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防视阈下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体系化应对

2023-06-07 23:56李亚可
政法学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动因行为人

李亚可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0)

2023 年1 月16 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在优化法治建设方面要求完善政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持续深化政法改革,加快促进社会主义良法善治。在保障安全方面,要求打好维护政治安全的主动战、打好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战、打好维护网络安全的阵地战,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1]推进我国的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新的安全格局保障新的发展格局。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体系化应对,正如美国学者小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观点,安全的内容是变化不居的,安全是一种活生生的思想外皮,它所应用的时间和环境不同,他的色彩和内容就可能截然不同。[2]需要结合对外部环境的预判,预防层面的管制和约束层面的治理两个行之有效的措施系统,构筑并完善体系化的应对机制和策略。同时,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在打击和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多元化侦查措施运用欠缺、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和专案侦查能力不扎实等方面。[3]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动因的结构化分析

1943 年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是人本主义科学的理论之一,它不仅是动机理论,更是一种价值理论。[4]马斯洛倾向于从人的内在本能需要来理解人的需要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价值理论,他的需求层次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的动机、需求和行为三者之间的变化规律。马斯诺理论体系中的两个基本的规律层次,一是归属于低级需求的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求,二是归属于高级需求的爱和尊重,及自我实现的需求。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引起的,动机又起源于人的需求,人们按照层次追求自身需求的逐级满足,并从中受到激励。此外,人的需求是以递进层次的形式出现的,遵循从低到高序位的排列,即更高层次需求的产生取决于低层次需求的优先满足。

在探究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动因时,需要综合考量其成长环境、工作经历、学历层次、家庭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在不同需求、不同利益的驱使下,产生不同的犯罪动因。同时,不同的犯罪动因也反向决定了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的不同作用。危安类犯罪行为的有意性发展在总体态势上呈现出以下突出特征:

(一)外部诱因催生的动因占主导地位,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

境外间谍机构及反华敌对势力目标明确、手段多样、行事专业,是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动因、实施犯罪活动的最直接诱因,特别是那些从事涉军、涉密工作,有条件赴境外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体,极易受到境外间谍组织机构的关注。特种群体人员一旦“入局”,便极易被特种意识灌输、威逼利诱等伎俩策反,倘若此类群体人员自身又心存侥幸、追逐名利,便会在此道路上越陷越深,直至实施犯罪行为。

在危安类犯罪个案中,单一型的犯罪动因占比较少,这与行为人需求的多样性、递进性,以及行为人行为伎俩的复杂性、庞杂性密切相关。从事危安类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等多层次的需求,倘若通过不正常的手段来实现和满足个人的多元化利益需求,便会衍生出多样化的犯罪动因。在外部环境中,加上对方团体的拉拢策反和软硬兼施,以“感情牌”“金钱牌”“色情牌”作为催化剂,最终使犯罪行为人形成复杂多样的犯罪动因形态。

(二)个体的差异化需求明显、逐利型动因占比逐日提升

追逐经济利益和物质丰裕的生活是人们在生存和发展中的一种基础性的需求,也是促成行为人犯罪动因形成的根本性因素。倘若危安类犯罪行为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或者为了满足日渐膨胀的物欲,而恰逢不良的诱导环境和条件时,犯罪行为人便会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以牺牲国家安全的利益来换取自身的物质满足。此种类别的案件中,受经济利益驱使,或者犯罪动因中夹杂着经济利益因素的案件占比日益提升。经济利诱是境外组织拉拢我国公民窃取国家秘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在此类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群体中,受教育程度较低、社会底层人员的犯罪动因多呈现为逐利型犯罪动因。而那些有着良好教育背景和一定社会地位的高级知识分子,则更多的是充当权威领导者的角色。

