官员的俸外收入,可作为官俸不足的重要补充[16]。珍稀的自生盐曾被列为赏赐的物品之一。大中祥符三年(1010)八月,“解州盐池紫泉场水次二十许里不种自生,其味特嘉,命屯田员外郎何敏中往祭池庙。八月,东池水自成盐,仅半池,洁白成块,晶莹异常。祀汾阴经度制置使陈尧叟继献,凡四千七百斤,分赐近臣及诸军列校”[2]8100。

自生盐或红盐的形成是由于“夏月盐南风来,池面紫色,须臾凝结如雪,土人谓之漫生盐”[17]508,为此皇帝特命何敏中就地祭祀并封赏。天圣九年(1031)以后,漫生盐的采摘已逐渐有了规制[7]6507。至建中靖国元年(1101)因漫生盐收获颇丰,知州辛琮遂请旨发卖[7]6531。政和六年(1116),“两池漫生盐,募人倍力采取,且议加赏;继生红盐,百官皆贺,制置解盐使李百禄等第赏有差”[4]4426。至于此次赏赐的物品是否漫生盐,则不可知。

与偶有赏赐漫生盐不同,宋廷多赏赐羁縻地区首领普通食盐。如咸平五年(1002)宋真宗诏谕夔州路转运使丁谓,以盐抚慰“群蛮”,群蛮感激,遂曰:“天子济我以食盐,我愿输与兵食。”[4]14175大中祥符四年(1011),夔州路转运使请求赏赐食盐,引蛮人归依,“近置暗利寨,有为恶蛮人能率属归投者,署其首领职名,月给食盐,诏可”[11]1743。天圣元年(1023)彭仕端杀作乱首领,诏书赐盐,“仍降敕书奖谕,赐以盐二百斤,彩三十匹”[11]2339。嘉祐二年(1057),“诏辰州,筑外城山猺候功毕人给盐三斤”[11]4484。与赏赐羁縻地区的丰富案例相比,内地官员赏赐食盐的情形却寥寥无几,即使是以日常生活物品为主的节庆赏赐、致仕官员的物品赏赐,以及对官员的赙赠物品中,很少见到盐的身影。

据上可见,宋廷对高级官员设有复杂周到的俸禄结构,保障其生活自给自足,可称之为古代“食租衣税”观念在俸禄制度上的体现。而政府赋盐范围有限,大部分普通官员因级别不够、俸禄结构单一,无法覆盖生活所需的各类物品。

二、有悖盐法:宋廷限制食盐供给范围的原因

当时国家赋盐于官,官员及其亲族则不需要再到市场上买盐,甚至还向市场出售俸料盐,导致购买官盐的人口逐渐减少,从而违背食盐专卖制度下人人买盐于官的基本诉求,所以宋廷要限制赋盐官员的范围。而让官员于市场买盐,宋代并非首开先河,早在唐代就已存在。唐代无论是食盐的间接专卖还是直接专卖,都有让官员及其亲族走向市场购买官盐的要求。

如平叔又云:“浮寄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四民僧道并兼游手,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

韩愈认为,臣以为此数色人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后食盐也。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2]431。

张平叔认为直接专卖制度下,官员及其亲族将无所遁形,直接向国家输送盐税;韩愈则认为间接专卖制度是百姓输钱于商人,商人输钱于国家,从而间接让官员及其亲族均缴纳盐税给国家。尽管二者的观点存在分歧,但是都主张把官员及其亲族纳入买盐并输钱于官的行列,以扩大政府的盐课收入,从而做到“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18]。让官员及其亲族常买盐而食,正是食盐专卖制度下追求盐利收入最大化的体现,在这一点上,宋代与唐代并无本质区别。

