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旭,罗 静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远程庭审,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辅助音视频系统让位于不同地点的工作人员同时、同步参与庭审的新型庭审模式。刑事案件远程庭审通常表现为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在人民法院科技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视频提讯室,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同步进行开庭审理的模式。这种新的审理方式之所以得以流行,可以运用以下两种理论进行解释:一是接近正义理论。远程庭审方式打破了传统诉讼的物理阻隔,为许多不便于亲自到庭进行诉讼的参与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接近正义的机会。二是正当程序理论。不仅仅是传统观念中的定义,而是在国内外学者的重新诠释下具有更加广泛内涵的正当程序理论。美国学者丹尼尔·希特伦(Danielle K.Citron)教授提出确立技术正当程序原则(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强调应当在传统正当程序衡量标准之外新增程序正当性判断标准,以消除公权力运行过程中信息技术因素的影响,这主要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应当根据司法实践而及时更新。[1]陈卫东教授主张以技术正当程序理论为刑事远程审判提供理论补给,基于技术正当程序要求,司法技术产品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满足信息透明、自主参与、可问责与可救济等条件,将司法正义在技术应用场景中外化为相应的开发、准入、应用标准及权利保障规则等,将规制技术应用作为刑事远程审判制度完善的主要方向。[2]对刑事案件而言,远程庭审方式节约了提审押解时间,避免了路途中的安全隐患,减少了包括法警提审在内的司法投入,具有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价值。但是,越是在此种情形下,我们越应该理性、审慎地看待远程庭审方式的利弊、其对现代司法程序公正的冲击和影响等问题。[3]当前,远程庭审方式引起了各方极大的关注也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从司法实践来说,许多法官认为这种方式庭审效果差、庭审仪式感减弱,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与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容易导致庭审形式化;从学术研究上来说,相比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成果较少,尤其是在2021 年6 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之后,专门针对《规则》适用实证研究的文献资料较少。基于此,本文立足于远程司法庭审方式,对实践中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刑事案件远程庭审面临的现实困境,对远程庭审的改革进路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究样本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需要说明的是,两个数据库所呈现的同一案件具有不同的内容侧重点,“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案件参与人、案件背景、案件事实以及判决结果表述清晰,而“中国庭审公开网”对直播具体案件标注归类,呈现整个案件的庭审信息和相关裁判信息。选择两个网站上的同一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多角度呈现远程庭审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整体样貌。
首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确定基础数据样本。“全文检索”关键词为“视频庭审”“远程庭审”“在线审理”等不同关键词内容、“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高级检索”限定时间为“2020-02-01 至2022-12-31”①限定时间为“2020-02-01 至2022-12-31”,基于在线诉讼的试点定于2020 年1 月开始,但实际开始时间是在2020年春节以后的2、3 月份,适逢新冠疫情对非接触式交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际上,正是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春节过后的中国法院普遍积极推行了远程庭审的庭审方式。,检索到需要的数据量呈现为表一。通过检索发现,数据量较为充分的是“远程庭审”和“远程审判”。由于“远程审判”在2020 年以后仅6 件且全部数据都来源于浙江省,为了保证数据时效性与代表性,选取“远程庭审”作为检索关键词,获取368 个有效样本。
其次,检索对应案号查询“中国庭审公开网”相关庭审。截至取样时间,“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21431234 场,主网站及关联网站总观看量60394794495 次。由于部分案件没有庭审直播,对上述368 个案号检索到案件数据量326 个。通过查看具体裁判文书和庭审直播后,排除14 个无效样本,最终以312 个刑事案件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表1 关键词案件数量统计表(单位:件)
在审级分布上,远程庭审样本主要集中在一审审级;在文书类型分布上,判决书占绝大部分;在法院层级分布上,以基层法院办理案件为主。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远程庭审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4]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左卫民教授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在线诉讼与程序类型不具有直接相关性”。[5]通过对312 件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从远程庭审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类型来看,有146 件案件适用了普通程序,占到案件总量的接近一半比例(约占46.80%),有136件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约占43.59%),其余20件则适用了速裁程序(约占6.41%)。可以发现,在远程庭审这种审理模式下,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大致相同。据此可以推翻学界认为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主流观点,进一步印证了左卫民教授的研究结论。《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远程庭审方式主要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对特殊情况禁止使用远程庭审,而适当扩大这种新型庭审方式,应该成为未来刑事远程庭审的方向。
