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敏 刘倩倩 张明珠
推进高质量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对保障“幼有所育”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均明确强调发展托育服务。这一要求不仅仅意味着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更强调为婴幼儿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在新形势下,高质量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对婴幼儿身心健康、家庭幸福乃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而托育机构负责人是实现优质托育服务的关键人力资本。〔1〕托育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养是决定托育机构服务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对保障托育机构服务和管理的全面提质、推动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
当前,重视并提升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托育服务的共同趋势与战略重点。其中,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均通过政策文件形式明确托育机构负责人应该具备的专业素养,为提升负责人专业素养提供参考。在新时代大力发展托育服务以及高度重视托育服务质量的背景下,我国也开始日益关注和重视托育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加强队伍建设”作为照护服务发展的四大保障措施之一。同年,《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针对托育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岗位培训等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出台,作为国家层面发布的第一份关于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的官方文件,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应该具备的专业素养及其培训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在我国加快推动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以及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的新形势下,推进高素质专业化托育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显得尤为紧迫。然而,当前我国托育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状况尚不明确。为推进新时代高素质托育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基于证据促进机构负责人的专业发展,本研究聚焦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基于来自全国东部、中部、西部共9地的代表性数据,考察当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现状与问题,探寻高素质托育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为确保调查数据的代表性,采取分层整群取样方法,选择东部地区(山东、浙江、江苏)、中部地区(湖南、安徽、江西)、西部地区(重庆、四川、新疆)共9地,各地在省域范围内选择托育机构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共计1853名托育机构负责人参与本研究。具体信息如表1所示。
(二)研究工具
参考国内外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相关政策文件,提炼关键性指标以形成《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问卷》,共包括科学办托思想、保教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行为三大维度。其中,科学办托思想具体包括职业道德与规范、专业理念两方面素养;保教管理能力具体包括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发展支持四方面素养;组织协调行为具体包括规划发展、人员管理、对外关系三方面素养。三个维度依次包括12个、22个、14个项目,共计48个项目,采用5點计分,得分越高表明负责人专业素养水平越高。此外,在调查中,考察托育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背景、所在地区、机构类型、任职资质、职业认同、职后培训等信息。经检验,问卷信度、效度均符合统计学标准。
二、当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现实困境
(一)任职学历不达标,从事相关管理工作时间较短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指出“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调查发现,当前托育机构负责人的基本素养尚不达标。在学历方面,近半数(46.6%)负责人为大专及以下学历。在工作经历方面,超两成(24.5%)负责人从事托育服务工作时间不足3年,且超六成(62.6%)负责人在当前机构的管理时间不足3年。在岗位培训方面,主要以托育机构内部组织的培训为主(82.1%),培训的专业性、规范性有待提高。此外,专业背景是负责人进行专业管理的必要支撑,亦是负责人基本素养的重要体现。调查结果发现,当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背景纷杂多样,涉及学前教育、医学、管理学、艺术等多个专业,超六成(62.7%)负责人的专业背景与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无关。
(二)办托思想相对科学,但对行业的理解需进一步加强
托育机构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场所,其质量关乎个体早期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发展。负责人作为托育机构的全面负责主体,其办托思想是托育机构规范发展的首要保障。在三大维度中,负责人科学办托思想得分最高(3.58),其中职业道德与规范、专业理念整体表现较好,但对行业的理解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职业道德素养较高,但行业规范意识较为不足。职业道德是负责人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每一位负责人必备的基本素质。调查发现,负责人职业道德得分较高,但在遵守政策、履行承诺、接受监督等行业规范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如高达57.6%的负责人尚未严格遵守相关方针政策,半数负责人尚未履行对婴幼儿家庭的服务承诺。
其次,专业理念较为科学,但尚未达到岗位要求。专业理念在九大素养中得分最高(3.78),各项目得分均显著高于及格水平(3.00分),但仍显著低于良好水平(4.00分),这表明负责人虽然具备一定的专业理念,但并未达到能够胜任负责人岗位的要求。进一步分析发现,大部分托育机构负责人的儿童观、保育观仍需加强。在儿童观方面,高达六成的负责人未能意识到应坚持儿童优先,未能始终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在保育观方面,近六成负责人在托育服务过程中未能意识到需切实维护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保教管理较为薄弱,安全卫生与发展支持素养不足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明确指出,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人作为托育机构的领导主体,应该具备保教管理能力,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调查发现,在三大维度中,保教管理能力维度得分(3.50)虽然高于组织协调行为维度得分,但低于科学办托思想维度得分。在保教管理能力方面,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发展支持四个素养得分均显著低于良好水平。