同时,以钞盐法为代表的间接食盐专卖制度的实施,使得州县地方不再囤积食盐,不具备向官员以官俸形式发放食盐的条件。州县政府在直接专卖制度下尚能保证对仓储食盐的支配权力。随着通商区域的扩大,尤其是钞盐法实行以来,州县政府无须再贮盐、卖盐,甚至连蚕盐的俵散也维持不下去,如“庆历初,淄、潍、青、齐、沂、密徐淮阳八州军既弛盐禁,兖、郓亦相继许通海盐。自是诸州官不贮盐,而岁应授百姓蚕盐皆罢给,然百姓输蚕盐钱如故”[11]4389。京东路改榷盐法为通商,而通商之后蚕盐尚且无盐俵散,又怎有多余的盐赋给官员。现实条件不允许把盐作为俸禄的一部分赋给官员。

三、市场买盐:一般官员买盐的主要渠道

官员无法做到完全的“食租衣税”,就不得不仰给于市场。与唐代官员“有可能和市场不发生关系或很少发生关系”[3]246相比,“在宋代,经由市场的个人消费是当时城市消费的主流”[19]。龙登高先生在论证宋代“士大夫家庭自给自足的基本特性不变”的同时,指出士大夫“家庭经济更多地依赖市场,也更多地为市场而生产”的特点,其中“盐铁茶酒等日用必需品天然仰赖市场”[5]25。

(一)官员购买官盐或其家人贩鬻官盐

宋代官员直接在州县的售盐机构处购买食盐。《合酱作》描述了曾巩中年丧妻,一个人拉扯幼子、生活艰辛的情形,“孺人舍我亡,稚子未堪役,家居拙经营,生理见侵迫。海盐从私求,厨面自官得”[20]63。曾巩的妻子于嘉祐七年(1062)病逝,当时曾巩由欧阳修举荐当馆阁校勘、集贤校理,作为馆阁官的曾巩,其俸禄中的发放有厨面,但无食盐[20],仍需要花钱去市场购买官盐,表明宋廷对官员给盐范围有一定限制,大部分官员需向市场买盐。明道末年(1033),知通州吴遵路“出俸钱置荐席盐蔬,日与饭参俵”[21]。吴遵路用俸钱去市场购买盐与蔬菜,供给灾民食用,是官员市场买盐的反映。苏轼被贬谪齐安,“初到黄,廪入即绝,人口不少,私甚忧之。但痛自节俭,日用不过百五十。每月朔,取钱四千五百,断为三十块,挂屋梁上,平旦用画叉挑取一块,即藏去。又以竹筒贮用不尽者,以待宾客”[22]。尽管未直接言明日用一百五十钱的具体用途,但间接说明苏轼的日常生活用度需每日去市场购买。陆游晚年回到家乡山阴(今浙江绍兴),作诗记述晚年生活,多有涉及买盐的情形,如在《扁舟皆到门》中写道:“千钱买轻舟,不复从人借。樵苏晨入市,盐酪夕还舍。”[23]146在《渔父》中写道:“千钱买一舟,百钱买两桨……持鱼换盐酪,县郭时下上。”[23]90两首诗内容类似,既反映诗人买舟改善交通、生活便利的喜悦心情,同时记录陆游买盐需要长途跋涉,且需要将柴草或鱼出售换钱,方能买回食盐。

官员的家人及其亲属还可通过批发官盐来解决自身用盐问题。钞盐法初行之时,曾禁止官员及其亲属去盐场买盐。崇宁元年(1102)敕:“见任及停闲命官有荫子弟、得解举人与本州县公人之家,并不得作铺户,与客人用钞请盐。”[7]6543且“禁命吏、荫家、贡士、胥史为贾区请盐”[4]4444。表明崇宁元年以前,官员及其亲属仅能在市场按需购买食盐,不可充当盐商,从事食盐的批发贩运活动。迨至宣和五年(1123),法令已有所松动,“今来命官与得解举人之家并有荫子弟各系久来曾兴贩钞盐,愿依旧兴贩及开铺卖盐,欲听从便”,命官与得解举人家人可以开盐铺卖盐,增加其解决自身用盐的途径,但依旧禁止在任官员本人的贩盐行为,“其举人本身,即依元降指挥,不得干预”[7]4546。直至南宋后期,官员家人、恩荫子弟依旧可以批发官盐,法律只是对在职官员贩盐及其家人贩盐的携私夹带问题上有约束。此外,《演山集》记载,法曹俞怀志在汀州任职期间,“官吏市盐,例不之务中,而市于仓,以务中有常数,而仓之数可以过取也”[24]。这也是官员家属积极谋求充当盐商的主要动力。