在时间分布上,远程庭审的刑事裁判文书高峰出现在2020 年5 月、2020 年12 月、2021 年12 月和2022 年12 月四个时间段。可能的解释是:其一,2020 年5 月,由于疫情导致法院案件积压,部分案件羁押超时,为了及时解决案件积压问题,远程庭审以其快捷高效而被更多适用;其二,2020 年12 月、2021 年12 月和2022 年12 月,由于各级法院年度考核的需要,各法院年底清理积案成为一项“中心工作”,法院压力激增,此时不仅仅是刑事案件远程庭审案件量大,线下庭审量也比较大。在空间分布上,从检索情况看,大部分案件分布在华东和华北地区,在华北地区代表省份是河北省和山东省,这两个省份的数量占据了总数的大部分(约占73.40% ),说明各地法院的政策指引和推行进度具有较大差异,当然这与区域案件基数也有较大关联。
图1 远程庭审案件空间分布图(单位:件)
在312 个样本案件中,部分案例涉及多个罪名以及多个犯罪人,经统计总共涉及487 个罪名。在犯罪类型上,远程庭审适用最多的犯罪类型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约占23.20%),其次是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约占20.33%),这两类犯罪占了样本案件的近一半。在具体罪名上,适用较多的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约占17.46%)、诈骗罪(约占8.21%)、寻衅滋事罪(约占6.57%)和故意伤害罪(约占6.37%)。总体来看,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罪名居多,这也与我国轻刑化趋势相符。上述情形背后的原因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均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案情简单且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比例较高,网上远程庭审不至于过分克减被告人的权利。基于提高庭审效率的需要,远程庭审方式为被告人和法院共同乐于接受。
表2 远程庭审犯罪类型统计表
1.庭审时长较短
从开庭时间来看,庭审时长分布的最高峰在10-20 分钟(约占21.48%),有接近半数案件的庭审时长在半个小时以内(约占43.59%),绝大部分案件庭审时长在一个小时以内(约占88.78%),仅有很少一部分案件庭审时长在一个小时以上(约占11.22%),而10 分钟以内就结束审判的案件有21件(约占6.73%)。其中金某某等串通投标罪一案的庭审时长仅有8 分57 秒①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 刑初70 号刑事判决书。,宣布法庭纪律1 分30 秒,基本权利告知5 分钟,这似乎意味着除去庭审中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等环节,真正用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核心环节的时间已经所剩无几,不足3 分钟。远程庭审方式是否意味着可以简化庭审流程,缩短庭审时长?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周长军教授认为不管适用哪种程序审理案件,都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被追诉人的权力,但同时应当注意不能过度简化庭审环节尤其是辩护环节,要在坚守“以庭审为中心”的基础上进行庭审效率的适当提升,并着重保障庭审过程完整性、实质性。[6]提升诉讼效率是指省略繁琐以及不必要的诉讼流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设置正是此类体现,但是庭审过程作为整个诉讼环节的核心,切不可一省再省。
图2 远程庭审时长柱状图
2.人证几乎不出庭
为了推进改革庭审实质化,必须努力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这是法律界当前的基本共识。[7]在笔者统计的312 个案例中,被告人全部到庭,没有缺席审判。这些案件共计207 个证人,无一人出庭参与远程庭审。11 个鉴定人,仅有一人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到庭。②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5 刑初245 号刑事判决书。总体来看,证人、鉴定人几乎不出庭。据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提交的专门聚焦“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调研,证人出庭率在 “个别法院勉强能够达到5%,多数地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于1%。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审了十年、二十年的案件,从未通知过证人当庭质证。”[8]自2015 年2月开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以来,改革经验得到中央层面相关机关的肯定,已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某中级法院,出庭的关键、争议证人仅占应当出庭人数的37.5%,不足四成。可见,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至今,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率低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观。[9]即使在实施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的法院,也不容乐观。《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基于此,传统认为远程庭审方式可以提升证人出庭率的观点值得检讨。对此,可能的解释是这些案件主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证人和鉴定人没有必要出庭。且人证在线出庭程序繁琐,增加了法院的审判负担,与高效处理刑事案件的初衷相悖。③2015 年2 月4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确立了证人出庭签署保证书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人出庭应当签署保证书制度。但现今规定的法律法规下,远程庭审模式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相关规定缺失。我们也应当深入探索如何通过远程庭审优化人证出庭率以及作证效果?