首先,安全防护素养不足,日常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能力欠缺。婴幼儿处于个体生命早期,托育机构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然而,调查发现,负责人安全防护素养较为欠缺,在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应急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如约四成负责人未完全掌握场地和设施设置的安全防护标准与要求,超半数负责人表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意外伤害预防和应对能力较为不足。
其次,卫生保健素养不高。卫生保健素养是确保婴幼儿身体健康的重要内容,是托育机构负责人应该具備的专业素养。数据表明,负责人卫生保健管理方面胜任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卫生消毒、婴幼儿疾病预防、婴幼儿健康管理方面能力不足。其中,超五成负责人不熟悉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半数以上负责人未掌握常见病、多发病、预防接种知识与要求,四成以上负责人不了解婴幼儿日常护理基本知识和方法。
再次,生活照料素养有待提高,在婴幼儿照料方面仍存在困难。在托育机构中,保育重点应当包括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为婴幼儿提供多方面的生活照料。负责人只有自身具备生活照料管理能力,才能有效指导保育人员从事相关具体工作。调查发现,负责人的生活照料素养虽然在保教管理能力维度得分最高,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如半数以上负责人在指导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制定、婴幼儿睡眠照护、婴幼儿生活与卫生习惯培养方面均存在较大困难。
最后,发展支持素养仍需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在保育活动的组织与安排方面。发展支持素养具体指负责人在促进婴幼儿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发展上所应该具备的能力。具体而言,负责人应该理解婴幼儿生理和心理需求,提供支持性环境,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但调查结果表明,负责人发展支持素养虽高于及格水平,但与良好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其中,超半数负责人表示不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在保育活动的组织与安排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如室内外环境创设、托育机构课程选择、游戏材料与图书配置。
(四)组织协调能力欠缺,规划发展与对外合作尤为薄弱
作为托育机构负责人,除应秉持科学办托思想,具备保教管理能力外,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结果显示,负责人组织协调行为维度得分最低(3.44),其中规划发展素养最为欠缺。
首先,规划发展素养有待提高,缺乏对机构管理的反思与改进意识。为确保托育机构发展的持续性及有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规划发展素养,在实践中反思发展问题,并不断引领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调查结果表明,规划发展素养各项目得分均显著低于良好水平。分析发现,负责人在机构的规划发展及反思改进方面的素养较为不足,超六成负责人缺乏对机构管理的反思和规划能力。
其次,人员管理素养较为不足,人员工作指导能力存在提升空间。负责人是托育机构的领导者,应根据国家标准配备符合资质的各类人员,保障保育人员福利待遇,并科学指导、检查和评估保育人员的工作。调查发现,负责人在人员晋升与培训、工作指导方面的专业能力仍欠缺。在人员晋升与培训方面,《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提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但调查发现,近半数负责人作为机构领导者,并未组织所在机构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且高达五成以上的负责人缺乏科学指导、检查和评估保育人员工作的能力。
再次,对外关系素养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与家庭、社区合作方面。负责人全面负责托育机构工作,不仅对内需要具备保教管理能力,对外也需要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在组织协调行为维度,对外关系素养得分较低(3.41),且低于其他维度各方面素养,表明负责人对外关系方面的素养尤为薄弱。进一步分析可知,负责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能力较为不足。在与家庭合作方面,约半数负责人表示在建立家长联系制度方面存在挑战,很难为家庭提供照护指导服务。在与社区合作方面,近六成负责人在整合社区资源以支持托育机构保育工作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三、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影响因素剖析
上述结果表明,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尽管高于合格水平,但尚未达到良好或优秀水平,在科学办托思想、保教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行为三个维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探寻影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主要因素,本研究将负责人的总体专业素养作为因变量,将任职资格、职业认同、职后培训作为自变量,控制地区、性别、年龄等背景变量,进行线性回归分析。
(一)职业认同是影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最关键的因素
职业认同是指个体对其职业及个体内化的职业角色的积极认知、体验和行为倾向的综合体。〔2〕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职业认同是影响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最关键的因素,对科学办托思想、保教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行为三个维度均具有正向影响,即职业认同越强时,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水平越高。已有研究认为,职业认同是个体的一种与职业有关的积极的态度,是对其职业的认可与接纳。〔3〕因此,当职业认同水平较高时,负责人对托育服务这一行业及自身职业具有较高的认可与热爱程度,寻求专业发展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更高,因而专业素养水平可能更高。
(二)任职资格是影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重要因素
如上所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机构负责人的学历、管理经历做出了相关规定。参考这一文件,将学历、从事相关管理工作时长作为指标,形成任职资格这一变量。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任职资格的确是影响负责人专业素养的重要因素。任职资格水平越高,负责人专业素养也越好。作为机构负责人,不仅需要具备科学的办托思想,对机构的发展方向有明确的把握,更要具备引领保育人员专业成长的能力,掌握保教管理能力,组织协调家庭、社区参与托育服务,而这些素养的形成均需要有较强的教育背景、管理经历等相关资质予以支撑。
(三)职后培训显著正向影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
职后培训是个体获得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在终身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无论是幼儿园还是中小学均会对教师进行系列职后培训,旨在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4〕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职后培训显著正向影响负责人的专业素养,即随着职后培训机会的增多与质量的提升,负责人科学办托思想、保教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行为三个维度素养均有提升。可见,专业化职后培训有助于促进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提升,为此有必要对负责人进行职后培训。
四、提升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路径审思