(二)官员购买私盐或贩私谋利

买私盐食用也是官员们市场买盐的一种方式。当官盐价高质次,物美价廉的私盐成为人们生活的必要选择。以汀人食盐为例,“福盐溯流而至南剑,又自邵武溯流而上汀州,其搬运甚难,故盐到汀州,不胜其淆杂,不胜其贵,所以汀人只便于食私盐。自循、梅、潮、漳来颇近,又洁白,价又廉……”[25]福建官盐长途运输途中官吏偷盗,再塞以杂物填充,使得售卖给汀人的食盐质量差、价格高;而广南距离汀州近,但严格的销盐区划使人们只得私下贩运广南盐,且广南距离汀州较近,食盐价格低、质量好,受到人们的青睐。汀州食盐情形是人们选择官盐与私盐的一个典型代表,反映了市场机制下物美价廉是人们购买选择的主导原则。绍兴三年(1133)榷货务状亦声说:“自来官员民庶辄于亭户或无引人处买到盐货,不以兴贩、食用,皆是私盐。”[7]6564在产盐州军食用私盐更甚,对此黄震有言:“官盐卖之上江,私盐卖之本土,未有生产盐之地,而食官盐者也。”[26]可见,官员买私盐食用也是其补充家庭必需品的一种方式。

官员贩卖私盐同时弥补家用。前辈学人对官员贩私盐的研究颇多[27-29],仅以太学生戏谑南宋宰相贾似道的一首诗来说明,“昨夜江头长碧波,满船都载相公鹾,虽然要作调羹用,未必调羹用许多”[30]。贾似道令人贩卖盐,竟至百艘盐船,遭到太学生的无情嘲讽。官员贩卖私盐,谋利的同时,也食用所贩私盐,满足家庭的日常需要,可看作为官员市场来源的一种方式。

(三)官员免于“抑配”买盐

“抑配”买盐是百姓生活中更普遍的一种获取盐的方式。史继刚认为:“宋代食盐榷禁地区官盐的零售,除许民从便自官盐场铺店随意购求外,多数情况下则是采取强制科买的方式。”[31]郭正忠表示:“官府置场从便零卖并非唯一合法的官卖方式,‘抑配’不仅随处可见,屡禁不绝,许多时候,它又被视为合法方式而广泛存在。”[32]“抑配”买盐属于科配的一种,宋代官员是否会被科配呢?王曾瑜论述宋代官户享有的特权,认为“品官限田内,官户免科配;官户免科配的令格,至早应是神宗以后的事,到南宋初也不过几十年”[33]。即王曾瑜认为大多数时期,官员是有科配的。然而魏天安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与二税对举的‘科配’大多行之于乡村或城乡全体民户”[34]64,“坊郭户中的品官之家绝大部分享有豁免科配的特权”[35],又有“科配,除了品官之家,人人都有为官府服役的义务”[34]70。因此,有必要分析宋代品官之家是否被科配。

尽管“政和令格: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7]6087,但宋代品官之家可以通过“‘有产无税’与‘产去税存’,诡名寄产或诡名析产”[36]等方式规避资产,如绍兴二年(1132)右司谏方孟卿言:“今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而占田过数者极少……若以格令免科需,则专取于民,必致重困。”[37]1050可知《政和令格》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便利了官员不再承担科配。

