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珍贞,李 进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既是营商环境建设的主线和重要抓手,又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大保障。2020 年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报告全面梳理了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向社会多角度、多方位展示了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创性、差异化探索①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0982801189062391&wfr=spider&for=pc。。2021 年12 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 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面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国西部地区如何解决攻坚阶段的改革难题,大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发展,实现经济结构优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成为变革的关键之举。近年来,基于“以评促建”理念,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科学确定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要素和维度?如何依据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进一步优化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将聚焦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明确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素、细化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维度,才可科学构建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明确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素,需要厘清构建评价体系的目的是什么、评价的主体是什么、评价的内容是什么以及评价的环境有哪些。评价目的是评价体系的“大脑”,起着决定方向的作用;评价主体是评价体系的“躯干”,起着支撑体系的作用;评价内容是评价体系的“肌肉”,起着填充与塑造体系的作用;评价环境是评价体系的“血液”,是评价体系的活力之源。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要素应当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环境,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素
评价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所有评价都需要有其目的性,目的决定着评价体系的价值导向,评价体系构建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合目的性的价值导向。与其他地区相比,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从某种意义上说,西部地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以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的。
评价主体主要分为内部评价主体和外部评价主体两大类。内部评价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等[1];外部评价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如有关商主体、评估机构等。通常内部主体掌握了较多的信息,其是法治评价最主要的主体。此外,内部主体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较其他主体更强,能够在复杂的评价体系中甄选出与法治最为贴近的指标。因此,西部地区相关政策、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等都是影响评价的重要因素。外部主体常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地位,但作为市场竞争的主力军,其是不可或缺的评价主体。
评价内容包括营商立法环境、营商执法环境、营商司法环境和营商守法环境四大模块[2]。营商立法环境主要指与营商环境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政策、金融投资政策、银行借贷政策等。营商执法环境主要是与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行政环境,如行业准入与退出程序、行政人员素质、行政审批手续等。营商司法环境主要指与营商环境相关的司法奖惩情况,如对不正当竞争的惩处、对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应用等。营商守法环境主要指相关主体在市场中履行守法义务的情况,如企业信用状况、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等。
评价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三者是构成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政治环境主要指西部地区的政治局势,决定着营商环境的导向。经济环境主要指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决定着营商环境的发展。自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国西部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基础设施建设、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带动了西部多个地区经济环境的显著改善。文化环境主要是指西部地区的地区文化、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决定着营商环境发展的内涵。
构建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全面性原则,评价维度的划分决定了一级指标的分类。我国西部地区营商法治环境与中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异[3],西部地区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应汲取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立足本地实际,结合经济、政治、文化上的特殊性,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关键点,从营商立法环境、营商执法环境、营商司法环境、营商守法环境4个维度构建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在每个维度下设置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1.营商立法环境。对营商立法环境的评价关键在于考察营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体系是否完备,是否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首先,立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营商立法环境应当具备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法律规范本身应当具有科学性,立法实质内容趋近完备,立法程序公平公正;最后,还应坚持立法的民主性,充分听取民意,反映人民意愿。
2.营商执法环境。对营商执法环境的评价关键在于考察政府是否能够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是否能够提供优质服务,是否能够自觉进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型政府、全面接受公众监督等。营商执法环境是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对营商执法环境的评价着重于对行政审批、执法程序、政务服务等方面的考察。
3.营商司法环境。对营商司法环境的评价关键在于考察是否坚持推进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是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司法。营商司法环境建设应当包括提升司法满意度、提高司法效率、加快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审执分离、建设多元化司法审判途径、提高审判效能、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建设高质量的社会法律服务保障体系等内容。
4.营商守法环境。对营商守法环境的评价关键在于考察市场主体是否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各主体遵法、守法、用法的程度如何。营商守法环境建设应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禁止政府人员违规干预市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民遵法守法用法意识等。
2020 年5 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营造我国良好的西部营商环境,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针对营商环境,笔者于2021年1月至12月对西部地区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5年新开办的企业,总计240 个,涉及餐饮业、工业、手工业、农业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受访者主要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本次调研共发放4800 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4613份,下文将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从营商立法环境、营商执法环境、营商司法环境和营商守法环境4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在营商立法环境维度下,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的4个二级指标,调查问卷设计的题项分别为“涉企规范性文件颁布数量较多”“涉企规范性文件能够与时俱进”“涉企规范性文件能够听取各方主体意见”“涉企规范性文件都能从官方网站查询”,调查结果见表2。综合调查结果及相关文件分析,目前我国营商立法环境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表2 营商立法环境调查题项选择情况占比统计
1.西部地区各省市法治营商环境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西部地区各省市近年来陆续制定相关条例或者办法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由表3可知:截至2022年1月,重庆、四川、陕西、广西、青海、贵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个省、自治区出台了地方性营商环境相关办法,即云南出台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新疆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此外,多个省、自治区陆续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如甘肃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西藏出台了《西藏自治区2020 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由此可见,在政府推动下,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有些省市至今未有相关配套政策。