(三)犯罪动因类别变量相互渗透、类别形态多元化呈现

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情报,以及针对非传统领域实施的危安行为,多数是以追逐经济利益为主导的犯罪动因。如部分具有知情、接秘条件的人员在遭遇经济困境时,会做出主动与境外间谍机构联络、出卖国家机密以获取经济报酬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分裂国家罪等政治安全类罪名所涉及的案件,犯罪动因的形成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认知偏差。犯罪行为人由严重的反社会认知、反社会情感催生出反动性的政治需求和反社会性的自我实现及虚无,当金钱诱惑、美色诱惑等适时出现时,其犯罪动因得到催生和强化,反动立场更加坚定和顽固,从而催生出预谋更加严密、手段更隐蔽的危安类犯罪。早期的危安类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动因集中表现为物质需求刺激下的逐利性动因。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富足,人们的需求层次也不断提升,同时,受国家对外开放程度、国民基本素质以及多元化思潮的碰撞等因素的合力作用,逐渐出现了诸如因政治信仰、意识形态、自我价值、自我实现等动因引发的激情类犯罪案件。

(四)社会热点事件引发的非传统领域危安类犯罪日渐增多

部分危安类犯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国家安全意识薄弱、受教育程度不高,并未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指向国家安全,这在非传统领域普遍存在。犯罪行为人将自身的行为单一定性为兼职行为,忽视了对国家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究其原因,首先,社会大众的国家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认识和把握不深,难以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约束自身行为。其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调查咨询公司和团体等新主体不断冒头,他们的进攻路线迂回、领域广阔、手段多元、意图隐蔽,各类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被诱导实施危安类犯罪的行为人在行为初期难以分辨真相,逐步误入歧途。最后,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下,政府各部门作为单一的主体去应对网络舆情的被动型、应激性治理容易使各主体部门陷入到疲于应付的局面,从社会秩序的常态化稳定维护的角度来看极为不利。[5]45

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动因的生成和转化机理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动因的主要类型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动因类别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型动因、情色欲望型动因、情感因素影响类动因、胁迫畏罪型动因、意识形态类别型动因,以及自我夸耀型动因等六种,当然,在动因特点的融合性逐渐突出的态势下,逐渐呈现出多种犯罪动因相互交织的外部样态,这些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体系。

1.经济利益型动因

犯罪行为人为了满足自身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欲而实施犯罪行为。经济利益型动因分为主动型动因和被动型动因。其中主动型动因又可分为主动主导型动因和主动从属型动因。前者指行为人为摆脱经济窘境主动投靠境外情治机构或自主策划实施危安类犯罪的行为,该类动因类型逐利欲望迫切,主观恶意与现实危害性较大。新疆某基层公务员韩潇因经济收入原因,受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攀拉后,接受间谍手法培训和间谍经费,利用职务便利向境外提供大量涉密文件。案发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韩潇先后向对方提供文件资料19 份,其中机密级文件6 份,秘密级文件8 份,被鉴定为情报的资料5 份,累计收取间谍经费12 万余元。2019 年3 月,韩潇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 年6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 万元人民币。[6]

后者指促成犯罪行为人动因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经济利益仅是其中一种且处于从属地位,这在危害政治安全类案件中表现突出。被动型动因又可分为被动主导型动因和被动从属型动因。前者指犯罪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型动因的形成受境外情治机构、敌对势力的引诱而被动产生,且成为犯罪行为的主导性动因。而被动从属型动因则是犯罪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动因是在受到胁迫、色诱、金钱引诱等手段后产生,非主动产生且处于从属地位。

2.情色欲望型动因

行为人为了满足自身的性欲望和性需求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案件中,这类犯罪动因通常是被动产生,且往往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动因合力发挥作用。如境外间谍机关人员经常假冒年轻女性身份对我境内人员进行情色诱惑,引诱境内学生或民众为其搜集情报,手段多样,最常见的策反对象就是赴境外交流的重点大学的学生,尤其是涉及国防科工机密专业的学生,通过有针对性地物色勾联策反对象,在感情基础稳固后要求行为人出卖情报或充当“观察哨”,多数犯罪行为人难挡“美色”诱惑而身陷囹圄。如2018 年报道的台湾军情局人员许莉婷(化名许佳滢)以“恋爱”为名策反境内赴台交流的大学生“小哲”,获取大量国家重点实验室机密数据。[7]

