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辞与理老:基于《古案辞:理老断案》的思考

2023-06-12 00:26:32侯德忠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23年2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侯德忠

内容摘要:《古案辞:理老断案》系苗族贾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辞通过理老得以不断丰富完善,理老借助理辞力量得以树立威信,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成就,构建苗族和谐社会。

关键词:苗族理辞 理老 平衡机制 和谐社会

苗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一套文化体系,在历史上并未产生统一的通用文字,但它却能用口耳相传的形式记载了苗族的历史和祖先的智慧。《古案辞:理老断案》[1]系“苗族民间口传文学系列”中的重要一辑,书中通过文学形式叙述生动有趣的苗族民间故事以传承苗族祖先千百年来所积累的智慧,在阐明理辞与理老概念及其相互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之时,也传达着苗族祖先对人、对社会、对自然的认知。苗族理辞能够被理老运用于苗族社会并传承至今,跟这两者之间平衡状态的相互合作有着莫大关系,而这种平衡机制毫无疑问在历史上为苗族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直至今日,苗族理辞仍被运用于某些苗族生活聚居区。

一.理辞,苗族的“百科全书”

理辞,苗语称为“jax lil”。在苗语语境里,“jax”和“lil”同义,相互解释,皆表示“理”,或者是“礼”的意思。“理”,即“道理”,“礼”则是“礼节”,这两词皆包涵苗族社会的行为规则之意,它涵盖了法律、制度、道德、风俗、习惯、人生观、价值观等等。与其说“理辞”是“道理”,是“礼节”,倒不如说“理辞”是“文化”,是苗族祖先将其所认知天地万物的变化规律通过易于口耳相传故事文学形式加以表现,是苗族祖先“大智慧”的集中体现。

苗族理辞是苗族祖先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智慧结晶,主要流传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凯里、丹寨、麻江、剑河、施秉、从江、榕江、台江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三都、都匀、福泉、瓮安以及广西北部的一些县市等地苗族聚居区域。它通过理老以口耳相传的形式来说理断案,代代相传。

理辞在苗族社会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其首次出现自然也会被人们赋予神秘色彩而显神圣。“贾在太阳家,理在月亮怀……贾掉来响咚,理落来响噫。贾掉在里柳,理落在里发。黑了一条岭,乌了整座山。”[2]正因为理辞有如此神力,它方有“解人千种案,断人百件冤”“公平正义才长寿,稳中求是定安邦”[3]之能。不管是理辞的来历,还是理辞作用于苗族人生活区域中所发生之事(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都以某一个事件的故事为主,平铺直叙的将各种褒贬蕴含于其中,让世人从故事中去领悟苗族最基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伦理价值观。

理辞为世人树立了评判功与过、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依据和准则,成为苗族社会日常生活得到正常运转的一种规则,是促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一套准则。可以说,理辞是苗族人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们了解、研究、认识苗族历史、社会性质、社会制度、社会结构、民族关系、道德伦理、婚姻家庭、风俗习惯、哲学思想、语言文化、古代科技的指南。[4]

二.理老,苗族判例法的执行者

理老,苗语称为“lul lil”。“lul”为“老”之意、“lil”即“理”“礼”,是传承和运用理辞的重要群体,他们有的从“理辞班”中学习,有的传承家庭教育,有的则是个人拜师学艺而习得。理老身份不世袭、不固定,只要是通过各种渠道熟知苗族传统文化和古理古规且为人正直即可。

在苗族社区充当理老角色的,有寨老、鼓藏头、鬼师等,因为他们大多熟悉苗族古理古规。只要他们熟知理辞,有人请他们去说理,他们便是理老。理老并非职业,而是只有在处理案件时,他才扮演着“辩解人”或“仲裁人”的角色,日常生活中,他就是一个普通平凡的苗族人。苗族理辞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理老这个群体功不可没。理老和理辞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相互造就彼此。理辞因理老得以不断丰富完善且传承,从而作用于世人;理老也同样因理辞而成就了自己,在苗族社会中得到一定的威望,受人尊敬。

理老,是苗族理辞中判例法的执行者。“判例法”,即选择以往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且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起到规范效力,虽不成文但却能够作为现时审判依据的案例。苗族理辞中的《古案辞:理老断案》便是苗族理老世代传承下来并作用于苗族社会的判例法,理老在這种大家认可的社会法律规则中扮演着传承者和执行者的角色。

古案辞,顾名思义,即苗族古代社会沿袭下来关于断案、判案的话语,各种类型的案件通过理老以文学的诗词形式进行加工,以朗朗上口便于人们传承而为后世人作为“先例”和断案的依据来处理时下所发生的案件,是苗族理辞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古案辞可以说是苗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集中体现。它虽“无字法规不成文”,不像成文法中把各种条款公开的、明确的、系统的、具体的用文字清楚表达出来,但“不成文”的苗族判例法却真实地运用于苗族社会中,有着自己独特的优点。理老把各种极具代表性的案例通过故事性叙述形成古案辞,故事内容的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苗族历史上的真实社会,而理老审判案件的结果则成为经典具有规范效力,成为类似案件的审判依据。

