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类兼语句的汉外对比与习得研究

2023-07-14 07:23李冰冰
关键词:偏误语句句式

李冰冰

(湖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兼语句自上世纪50年代由王力[1]、丁声树等[2]提出后便一直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成为国际中文教学中的代表性句式之一,其结构形式一般表示为“NP1+VP1+NP2+VP2”。兼语句的类型主要根据句中VP1的意义进行划分,《国际中文教育中文水平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收录了四种类型的兼语句,分别是“使令”类、“爱憎”类、“称谓认定”类和“致使”类。[3]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在“致使”类兼语句,即由表单纯致使义的动词“使”“令”“叫”“让”等充当VP1的兼语句。例如(引自《标准》):

(1)这件事令她吃不下饭。

(2)明天的考试让我睡不着觉。

以往有的研究并未将“致使”类兼语句单独列出,而是与“使令”类兼语句归为一类。两者在构成成分的语义特征及表达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所以我们认为,划分为两类更为合理。本文打算从“致使”类兼语句的句式特征分析入手,对相应的致使义表达形式进行跨语言的比较,然后结合外国学生的习得情况分析,为汉语“致使”类兼语句的教学提出针对性的教学建议。

一、“致使”类兼语句的句式特征分析

从句法结构成分看,“致使”类兼语句中的VP1主要由可以表单纯致使义的动词“使”“令”“叫”“让”等充当,一般情况下这些致使词可以相互替换且句义不会发生明显改变,这是“致使”类兼语句在句法结构层面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类“致使”义动词也可以充当“使令”类兼语句的VP1成分,但并不表致使义,而是表示其他词汇意义,比如,“使”可以表示“支使”,“令”可以表示“命令”,“叫”可以表示“叫喊”,“让”可以表示“允让”。例如:

(3)a.他的做法使大家再也不敢相信他了。

b.老板已经使人去打听消息了。

(4)a.老张的话令他非常难过。

b.师父令弟子即兴赋诗一首。

(5)a.这儿的景色叫人流连忘返。

b.妈妈叫我去吃饭。

(6)a.争吵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b.你让我想一想。

例(3)-(6)中的a组句子都属于“致使”类兼语句,b组句子都属于“使令”类兼语句。万莹认为单纯致使动词的语义特征为引发、致使,具有已然性特点,[4]我们认为,“已然性”的概括并不准确,“假设”句中的结果是尚未实现的情况,不具备现实性特征,只表示一种可能性。所以,“假设”句中的致使动词只可能表示“或然”或“必然”两种真值模态义,而不表示“实然”模态义,进而也就不具有“已然性”特点。

从认知角度看,“致使”类兼语句是典型的表达“因-果”逻辑认知关系的句式,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原因+“致使”+客体+结果。金奉民将致使概念归纳为“致使者(致事)作用于被致使者(使事),导致某一结果”。[5]其中的致事对应句法结构成分中的NP1,既可以由名词性成分充当,也可以由动词性成分充当。由动词性成分充当NP1时,凸显的不再是某一具体的动作行为,而是凸显这一动作行为所指称的动作类事件,即动词性成分的名物化形式。陈昌来指出:“这些致事实质上都是致使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具有施动能力和施事性”。[6]项开喜在论述汉语的双施力结构时指出:“施事性”是一个典型范畴,可以进一步分化为更小的语义特征,包括“有生性”“使因性”“自主性”“支配性”和“显著性”。[7]借鉴这些特征分类,我们可以将“致使”类兼语句中的NP1,也就是致事所具备的语义特征归纳为[+使因性][-自主性][±有生性]。与“使令”类兼语句中的 NP1相比较,这些语义特征体现的更加明显。例如:

(7)a.她使我夜不能寐。

b.我请她去我家玩儿。

(8)a.明天的考试让我睡不着觉。

b.公司派我出差。

“使令”类兼语句中的VP1通常是行为类动词,即由主体做出的一个具体动作或发出的一个明确指令,这就要求作为行为主体的NP1具备[+有生性],且以指人的名词为主,如例(7b)。即便是由指物名词充当NP1的句子,如例(8b),这里的“公司”也是指代的能够发出“派”这一指令的公司老板或其他领导。而“致使”类兼语句中的NP1既可以是典型的[+有生性]成分,如例(7a)中的“她”;也可以是典型的[-有生性]成分,如例(8a)中的“明天的考试”。“使令”类兼语句中的NP1都是自主地参与了句子所表述的有关事件,所以具备[+自主性],而“致使”类兼语句中的NP1,不管是否具有[有生性],都只是导致NP2产生VP2这一结果的客观使因,而非有意识地自主参与该事件,所以,具有[-自主性]的语义特征。至于[+使因性],徐通锵指出:“使”类动字前的成分都是表使事的原因的,这一类句子只要加上“使”类字标记,其前面就必须有明确的原因,使其成为话题,突出“使”的前后因果性。[8]所以,在“致使”类兼语句中,致使动词前作为致事的NP1所具有的[-自主性][+使因性]特征是该类兼语句最显著的语义特征之一。

金奉民把“NP2+VP2”看作是蕴含于致使语义结构中的次级语义结构,称为结果事件语义结构。[5]这一主张颇具启发性,对“致使”类兼语句中NP2并不能简单地分析为施事或者受事这一现象做出了合理解释,因为相关的语义角色只能在相应的语义结构中进行分析,而不能进行跨层分析。在致使语义结构中,NP2充当的是使事这一语义角色;在结果事件语义结构中,金文考察发现NP2至少兼领了施事、感事、系事、受事等七种语义角色。[5]所以,蕴含双重语义结构这一特点也可以看作“致使”类兼语句的句式特征之一。“致使”类兼语句中的VP2既是结果事件语义结构中的结果,也是逻辑认知关系中的结果。既可以由动词性成分充当,表示由致事/原因导致使事/客体做出某个动作行为;也可以由形容词性成分充当,表示由致事/原因引起使事/客体产生某种状态变化。程琪龙、王宗炎在论述兼语一般句式和把字句式的语义特征时指出:“一般式的动2含[±控]的语义特征,而把字式动2的关键语义特征是[-控],而不是[±变]”。[9]受此启发,我们考察发现,“致使”类兼语句中VP2的关键语义特征并非是[±可控性],而是[+变化性]。不管VP2是由动词性成分还是形容词性成分充当,VP2凸显的都是作为结果的动作或状态与以往的不同。如例(4a)中由“不难过”到“非常难过”,例(8a)中由“睡得着觉”到“睡不着觉”。所以,在“致使”类兼语句中,作为结果成分的VP2所具有的[-可控性][+变化性]特征是该类兼语句最本质的语义特征之一。

二、“致使”类兼语句在不同语言中的对应表达分析

从类型学角度来看,汉语是典型的使用SVO语序的词根语,在语言的各要素层面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但作为人类语言的一种,汉语与其他语言在表达的语义概念层面也存在共通性。概念语义结构中,有两个要素需要认真对待:一个是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变化,另一个是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原因。[10]这两个要素分别对应了逻辑认知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因果关系是逻辑认知的基础,这一点在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角度来看也是跨语言相同的。汉语的“致使”类兼语句是典型的表达“因-果”逻辑认知关系的句式,其他语言中是否也存在相应的表达?其表达形式是怎样的?与汉语的句法表达形式有何异同?通过跨语言的比较,不但可以加深我们对汉语自身特点的认识,也可以为对外汉语教学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一)汉语单纯“致使”义动词在不同语言中的对应物

汉语“致使”类兼语句中的VP1主要由“使”“令”“叫”“让”等充当,在句中只表示“致使”义,而不表示其他词汇意义,因此也被称作单纯致使词。从词源学角度看,致使词与使令类动词有本质的不同,致使词作为动词已不再表示具体行为,基本只有一个单纯抽象的“致使”意思。[11]我们通过对英语、日语和泰语中表达致使义的句式进行考察后发现,这些语言中同样存在与汉语的单纯致使词相类似的词语,如表1:

表1:汉语单纯致使词在不同语言中的对应物

(二)汉语“致使”类兼语句在其他语言中的相应表达

英语是典型的使用SVO语序的语言,存在着与汉语“致使”类兼语句相类似的句式,称作复合宾语句,其表达式为:S+V+O+C。两种句式的相同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致事和使事都可以由指人或事件的名词性成分充当;二是两种句式都含有表单纯致使义的致使动词;三是两种句式在逻辑关系上的结果部分都可以由动词性成分和形容词性成分充当。两者的不同之处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词语的形态变化方面。两种句式的致事和使事都可以由表示行为事件的动词性成分充当,只是英语中的动词要使用不定式或分词形式,而汉语中的动词不存在形态变化。二是体现在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方面。汉语“致使”类兼语句中的“NP2+VP2”与英语复合宾语句的“O+C”表达的都是逻辑上的主谓关系,但从句法结构关系角度看,“NP2+VP2”表达的是“主-谓”关系,而“O+C”表达的是“宾-补”关系。三是体现在句子的变换形式方面。英语的复合宾语句主要有两种变换形式:第一种是句中的宾语补足成分C由分词形式变为一般形式后替代使役动词充当句子的核心谓语,这种变换在汉语“致使”类兼语句中同样存在。第二种是句中的主语成分S可以通过for, as或because(of)等介引组成介宾短语后移位至句末充当表明原因的状语,这种变换对汉语“致使”类兼语句并不适用。例如:

(9)Arguingonly made things more complex.

争吵 只会 使 事情 更 复杂。

(10)Thisthingmade me sad.

这件事 令 我难过。

(11)a.You made me surprised.→ You surprised me.

你 令 我 惊讶。 → 你 惊讶 到 我 了。

b.Tomorrow’s exam makes me sleepless.

明天 的 考试 令 我 睡不着觉。

→ I can't sleep for/as/because of the exam tomorrow.

→ *我 睡不着觉 因为/由于 明天的考试。

例(9)中的致事由动词性成分充当,英语中使用的是分词形式“arguing”,汉语中的“争吵”没有形态上的变化。例(10)中的“me sad”和“我难过”在逻辑关系上都是主谓关系,在句法结构关系角度,“我难过”同样表示主谓关系,而“me”和“sad”之间是宾补关系,其中“me”使用的是第一人称的宾格形式,“sad”作为宾语“me”的补足语成分存在。例(11a)句是第一种变换形式,英语的复合宾语句和汉语的“致使”类兼语句都可以进行这种变换。例(11b)句是第二种变换形式,这种变换只适用于英语的复合宾语句而不适用于汉语的“致使”类兼语句。

日语是典型的使用SOV语序的黏着语,在语序和词形变化方面与汉语有着显著不同。日语中存在一类与汉语“致使”类兼语句相类似的表因果关系的句式,称作使役句,其表达式为:A(は/が/で)+B(を/に)+C。日语此类使役句的语义结构包含三个部分,语义结构公式可以表示为:致事+使事+结果,表达“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客体产生某种结果”的逻辑关系义。结构式中的A为致使原因,既可以由有生性的名词性成分充当,也可以由无生性的名词性成分或者表达动作类事件的动词性成分充当。如果成分A在句中充当主语,需用格助词は/が进行标记;如果充当表示原因的状语,则用で进行标记。结构式中的B为致使对象,其格助词标记的使用取决于致使结果C的性质:如果C是自动词,则B用を进行标记;如果C是他动词,则B用に进行标记。结构式中的C为逻辑关系中的结果部分,既可以由动词性成分充当,也可以由形容词性成分充当。当C为动词性成分时,涉及到形态上的变化,即由动词原形结合使役助动词(さ)せる后变为动词的使役态形式。例如:

(12)先生の来訪は 李さんを 緊張させました。

老师的来访 让 小李 很紧张。

(13)親の反対で 王さんに 留学を諦めさせました。

父母的反对 使 小王 放弃了留学。

例(12)中的“先生の来訪は”为致使原因,在句中充当主语,用格助词“は”进行标记。例(13)中的“親の反対で”在句中作表原因的状语成分,用“で”进行标记。两句中的致使对象“小李”和“小王”分别用了“を”和“に”进行标记,这是因为其后的动词性成分具有[自动性]和[他动性]之分。从形态变化角度来看,两句中致使结果部分的动词性成分都使用了使役态形式,例(13)中的“緊張させました”是原形动词“緊張する”的使役态,例(14)中的“諦めさせました”是原形动词“諦める”的使役态。可见,日语中表达“因-果”逻辑关系的使役句与汉语“致使”类兼语句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语序方面,如汉语中的“放弃留学”在日语中的表述为“留学を諦める”;二是成分标记,日语使役句中的“致使原因(致事)”“致使对象(使事)”成分分别用不同的格助词进行标记;三是致使词,日语使役句中不存在单纯致使动词,“致使结果”部分的动词性成分需要与使役助动词(さ)せる结合后产生形态变化来表达“使成”义。