3.庭审发生网络故障的频率较高
网络故障(network failure)是指由于硬件的问题、软件的漏洞、病毒的侵入等因素引起网络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状态。在远程庭审中主要表现为网络延迟、网络卡顿、画面出现马赛克符号、庭审多方听不清相对方发言等情况。笔者在观看“中国庭审公开网”时发现:每个案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网络故障,虽不至发生重大故障导致庭审完全中断,但也出现大量发言模糊不清的情况,因此影响庭审的连续性和集中性。在312 件案例中,笔者发现一例案件,庭审仅12 分54 秒却出现故障11 次,几乎平均每分钟一次。④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 刑初95 号刑事判决书。案件庭审中存在设备掉线、网络卡顿、音视频连接失败等现象比较常见。一旦出现上述情况,通常是书记员联系本院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时间通常在5 分钟至 30 分钟不等,影响了庭审效率和效果,对于庭审集中审理原则实施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集中审理原则作为域外庭审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提升庭审效率,而且可以使法官获得充分的“心证”和保障庭审的严肃性。从此角度来看,远程庭审还需突破技术壁垒保障庭审质量,5G 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势在必行。
1.直接言词原则受冲击
传统审理程序中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应当面举证、质证、辩论,通过当面对抗方式,由控辩两造为法庭采纳本方意见而竭力展示本方“故事版本”。正如龙宗智教授在《刑事庭审对质程序新论》一文中所言:“对质询问,是在审判长主持下,不同人证就言词证据间的矛盾当面对质,‘当面’二字显得极其重要。”[10]远程审理模式对法官亲历性构成极大挑战,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据某基层法院院长介绍:一些参与远程审判的被告人抱怨:“我连法官的样子都没看到就被定罪判刑了”。这是否有悖于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又如何保障?传统法庭具有 “剧场效果”,能够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氛围“迫使”当事人、证人如实陈述案情。在传统庭审中,法官审理案件一定程度上依据通过察言观色获得的“心证”来综合判定案件事实,法官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动作、表情五官,甚至面色气息来判定当事人所述情况的真实性。但远程庭审方式将法官“面对面”在场模式转变为“屏对屏”在场模式,这种模式的转变极有可能阻碍事实调查的可信度和行为举止的准确评估,从而降低法官的判断力。有学者提出重新诠释直接言词原则,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在线庭审模式下相关诉讼主体在场的表现形式,“在场性”可以突破传统庭审现场物理空间上的束缚,拓展至网络空间上的同一性。[11]但笔者认为,重塑传统诉讼原则的说法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远程庭审方式对直接言词原则造成一定冲击是必然的,理当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减缓此类冲击力。提升技术精确度或落实AR 技术沉淀,尽可能实现直接模拟现场庭审的实控感,缓和直接言词原则实施减损带来的问题。故直接言词原则应当保持稳定性,对其所受冲击应当直面正视、理性看待,而非简单通过重塑原则方式将传统诉讼规则径直解释具有符合司法实践的新内涵。
2.庭审仪式感不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言,“我们不是因为正确才权威,而是因为权威才正确”,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显著特征在于其严谨性和庄严性,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其实施应具有庄严感,以此保障其实施效果。在远程庭审中,虚拟法庭、国徽合成、法警无须值庭、审判长的庭审指挥权旁落等状况均会使法庭活动的司法权威性降低。电子诉讼的适用在使诉讼像网上购物一样便捷的同时,也可能使诉讼像网上购物一样“随意”。正是为了规范庭审活动遏制随意性,《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线开展庭审活动应遵循的规则。①《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在线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但是应当注意,《规则》仅简单规定了国徽位置、庭审直播光线、网络故障处置等基本事项,对于涉及庭审仪式感的诸多事项,仅采用指示性规范方式,要求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传统庭审中,国徽、法槌、审判台布置、法庭氛围等的组合在法庭中向人民传递法庭威严,有助于公众增加对法官角色认同感,体现刑法的强制性和威慑力。[12]而在虚拟空间进行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显然更加注重远程视频庭审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工具价值,忽视了司法权威、司法仪式感等司法本身的固有价值。同时,远程庭审中,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审判,接受审判的场所与羁押场所系同一地点,如同在“家”接受审判,一定程度上显得随意且缺乏仪式感。审判长对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警察并无法庭指挥权,无法控制掌握庭审现场,这也消解了审判的权威性。远程审判模式下,庭审纪律的执行,主要依靠看守所警察的严格要求或者行为动作威慑,但看守所警察的职责与法警并不完全相同,所接受的培训以及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工作要求都有所不同,那么为看守所配备专门的参与远程庭审的法警是否可行?或者说对参与远程庭审的看守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庭审纪律培训,是否确有必要?这些都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增强远程庭审中的庭审仪式感,需要在《规则》基础上作出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
