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孔子礼治思想的表达

2023-08-03 11:58黄勃然刘瑶
西部学刊 2023年14期
关键词:无讼礼治孔子

黄勃然 刘瑶

摘要:在儒家道德观的统摄下,传统诉讼文化大多对诉讼持消极态度。实际上,这种消极态度源于对孔子“无讼”思想的曲解。孔子的“无讼”思想侧重点不在于诉讼本身,而在于对礼治的追求。其实现“礼治”的方法主张有三:(一)“富之”“教之”,以去民之“争心”;(二)以礼率法,对于不能“教之”或看似合乎法却违于礼之人,则不排斥刑罚的使用;(三)公正司法,让有理之人敢于诉讼,让无理之人耻于诉讼,进而恢复社会人际关系之和谐。

关键词:孔子;无讼;礼治;以仁释礼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4-0116-04

No Litigation: The Expression of Confucius Thought on “Rule of Rites”

Huang BoranLiu Yao

(School of law, Xinjia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Tumushuke  843900)

Abstract: Most of the traditional litigation cultures have a negative attitude towards litigation due to the domination of Confucian morality. In fact, this negative attitude stems from a misunderstanding of Confucius idea of “no litigation”. This idea focuses not in the “litigation” itself, but on the pursuit of the “rule of rites”. According to Confucius, there are three ways to achieve the “rule of rites”: (1) make people “rich” and “teach” them so that their “competitive spirit” is removed; (2) “rites” have a higher status than law and serve as the basic and guiding principle for law. Penalty should be exercised to those who cannot be “taught” or those who violate the “rites” but do not violate the law; (4) judicial just should be used to restore the harmony of social relations, allowing those with a reason to litigate and those without a reason to be ashamed of litigation.

Keywords: Confucius; no litigation; rule of rites; illustration of rites with Ren

自漢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学就此成为中国古代官方正统学说,中国传统社会的立法与司法也开启了儒家化进程,儒家道德观亦开始统摄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在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儒家知识分子大多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向民众传达着诉讼不吉祥的观念,进而劝诫民众息讼止争,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之目的。儒家知识分子所传达出的这种消极诉讼观根源于孔子所说过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144孔子的这句话从语义上可理解为:审理诉讼案件,他跟其他人是一样的,重要的是不再让诉讼案件发生。传统社会下的儒家知识分子大多将孔子的“无讼”理解为“不要诉讼”或“息讼”,实际上这是对孔子“无讼”思想的一种曲解,这种曲解源自农耕文明的守旧与血缘关系下对传统社会道德秩序的膺服,这种膺服的力量不仅在于人身外之世俗权力,更在于人身内之良心[2]。因而在传统儒家道德观统摄下,人们大多循规蹈矩,遵守着传统社会道德秩序,这种对传统秩序的遵守实际上也是对农耕文明这一经济基础的回应[3]。孔子所说的“无讼”是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产物,要做到准确理解孔子的“无讼”思想,就需要结合当时社会背景及孔子说的“吾犹人也”进行理解,并从中审视达到实现所谓“无讼”的路径。

一、界分:孔子的“讼”与“无讼”

(一)传统儒家道德观下的“无讼”

对于孔子的“无讼”,传统社会一些大儒及儒学出身的官员将之理解为孔子对于诉讼的态度是消极的,故孔子的“无讼”是希望消灭诉讼,让诉讼不再发生。因而,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的态度是:限讼、息讼乃至禁讼。《礼记·大学》将孔子的“无讼”解释为:“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4]192郑玄则将之解释为:“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4]192曹魏时期的何宴则将孔子的“无讼”解释为:“在前以道化之,使无争讼。”[4]192朱熹在《大学章句》中对孔子的“无讼”也作了解释:“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5]

不论是郑玄所认为的“无讼”是借助律法的威严使背弃实情的人不敢狡辩,以此使民不敢诉讼,还是何宴、朱熹的以德礼教化百姓使之无讼,在本质上他们对于百姓诉讼的态度都是消极的。加之诉讼在儒家的传统道德观中没有积极的正当性,所以儒学出身的官员们大多也反对诉讼,他们除了通过感化教育,使诉讼双方产生羞耻之心而主动撤诉以外,他们采用的息讼之术还有拖延、拒绝以及设置“教唆词讼”罪等[3]。清代张鹏翮在《当官功过格》中指出:“听讼得平,能诲诱顽民,平其忿心,使息争省讼,算功。”[6]