那么免科配就只剩一个时间的问题,究竟是几十年内免除,还是长期豁免?柳约于绍兴元年(1131)建议“重行裁定”[7]7484,方夏卿于绍兴十七年(1147)再次奏请“‘重加审定’,官户不以限田多少,并同编户一体均敷,侯将来却依旧制施行”[7]6087。其后,宋廷虽于绍兴二十六年(1156)[7]6194、绍兴三十一年(1161)[7]6837、隆兴二年(1163)[7]6838、乾道元年(1165)[7]6288,以及王曾瑜所论的宁宗时期多次强调官户与编民一体均敷科配,在加强政令宣传效果的同时,侧面反映这一政策的执行并不理想。如乾道五年(1169)绍兴府官户依旧免于科配,绍兴府与都城临安不远,乾道五年以前官户全无科配,可知先前数次发布的官员与编户一道科配的诏令并没有很好执行,更别说距离都城较远的其他地方。淳熙四年(1177)前知常州晋陵县叶元凯言:“州县形势官户及豪右之家,多蓄停罢公吏以为干人,恃其奸恶,持吏短长,官物抵顽不输,词讼则变白为黑,小民被害。”[7]8347官户、形势之家的又岂是催科人能够撼动的?嘉定五年(1212)南郊赦文:“诸县所差保长催科,率是四等、五等下户。往往乡村多有豪右官户倚势不输,每遇科校,鞭笞责挞,至有缘此鬻产陪纳破家,深可怜悯。”[7]7879催科的执行人是四等户、五等户的保长,断然无法威逼官户与豪右均敷,况且官户还曾享有免科配的权利,以及绍兴十七年的“侯将来却依旧制施行”[7]6087的诏条依凭。笔者更倾向于宋代官户大多数时期(战争、灾荒等临时科敷除外)是免于科配的观点。

直接记载官户免于抑配食盐的不多,朱熹在《答陈漕论盐法书》中认为盐法制度不可轻易变更,“若其不然,则官户豪宗昔幸免而今例输者,横议纷纷,必有所缘而起,虽有良法美意,不可行矣”[38]。福建下四州实行“产钱法”,“使民计产纳钱,官给之盐以供口食,盖防盗贩之弊”[7]6633,“计产纳钱”正是抑配的一种形式,然而抑配之下官户、豪宗却可以幸免,表明官户、豪宗在产钱法下是免受科配的。产钱法下输钱已成为一种杂税,尽管变更盐法为“钞盐制”,但旧有的税收只是减半,并未废除;当此情形下,虽然官员、豪右免于产钱法下苛税的缴纳,却不得不因向盐商买盐而增加引盐钱的输给,由此导致官员们的不满以及钞盐法难以执行。

总而言之,市场为官员的食盐消费提供多种来源途径,保障了官员食盐不至匮乏。尽管大多数官员并不能享受像高级官员那样较完整的“食租衣税”待遇,但宋廷以优待官户的形式让其买盐免于科配,自由购买官盐食用,不失为宋廷体恤普通官员的另一种方式。