3.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系统安全构成挑战
远程庭审各方参与者通过网络实现不同空间的信息传输,这种传输在网域领域相对开放,整个过程受网速、参与庭审的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巨大。远程庭审模式下,庭审无法实现完全隔离状态,看守所相对法庭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无法完全保证被告人独立参与庭审,同时,本不该知悉庭审内容的看守人员也可能参与到庭审中,即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如此。在被告人取保候审未受羁押的情况下,庭审更容易受外部信息干扰,庭审内容存在被泄漏风险,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更难得到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是个人隐私泄漏的高发领域,尤其在庭审过程中,涉及当事人的身份、住址、长相、语言、案件信息等重要隐私被当庭宣读,处于暴露情况下的个人信息一旦遭受网络攻击,不仅难以挽回损失而且极难追踪犯罪行为。因此,远程庭审平台需要高度关注防范网络攻击的技术可能性。《规则》第七条对信息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身份认证制度①《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规定: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作为在线诉讼中的一种新增制度,存在一些适用问题,例如非自然人身份认证问题亟待解决、反复认证现象频发、非法认证行为效力尚未得到规制等。[13]《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一编中并加以细化,表明社会生活领域对公民个人隐私安全高度重视,在庭审过程中涉及的公民隐私往往更加私密,这应当引起我们对网络空间尤其是司法领域的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认真思考。
《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线诉讼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此条规定对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的方式进行界定,但笔者认为案件范围应适度扩大,在此基础上,可以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案件纳入进来。之所以扩大采用远程庭审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基于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因此,事实查证并无激烈的控辩冲突,远程辩论能够满足简易程序事实查证的基本要求,且能兼顾独任制审判突出效率的追求。在法院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需要通过办案效率提升破解这一司法困局。采用该审判方式不至过于损害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当然,这也需要以被告人的知情同意为前提。司法信息化、技术化是未来司法审判领域的发展趋势,远程庭审方式的适用是未来司法审判领域的方向标,应当逐步扩大适用范围,让社会公众逐渐适应远程庭审方式。对于不熟悉网络技术的老年人,由于操作困难,可以不适用在线诉讼的远程庭审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对此应当注意到,信息技术与司法领域联系愈加紧密,“适老型”司法如何建设也是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
远程庭审模式呈现出新的运行特点,如不能结合新变化制定相应的规范,则新模式应有的价值无法发挥出来。建立健全线上庭审规则,除遵循《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外,审判人员应严格依法主持庭审,公诉人、辩护人亦应当严格按照庭审流程要求,不能因为是远程庭审而随意简化或省略相关步骤。针对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审判,应当明确在看守所视频提讯室内值庭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法院法警,严格按照被告人和法警1:2 的比例配置法警人数,法警在看守所值庭的纪律要求应当不低于线下庭审规范,如着装、入庭、坐姿等方面,应当举止严肃、坐姿端庄,不得随意晃动、东张西望,非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进出,以保障庭审的严肃性,体现司法威严。同时,鉴于5G 技术并未推广,短时间难以解决网速不足导致的发言断断续续或者模糊不清的问题,线下物理空间的禁止重复规则已经不适应远程庭审的需要,不宜再将其作为远程庭审规则使用。相较于线下物理空间的庭审方式,当事人感受最为显著的差异性即在于庭审仪式感和庭审氛围,应当着力提升庭审仪式感等的改善。可以考虑在看守所建设专门用于远程庭审的专用法庭,被告人可以在此接受远程审判。
