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

2023-07-04 04:34章诚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章诚

摘  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制度框架之下,法院正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有意识地践行价值引领,但案件识别不清、说理实质性不强、要素运用不恰、文书引领作用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对此,可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精准界定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深入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方式,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健全等方式构设完善路径。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事裁判;释法说理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3)02-0043-05

一、问题的由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一项自上而下的过程。2018年修宪时“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正式写入宪法,这一凝心聚力的国家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凭借其坚实的宪法保障,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广阔的作为舞台。[1]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二者间架设桥梁,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入手,在结果层面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过程层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的导向下,突出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实现,以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基础,提出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来修订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为司法解释起草的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此后第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新时代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深度融合,价值引领的视野从司法解释扩展到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

2020年底,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的远景战略目标下,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后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框架之下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以二者转化为切入点,重申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纲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转化,从原则、要求、范围、方法等方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过程[2],并就刑事诉讼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前提、范围予以明确。

制度框架构建之下的研究成果逐渐丰硕,但刑民不同领域偏颇明显。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最高法释法说理一系列指导意见相继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普遍展开,多数见于机理与规则的理论研究[3],虽有一定数量,但多数集中于民事领域,以刑事裁判文書融入为视角的实证研究寥寥。不难发现,其研究态势与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检索数量分布不谋而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全文搜索,共得到刑事文书191篇,民事文书38278篇,行政文书443篇(最后检索日期:2023年1月14日)。

新形势下,合理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思维和方法,在研究基础相对较为薄弱的刑事司法领域,准确理解和把握《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精髓,进一步细化、实化、具化刑事审判领域工作规程,将对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质效,发挥规则引领,在全社会倡导、弘扬正确价值取向大有助益。同时,也是现阶段司法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题中之义。

二、可视化呈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于刑事裁判文书的融入样态

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刑事案由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全文搜索,共得到裁判文书191篇(最后检索日期:2023年1月14日)。以刑事一审、二审判决裁定文书为基准范围,剔除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11篇、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运用于文书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裁定书1篇,以及刑事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3篇,剩余文书175篇。对所得175篇文书进一步筛选,保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在文书中裁判说理的部分,最终得到裁判文书106篇作为本文的实证研究样本,即样本数据。

(一)文书制作年份

106份裁判文书的生成时间横跨2014年至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最早出现在刑事裁判文书见于2014年。这样的起始年份与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意义,从国民教育全过程、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治理的角度构建出培育践行的宏观路径,试图从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环境保障存在联系。整体数量呈现的上扬趋势可以认为是以2019年为分界线,表现为文书数量实现个位数突破,共有15篇,并在2021年完成了倍数增长,达到57篇。这样的倍增态势背后不应忽略的是2021年初《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印发,有力促进了司法实践场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4]

(二)法院层级及程序

样本数据中,法院审理层级多集中为基层人民法院,数量为76份,其余30份裁判文书均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制作,并无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在初步检索得到的192篇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1份由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刑申15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申诉人因不服原审法院裁判提起申诉,湖北省高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和谐、友善”在邻里关系中的体现为角度说理,论述本案当事人针锋相对、激发矛盾与邻里之间和谐相处、守望相助的价值要求相悖,进而驳回申诉。从该份裁判文书的制作时间和审理层级来看,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融入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2019—2022三年间,以故意伤害案由存在的文书数量在样本数据中有19份。从审理程序来看,85篇裁判文书为一审程序作出,余下21篇文书为二审程序作出。以上样态分布也表明,在中国的诉讼制度下,作为司法审判工作重要载体的基层法院是定纷止争的“初关卡”[5],在通过裁判文书向社会传达、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拉近新时代司法理念与广大人民群众距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

样本数据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可以在形式上分为两种。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整体价值导向直接运用于说理,其或是表现为文书末尾适用具体刑法及刑诉法条款作出裁判的格式化宣示,可以被归纳概括为:“列明维护法益(社会管理秩序/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社会公序良俗/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惩治犯罪+弘扬/倡导/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条款”,此种格式化宣示共有文书9篇。或是表现为法院认为部分对被告人实施行为的价值评价可以被归纳概括为:“具体行为+有违/有悖/背离/违反/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种整体评价共有文书51篇。除此之外的46篇文书为第二种运用形式,即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素进行说理。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12个要素涉及国家、社会、个人。将第二种形式所对应文书说理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进行整理,可以发现个人层面的诚信、友善两要素被单独高频运用。除此之外,还存在若干要素的复合运用,例如“友善+和谐”“诚信+友善”“敬业+友善”“敬业+诚信”“文明+和谐”“文明+和谐+友善”等二重、三重甚至多重运用。