四、事与愿违:官员进入市场买盐对盐法制度的破坏

官员进入市场全部购买官盐,确实有益于国家盐课收入的提高。关于宋代官员家庭人口的数量,据程民生考证,“一个三代同堂的标准家庭约9人……社会平均家庭人口约7人”,而“上层人家庭人口常数倍于普通百姓”[39]。知制诰杨亿的家庭,“良贱相从三十余口”[40],姑且把一户官员家庭的人口数界定为三十口。至于官员的总数,元祐三年(1088)御史中丞李常上奏说“尚书吏部四选官共三万四千余人”[11]10129。假令所有官户均买官盐食用,则宋代买官盐食用的官户总人口为102万人。元祐六年(1091),“解盐的批发价约70文1斤”[41],人均岁用盐为10斤[9]9,则每人每年需要花700文钱买盐。以上两者之积为元祐年间官员购买食盐的总开销,达71.4万贯,这一数据与元丰三年(1080)的湖北盐额77.42万贯、湖南盐额78.09万贯相差不远,远高于福建盐额的20.25万贯、河东永利东西监盐额11.44万贯[42]947。宋廷根据各地人口数、赋税等因素,综合制定各个地区的食盐盐额,盐额确定后,一般变化不大。笔者以元丰盐额为基础(不包括以斤两计算盐额的成都、利州、梓州、夔州四路),元丰三年的解盐“以242万贯为额……江、湖、淮、浙、闽、河东八路盐额共615.8958万贯”[42]678,总和达到857.8958万贯,推算可知官员购买食盐的总花费约占元丰三年诸路盐额总和的8.3%。除购买官盐外,还有部分官员购买私盐,并且部分高级官员有俸料盐,无须购买,这一估算仅作为定性分析的参考。根据计算结果可知,官员全部进入市场买盐的盐利在盐税总收入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官员市场买盐对盐税的贡献相当于两湖其中一路的盐利收入,销盐利润巨大是宋廷让大部分官员进入市场买盐的主要原因。

市场为官员购盐提供充分的选择空间。官员因免于食盐抑配,既可选择买官盐,也能选择私盐,甚至有条件积累数量巨大的私盐去贩卖,所以宋代出现“军中之贩私,有大家之贩私,有达官之贩私”[43]的复杂混乱局面。尽管朝廷设有严刑峻法加以约束,但正如史继刚所说:“宋廷所制整套严酷法令,严令的是广大民户,对于官僚、豪商巨贾来说,毫无约束力。”[27]72法律执行上的不彻底,对官员买盐免抑配,为官员的私盐贩运创造了条件,导致不断分割国家盐税的收入,如乾德五年贝州节度使鬻卖俸料盐,“侵夺官务课额”[7]6497。广西行钞法后,弊病百出,淳熙九年(1182)胡庭直言:“诸州多是诡作客名,算钞回易;或截留客盐自卖,不还价钱;或虽与客住卖,而邀阻诛求,以助公帑;或行钞之初,隐藏合封桩盐,公然官卖。”[7]6611地方官员的一系列操作使得广西地区的钞盐法与官卖法反复变动,最终导致钞盐法废除[44]。

宋廷调整官员进入市场买盐,理论上既丰富了官员的购盐渠道,又有益国家盐课的增多,但赋予官员不被科配的特权以及法律执行得不彻底,最终影响食盐专卖制度的运行,导致国家盐课收入降低。

“食租衣税”观念影响下的宋代官俸,为高级别官员提供较为完善的俸禄体系,使得高级官员可以通过“俸料盐”、赏赐盐等方式,满足家庭生活对食盐的需求,延续着官员“食租衣税”“自给自足”的传统。但唐宋以来,食盐专卖制度的核心是使“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在政府追求盐利收入最大化的诉求下,大部分官员不得不于市场买盐食用。市场为官员买盐提供了多种途径,在物美价廉原则指导下,官员可以选择食用官盐或私盐,并且官员不受抑配的限制,不但可以自由买盐,甚至囤盐私卖。宋廷严厉打击私盐贩卖活动,但对官员贩卖私盐行为的打击不能一以贯之,导致官员群体私盐贩卖活动猖獗,极大破坏食盐专卖制度的运行。

对宋代官员消费的食盐来源的考察,只是一个认识国家与官员互动的角度。宋廷对高级官员赋盐,体现着朝廷对高级官员的恩宠;宋廷对一般官员免科配买盐,也不失为对一般官员的优待。由此可见,官员为国家服务、国家为官员提供优于普通百姓的待遇,有助于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行。但官员在家庭生活中主要是谋求个人利益,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与法律上的纵容,贩私谋利来增加个人财富,从而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因此,要使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平衡国家与官员之间的关系,赋予官员权利的同时,严格约束其不法行为,才能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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