3.情感需求型动因

即犯罪行为人因情感羁绊导致价值判断混乱而实施危安类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大多缺失关爱,渴望在社会交往中寻求关爱和慰藉,在受到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情感进行拉拢时容易放松警惕、被人利用,甚至触犯法律。一些境外间谍机构也会利用其所物选的对象与亲属之间的情感影响来干预施策、策反拉拢。如2018 年央视公布的“章某某间谍案”中,章某某作为我涉外部门处级领导,被境外间谍机关盯上,利用章某某的妻子赴外留学机会,通过金钱诱惑、感情拉拢甚至发生两性关系等将章妻策反,并指挥章某之妻向其刺探情报。而章某出于对妻子的袒护,在明知其妻子接受境外间谍机关指令情况下,提供大量国家机密。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章某某死刑,判处其妻有期徒刑十年。[8]

4.胁迫畏罪型动因

即境外间谍机构采用设圈套或者秘密获取的方式,掌握或者发现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不光彩、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并以此要挟犯罪行为人为其服务,被迫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此种动因的形成源于犯罪行为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被对方抓到把柄之后,因害怕道德的评判和法律的制裁,被迫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心理上则是基于畏罪心理或侥幸心理,这也是诸多危安类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虽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违道德、有犯法律,但依然执迷不悟,一错再错的原因。例如,2018 年公布的“耿某间谍案”中,该耿某曾在某国有企业驻外代表处任职。2007 年,耿某在驻外工作期间,因处理正常事务与当地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结识。随后,对方以获取耿某向其提供了涉密情况相威胁将其策反,并指挥其搜集大量我国防军工科研领域大量情况,其中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 余份。2016 年7 月,耿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8]

5.意识形态类动因

行为人长期受到错误思潮的浸染荼毒,将社会弊病、自身挫折等错误归因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反社会意识强烈。进而出现意识形态偏差、背离,投身敌营或主动策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动因可以根据行为人诉求种类分为追求权力型、学术极端型和应激反应型。追求权力型,即行为人有强烈的政治野心,意识形态极端对立,妄图通过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动、抗争实现自身非法政治抱负与权力追求。学术极端型,是行为人政治鉴别力不强,受境外错误理论思潮洗脑,沦为反华思想鼓吹者。应激反应型则是行为人自认遭遇社会不公、自身诉求未满足,或是遭受家庭社会创伤,产生对现有制度体制的强烈不满,并试图以危安犯罪形式改变现状和现有秩序。此外,在数字化信息全面来临的当下,意识形态的侵染已经遍布网络空间,多元化的思潮都在寻求有利的时机上位,境外敌对势力更是蓄势待发谋求越位,应高度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场域中的渗透和动荡。

(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动因的生成与转化机理

1.动因的属性在畏罪心理主导下呈现隐蔽性

犯罪动因的形成是行为人的认知、情绪、情感以及欲望等多种因素综合施力的结果,是拖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心冲动,具有内隐性。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直观性相比,其具有不易被察觉和不易被追溯到特点。在行为人畏罪心理的主导下,多数犯罪行为人会刻意隐藏犯罪动因。在具体的案件中,犯罪动因的主观性和隐蔽性通常以以下两种方式表现。一是避重就轻的表露出处罚较轻的犯罪动因,将真实的犯罪动因加以掩饰。如犯罪嫌疑人在向境外人员出卖情报,以谋取巨额财物等经济利益的案件中,行为人常以正常的业务往来的形式作为幌子,以商业往来违规收受回扣的犯罪行为掩盖深层次的为谋求金钱、物质利益而实施间谍活动行为,隐藏危害国家安全的真实犯罪动因。二是以合法性的外衣“裹挟”危安类犯罪活动。如2015 年,湖北某电子信息技术公司与境外商业调查机构签订合同,向境外机构提供信息研究、市场营销调研、数据处理等服务,大范围搜集我能源、高科技等领域详细数据持续提供境外,妄图用合法的行为方式混淆真实的违法犯罪意图及活动。[9]