(二)孔子的“讼”与“无讼”辨析

正确理解孔子的“无讼”思想还需界定清孔子“无讼”中的“讼”之范围。《周礼·大司徒》记载:“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7]283郑玄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7]285贾公彦疏:“狱讼相对,故狱为争罪,讼为争财。若狱讼不相对,则争财亦为狱。”[7]285从郑玄和贾公彦的注释来看,西周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两分,其中民事案件称之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之为“狱”,当“狱”和“讼”不对立使用之时,则“狱”既有刑事案件之意,也有民事案件之意。那此时的“讼”是否也一样不仅代指民事诉讼,其中是否同样包含“争罪”之意?《说文解字·言部》指出“讼”是“争也,从言公声”[8]156,但其并未指出“讼”是“争罪”还是“争财”。《周易·序卦》记载:“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9]671《周易·说卦》“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9]671从“序卦”和“说卦”可知,讼是由于人们争夺生活所需物质资料而引起,而相争则会引起更多的人相攻,故“讼”在某种程度上来看亦有“争罪”之意。《孔子家语·刑政》中记载:“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10]268从该句“五刑之讼”来看,孔子的“讼”中已包含刑事案件。孔子在定公九年由司空为大司寇,而“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11]。大司寇是当时最高的专职司法官员,审理全国各类重大案件,所以孔子所说的“讼”不仅包含民事诉讼,也应包含刑事诉讼。

细细品读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144,可以从中体悟到孔子所说的“必也使无讼乎”不单单说的是让诉讼案件不再发生,里面还包含了他的一种抱负,但这种抱负不是简单的息讼或者消灭诉讼,而是在審理案件的时候应该“吾犹人也”,亦即他会与其他司法官员一样根据法律之规定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因而,孔子才会对他的学生仲弓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10]268亦即审理案件需要谨小慎微,以确保审判不会有失公正。“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也说明孔子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先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礼的要求,其次才是考虑罪行大小和刑罚轻重,毕竟“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12]。孔子推崇礼,维护礼,主张以礼率法,所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礼,其次才是考虑罪行大小和刑罚轻重。“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10]267,在孔子看来合礼即合法,不合礼则触犯法律。孔子的“无讼”不是“息讼”,也不是“限讼”,更不是消灭诉讼,而是孔子希望自己所尊崇的礼,能得到遵守。

二、无讼:以仁释礼之表见

(一)亲亲:家庭内部关系之仁

《说文解字》中说:“仁,亲也,从人从二。”[8]657段玉裁将之解释为:“独则无耦,耦则相亲。”[8]657对于家庭内部关系的“仁”,孔子强调需要“亲亲”。所谓“亲亲”,实际上说的是人需要找准爱的起点,亲近那些应该天然爱的人,而这种爱就是血缘关系之爱。至亲莫若父,次亲莫若兄,在孔子看来,“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1]8,所以父兄才是最应该亲近之人,父兄才是爱的起点。正如李鸣先生所说,孔子“以仁作为礼的思想基础,从而充实礼的内容,提升礼的内在精神”[13]。

在孔子看来,父子之情乃是天然伦理关系,即使双方之间有过失,也应该做到“父子相隐”[1]158。《孔子家语·始诛》记载:“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10]14这个案件表面上是孔子将那对父子关进监狱,不予理睬,直到三个月以后,案件中的父亲请求作为大司寇的孔子终止诉讼,孔子才将这对父子释放。如果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孔子之所以将这对父子关进监狱,并不是对这个案件置之不理,而这本就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一种方法。《国语·周语》中记载的“臣讼君”一案,周襄王认为“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14]。周襄王对该案件的看法也间接说明父子如果相讼,是违背礼的。《论语·子路》中记载了类似案件,“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0]14。回到“父子讼”这个案件,就会发现孔子这样处理是为了他们父子之情,为了维护礼治中的“亲亲”,更是为了恢复家庭内部之关系。孔子曾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1]9,父子相讼严重违反“亲亲”原则,孔子将这对父子关在监狱三个月,为的就是让他们明白“亲亲”的含义,即使自己的至亲有过失,也应该是有隐而无犯,而非父子相讼于公堂。

(二)人文关怀:家庭外部关系之仁

家庭外部关系的“仁”,孔子强调“人文关怀”。所谓“人文关怀”说的是人要能推己及人,“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1]145。在家庭外部关系的“仁”里,孔子认为“仁”的最低下限应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139,“仁”的至高追求则是“成人之美”。孔子认为“刚、毅、木、讷,近仁”,“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1]209。因此,家庭外部关系之仁实则是一种彰显自我人格魅力的价值取向,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人格。在孔子看来,具备内在品质上的“仁”德,对他人又有人文关怀,才是理想中的“仁”人,这也是孔子跟子贡所说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72。