在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新时代背景下,提供有质量的托育服务迫在眉睫。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是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的关键,是建设高质量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为此,应以当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存在的关键性问题和影响因素作为突破口,加快推动建设一支拥有科学办托思想、较强保教管理能力、良好组织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托育机构负责人队伍。
(一)把好托育机构负责人入口关,尽快完善并执行资格准入和岗位证书制度
任职资格考察的是从事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知识、经验、技能、素质与行为之总和,是对负责人素质的底线要求。尽管《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已经从学历、管理经验、岗位培训等方面对负责人任职资格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负责人专业背景、岗位证书等情况,尚未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与要求。本研究发现,任职资格是影响负责人专业素养的重要因素,但当前近半数负责人任职学历不达标,从事相关管理工作时间较短。不仅如此,当前托育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相关规定并不健全。为此,有必要把好入口关,尽快建立并严格执行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
首先,尽快完善并执行托育机构负责人准入标准。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进一步组织研制托育机构负责人资格准入的标准、条件、程序与退出机制,完善托育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同时,鉴于托育机构负责人所管理机构的类型不同,其准入标准侧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为此,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类型托育机构负责人的评价重点。其次,加快研究和推进负责人资格认证制度。依据准入标准要求,研制资格考试内容及考核形式,立足托育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托育机构负责人科学办托思想、保教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行为进行综合考察。再次,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证书制度。岗位证书是初步检验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的重要参考,持证上岗亦有利于规范托育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为此,可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证书制度,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相配套的认证机制、颁发机制、监督机制,保证所有机构负责人持证上岗,把好入口关。
(二)压紧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多措并举提高负责人素养培训质量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提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2021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具体对培训工作做出安排。本研究发现,岗位培训显著影响托育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但当前负责人所获培训机会尚不充足、培训质量有待提高。为此,应加快推进负责人岗位培训工作,多措并举保障岗位培训质量。
首先,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制度,将负责人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对未上岗的托育机构负责人,严格执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规定托育机构负责人在正式上岗前,除应符合准入标准、具有岗位证书外,须接受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对已上岗的负责人,可以《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为主要参考,启动托育机构负责人国家级培训计划,辐射带动省、市、县级培训,分对象、分批次逐步实现负责人全员轮训。其次,加强培训长效保障机制建设。将托育机构负责人相关培训项目列入紧缺培训补贴目录,推行职业培训券制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调动负责人培训积极性。再次,加快研制托育服务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与评估标准,明确培训机构评估主体,建立健全动态评估监管机制,对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和督导,落实评估后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三)稳步提升托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多路并行提高负责人职业认同与幸福感
高水平职业认同体现了托育机构负责人对托育服务行业及其职业的认可与肯定,亦是促进负责人专业素养提升的积极因素。然而,本研究发现,当前托育机构负责人职业认同水平较低,对自身职业的认可程度有待提高。这可能与托育服务行业建设相对滞后密切相关。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社会对托育服务行业认知有限,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了解较少,故而尚未形成积极良好的从业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此,有必要多措并举,加强福利保障与行业宣传,切实提高机构负责人职业认同,以便发挥职业认同的促进作用,进而提升托育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养。
首先,尽快落实托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增强职业吸引力和职业获得感。推动建立符合托育服务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借助政府购买服务、运营补贴、托位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奖补激励等多种方式减少运营成本支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人才补贴制度和基本工资指导标准,切实增强职业吸引力,稳定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队伍。其次,建立负责人专业可持续发展通道。建立以高专业素养为导向、以综合能力为重点的托育机构负责人评价体系,健全负责人专业素养监测与督导体系。同时,促进相关部门协同研究,推动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晋升制度,〔5〕打通职业晋升通道,以负责人专业素养为参考,形成符合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特点的可持续制度安排,从而吸引并留住更多优秀的负责人投入到托育服务行业中。再次,營造良好的托育服务从业环境,增强托育机构负责人的职业幸福感。在全社会创设重视托育服务行业的环境,营造尊重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提高托育机构负责人的职业荣誉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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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北京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优先关注重点课题“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研究”(BAEA22005)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