2.动因自身的稳定性与动态性相互转化

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经过意向、意图、决意等过程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犯罪动因能够充分发挥激发性、导向性和维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侦查人员经由犯罪行为来侦查、识别、判断、分析、转化犯罪活动的心理依据。同时,犯罪动因所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化的心理过程,该过程在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外界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断发生变化和演化。如部分犯罪行为人被“抓把柄”“受胁迫”迫不得已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由于其畏罪心理较强,犯罪动因在犯罪活动实施之初并不太强烈,但随着犯罪活动的深入推进和愈发频繁,其可能会向获取经济利益的增强型犯罪动因转化。但另一方面,犯罪动因也可以由强到弱变化。例如,部分犯罪行为人因经济窘迫被迫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动因较强,但随着其职务升迁经济状况好转,在职业道德操守的影响和畏罪心理的主导下,其犯罪动因可能会逐渐减弱,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动因也逐渐转化。

3.动因内部的动力性与反动性相互促进

一方面,动力性是反动性的前提。犯罪动因是引发、指向、维持犯罪行为的动力,其所指向的犯罪目标及行为方式都是对现有社会规范、道德习俗与法律制度的突破与侵犯。当这种反抗性呈现出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时,所带来的危害就直接达到或者不断累积达到危害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程度,这个阶段的犯罪动因便体现出反动性。犯罪动因是行为人产生犯罪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源动力,其催化行为人积极主动谋求时机、克服困难,优化行为方式以达到犯罪目的。动力性是所有犯罪动因具备的最根本的属性,当犯罪动力所指向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时,便具有反动性的特征。例如,各类间谍案件中,行为人在经济利益的犯罪动因驱动下,选择将犯罪目标指向国家的核心机密,致使国家的利益、安全处于一定的危险境地,体现出反动性。另一方面,反动性又可以强化动力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具有较高的犯罪成本,与此同时,也会为行为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从而强化其犯罪动因。加上敌对势力的鼓动和诱导,行为人的犯罪动因得到不断的加强,动力强劲、反动性明显。

4.动因类别的复杂性与交叉性相互叠加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动因的复杂性体现在行为人受到多种层次需要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种类的犯罪形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由多种犯罪动因合力支配。例如在云南某学校工作的肃某反体制思想严重,结识境外某敌对组织骨干成员后,密谋从境外采购武器,在国内招募所谓“敢死队”,通过暴力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10]肃某的犯罪动因包含反华反共的政治信仰、对西方价值观念的狂热追求、对“民运”势力头面人物的个人崇拜、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对虚妄的自我成就感的信奉等,共同主导和支配着该专案对象执迷不悟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系列活动。

与此相反,也会出现一种犯罪动因促成多种犯罪行为的案例。例如,在某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受“美式民主”的影响,萌生了“组党建国”的想法,其在赴外旅游时,掉入境外情治机构精心布控的计划中。对方表示可以为该专案对象“组党建国”提供支持,但需要其回国后协助搜集“红头文件”。[11]该专案对象在归国后主动探寻搜集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多种类别的国家秘密,在意识形态犯罪动因的驱动下持续实施多种类别的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当复杂多样的犯罪动因在行为人个体内部不断的斗争、融合、发展,最终便形成了主导性动因和从属性动因,前者在行为人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的支配作用,后者则起到辅助的助理和推动作用,两者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推动犯罪动因向犯罪目标和犯罪行为实现转化。

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体系化应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围绕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动因的类型、特点、生成机理,分析并把握其发展规律,是做好精准防控和综合治理的基础。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有效防控和社会治理,应坚持防范化解风险苗头和严厉打击双轮驱动。在风险化解维度,坚持寻源治本、系统施策,主动防范、有效阻断犯罪动因的生成,维护国家安全,使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因处罚代价惨重而“不敢”为、因法规制约严格而“不能”为、因意识觉悟提升而“不想”为,全面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动权。在侦查打击维度,深化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动因的系统认识,正确把握犯罪动因、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多维相关性,对揭露犯罪事实、完善并优化侦查打击链条、精准打击和及时处置犯罪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切实保障在侦查权力的有效行使过程中,维护并保卫国家的政治制度安全和政治秩序安全,充分利用多元化的侦查措施和全领域的侦查手段,维护政权安全。