表3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规章制度统计
2.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立法方面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待提升。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涉企规范性文件颁布数量较多”这一题项,有40%的受访者认为“不太符合”,占比最高,还有29%的受访者认为“极不符合”。对于“涉企规范性文件能够与时俱进”这一题项,有33%的受访者认为“不太符合”,10%的受访者认为“极不符合”,还有14%的受访者选择“不确定”,可见有相当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当前涉企规范性文件不能完全满足日常生产。对于“涉企规范性文件能够听取各方主体意见”这一题项,有32%的受访者认为“不太符合”,11%的受访者认为“极不符合”,多数受访者表示自己没有参与过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也没有被咨询过相关意见。对于“涉企规范性文件都能从官方网站查询”这一题项,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肯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总的来看,目前西部地区涉企规范性文件尚不能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生产需求,亦未能充分倾听企业的相关意见,这为西部地区优化营商立法环境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今后还需进一步提升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营商执法环境维度下,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的8个二级指标,调查问卷设计的题项分别为“网上办事普及度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高且一次性办结”“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服务热情、执法态度温和”“执法人员执法时告知执法程序以及陈述、申辩等权利”“执法人员执法时进行全程记录”“习惯并适应在线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高”“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涉企相关法律文件及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受访者对各题项的选择占比统计结果见表4。综合调查结果可知,目前我国在营商执法环境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表4 营商执法环境调查题项选择情况占比统计
1.西部地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务服务模式发展不理想。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网上办事普及度高”这一题项,有32%的受访者认为“不太符合”,所占比例最高。对于“习惯并适应在线服务平台办理业务”这一题项,受访者选择“不太符合”的占比高达29%,而选择“非常符合”的仅为15%。总体来看,西部地区近年来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行政审批改革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工作效率较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业务办理主要还是以线下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务服务模式发展不够理想。
2.西部地区营商执法程序仍存在一定短板。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服务热情、执法态度温和”这一题项,有59%的受访者对此表示肯定。对于“执法人员执法时告知执法程序以及陈述、申辩等权利”这一题项,有20%的受访者选择“不太符合”,还有13%的受访者选择“极不符合”。这表明,西部地区在营商执法中仍存在执法时未完全公开公示的情况。信息公开是我国阳光型、服务型政府创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只有实现高度的信息公开,执法程序才能更加透明,才能真正打造阳光型、服务型政府。另外,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高”这一题项,有43%的受访者对此表示肯定。综上可见,西部地区在营商执法过程中,尚存在一线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不够透明、便携度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这易引发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更有甚者还将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在营商司法环境维度下,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的4个二级指标,调查问卷分别设置了与其对应的4个题项,即“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案件”“司法案件能够在官方网站及时查询审理进程与结果”“涉及纠纷时通过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法律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高”,调查结果如表5所示。综合调查结果分析,目前我国营商司法环境存在一些问题。
表5 营商司法环境调查题项选择结果占比统计
1.西部地区解决纠纷机制多元化发展较为缓慢。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案件”这一题项,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对此表示肯定,认为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案件,其中选择“非常符合”的占比为25%,选择“较为符合”的占比为29%。对于“司法案件能够在官方网站及时查询审理进程与结果”这一题项,选择“较为符合”的占比最大,高达33%,选择“非常符合”的仅次于“较为符合”,占比为26%。可见,西部地区企业对法官的公正审理满意度较高,司法审理公开环境较好,司法较为公正。但对于“涉及纠纷时通过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这一题项,选择占比最大的是“不太符合”,占比为33%,还有10%的受访者选择“极不符合”,表明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目前我国西部地区营商司法环境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用频率相对较低。
2.西部地区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不足。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法律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高”这一题项,有28%的受访者选择“不太符合”,有10%的受访者选择“极不符合”,可见受访者对西部地区营商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够满意。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西部地区营商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水平,才能优化西部地区营商司法环境。
在营商守法环境维度下,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的5个二级指标,调查问卷设置了4个题项①对于营商守法环境维度下的“权责统一”这一二级指标,因考虑到被调查对象为普通企业,评价该模块有较大难度,故在调查问卷中未单独设置对应题项,而是结合违规干预市场等方面来综合评价政府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分别是“企业能够诚信经营”“市场中没有出现恶意竞争”“政府或相关部门违规干预市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较好”,调查结果如表6所示。综合调查结果分析,目前我国西部地区营商守法环境仍存在一定问题。
表6 营商守法环境调查题项选择结果占比统计
1.西部地区未充分实现市场竞争。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市场中没有出现恶意竞争”这一题项,认为“不太符合”的占比为32%,认为“非常符合”“较为符合”的占比均为24%,认为“极不符合”的占比仅为9%。对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较好”这一题项,认为“较为符合”的占比为31%,认为“非常符合”的占比为19%,认为“不太符合”的占比为25%。综合来看,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西部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尚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市场中存在恶意竞争,而恶意竞争往往会导致企业在市场中无法受到公正的待遇,以致企业无法实现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2.西部地区尚存在政府或相关部门违规干预市场的现象。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政府或相关部门违规干预市场”这一题项,认为“较为符合”和“非常符合”的占比分别为29%和25%,认为“不太符合”的占比为16%,认为“极不符合”的占比为11%。由此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政府或相关部门存在违规干预市场的情形,现实中可能存在以行政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司法审判受行政等其他主体干预等现象。
自我国提出要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以来,政府部门制定了许多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东部地区营商环境立法的领先性,对西部地区优化营商立法环境具有较好的启示。优化西部地区立法环境可以紧紧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开展。
1.推动西部地区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法律体系。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使得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有了中央层面的法律依据。陕西、重庆、四川、广西、贵州等西部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西部地区为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对提升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重要意义。此外,新疆、云南、宁夏等地也陆续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办法或实施措施等文件。实施办法是与国务院实施条例相呼应的立法之举,实践中仍需循序渐进地制定其他相关配套立法,形成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内的配套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当前我国西部地区在营商立法环境中存在的不足。