三、问题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异化分析

(一)对于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识别不清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可以得到刑事案由文书191篇、民事案由文书38278篇和行政案由文书443篇,刑事文书在整体上占比为0.49%。其中,近三年的刑事文书数量占比分别为2022年0.26%、2021年0.44%、2020年0.96%(最后检索日期:2023年1月14日),数据层面的宏观角度反映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体现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元素仍不够充分。在本文的实证研究的106份样本数据中,不乏存在辩护人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辩护理由的情形。例如: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人蔡某某是否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提出“亲亲相助本是人伦,以‘亲亲相助认定共谋,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一种人类本性和天然情感中的客观存在[6],折射出国家法律制度与个人亲情伦理的价值冲突。在本案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将笔墨着重放在了刑法罪名辨析和法律条文适用,并未捕捉到该案审理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型构将会有较为明显的引导作用。

(二)存在形式化运用,释法说理手段实质性不强

前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样态进行可视化分析,总结出样本数据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包含一种将其作为整体价值进而直接运用于说理的形式。对于文书末尾“为惩治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某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某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的宣告式运用,严格上并不能称之为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说理流于形式。除此,还存在一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万能词汇”的整体套用。[7]无论何种案由,无论何种案情,均可以由一句“其行为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回答,此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就显得无比鸡肋,沦落为一种盲目追求在裁判文书中留痕的“过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本非常丰富,它将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不予辨别、不加区分地套用难免会存在流于形式之嫌,此时裁判文书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必然大打折扣。

(三)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具体要素运用不恰

样本数据中有41份裁判文书是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素进行说理。梳理发现,文书涉及的具体要素包含诚信、友善、和谐、敬业、文明、自由、公正、法治和平等。其中,和谐、敬业、文明、自由、公正、法治、平等均非单独运用,而是与其他要素复合运用,复合运用的过程中甚至出现五至六个要素的复合,在此情形下各要素适用的恰当性则需要重点关注。[8]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虽然对上诉人错误理解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一生存发展理念予以纠正,但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要素说明道理的正当性上稍显不足。“逞强耍恶,辱骂、殴打清溪养殖专业合作社人员,干扰破坏他人合法的养殖经营及水库周边生态资源、环境”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如何严重违背,何以在本案中正确理解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等,均存在进一步阐释的必要。

(四)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够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六、十七条用“应当”一词明确提出了要发挥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作用。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尚未取得明显成效。典型案例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若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例仅有3起,发布时间均在2016年,年份較为久远,分别为金某伪证案、丘某良诈骗案,以及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其弘扬价值(典型意义)较为单一,全都集中在“诚信”,或是诚实守法,或是诚实守信,或是诚信经营,发挥的示范引领作用非常有限。优秀裁判文书方面,《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组织开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目前仅在部分地区开展,并且集中在民事裁判文书评选。实践中,不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裁判文书,但就目前文书检索的情况来看,缺乏其走入大众视野的有效通道。

四、对策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完善构设

(一)精准界定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

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显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元素的数量及比重仍显单薄,司法实务界将其原因总结为法官的案件识别能力不足。[9]《指导意见》在制定出台时已经考虑到这一问题,第四条用“5+1”的构造列明了应当强化运用的案件范围,但6个条款的列举与实践操作之间仍存在“灰色地带”。

首先,第6款本身“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的兜底性质就决定其在具体适用上带有模糊性。其次,该条的其他5款内容均可以被概括为“个别列举+总结式表达”的模式。因个别列举无法穷尽,故用“等”字表达包括但不限于。聚焦其中的总结式表达,第(一)款总结为“社会广泛关注”,第(二)款总结为“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第(三)(四)款总结为“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第(五)款总结为“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3个“可能”,这种不确定的表达与司法裁判的主观能动性一结合,俨然为法官积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提供了背道而驰的退路,如此便将条文的适用引入了“灰色地带”。“社会广泛关注”的表述带有含糊性,何为“广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及其亲友同事的关注是否能够界定为“广泛”?抑或是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后,媒体曝光、舆论哗然才为“广泛”?粗略概括式表述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留空间以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但是眼下的实际适用时,却埋下了条款“边缘化”的伏笔。就该条第(五)款来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的表述就可以窥探出此情形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难度,即便不涉及新情况、新问题,一份说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合理、表达简明得当的裁判文书已实属不易,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打磨完成,再加之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于法官的说理水平无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从事物发展循序渐进的规律来说,该条款的充分运用仍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鉴于《指导意见》的规定过于笼统,结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探索建立案件识别机制的要求,部分法院在实践中探索出 “清单式”和 “动态式”案件识别模式。从目前的司法困境来看,“清单式”模式能够有效弥补《指导意见》的精准性不足,以便于法官更为明确地认知其范围和要求从而更为快速有效地上手。不过,该模式的制定主体、制定过程,以及运用范围等均是下一步实践当中需要解决和厘清的问题。