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和建设。爱国主义精神、法治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是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动因产生的重要内部屏障。加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教育,广泛开展以共产主义理想为核心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人民群众成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忠实拥护者。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祖国利益高于一切,使人民群众成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忠实拥护者。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祖国利益高于一切,使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与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践行者,增强人民群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约束。以案为鉴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加大对侦办完成且经由脱密处理的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宣传。及时揭露敌情规律与敌人的手法,并适时展示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使人民群众意识到“间谍就在身边”“切勿触碰底线,否则必受严惩”。同时,增强人民群众的危机意识与安全观念,有效震慑犯罪动因已经生成但尚未实施犯罪的行为个体。降低其从事犯罪活动的收益预期,消除或减弱犯罪动因,从而预防和减少危安类犯罪的发生。加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大力推进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七进”,开设专门国家安全课程,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国家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教育培训,持续深化“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

数字化时代的全面来临,使得国家所处的历史时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伴随着传统安全理论研究的日渐式微,非传统安全研究的理论渊源不断得以拓展和深化,国家安全体系和范畴也随之发展。[5]新时代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应运而生。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思想最早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 年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正式使用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并作了较系统的阐释。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被首次提出时,它就被赋予了十一种具体的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即在传统国家安全即政治、国土和军事的安全之外,将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安全也纳入到了国家安全之中。[12]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在强调以系统整合的思维方式来考量国家安全。

(一)防范机制方面

1.完善立法,强化法治保障体系

“有法可依”是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我国目前的国家安全立法,无论是在效力层次还是法律覆盖面,特别是新近出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以及法律的配套制度等方面都需要健全。[13]健全和完善、刚性执行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从源头上遏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重要保障。完善立法、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新趋势、新特点,特别是针对非传统安全领域,要强化小切口立法,填补法律空白,详实法律条文,做到有法可依。强化司法,确保国家安全类的法律、法规落地、生根、见效,把每一起案子都办成铁案,确保打击落地与法律有效实施,持续释放维护国家安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增加危安类案件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形成的心理成本,将犯罪动因扼杀于萌芽状态。同时,加强国家安全法治教育,消除部分民众对危害国家安全法律“无知无畏”“无感无压”,培养公众对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内心认同与行为遵从。此外,在数字化信息时代,应重视针对网络空间犯罪行为的立法。网络空间作为“第五空间”,整体上体现一国对网域的控制权,当网络空间这一最新“国域”嵌入“海、陆、空、天”四大国域时,网络安全实体内容日益转化为国家信息安全等安全体系要素。因此,应当积极进行体系性应对,合理制定和调整国家安全战略,从国内法上进行合理解释和协调立法,在国际法上力图输出实体规则与普遍管辖。[14]

2.聚焦重点领域,强化风险监测体系

以贯彻《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为抓手,聚焦核心部位、重点领域和重要群体,预防泄密、窃密犯罪风险,突出对核心部位的管控作用,强化主动防范,强化党政军核心部位的防范和保卫,强化党委(党组)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围绕涉密涉外部门、工作关键环节、重点岗位人员,健全完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政机关、国防科研军工单位、高校、驻外机构等核心要害部门人民内部防线网络体系。发挥专群结合优势,消除犯罪发生的条件与环境。此外,防范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拓展防线覆盖,非传统领域从业人员阶层分布广、开放程度高、逐利本能强、安全意识差,容易受经济利益动因驱使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要加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防线组织建设与防范指导,建立完善国家安全联系人制度,敦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加强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加强边境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做到行前教育和谈话回访全覆盖;对驻外干部严格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纪律作风建设,培养慎独慎微纪律观念、自尊自爱思想品格,防止误入敌人圈套。

3.优化专项工作机制,强化专案专项体系

法律的调节和预防作用有限,需要建立配套的综合治理机制来有效激励和倒逼推动,做到事后预防与主动预防相结合,以提升常态化、长效化治理的综合效能。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国家安全体系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抓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程。[15]要把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观念、结构、模式注入我国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人民防线、防范抵御国家安全风险能力建设中,在发展中实现国家长治久安。[16]具体施策体现在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加强对间谍窃密案所涉干部的问责机制建设,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一案双查”的要求,倒逼间谍窃密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建立自省、守法的心理底线,并通过对其所在单位、组织的约束规范,增强集体抵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意识和诱因的“免疫力”。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加大对国家安全机关12339 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举报方式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举报有功、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完善对各地区、各部门有力防线建设的通报表彰机制,激励各地区、各部门提升对各类危安信息和危安行为的自主发现、积极防范和处置能力。积极探索容错免责机制的建立,探索构建面向一般行为主体的遇敌拉拢、策反时主动报告制度,明确适用的范围与量化标准,做好与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记录和衔接,做到积极保护,把握政策、妥善处置,重在预防。真正确保潜在的犯罪行为人能够放下心理包袱、主动报告、及时斩断犯罪链条,加强危安类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安全发展”到系统思维,以构建大安全格局、新发展格局为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将发展和安全设计为整体性路径解决国家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17]

