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清
“双碳”目标下,转型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围绕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明确了转型金融的概念与内涵,并积极探索转型金融发展的实践路径。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将面临更大的转型风险与挑战,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对转型金融的需求将更为迫切。为充分发挥转型金融在“双碳”目标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应建立健全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我国绿色信贷、债券、保险、基金等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转型金融领域创新。
在2020年9月第七十五届联大上,我国正式提出2030年前完成碳达峰、2060年前完成碳中和的目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大国担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科学规划,要求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与高耗能高碳产业的转型之间实现协同发展。目前,绿色金融的发展已进入“快车道”,并在“双碳”目标的实现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一种全新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模式,可以有效涵盖那些没有被传统绿色金融所触及的棕色资产和高碳行业,可以与绿色金融实现优势互补,共同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金融支持。
一、转型金融的内涵
2021年3月,我国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进行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转型。2021年9月,我国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探索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社会经济决策分析中,以环境气候变化作为重要的外部性影响因素,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2021年11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首次提出“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2021年12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大金融对碳减排的支持力度,并就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进行部署。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十三五”期间我国围绕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标准体系。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四五”时期,我国将继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升气候适应型经济增长潜力,探索低碳发展路径。
二、我国转型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转型金融的相关标准和定义仍不清晰
我国缺乏清晰的转型金融标准体系,主要以绿色金融标准为蓝本,对于转型金融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激励机制、资金用途等尚缺乏明确定义。同时,转型金融工具和产品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相关项目和企业难以准确识别,限制了市场主体参与转型金融的积极性。
(二)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完善
我国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題。由于转型活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转型活动是否属于绿色项目难以准确判断。同时,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部分企业和机构对绿色项目和转型项目的界定存在一定偏差。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者对转型金融产品的风险认知不足,而且也会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评级和融资成本。
(三)融资成本仍较高
在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中,转型金融产品的类型相对较少,以低成本资金为主,融资成本普遍较高。这主要是由于转型项目具有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之缺乏足够的投资者参与,导致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进而使得转型金融产品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三、转型金融的实践路径
(一)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为转型金融提供基础框架
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是在经济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可持续经济的大背景下形成的,为转型金融提供了政策框架,具体表现在:首先,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与转型金融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是一致的,两者都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为重要任务,在理念、原则和目标上是一致的,都致力于将经济社会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协调;其次,二者都在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基础上,构建了“1+N”转型金融政策体系;最后,二者在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基础上,从监管、标准、市场、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多方面为转型金融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框架。这些都为转型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标准和政策框架等支撑。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转型金融提供资金支持
转型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市场的支持。我国已于2015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碳排放配额为主,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所需的资金纳入其中。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包括电力企业)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2021年12月,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自启动以来,碳交易市场在引导企业减排和低碳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广东为例,截至2022年6月底,广东累计完成了258万吨配额拍卖工作,其中2021年配额拍卖收入约为1.22亿元。2022年5月31日,广东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截至7月10日已完成220万吨配额拍卖工作。未来我国将进一步探索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三)转型金融试点有序推进
我国部分地区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开展了转型金融实践。例如,浙江湖州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导下,积极探索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以生态资本为核心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2021年,湖州创新推出“乡村振兴生态银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2021年8月,湖州印发《湖州市全面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同时,湖州还率先制定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在试点实践过程中,各地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部分转型金融业务不符合转型标准或不具备转型特征;部分转型金融业务涉及高碳资产和高碳项目的识别和认定,难以满足转型需要;部分企业和投融资主体缺乏转型金融意识;部分企业和投融资主体以绿色项目为理由,规避开展转型活动等。
对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转型金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构建气候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碳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投资等。同时指出要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碳市场统计核算体系。该文件将有助于统一相关标准规范,规范转型金融发展。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探索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投融资决策程序等内容。
四、强化转型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转型金融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其风险属性与传统金融产品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在风险管理理念、政策法规、制度流程、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调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转型金融与绿色金融的衔接,将转型金融纳入绿色信贷、债券和基金等业务范围,提升对转型金融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能力,强化对转型金融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结合我国国情,在中央层面统筹规划、顶层设计转型金融发展规划,在地方层面推进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绿色转型金融政策体系,为我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一)制定转型金融支持方案
我国可借鉴欧盟在转型金融领域的成功经验,制定转型金融支持方案,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是加强政府层面对转型金融的引导,在顶层设计层面统筹规划转型金融发展目标和路线图,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构建省级层面的转型金融实施方案,并与国家层面的转型金融发展规划相衔接。三是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转型金融建设。四是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转型金融相关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节能减排等相关领域专业培训,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队伍。
(二)加强转型金融监督管理
首先,转型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为转型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其次,推动建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估机制。对转型金融产品进行第三方认证,建立完善的认证标准和方法体系,从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等方面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评估。最后,强化政策监管约束。加强对转型金融业务的日常监管,构建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对企业或项目的核查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未来可通过建立转型金融统计指标体系、设立转型金融统计制度和披露平台等方式,加强对转型金融的监管约束,提升数据质量,丰富数据来源;建立转型金融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绿色金融统计制度、标准体系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多项配套政策体系,保障转型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和披露机制是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转型金融业务的关键因素,是影响投资者判断企业转型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为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披露和披露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框架下,结合我国国情和转型金融的发展实际,明确转型金融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转型金融的信息披露力度,推动企业以公开透明、真实准确的方式向社会投资者传递相关信息。鼓励和支持转型金融相关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等渠道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相关企业的转型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成效及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引导投资者、消费者、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电话等多种方式参与转型金融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市场透明度。
(四)探索开展碳金融创新试点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碳金融创新试点”。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启动运营,配额有偿分配和CCER交易也已在全国多地开展。总体来看,我国碳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碳金融市场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障碍。首先,当前我国碳市场仅纳入钢铁、水泥、石化和化工四大行业,未来还需逐步扩大行业范围。其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主要通过配额分配、碳排放权抵押等方式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这些交易制度尚未明确,各参与主体对碳排放权的定价和交易缺乏统一标准。此外,我国当前的碳价仍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的CCER存量仅为175万吨二氧化碳當量(折合约2亿吨标准煤)。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配套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结语:
总之,伴随着“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建议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密集推出,我国绿色金融业已经步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转型金融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补充。从国内情况来看,在“双碳”目标下,人们更加重视转型金融的政策、标准和市场实践,可以说,转型金融对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双碳”的实现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作用,所以,对转型金融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有现实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