《古案辞:理老断案》便是一本搜集了许多理老在调解纠纷过程的故事集,其中每一篇故事之始皆以“Fal diangs gheix xid haib/发生什么案?Fal diangs bad ghet Liangl/案由凉公起,Fal diangs daib ghet Jent/事因俊儿兴”这样的固定模式开头,不同故事的开头只要在人名之处将主人公名字更换即可,也因此整本书中的每一篇题名皆以故事中的主人公之名进行命名。

《古案辞:理老断案》中理老所断之案,有欺诈案件的,有借贷纠纷的,有婚姻纠纷的,也有土地争抢纠纷,而理老在辩论和判定是非的过程中,则是以苗族理辞为重要依据和准则。在断案的过程中,理老拥有绝对的权威性。在“顾公和方公”的故事里,讲述的是两个主人公对土地争夺的纠纷。“顾公和方公”两人原本住在庸欧和兰别(今丹寨县平永河源头),有一天,聪明的方公听到了雀鸟的话语,说榕江那里地产丰富,“是金柜之所,是银柜之地”,让他赶紧去造船顺水下榕江。顾公道听途说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于是自己也去造船,谁知所造之船只会沉于水浮不起,而方公的船却是“放水便能漂”。因此,城府深沉的顾公设计偷取方公所造之船直奔榕江,在榕江宽广肥沃之地插上草标占为己有,后面赶来的方公已无好地之处可居,便与顾公争辩榕江该为何人之地。他们两通过好几种方式来辩论仍无答案,彼此不服对方,最后请理老来评判。理老作出判决是“嘞呵石为凭,嘞哈岩作证。不许顾反方,不许方反顾,谁反石夹手,滚圆木夹脚……一人住掌羊,一人居榕江,平分山砍柴,村寨互开亲。互换母牛守,互换女开亲,陡处自挖土,平处各开田。规峻大家守,章严众人依,规峻粮食丰,章严五谷稔。”[5]最终结果是两人化干戈为玉帛,在榕江这边肥沃之地和平共处,开田辟土扎根下来。

当然,若理老不公不正,为自己谋取私利,同样也可以被其他理老所制裁。在“松陇公与松方公”这一故事中,松方公因欠松陇公的债不还而被基隆和晋修这两位理老判定赔偿七十头水牛、七十头黄牛、七十根狗棒、七十对猪架、七十个罐鼎和七十口砂锅,但松方公并没有直接将赔偿物交给松陇公,而是把这些拿给两位理老代收并希望两人能够帮忙交给对方,然而两理老却起贪念之心把赔偿松陇公之物占为己有。直到有一天两个主人公在赶集场相遇,松方公看到了依旧衣衫褴褛的松陇公,便好奇一问:“我赔了你那么多东西,你如今应当是地主,气势如王侯了啊,怎么你还是如此敞胸露肚鹑衣百结?”松陇公回道“你道是真是假?是虚是实?”在得到松方公的肯定后两人终于知晓真相,那便是赔偿物被基隆和晋修两位理老所占为己有。于是二人又再请金加和力加两位理老,“金加带链条,力加带绳索。把基隆捆起,把俊修绑住,绑他俩头颅,捆他俩身躯。道理说不通,情由讲不过,才退回千礼,才还回百物。”[6]

《古案辞:理老断案》中的每个故事都以当事人的冲突为开头,以理老出面评理裁决而结束,可见理老在苗族历史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及其在苗族社会中的威望。他们不仅扮演了判例法的执行者,也充当了苗族理辞的传承者。不得不说,正是这个群体和他们所传承及运用的苗族理辞,这两者的相互平衡,为苗族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三.理辞与理老,构建苗族和谐社会

上述两个故事,我们看出苗族理老在社会中的威望,他能够得到众人的信任,因而在松方公被裁决赔偿后他自己也知道理亏便自觉赔偿松陇公所欠之债。同时,理老的权威性只有在正直、公平、正义地运用理辞去判决案件的基础上才具备绝对性,不然同样可以被其他理老所制裁。理老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在进行判决工作之时只要遵守礼法制度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决,他们便是绝对的权威,拥有绝对的力量;但若是只为一己之私而不为世人谋福利,他的权威和力量也同样被其他理老所取代,最终结果便是遭世人唾弃,永失理老资格。归根结底,理老所拥有的权威和力量是“理辞”所赋予的,同样也可以被“理辞”所收回。因此,在苗族社会中,“理”才是至高无上的真理和评判道德伦理、是非曲直、善恶美丑的准绳,才是理老们绝对性权威和力量的源泉,而理老权力的平衡也正使“理辞”能够发挥着它最大的作用。