4.巩固矛盾化解能力,强化应急处突体系

社会矛盾的激化演变,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动因产生的重要根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通过完善社会治理、健全矛盾化解机制,铲除犯罪动因滋生的病根。同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脱贫攻坚、住房就业、民生保障等基础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需求,织牢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最大程度的抑制犯罪动因生成的社会诱因,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群防共治的社会治理防控体系,强化“网格化管理”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教育、监督的作用,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治理小单元;加强对违法犯罪苗头隐患的预警和排查,优化调解仲裁程序,有效化解矛盾,避免内部矛盾的扩大和转化;健全完善矛盾化解协同机制,优化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加强预防为先、源头治理,加强信息筛查、情报分析、舆情评估、实时监测,将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政治参与机制以及社会异常心理疏导机制,密切、及时、准确关注社会底层人员和利益诉求群体,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有效疏导民怨。

(二)防范能力方面

深化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动因认识,不断提升斗争谋略、发扬斗争精神,强化群众工作能力,有效打击犯罪,准确把握犯罪动因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及相关关系,对于揭露犯罪事实、完善侦查链条、精准打击处置有重要的作用。

1.提升谋略斗争能力,强化涉政风险的感知能力

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历经磨难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锤炼了不畏强敌、不惧风险、敢于斗争、勇于胜利的风骨和品质。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既要发扬斗争精神,又要讲求斗争谋略。同时,充分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依靠群众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治路线,也是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人民群众生活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获取信息的渠道多,范围广,是我们获取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发动并依靠群众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发现和获取案件线索。

2.实现全链条打击,强化新技术的应用能力

大数据已经兴起多年,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情报资源。[18]3侦查人员从以往侦查终结的案件中总结规律和特点,从犯罪条件、犯罪行为和犯罪特征等条件入手,抓住行为人留下的形象痕迹、电磁痕迹,以及心理痕迹,推测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判断犯罪性质,据此实现对行为人进行全面、立体的刻画。

从案件事实和犯罪手法入手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进行分析可以准确把握行为人动因产生的深层原因,进而对行为人完成身份画像,以及实现行为预判,找到侦查工作的突破口。例如,我们在前期的侦查工作中,通过对互联网站的浏览和监控发现专案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体现出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对自身的利益诉求不满、思想偏执极端等特征,侦查人员围绕该行为人进行全面研判,围绕特定范围、在特定时间节点开展舆情监控、溯源核查与建模分析,及时掌控了重点对象酝酿下一步犯罪行动的苗头及动向,真正做到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3.聚焦网络空间,强化重点管控体系

网络市场化的运营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量子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加持下,基于网络自身无限存储空间的特性、智能设备和可穿戴设备的逐渐增多,网络犯罪的数量和模式不断增多、翻新,这使得网络犯罪模式逐步朝着更加迅猛的方向发展。[19]在社会经济快速转型、社会价值结构日益多元的当下,媒体结构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新闻传播媒介,快速延伸至网络媒介。同时,网络媒介的兴起,已经突破了传统媒介报道的局限性。2020 年4 月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被写入中央文件中,体现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特征。[20]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大量的信息源从主流媒体转变为自媒体乃至普通网民。2023 年3月2日,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22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67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其中,城镇网民规模为7.59亿,农村网民规模为3.08 亿,50 岁及以上网民群体占比提升至30.8%。[21]网络基础能力持续增强,夯实了数字经济发展底座,同时,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被用来制造假象,掩盖真实。纵观网络平台的发展,其基本特征包括:一是存在双边或多边用户。不同于传统单边市场,网络平台可通过各种应用,引导更多的用户进行交互联系。二是交叉网络外部性。网络平台一方的用户,其使用平台的效用由另一方用户数量与质量所决定,反之亦然。三是用户联合需求性。只有当网络平台两边的用户对平台功能都有需求互补时,其平台产品才具有价值。四是“赢者通吃”属性。网络平台用户主体越多,其提供的价值亦越大,用户黏性也就越强。[22]

