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留下了多达数十万件契约文书(图为徽派建筑)
在中国历史上,徽州是片神奇的地域,它“介万山之中,地狭人稠,耕获三不赡一”。就是这样一片贫瘠的土壤,孕育出了富甲天下的徽商以及别具一格的徽州文化。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徽州一府六县方寸之所,却能独占一席之地。从宋元至明清,徽州留下了多达数十万件的契约文书。它们是鲜活的中国民法史,岁月之久,数量之广,种类之丰,很多地方难以望其项背,从而一举奠定了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在浩如烟海的徽州文书中,保留了大量的徽州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博大精深,既饱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又兼具徽州地方特色,对当代中国习惯法的发展与地方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镜鉴意义。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的传统法制饱受批评,比如刑民不分、重刑轻民等。其实,这种批判并没有很好地理解中国传统的法制模式,是对传统中国式法制的一种误读。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世界里,徽州习惯法堪称一座软法宝藏。走进这个世界会发现,徽州习惯法并非只有乡规民约,时人生活的每个角落,大多存在成文习惯法。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些习惯法包括家规族约、村规民约、会馆规约、慈善规约、书院规约、商业规约等多种形式。从法律内容来看,更是包罗万象,涉及村落治理、纠纷调解、差役赋税、财产管理、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
以社会救助为例,这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与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矜孤恤寡、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实事求是地讲,古代中国的立法者的确没有制定类似近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法。可是如果以此断定中国古代在社会救助法制方面毫无建树,徽州习惯法便可提供有力的反证。比如早在南宋理宗淳祐年间,徽州休宁县下东金氏家族,“慨念寒宗子弟繁衍,居贫者多,不可无以资给之”,决定设立义庄,用来救济本族贫寒子弟。义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宗族救助机构,首创于北宋名臣范仲淹,不久便风靡全国,影响深远。徽州休宁金氏设立义庄,还制定了义庄规约,作为义庄运转的基本法规。规约开篇便对立法目的进行了精准概括,“义庄之设,所以嘉惠族党者甚厚;规约之立,所以维持义庄者备至”。
在这部休宁金氏义庄规约中,处处闪耀着人性光芒,有些内容甚至超越时代,令人由衷钦佩。在中国古代,男女地位极不平等,在家族中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而在金氏义庄内,男女获得经济救助,却一律平等。“义户人口,不问男女,以二十以上为大口,二十以下为小口。”在婚嫁方面,女性获得的待遇甚至高于男性。“诸房嫁女,支会五十千;再嫁,减半。娶妇,支会五十千;再娶,不支。”为了防止规约出现疏漏,还特别注明“遇有规约不载及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议定保明,申主盟尊长位,须待回报,方准施行”。立约完成后,金氏族人还把规约主动上呈官府备案审批。他们认为,“非藉官府主盟,无以禁防后弊”。有了官府的背书,使得规约更具权威效力,也让习惯法与国家法有机会碰撞融合。更可贵的是,金氏义庄规约在此后的岁月中一直在不断修改完善。元朝时期,仍有相关记载。