此外,每个故事的结局皆是输者被要求赔偿一大笔钱财。除了“松陇公与松方公”故事中赔偿的一大堆“七十个”系列赔偿物外,还有“多欣姐和榜密姑”中“索金三百两,索银三百锭。以金押祖鼓,以银偿人命”[7],甚至需要卖田卖地卖房才能赔偿,处罚力度之重难以想象,这对于并不富裕的苗族人来说更是难于登天之事。虽然作为口传的文学作品,赔偿数额也可能是被作者夸大了,但在某种层面上来说,无疑不是起到一种警醒作用,警告世人切勿做恶事,不然后果真会倾家荡产才得以脱身啊。而这种警告,无非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使这个社会得以和谐发展。

《古案辞:理老断案》作为苗族理辞的一部分,作为一部苗族民间文学作品,首先,它反应的是当时苗族的社会情况以及承载苗族人的价值观认知,是社会性与历史性的统一,这对我们追溯苗族的历史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其次,它在语言的表现形式上追求一定的艺术性表达,主要以两句语言不同、词义相衬的对偶形式来展现,大多情况下追求语句和谐但其对偶形式又不太严谨,也时有单句出现。最后,它通过语言的艺术形式来说古谈今,说理断案,彰显苗族祖先对万事万物认知的思想。可以说,这本书是集苗族社会性、历史性、艺术性和思想性于其中的经典之作。

当然,《古案辞:理老断案》仅居苗族理辞中的一隅,它是理辞追求“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和谐。但整个苗族理辞完全涵盖天上地下,人界鬼域所有之事,可说是内容极其丰富,无所不被包涵于其中,而理辞最终追求的家庭与家庭之间、族群与族群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自然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都会以其他故事来展现,这里便以《古案辞:理老断案》为例来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归根结底,理辞的存在就是苗族祖先对社会、对自然、对世界的认知方式,他们在追寻着一种和谐,追求着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处,人与社会的平稳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这种种,便是让世界达到和谐稳定的一种理想状态。当这种状态被打破之时,理辞便可站出来,捍卫这种理想,使之回归和谐。《古案辞:理老断案》中的每个案例皆是如此,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不和谐之事便已出现,社会的稳定被打破。这时,理辞便让理老出面,使用其权威和力量解决矛盾,便能再次让社会得以回到和谐状态,继续向前发展。

苗族祖先把其对人、对历史、对社会、对自然、对世界的智慧认知皆放于理辞之中,通过理老这個群体将理辞作用于社会,指引着世人的行为准则,追求着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为只有和谐,人们才能和平共处,社会得以平稳发展,人与自然才能达到平衡发展共进退。比如,说到人与自然时,是“共生才繁荣,共存才美好”;说到个人修养时,是“弹墨线才造成屋,懂贾理才做成人”;说到要宽容别人时,它又是“气生气有消,水涨水有落”;说到婚姻伦理时,它是“勿牧两条牛,勿敲两个鼓,勿吃两箩粑”[8]……无不在各方面给人以教育和启迪,可见苗族祖先在追求着一种无讼、和谐的社会,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冲突归于和谐,最终在苗族社区中形成一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也正因为如此,苗族理辞成为集苗族祖先大智慧之所在,因而它成为理老说理断案、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可以说,苗族理辞便是苗族“律法”。

“Dail diel ax niox dud/汉族离不开书,dail nes ax niox jax/苗族离不开贾。”[9]苗族理辞作为一种无文字的活态文化,其内容所具有的法制形式与条款清晰明了的成文法律具有同样的功能和意义,他们都在极力地为社会的和谐献出自己的一份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0]理辞之所以能够在上千年的历史中作用于苗族社会并传承至今,正是因为理辞被苗族人所信仰。因为理辞所表达的不是为了某个人,不是为了某个村寨,而是站在高处俯瞰整片大地,为养育苗族人民的这片大地寻求一种方式,让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达成一种和谐安稳的平衡状态,让他们能够和谐安定的状态中过好日子,一代一代的在这边土地上繁衍生息。而这一切,皆离不开理辞和理老的相互合作。只有他们的彼此成就,方能造就苗族所期望的和谐社会。换言之,即苗族社会理辞和理老的平衡机制,是苗族和谐社会的强有力保证,是如今黔东南苗族地区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以及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补充[11]。

最后,如每一篇故事的结尾所说“冤情总能申,案件总能明”,一切的不和谐,都总会因为理辞和理老的存在,而归于平静,处于和谐。

参考文献

[1][5][6][7].胡廷夺主编.古案辞:理老断案[M].杨文瑞采录;宝耶果、良拿立整理译注.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

[2][3][8][9]王凤刚.苗族贾理(上)[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

[4]杨茂锐,宋汉瑞.苗族“贾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研究[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04).

[10][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11]唐皓,杨茂锐.重视苗族贾理社会管理思想,弘扬民族传统文化[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05).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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