泰语是典型的使用SVO语序的分析型语言,同样存在表达“因-果”逻辑关系的致使类句式。篇幅所限,此处不作详细对比。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不同语言中表达“因-果”逻辑关系的致使义句式与汉语“致使”类兼语句所反映出的人们的认知特征存在共通性,且都符合戴浩一指出的“时间顺序原则”,即致事在使事之前,原因在结果之前。[13]句式中的使事作为逻辑关系中“原因”与“结果”的连接性成分,在句法结构形式中处于两者的中间位置。语言的结构形式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在语言表层的体现,在人们共有认知的前提下,至于外国学生习得汉语“致使”类兼语句会出现哪些类型的偏误,我们下面作详细分析。

三、外国学生“致使”类兼语句的习得情况分析

我们在HSK动态作文语料库中对外国学生习得汉语兼语句的偏误进行检索,共得到偏误用例421例,其中“致使”类兼语句偏误用例104例,占比24.7%。可见,这类偏误在所有兼语句偏误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一方面说明对致使义的表达需求是跨语言相同的,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致使”类兼语句在兼语句教学中应该引起教师的足够重视。我们对外国学生的偏误用例进行归类整理后,主要得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句式的误用

这一类偏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应该使用“致使”类兼语句进行表达却没有使用的情况;另一种是不需要使用“致使”类兼语句进行表达却使用了的情况(*号表示错误的例句)。例如:

(14)*吸烟不但上升人的血压,而且对人的内部脏器十分有害,特别是肺。

(15)*如果吃这些东西之后明显地发生一些问题,或者患了病,这样使人太可怕了。

例(14)属于第一种偏误类型,即该用却不用。例(14)中“上升”是不及物动词,后面不能接宾语,“上升”的系事是“人的血压”,只能借助致使类动词采用兼语句形式进行表达,应改为“吸烟不但使人的血压上升”。例(15)属于第二种偏误类型,即不需用而使用。例(15)中“可怕”是描述前面分句提到的情况,两者之间是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不需要使用兼语句,可删去“使人”改为“这样太可怕了”。

外国学生习得汉语过程中产生的偏误往往不是单一性的,即便在同一句话中也可能会有汉字、标点、词语、语序或句式等多方面的偏误,不同的偏误类型之间可能还具有伴随性。比如,例(14)中的句式误用伴随着错序偏误,例(15)中的句式误用伴随着误加偏误。这也带给我们一点启示:不管对于教师还是学生来说,在汉语教学或习得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语言的整体性,任何一方面的问题都可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统计和更加清楚地展示,我们在对外国学生的偏误进行整理时,会根据句中的主要偏误进行归类,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对句中的错别字、标点误用等情况会稍作处理。

(二)成分的误加

误加句法成分导致句子产生冗余现象。有的误加成分不会影响句意的表达,只是造成句子结构上的不合法,比如类词缀“们”的误加;有的误加成分虽然在结构上合法,但使句意产生了较大变化,比如时态助词“了”的误加。外国学生“致使”类兼语句的成分误加偏误主要表现在致使词的误加和主语前介词的误加。例如:

(16)*通过“三个和尚没水喝”这段短文,使我们联想到:人多了,未必好办事!

(17)*爬山虽然很累,但一家人一边登,一边谈谈最近的生活情况,使得让我们家人互相深入地了解。

例(16)句首误加了介词“通过”,介词短语不能充当主语,应该将“通过”删除。例(17)使用了两个致使词“使得”和“让”,造成语义上的重复,改正方法是去掉一个即可。例(16)由于误加了介词反而造成了主语残缺,可见不同偏误类型之间的伴生关系。

(三)成分的误用

外国学生的这类偏误主要表现为致使词的误用和兼语后VP的误用。致使词的误用不是说该用致使词甲却用了致使词乙,而是该用致使词却用了非致使词。兼语后VP的误用主要是动词的误用或整个VP成分的偏误。例如:

(18)*留学生觉得在学习之上没看到进步,没有提高,这使留学生造成压力。

(19)*我的发音不准,所以让中国人产生了笑的时候很多。

(20)*这也给孩子产生一种不良心态,即无论品德是怎样,学习是最重要的。

(21)*它直接把我们的身体越来越弱下去。

(22)*那些人拿的烟被小孩子受伤了,所以现在所有路上都设置了小型的烟灰缸。

例(18)应该用“产生”而不是“造成”,应改为“这使留学生产生压力”。例(19)是兼语“中国人”后面整个VP部分存在偏误,可以改为“经常发笑”。例(20)-(22)中的“给、把、被”都应该换成“使”或“让”等致使词,这类偏误误用的动词比较集中,主要就是“给”“把”“被”三个。在我们检索的偏误语料中,“给”字误用4例,“把”字误用5例,“被”字误用2例。

