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8号线“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引发关注。除了对当事人是否“过度维权”的讨论外,也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女子的行为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权。
肖像,其实可以理解成我们的“脸面”。民法典对肖像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而肖像权,则是民法典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维护我们自身形象和尊严的一种权利。
也就是说,含有你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的图片、视频甚至是以你为原型的雕像、手办,都算是你的肖像。
此外,肖像权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换句话说,哪怕照片上只露出半张脸、一个侧影或是一颗痣,只要能通过这些外部特征“认出你”,那么就属于你的肖像。
民法典规定,肖像权不容损害,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广州地铁事件的新闻报道下,有网友评论:“女孩把大叔的视频发到网上,也不是为了挣钱,咋还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事呢?”
在以往的观念里,只有把他人肖像“拿去赚钱”,才能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在肖像权部分,去掉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有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此前,杭州地铁上一小女孩照片被网友盗图,并配“日本地铁小乘客”字样发布,在小女孩家属辟谣后,该网友仍拒不删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盗图网友侵犯肖像权,责令其赔礼道歉。
可见,现实中,肖像权的侵犯不再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听到这儿,恐怕会有网友惊呼:“难道我微博里那些旅游拍照入镜的路人,都可以告我侵犯肖像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艺术欣赏、新闻报道、依法履职及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合理使用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拍拍风景、拍拍街道,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那么这种“偶然入镜”,其实不必担心。
无意间拍到了朋友的丑照,用软件给他加上腮红和一对兔子耳朵,偷偷发到朋友圈,配文“哈哈哈哈哈”;为了尝鲜AI软件,把自己喜欢的明星的脸安到另一个明星身上发社交媒体……这些行为,其实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视频、AI、图片处理软件等科技的发展,让肖像权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对于不经同意就使用肖像的情况,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尊严。对于别人的照片,也不能随便丑化、搞笑处理。
而作为图片的生产者,如果要拍摄人文或者人像等情况,更要有“授权意识”,因为如今“不营利”已经不是后盾了,为了避免吃官司,还是要谨慎地取得被拍摄人的授权才可以。
回到最初的事件,虽然律师指出女孩拍摄大叔发到网上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权,但我国民事诉讼有一条原则是“不告不理”,即如果大叔不主动提出诉讼,法院并不会主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