通过网络媒介传播的不良信息日益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治意识形态和党派利益的两极分化,媒体对于同一事件的分析、报道的分歧越来越大。两个对立的群体在思想和交流上变得狭隘,从而形成虚假信息繁衍的封闭的环境。同时,一些有政治倾向的媒体越来越少制作基于真实事件的硬新闻,而越来越倾向于对有限的事实进行过度的渲染和讨论。因为这样做不仅能够减少制作成本,还能够更好地迎合特定的受众,造成事实与观点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的结果。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极大地增加了信息流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大量的臆测甚至谎言很容易就淹没少量的可核查的事实。流量是信息传播的原动力,加之新媒体竞争所带来的危机感,传统媒体和自媒体以博取流量为目的而盲目发布信息的特征日益突出。

4.更新侦查理念,强化数据化侦查能力

采取进取型侦查思路、有效运用综合性侦查措施,夯实数据化侦查能力。对犯罪动因准确把握和认识,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实施有效的打击和反制。侦查人员通过分析犯罪动因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画像,通过外围调查分析判断、筛选甄别犯罪嫌疑人,有助于及早明确侦查方向和拟采取的侦查措施。对于经济利益型犯罪动因的特定行为人,可以重点关注其经济往来和消费情况,尤其是要关注其反常消费的情况,以此作为切入口查明犯罪事实、并固定犯罪证据。对于情色诱惑型动因的特定行为人,可重点关注其密切联系人,尤其是异性群体或者特定的异性人员,进而发现突破口。同时,注重深层研判,创新和转变犯罪治理模式,在主动型侦查模式应用的基础上,充分应用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创新犯罪治理模式,使犯罪治理从传统事后反应向新型预测决策模式转变。大数据时代的各类观念、技术手段和应用场景都完成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一系列变革,这种根本性、广域性的变革也深刻的改变了社会的管理模式和交往方式。与此同时,大数据应用技术背后的利益关系也成为了个人决策的重要依据。[23]

5.具化收网方案,强化复杂环境的战斗能力

危安类犯罪的行为人,犯罪手段都体现着明显的“心理痕迹”,据此识别行为人犯罪动因的特征和强弱,以制定科学、精准的收网方案。各种信息情报收集完成以后,要对各类信息进行研判和筛选,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研究过程后,从有利于完成任务的角度来拟订方案,达到侦查目标的实现有多种路径。[24]47力争用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侦查效益。在抓捕方式的选择上,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犯罪动因的犯罪行为人,依据其犯罪动因的强弱选择不同的实施方案。坚持打击与挽救相结合,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力求严密稳妥。在特殊个案中,兼顾使用人文主义理念,对抓捕对象后续的侦查扩线、教育转化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6.加强审讯力量配备,强化专案工作侦办能力

审讯工作的目的是打破和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从行为人的犯罪动因入手剖析犯罪活动背后的深层心理活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逐步消除行为人的对立和抵触的心理,并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的态度。及时突破审讯工作,有利于促成行为人主动反思自身的行为、从而转变行为人原始的供述态度,帮助其认罪悔罪。审讯时机的准确把握,需要建立在对犯罪行为人抗审心理行为特征的准确分析、找准行为人抗审情绪的来源、创造有利于行为人供述的外部条件和环境、恰当使用讯问语言、必要时技术助力实现侦测一体化。对于某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准确使用纳什均衡理论的“囚徒困境”,实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达到审讯战果的最大化。对于一些意识形态主导所形成的顽固型犯罪动因的犯罪行为人,其拒供和对立心理通常情况下较为坚定,可采用由浅入深、迂回渐进的策略,绕过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围绕相关联问题迂回切入,同步加强政治政策教育,让其理解没有边界的自由只能造成混乱,助其纠正片面认识,引导立功赎罪,瓦解思想意志,消除供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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