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进路
——以法家思想在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传承与创新为视角

2023-06-05 18:19刘昱彤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法家权威公正

刘昱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引言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导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发展过程中,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逐渐得以完善发展、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与法治理论也实现了进一步地融合与创新。[1]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理解、掌握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并传承其法治文明时代价值。[2]先秦法家思想有“以法治国”以及“法治”施行等法治治国思想观点,既保持其固有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随时代变迁而不断与时俱进,具有一定的法律文化价值。[3]在当代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向纵深方面发展,有必要将法家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予以时代化,在“法与时转”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赋予其创新意义与时代价值,实现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等阐述表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挖掘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承袭其法治精神的思想精义。[4]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法治精神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上实现传统法治理念与时代现实发展过程中的理念融合创新,从而更好地发挥法治力量的引领与推动作用,认真对待中国法治文化的资源与传承,是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向纵深发展所必需研究的重要问题。[5]

二、法家法治思想刍议

(一)“以法治国”起源:以法为本,垂法而治

“法”古体字为“灋”,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6]“法”在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发展历程中,经法家先驱的阐释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学说。区别于礼法之法、人治之法的理念,以法治国指的是所有人按法办事,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管子首次提出“以法治国”的概念,以“法”作为公正无私的体现,主张“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故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鞅主张“法”是“为治之本”,以按法律处理国家事务为基本表现,通过严格遵守以法治理的有关规定,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韩非子则以绳墨、准夷、权衡、斗石比喻法,代表着法公平正义的性质。[7]由此观之,法家有关“以法治国”“循法而治”等法治思想观念,对于我国当代法治现代化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从“以法治国”法家思想中深度发掘“依法治国”得以传承的现代价值元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一种具体、明确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使“法治”在国家治理层面得以全面推行施行,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问题。为了确立法的重要地位并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法家提出了各种实现法治的方法和途径,其中最为基础且关键的方式就是重视开展立法工作。在“垂法而治,一任于法”的立场下,法家主张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刑法为主而不仅限于刑法,涵盖刑事诉讼法、民法、军法等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内容。在注重立法的技巧和体例的科学性的前提下,从奖励耕战到惩罚犯罪,从移风易俗到地方建置,从调控粮价到统一计量,涉及国家军事、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均以制定新法的方式加以规范统一;并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各个环节入手,保证国家法律规范的一致性与司法的权威性。[8]在“以法治国”理念遵循的前提下,法家着重突出了法的权威地位与实质作用,要求不仅要有法可依、还应有法必依、有法必从,致力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以“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以“执法必信、司法必平”突出遵守法律的必要价值。[9]

(二)法家的公平正义观: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公正作为法最本质的特征,自古以来就是国家治理与社会秩序维护所追求的崇高价值。先秦时期的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以及“壹刑”等法治主张,以强调法律平等适用的重要意义。其中,商鞅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刑无等级”的思想,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凡是犯法就应当不论身份等级而受到同样的处罚; 韩非子则将“刑无等级”理论加以进一步阐释与发挥,指出造成“刑有等级”的主要因素是特权阶层利用自身权势对法律的制定和实行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扰,要实现法治的平等,就应当推行“法不阿贵”理念。[10]法家一再强调法的公正与平等属性,体现在法律施行观念上则是强调司法平等,做到在法律面前不分贵贱、去私为公,不仅包括士家贵族犯法与庶民同罪,还包括功过之人平等、穷富之人平等、善恶之人平等、名人与普通人平等、忠孝与平民平等、官吏与百姓平等多方面的法律平等内容。[11]

虽然在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时代背景下,有关法律的平等适用的宣扬与西方所主张的“人权”“公正平等”等价值观念仍存在差距,与我国当今法治现代化建设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也并非完全相符,但法家有关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中仍有值得借鉴的传统文化价值,对后世法治思想亦有启蒙与借鉴意义。法家关于适法平等的思想对于当今时代我国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的遵守与实施也具有传承价值,只有公平的适用法律才会让人信服,捍卫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保证了法的至上地位与其崇高权威。

(三)法家思想下的法权威形成:明法去私,布之于众

法家明确提出一切行为皆断于法,主张以法治国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开性,以 《竹刑》、《法经》、《秦律》为代表,将公布且生效的成文法律为法治施行的前提基础,以彰显出法治公开的理念。然而,编著法律只是法律施行的基础,管子主张“凡将举事,令必先出”“号令必著明”,只有在制定法律之后以成文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与适用,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树立法的权威,充分发挥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定分止争之用。[12]法律以成文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布并加以宣传教育,不仅使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不敢以非法的方式对待群众,也使群众从内心深处真正崇敬、重视法律,不敢以非法方式干扰法律实施与执行活动,从而树立法治推行的权威性,防范了权力行使的任意性。

三、法家法治思想的时代传承: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

(一)法家思想的时代局限性

受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的时代背景影响,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今我国所宣扬的“法治”理念仍存在一定的时代性差距。“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法家法治思想所主张宣扬的“法治”是君主之治,由君主独揽法治大权。法家所奉行的“法治”价值目标是君本位,具有鲜明的阶级等级之差,旨在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保证集权专制统治的实现。在此之下,“法治”成为君主治国理政的工具和方法,其价值目标设定的君权本位导致法治的工具主义化,并无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民主内涵,法所体现的更多是单向的对于普通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义务性规定,因而法家“法治”与当代“法治”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