2.更加重视审查法律规章和文件的公平竞争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聚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西部地区各省市在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应在征询各方主体意见后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合理调整,确保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商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平等的参与机会。当制定的文件条款中有涉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主体的重大利益事项时,应积极开展听证或进行评估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法治的边界,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优化营商法治环境[4]。
3.聚焦企业主要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政策。西部地区各省市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应当抓住企业的主要矛盾,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事项,并结合地区特色制定与之匹配的法律政策。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前注意收集企业的需求信息,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例如,如果根据企业的反馈信息可知政府需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尤其是财产保全、解散清算以及金融信贷方面的权益保护,那么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就应当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在政策中加入财产保全、解散清算以及金融信贷方面的相关保护条款,为中小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实施主体,即政府有关部门等。优化营商执法环境可聚焦规范政府行政权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提高市场透明度等方面。
1.规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执法是法治化进程中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社会事务的主要实现方式。规范执法、明晰权责是改善营商执法环境、实现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能力培养,增强执法的科学性。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可决定商主体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及对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因而应对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岗后监督制度,切实增强执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贯彻落实诚实信用、高效便民原则。此外,还应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的独立型责任清单,对权力进行细化,克服“9+X”模型的缺陷,制约行政推诿,杜绝懒政惰政等不作为行为[5]。
2.积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2019年4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打造阳光型、透明型政府,加大反腐败力度,着力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西部地区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过程中积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西部地区阳光型营商环境的构建。
3.制定“化繁为简”的行政手段应用及程序路径。一方面,应推动落实行政集中审理“一站式服务”,加快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我国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出政府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组织多个部门集中办理或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相关事务。推动落实“一站式服务”,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倡跨部门甚至跨行政机关合并审批,避免商主体在审批环节“多跑路”,提高西部地区各商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加快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可对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管理、环境管理等相关领域的部分处罚权采取联合执法模式,推动行政处罚权集中改革。另一方面,应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实行“非禁即入”[6]。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决定了商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列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明确的市场管理制度,有利于依法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最大程度便利企业进入或退出,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严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当前西部地区优化营商司法环境的重中之重,加强司法建设是优化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1.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以公正审判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公平正义理念,通过增强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维护司法效率与公正。以公正审判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通过刑事审判解决重大经济纠纷,依法惩治犯罪分子,杜绝“金钱案”“关系案”的发生;二是通过民商事审判切实解决各类商事主体在参与营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企业权益;三是通过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市场“有形之手”的作用,维系“亲”“清”型政商关系,提高政府与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度。
2.推进区域司法合作,加快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从域外角度来看,西部地区部分省市处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区域,应充分拓展潜在发展模式,构建域内外联动机制,贯彻平等原则,重视涉外案件的司法建设。从域内角度来看,区域司法协同现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地司法机关协同合作可推动区域间法律适用,减少司法冲突,西部地区可以充分利用其他地区司法资源,加强本地区司法建设,从而优化营商司法环境。
3.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建设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7]。一方面,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的共商共建共享平台,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可以更有效地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提高各方主体在程序、责任、权限等方面的划分明确度。另一方面,可以利用5G 技术的传输优势,推行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线上分流模式,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促进营商法治环境的稳定发展。
优化营商守法环境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化建设的理想状态是人人守法。营商守法环境主要可以从社会、企业、政府3个层面进行优化,以三方联动模式优化我国西部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一方面,应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而法律程序和社会性因素对公众法治意识有决定性影响[8],因而加强普法宣传必不可少。政府部门可联合法律组织或机构深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群众基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应加强对领导干部守法用法情况的监督,领导干部应作出表率,不仅要主动守法用法,还要以身作则,不得以行政权力随意干预市场竞争和其他司法活动。
2.加大法律服务力度,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企业是营商活动的主要主体,企业严格守法、建立良好的信用基础,对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意义重大。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联合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宣传与营商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积极打造企业法律服务平台,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企业提供更多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可鼓励企业积极组建法律服务团体,实现法律服务共享。企业可利用自身的法律顾问、法务等资源成立企业法律服务团,这有利于提高企业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资源共享,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3.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努力推动企业信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激励与惩罚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组建企业信用数据库,发布企业信用白名单与黑名单,鼓励信用好的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严格管控和监督信用较差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商业行为。另外,还应努力推动企业信用公开,构建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的共同监督机制,以信用信息公开促进企业自觉守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