被告人与辩护人分处隔离的两个空间,辩护人通常在法院参与庭审和进行辩护,很难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秘密交流权何以保障?辩护冲突时,何以协调双方的辩护立场?在远程庭审状况下,当事人的辩护权一定程度上受到克减,面对面的辩护总比隔着屏幕的远程辩护效果好。如果辩护人无法充分表达意见,那么辩护权更加受到克减。控、辩、审三方分离,是远程庭审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传统庭审中,法官作为裁判方居于法庭中央,代表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检案官作为指控犯罪的代表,居于面向法庭一方的左侧,发表控诉意见;辩护人作为辩护方代表,居于面向法庭一方的右侧,发表辩护意见。由此可见,三方的关系从位置上就表现出明显的偏向性和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律师在辩护时断断续续的发言也对辩护效果造成不小影响。此种状况下,仅是“有辩护”,尚未实现“有效辩护”。律师会见权是辩护权的基础,辩护人与被告人交流并不顺畅,律师会见权受到较大影响,由此导致律师“会见难”问题再次发生,律师界对此颇多怨言。笔者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门前看到律师深夜12 点在凛冽的寒风中抱着被子排队等候。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远程庭审模式下,律师与被告人交流的秘密性无法得到保障。刑事审判涉及被告人的生杀予夺,利益重大,辩护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建议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远程庭审室,并设立辩护人专用座席,以实际举措保障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秘密交流权。
远程庭审作为一种新型庭审方式,公众接受度有限,也存在许多质疑的声音。被告人连法官的面都没见到,就接受了审判,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获得线下物理空间审理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对此,被告人可以放弃,选择远程庭审方式。但这种放弃必须是书面的、明智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不仅仅意味着一开始是否接受远程庭审方式,也包括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可以请求进行庭审模式的转变。依据《规则》第三十七条①《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二)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三)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刑事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开庭审理可以全程适用,也可以分段式适用。《规则》第五条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规定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转换,但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需进一步明确线上与线下庭审模式转换机制,防止程序混乱、庭审拖沓。线上、线下庭审模式转换之启动、适用条件、流程以及审理都应当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果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指引,庭审模式的转换将会成为困扰被告人程序选择的“枷锁”,我们理应尊重被告人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这应当是不附带条件的自由选择权,这也是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步语音识别、人脸识别、区块链存证等技术的发展与进步都将助力远程庭审的发展。如前文所述,智慧法院建设应该严格身份认证,已经被人民法院核实并给予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的被告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给予的诉讼平台专用账号被盗或诉讼平台系统出现错误情形外,对使用专用账号和密码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已被人民法院认证后的本人行为。庭审宣读法庭纪律时,书记员应再次进行诉讼主体的身份认证工作。庭审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生物特征识别、证件或证照比对、身份认证平台等再次认证,实行三级认证机制。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大经费保障投入力度,远程视频系统应布设网络专线,与互联网隔离,保障网络速度能支撑视频庭审语言流畅、画面清晰。此外,应在开庭前检查并确认音响、摄像头、网络环境、远程视频系统等网络条件是否符合在线庭审的需要,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庭前测试,检测确认审判庭以及被告人使用设备运转是否良好,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在庭审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随时就位,以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生,保证庭审能够顺畅的进行。5G 技术在庭审中运用,是解决在线庭审网路卡顿的重要一环,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和支撑,切实解决技术保障不足问题。
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特点,远程庭审作为新的庭审方式,在发展伊始处于规则供给不足与供给粗略的阶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审核、区块链存证、电子送达等基础规则,但是在各地法院远程庭审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仍显不足而亟待明确。不断更新的技术和旺盛的诉讼需求对刑事司法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加强远程庭审领域制度建设,完善规则供给,引导刑事诉讼远程庭审的健康发展。“法律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如何在法律规则的完善中实现诉讼各方权利保障,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这就决定了对刑事诉讼中远程庭审规则的探索仍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是5G 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尽快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