孔子认为“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1]43,故对于那些内在没有“仁”德,外在没有人文关怀,又教化不能之人,孔子并不排斥对他们使用刑罚。《孔子家语·始诛》载:孔子“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10]11孔子的弟子子贡对此很不理解,他觉得少正卯是鲁国的名人,孔子杀掉他是不是一种过错,但孔子认为“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其谈说足以饰褒莹众,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者也,不可以不除”[10]11。最后,孔子还引用了《诗经》中的一句话:“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15]对于未经教化而犯罪之人,孔子认为应该哀矜折狱。“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145孔子之所以认为应该同情这些得不到教化而犯罪之人,是因为统治者没有负担起教化之职责,没有起到表率作用。

三、礼治:孔子“无讼”思想的实现路径

(一)推崇礼治,主张为国以礼

春秋乱世,礼崩乐坏,礼乐征伐从自天子出变为自诸侯出,但孔子对复礼的坚定信念从未改变。孔子自小就与礼结缘,非常崇尚礼,用鲁大夫孟釐子的话说就是:“孔丘,圣人之后……圣人之后,虽不当世,必有达者。今孔丘年少好礼,其达者欤?”[16]《论语·八佾》中曾提到,子贡想把每月初一告祭祖庙的羊废去不用。孔子对此则直接回答,“尔爱其羊,我爱其礼。”[1]33恢复“礼治”是孔子的毕生追求,他认为“不知礼,无以立”[1]241。在他晚年的时候曾感叹:“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1]76这句话表面上是孔子自嘲自己衰老得太厲害,以至于很久都没有梦见周公了。实际上这是孔子对自己一生的感慨:虽然自己经常梦见周公,亦非常推崇周礼,但是漂泊半生却没有真的实现礼治。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即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注重教化,而非专任刑罚。孔子曾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1]43这句话看似是孔子自问自答,实际上是否定之否定,亦即孔子对用礼治国的一种肯定。孔子主张的为国以礼与为政在人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153。如果统治者推行礼治,但自身却不以身作则地遵从礼,那么百姓也不会信从统治者。孔子认为,“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1]152如果统治者能以礼治国,并以身作则,那么不仅本国人民会归服统治者,远方的百姓也会背着自己的儿女来投奔。

(二)富民重德,反对不教而诛

“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9]671孔子认为要去掉百姓的“相争”,满足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前提,物质生活条件满足了,再施之以教化,社会才能趋之和谐稳定。孔子认为人“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1]167。为了让人们不再“争”,孔子提出了“富民”与“教化”主张。“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154。在孔子看来人“性相近,习相远”[1]207,人性之所以前后有那么大的区别,就是在于后天教化。教化不同,所以也就有了小人和君子的区别,“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1]184

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孔子主张以礼率法,反对不教而诛。孔子认为刑罚只能事后惩罚犯罪之人,而不能防患未然,“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17]。故孔子提倡“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16。亦即君主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来威慑他们,老百姓只求不犯罪受罚,却没有廉耻之心;只有用德去教化百姓,用礼引领他们,百姓才会有羞耻之心,并且归服。在治理天下的时候,礼能防患未然,所以刑罚与礼德相比,礼德的作用才是第一位的。孔子虽然重视礼,但并未忽视刑罚的作用,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151。孔子看重礼的教化作用,所以孔子反对“不教而杀”,“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1]240

四、结论

孔子的“无讼”是一种崇高的理想信念,不是简单的息讼,更不是不要诉讼。后世的儒家知识分子大多觉得“讼”“终凶”,所以以一种“息讼”和“限讼”的心态来看待孔子的“无讼”,殊不知这与孔子的“无讼”真意背道而驰。与其说孔子想要实现的是“无讼”社会,还不如说孔子想要实现的是他的礼治理想。在他的理想里,对可以教化之人,首先需要富之,其次是教之,让人在富起来的基础之上“讲信修睦”,从而达到不争。不争,自然没有了纠纷,人们也不会再去诉讼。对于教化无用之人,孔子并不排斥诉讼与刑罚,反而要求公平公正审判,让有理之人不以诉讼为耻,让无理之人不敢再诉讼。因此,孔子“为鲁司寇,断狱屯屯,与众共之,不敢自专。是死者不恨,生者不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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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勃然(1995—),男,汉族,湖南岳阳人,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通信作者:刘瑶(1996—),女,汉族,甘肃天水人,单位为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责任编辑: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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