法家思想的时代背景与我国当今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背景大相径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明晰法家“以法治国”与当代“依法治国”理念之间的异同,有利于深刻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精髓并付诸于实践。区别于先秦法家的“人治”背景,在党的二十大主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追求下,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权力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13]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权利行使,人们既要为法律服务,又要遵守法律,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向性特点,与法家“以法治国”理念在人权本质上存在较大区别。依法治国强调的法治理念致力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而非国家权力的实施。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家思想:在创新中传承

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与现代生活完全脱节,相反它更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助推器。中国传统文化必然存在着相对于其历史的合理性价值,其中法家法治思想“以法治国”“依时变法”等法治观念对当代法治现代化建设发展仍具有现实价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历史资源。从法家“以法治国”到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的 “依法治国”,变化的是时代背景与诸如民主、人权等价值理念的发展进程,而法家法治思想的结晶却能经外延创新而为时代所用,赋予其现代内涵。厘清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差异并有选择地继承其思想精髓,将法家法治思想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加以转化创新并实现融合,有助于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因此,在“以法治国”向“依法治国”的时代传承与过渡之中,必须加强对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的挖掘,充分汲取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思想精华,从而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打好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法家法治思想的转化,是法治现代化发展进路上的关键一环,在时代进步与历史发展过程中,对法家传统法治思想的创新表现集中体现在价值取向的现代化外延之中: 从服务专制的强国弱民背景发展到当代以人为本理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从维护君主专制的“人治”下的“法治”到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的人民当家做主与“法治”至上;从严刑峻法到二十大背景下的良法善治,在扬弃基础上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创新融合,以共同推助法治轨道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14]

四、法家思想在法治现代化发展进路中: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为例

(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从法家“刑无等级”的传统平等公正司法观念与“垂法而治”的法治权威理念在我国法律文明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追求下衍生出的“公正高效权威”理念,既有传统公正观所追求的实体公正之价值传承,又延伸出司法资源矛盾现状下的“高效”之要求。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公正司法等方面强调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与具体要求。作为当代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的价值体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统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与建设过程中的一种理想化追求,对应着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改革要求。

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以公正提高公信、以公信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和高效,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进程并促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实现。[15]其中,公正体现的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在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地追求诉讼效率的提高,对全面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具有促进意义,确保“用效率阐释公正”“以公正支撑权威”,实现高效、权威的司法公正,从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6]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而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促进法治建设、推进法治进程,既符合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题中之意。

(二)发展进路:在传统与现代指导理念的碰撞融合下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法治建设内容,需要准确把握当前司法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需求,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过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7]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之处在于制度自身,从制度层面建构公正司法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将法家传统法治思想所崇尚的法治权威与公正平等司法观的时代内涵融入于公正高效权威理念之中,实现法治文化与精神的传承,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与中华法系的丰富发展。

首先,法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施行观对当代司法公正观念的建立具有重要法治价值。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滥用司法与权力的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实践,而先秦法家有关法治公正公平、一断于法等司法观念完全可以经合理转化后成为当代司法观念的组成部分。现代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绝不能超越、践踏法律的权威性。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以法家思想的时代内涵为指导,结合公正高效权威理念的落实,在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系统进行全方位的调研考察,探究妨碍司法公正的实际原因,然后有方向、有目标地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例如,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严格落实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获得律师帮助等所体现的基本程序正义理念要求内容,通过裁判中立、回避制度、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制度设计与立法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让被告人获得充分的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与国家机关进行一场平等、理性的对抗,积极参与裁判制作过程,影响裁判结局,防止受追诉官员的任意摆布,甚至“成为协助检察官控告自己的工具”。[18]

其次,法家有关“明法律令”的法治主张,为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我国大力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明确指出要健全立法体系、不断完善宪法法律,保障国家各项事务都有法可依。只有当法律条令以规范性的语言确定下来之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严格依法办事、奉公守法,确保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司法机关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19]为了防止官员滥用职权,有必要弘扬法家“公开易知”“明法去私”的法治理念,既要建立专门的公开监督机构,在司法活动运行内部保障法律制度的及时公开、司法办案活动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得以落实,又要通过司法机关外部多主体监督机制的完善建构,让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方面,必须牢记“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的底线思维,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度落实监察法治监督制度,对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职务监督,将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置于“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另一方面,必须在对“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受民监督”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核心要义的坚持指导下,从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入手,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权利对权力的监督。[20]此外,还应当深入落实司法公开的平台建设,贯彻实现审判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用公开促成公正。

最后,法家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约束普遍民众的有力武器,必须加强法治教育的力度,达到“全民皆知所避就”的效果。[21]法律不应成为被束之高阁的条令,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多渠道、多途径、全方位地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公民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建构公民自觉信法守法的法律行为模式,在法治宣传教育的引导作用下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与法治信仰最大限度的契合。

五、结语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22]在厘清中国传统文化时代价值的基础上,创新并有效传承传统法治思想的精神外延,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丰厚滋养。[23]

作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家法治思想虽然存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历史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如重视立法,提倡法治、公开统一法律、主张法律适用平等,推崇法律宣教等基本主张和原则对当今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法家法治思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现实价值,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现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蕴含其中的有益成分,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发展道路上,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以古为鉴,通过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增强中华文化凝聚力和自信心,为法治中国提供更加坚实的文化支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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