(二)深入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方式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于丰富论点(法律规定)

《指导意见》第五条实际上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提供了逻辑指引,即对于有直接裁判依据的,法官应该直接列明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更多服务于论证观点,这种运用逻辑本质上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统一性。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法院在说理部分首先亮明观点“被告人窃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次,找到该违背诚实信用的违法行为可以与之契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诚信。最后,将二者结合,“其违背诚信,竟利用维修手机之便,窃取被害人手机支付软件账户内钱款,应受道德谴责和刑罚处罚。”完成说理。这样的说理方式在没有突破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的基准之上,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于利益平衡(价值冲突)

《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正是对应第四条第(五)款,即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多种价值冲突的情形下,法官如何取舍并向诉讼各方及社会公众开示这一证成过程。此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够继续充当补充、丰富论证的角色,而是需要法官在列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在冲突中通过深入发掘法律原则、规则找到价值的平衡点。[10]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在被告人存在逃避检查行为,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下,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份是一名乡村医生,承担着四个行政村一千五百余位村民的便民医疗服务职责。在当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春节即将来临、北京冬季奥运会即将举办的节点,人员流动必然增加,此时被告人的岗位重要性更为突出。在保障社会公共交通安全与强化国家疫情防控力量的取舍中,结合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价值的冲突表现在保障社会公共交通安全与强化国家疫情防控力量方面,法院最后的判决昭示了冲突之下的具体运用规则,即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来看,其总体上表现出一致性,但当不同层面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需要遵循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考虑到法官在确定具体案件价值取向时可能面临的窘境,《指导意见》第九条给出了法律解释这一解决方法。解释是一种司法行为,而非立法活动。当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即文义解释已经不能够满足需要时,论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便要开始发挥功能。此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游离于案件之外,而是为解释方法的正确运用提供价值指引。如何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论理解释之间合理有效的搭建桥梁,《指导意见》第九条目前的概述还远远不够,有待进一步细化。

(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健全

实践中可供司法裁判者参考学习的优秀裁判文书数量寥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配套机制提出了要求。在《指导意见》已经搭建起包括建立起如类案统一、审判监督、业务培训、文书反馈改进等机制的基础上实质化践行上述举措成了现下的当务之急。

以类案统一为例,“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在实践中被异化为相同法院相同案由案件说理内容的机械“复制粘贴”。在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2022)川3332刑初1号、(2022)川3332刑初11号、(2022)川3332刑初13号、(2021)川3332刑初2号、(2021)川3332刑初9号、(2021)川3332刑初14號、(2021)川3332刑初15号、(2021)川3332刑初16号、(2021)川3332刑初17号、(2021)川333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均为“对其适用减轻/从轻/缓刑有利于挽救其家庭,促使其感念法律、感恩社会,改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和谐似乎变成打开降低量刑通道的万能钥匙。无论类案统一,抑或是其他的配套机制,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便是打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文书走入大众视野的通道。[11]在大数据时代,裁判文书不乏走入公众视野的途径,但杂糅的信息无疑给高效的案例检索设置了障碍,此时,分类别组建案例库显得尤为必要。据悉,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各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该活动也一直延续至今。参照该模式,由各级法院层层举荐推选,最高人民法院组稿评选,形成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的优秀裁判文书案例库,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并不断丰富。一方面,可以增强司法裁判者撰写文书的主动性,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对于司法裁判者文书学习借鉴提供了高效的途径,可以大大促进审判监督、业务培训、文书反馈等其他配套机制的有效落实,形成联动效应。

結语

“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12]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即便眼下仍有众多亟须完善之处,只要每一名司法共同体躬身践行,必行则将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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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3.

Abstract: Under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reasoning, courts are consciously practicing value guidance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judgment, but the issue still exist, such as unclear identification of cases, weak substantive reasoning, improper use of elements, and insufficient leading role of documents. In this regard, based on the existing system, it can be constructed by accurately defining the key cases that should be further interpreted and explained, deeply grasping 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actively improv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supporting mechanisms and so on.

Key words: Core values of Chinese socialism;Criminal judgment;Interpretation and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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