提到徽州,徽商总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徽商的繁荣发展,与浓烈的规矩意识密切相关。徽州发达商业习惯法,正是这一意识的主要来源,也是徽商在中国历史上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在流传至今的徽州文献中,处处可见教育子弟的条规,这是许多徽州子弟习惯法的启蒙,使他们自幼便留下了深刻的法制烙印,成为他们未来经商道路上的最大保障。比如在一份徽商条规《士商拾要》中,开篇第一条便强调守法的重要性,“凡出门,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滯;投钞不可隐漏,诸人难以挟制。此系守法,一也”。清朝黄山人谢光燧著《商贾格言》一书,对徽州子弟赴店学徒,写下十三条格言忠告。仅从其中所述起床、就寝这件小事,足以窥探徽商成功之道。“每夜到睡时,必须携灯前后四下照看一番,门户栓好,恐藏躲小人。如店中众人未寝,且不可图自在先寝,必待众人既睡,然后自己再收拾睡。临睡时,必须吹熄灯火,不可点灯睡,一则费油,二则恐防火烛,切记。睡到五更时,听得鸡鸣,即思家中父母所嘱中之言,一一警醒一番。清早不要待人呼唤,先起来开了店门,揩灰扫地,打扫店堂,收拾停妥。”上述言论通俗易懂,却内涵深邃。
在徽州人看来,依规管理是经商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徽州商业规约中,对于员工的管理十分严格,希望借此提高员工素质,提升行号的竞争力,与今天所提倡的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异曲同工。当时典当行业十分繁荣,在徽州商界举足轻重。据清代徽州某典当行的规约记载,典当行内分工明确,主要有司总、司楼、司饰、司钱、柜友、钱房等职,每个职务的工作职责、重点事项都清楚列明。比如财务人员,“宜谨守奉公,不得任情滥借,私悬分文,总宜明白,方不负所托。如有前项情弊,以及悬宕无着,除赔认,后仍以辞谢”。“典中上下诸人,概不许赌博、酗酒、争闹,以及东移西扯。过酉时,仍不归典,不遵典规,一应作弊坏事,有一如斯,皆循辞例”。“典中出货,本典同人不得提货,亦不得销货。假有不遵,任意提取货物,借端销货者,即为犯规,随辞不恕。”“典中不准吸乌烟,察出,立辞不贷。或在外面,亦然。”“典中赌具不准进门,虽正月初间,亦不准赌钱。”“诸同仁毋许在外游荡,不准花柳。如其察出,即行辞解。”
徽州以商闻名,却也崇儒重教。据统计,历史上仅徽州府休宁一县,就走出了19名文武状元,足见徽州教育事业的繁荣。在徽州习惯法中,书院规约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从这些书院规约中,可以一览古代徽州教育事业的面貌。
据乾隆年间徽州歙县《紫阳书院规条》记载,当时紫阳书院共有生员八十名、童生四十名,共一百二十人就读。书院每月有两次课期,分别是初五、十五两日,考试内容为“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五言八韵律诗一首。此外每月初六日考试诗古,均由院长出题,送监院学师钤印,粘贴在书院照墙。当时的考试非常灵活,一些学生不长于诗古,不愿意应试,院规也明确规定“听其自便,不必勉强。其考试诗古题目,亦不必拘定应试体裁”。为了保障师资水平,院规明确规定用重金延请院长,具体金额是,“第一年送聘金二十四两。次年如仍系旧院长,不必重送。每年脩金四百两,薪水二百两,节敬、生日四项共十四两,川费往返共四十两。管家犒赏,无论人数多寡,酌定每年二十四两,分三次送交院长给发。午节送八两,中秋节送八两,散馆之日送八两。又开馆之日及午节、中秋节,每人另给五钱。”合计下来,院长每年的收入多达七百二十六两有余。此外,监院学师、司事等教职工,每年也有数十两的收入。当时,知县一年的收入不过一千两,这笔钱还要用于支付师爷薪水以及政府办公。徽州书院院长、教职工待遇之高,徽州人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不仅院长收入丰厚,院规还明文规定对就读学生提供免费住宿,并给予生活补贴。具体为每人每月二两白银,分别在每月初五和二十两日发放。考虑到有些贫寒子弟成绩优秀,恐因贫无法继续学业。书院规定一连考三次超等上卷,就发给这些人每月一两白银的补助。有些学员出于各种原因,不能常住书院学习,只参加定期考试。对这些学生,书院也给予照顾和方便,每月发放一两补贴。除此之外,每月考课优秀的学生还有奖学金可以拿,奖学金一般分为白银五钱、三钱、一钱,于下次课期发。一旦考中举人,书院将发放奖金十二两;即便考中乡试副榜,也有六两白银奖励。每月初五、二十两次考课,考生还可免费享受一日两餐,早荤晚素,伙食费高达每人六钱白银之多。
当然,有奖必有惩。书院纪律森严,有专人负责考核纪律。除有大事允许请假之外,一次不到,扣除一半补贴;连续两次不到,扣除一月补贴。连续三次不到,即行除名。每月两次正课之外,还须请院长命题,作小课二次。如有不作小课者,要扣五天的补助津贴,并且禁止出院嬉游。院规还规定,考课之时,学生必须要亲领试卷,并严格按时交卷,逾期则禀告院长,撤卷不候。如有舞弊情况,即行除名,不许再入院就读。有如此条款清晰、奖惩分明的院规作为制度保障,古代徽州人才辈出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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