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林
新疆车库市的吴女士在健身馆做踏板操时不慎崴伤右脚,落下10级伤残。她不甘自认倒霉,将健身馆告上法庭。那么,健身馆是否该为此担责呢?
健身场所对客户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图为踏板操练习场景) (图/视觉中国)
2021年夏季,花甲之年的吴大伯花3000元在距家不远的鑫锐健身馆办了张游泳卡。可他没去几次,便将这张卡转给了女儿吴晓玲使用。“因为喜欢踏板操,我跟健身馆商议后,把父亲的这张游泳卡换成了踏板操运动卡。”此后,吴晓玲每天晚上都会按时到鑫锐健身馆,跟着教练和小伙伴在动感十足的音乐下一起运动。几个月下来,吴晓玲的小腹和臀部赘肉消耗掉许多,身材更加匀称了。她兴奋至极,对镜自拍后在微信朋友圈狂晒。2021年12月8日,一个周三的晚上,吴晓玲在教练的带领下,随着动感音乐有节奏地在踏板上舞动。突然,她的右脚踩在踏板的蓝色边缘处,身体失去平衡,猛地晃动两下便摔在地上……吴晓玲坐在地上,双手不停揉搓右腿受伤部位,表情十分痛苦。几分钟后,她用右手扶着墙壁慢慢站起身,轻轻活动右脚腕。而后,她一瘸一拐地走到不远处的空地上休息了一个多小时。下课后,吴晓玲在同伴的搀扶下,缓缓走出健身馆。
吴晓玲坐上车,回到家。她本以为睡上一觉就没事了。可她躺在床上休息了两天后,右脚崴伤处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红肿得更厉害了。无奈,她被亲友送到库车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详细问诊并帮其拍CT片检查后,确诊为:右外踝骨骨折。吴晓玲不得不住院做了手术。母亲日夜守候在病榻前,照顾她。看着母亲突增的白发和憔悴的面容,她很是愧疚。术后第7天,吴女士的病情趋于稳定。出院时,主治医师叮嘱她:在家休息一个月,再来医院复诊。
“如果不是踏板出现故障,怎么会摔得这么重?”吴晓玲躺在床上,脑海中反复回忆事发时的那一幕,她认为“是健身馆没有固牢踏板才导致自己做操时崴伤脚”。
一周后,吴晓玲的母亲拿着医疗费1.29万元收据,找到鑫锐健身馆索赔,遭到拒绝。吴晓玲的母亲要求健身馆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没想到又被回绝。双方发生争执后,吴晓玲的母亲情绪激动下报了警。最终,在民警帮助下她才调取到事发现场的监控。
吴晓玲躺在床上,反复观看事发时的监控回放。录像显示:是她先踩到踏板边缘后才导致踏板滑动。她转而又想“如果踏板不滑动我的脚也不会受伤,他们应事先固牢踏板,错在他们”。2022年3月15日,吴晓玲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3个月后,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吴晓玲右脚踝骨折损伤的后遗症系10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有了赔偿依据,她将健身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鑫锐健身馆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损害合计15.2万元。
2022年8月,车库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开始后,原告吴晓玲和被告健身馆经理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焦点一:吴晓玲右脚踝骨折是否与她在健身馆做踏板操摔倒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健身馆经理辩称:是吴晓玲自己不注意安全崴伤的右脚,与健身馆没任何关系。吴晓玲当天受伤后,可以自行行走,与其两天后诊断的“右外踝骨骨折”结果明显不符。此外,原告就诊时间与事发时相隔48小时,这么长的时间间隔会发生许多事情,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吴晓玲右脚受伤的可能性。
焦点二:健身馆是否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对吴晓玲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我们健身馆贴有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识,我们的教练也都会在健身运动开始前反复提醒学员注意安全防护……健身馆已对所有学员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吴晓玲没有穿运动鞋仍执意跳操,是她自身原因导致崴脚受伤,我们健身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质证环节,吴晓玲当庭出示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等书证。原告健身馆对这些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这张健身卡是吴晓玲父亲的,吴晓玲跟我们健身馆没有实质关系。对于护理费,吴晓玲母亲有退休工资,不应赔偿。”
鉴于此案案情争议较大,合议庭决定结合庭审情况,讨论后择日宣判。休庭后,主审法官再次对事发健身馆进行实地调查,并结合已有证据,与合议庭其他成员讨论后认为:本案吴晓玲使用父亲的健身卡是经鑫锐健身馆同意的,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自成立时生效。监控录像证实,吴晓玲做踏板操时因其右脚踩踏在踏板边缘导致崴脚,而后身体失控倒地。吴晓玲是在两名学员搀扶下离开健身馆的,证实其右脚不能正常行走,伤情较为严重。这说明两天后吴晓玲在医院诊断结果与鑫锐健身馆摔伤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判定她的右脚踝骨折与在健身馆跳操摔伤存在因果关系。
按民法典规定,侵权案件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吴晓玲因自身不慎而崴脚骨折,鑫锐健身馆存在过错吗?法官指出,健身馆有三点过错:一是健身馆对学员的人身健康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吴晓玲受伤后,健身馆教练没有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陪同其前往医院救治,仅是短暂观察后,又带领其他学员继续练习。健身课结束后,教练仍未对不能正常行走的吴晓玲实施救治措施。二是事发当天,健身馆发现吴晓玲未穿运动服和运动鞋,着装不符合要求,未尽安全提醒义务。三是健身馆未告知原告参加健身项目的风险系数、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审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吴晓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踏板操运动可能发生摔倒、绊脚、扭脚等风险具有认知和注意义务,其摔伤主因是自身不慎或防范不力所致,故应当自行承担70%责任,鑫锐健身馆应承担30%责任。
此外,吴晓玲系右脚踝骨折,需他人照料生活起居。吴晓玲母亲虽为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但代替侵权者履行护理义务,应给予护理费。
主审法官梳理吴晓玲提交的各项损失凭证后认定:医疗费1.29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为1.419万元、误工费2.84万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6.96万元、鉴定费218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各项损失合计为13.29万元。
2022年8月,车库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鑫锐健身馆应承担30%责任,赔偿吴晓玲经济损失3.99万元,另外70%责任由吴晓玲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吴晓玲和健身馆均未提交新证据。2023年1月31日,阿克蘇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任何健身运动都有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民法典》第1176条对“自甘风险”作出规定,简而言之“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同时该法条第二款指出组织者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纵观全案,吴女士的伤情没有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治疗,健身馆有一定责任。这起侵权案再一次提醒大家:健身馆等经营场所,应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医务人员,以便在健身者因受伤或突发疾病时,第一时间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