(四)成分的遗漏

遗漏句法成分导致句子结构不完整,表义不准确。外国学生的这类偏误在“致使”类兼语句的主语、致使词、兼语及兼语后的动词几个部分都有表现。例如:

(23)*我认为吸烟使市容不整洁,因为使空气受到污染。

(24)*他呢,虽然死了,可是他的眼睛可以另外一个人能看事物,恢复视力。

(25)*它的景致简直使难忘,什么飞来石、猴子观海、仙人下棋、梦笔等等。

(26)*所以读完这一段短文后,这使我理解那个丈夫的行为。

(27)*吸烟的人之所以长寿率低,是因为吸烟会使人肺炎,而这使吸烟者身体越来越衰弱。

例(23)的后一分句中遗漏了主语,可以改为“因为吸烟使空气受到污染”;例(24)遗漏了致使词,正确形式应该是“他的眼睛可以让另外一个人能看事物”;例(25)遗漏了兼语,补出后应为“它的景致简直使人难忘”;例(26)遗漏了动态助词“了”,应该改为“这使我理解了那个丈夫的行为”;例(27)遗漏了兼语后的动词,应改为“是因为吸烟会使人得肺炎”。

造成学生产生句法成分遗漏偏误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外国学生受到来自母语致使义表达形式的负迁移影响。比如,我们前文分析的在日语致使义表达的句式中,致事和使事之间不存在致使词,这可能导致日本学生在习得汉语“致使”类兼语句时产生致使词的遗漏偏误。二是教师对汉语“致使”类兼语句的结构形式讲解不充分,强调得不到位,使学生记忆不够牢固。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加强汉语和外国学生母语在致使义表达方式上的对比分析,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到两种语言表达方式上的异同;也要加强汉语“致使”类兼语句结构的讲解,使学生牢记这个句式的几个组成部分。

通过以上考察,针对“致使”类兼语句中的致使词可以采用集中教学的方式,因为此类句式中的致使词可以相互替换且句子意义不会发生明显改变,这也是此类句式在句法结构层面的显著特征。致使词的集中教学可以有所侧重,这主要取决于致使词的使用频率。我们对130万字文学作品的“致使”类兼语句中“使”“令”“叫”“让”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致使词“使”“令”“叫”“让”的使用情况

由表2中数据可知,致使词“使”的使用具有明显优势,其次是“让”和“令”,“叫”的使用相对较少。“致使”类兼语句在《标准》中属于五级语法项目,“叫”“让”“使”“令”分别属于一级、二级、三级和五级词汇。因此,在教授学生“致使”类兼语句时,可以把这四个致使词集中教授给学生,同时告知学生四者的优先选择使用顺序为“使>让>令>叫”,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因对四者的细微差别把握不准而产生致使词内部的误用偏误。

“致使”类兼语句的教学既要注重汉外对比,也要注重汉内对比。汉外对比旨在让学生了解汉语与学生母语的致使义表达在结构形式上的异同,减少成分遗漏或错序偏误的产生。比如,我们前文分析的在日语致使义表达的句式中,致事和使事之间不存在致使词,这可能导致日本学生在习得汉语“致使”类兼语句时产生致使词的遗漏偏误。而日语OV语序的负迁移影响也可能导致日本学生在“致使”类兼语句的VP2部分产生错序偏误。汉内对比旨在让学生清楚把握“致使”类兼语句与其他类似句式的差异及各自的使用语境,减少句式误用及致使词误用偏误的产生。比如,我们前文提到致使词的误用偏误主要集中在“给”“把”“被”三个,这是由于“给、把、被”三个词的使用在结构形式上与“致使”类兼语句有相似之处造成的。“给”可以用于“S+给+NP+VP/NP”结构,如“你给我过来/一本书”;“把/被”的使用形式是“S+把/被+NP+VP”,如“我把/被他打了”。三者的使用形式与“致使”类兼语句的表达式“S+使/让+NP+VP”有极高的相似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兼语句与此类相似结构在具体句法成分、表达意义及使用语境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的分析讲解,让学生真正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并掌握各自的使用条件,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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