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获得感的概念内涵、生成逻辑和提升路径

2023-06-05 14:52唐建兵
关键词:权益文明群众

唐建兵

(淮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2015 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首次公开提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1]的重要理论观点,这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改革发展理性诉求的精准回应。党的十九大又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列提出,足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回顾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时,进一步指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2]。由是观之,获得感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暖心热词”,而且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概念词汇,是检验改革发展成果、评价社会治理成效和测度人民生活质量的一把重要“标尺”。

从现有文献来看,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理论界对获得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专家学者们沿着“理论勾勒—现状描述—理路分析—路径探讨”的思路进行了颇为系统的研究。从获得感维度研究而言,专家学者多倾注于经济获得感、政治获得感、文化获得感和民生获得感等维度研究。而就生态获得感的研究,多散见于“获得感内容”的阐释解读当中,以生态获得感(亦可称之为环境获得感或绿色获得感)为直接研究对象的成果甚是稀缺。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为样本数据源,选择“生态获得感”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条件,搜索到相关文献20余篇,且基本上停留在探索性或描述性研究层面,解释性和探究性研究层面明显偏少,这对于人们了解生态获得感现状、理解生态获得感价值意蕴、探究生态获得感提升路径以及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而言,显然是不利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路上,生态已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必须努力打造优美生态环境并充分保障优质生态产品有效供给。或许可以这样认为,能否让人民享有更多的生态福祉,有效提升人民的生态获得感,是检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试金石”。有鉴于此,研究与生态获得感紧密相关的议题,既是对时代之问的积极主动回应,更是对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深度关切。那么,究竟何谓生态获得感,则是研究需要解答的首要之题。

一、生态获得感的内涵诠释

到目前为止,生态获得感国外研究甚是寥寥,国内虽有学者涉足但也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就生态获得感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明确概念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为了更好地探究分析生态获得感,尚需从弄清“获得感”概念扬帆起航。

(一)获得感及其内涵阐释

任何概念的提出都不是随心所欲的,总是与特定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获得感亦是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日益凸显,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逐渐暴露,利益关系、分配问题和复杂矛盾时隐时现,全面深化改革正值关键时期。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必须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引领全面深化改革。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诉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共享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切好分好“蛋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更公正更持续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同时,伴之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总体上从追求“有没有”“缺不缺”转向解决“好不好”“优不优”的问题,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准确理解获得感不能抛开新时代背景。

从近年的研究看,获得感概念界定因切入视角差异而存在截然不同结论,但主要有来源型、结果型、感受型、综合型等四种类型。来源型以赵玉华、杨伟荣、齐卫平、张品、李超、刘继青等学者为代表,侧重获得内容的理解分析,强调客观存在和实际拥有,是一种事实判断;结果型以田旭明、谭旭运、黄冬霞等学者为代表,认为“获得感”是与成就感、满意感、满足感抑或幸福感密切相关的概念,实际获得是因,感受、体验是果;感受型以张鹏程、赵卫华、周海涛、崔友兴等学者为代表,认为获得感是基于获得评价而产生的心理感受或情感体验;综合型以王浦劬、曹现强、赵静、周海涛等学者为代表,研究遵循“客观获得”与“主观感知”路径,认为获得感是客观获得基础上的心理体验,是客观获得与主观感知的统一体,与失去感或相对剥夺感是相对应的概念词汇。

综上,基于获得感提出的时代背景和已有研究中关于获得感内涵的解读阐释,不妨这么来界定获得感:获得感是社会心理学层面且极具“中国味”的概念词汇,是指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共享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个体或特定群体因物质利益或基本权益获得而引起的正向情绪反应和积极心理变化。这里指涉的权益内涵是相对宽泛的,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既有纵向的也有横向的,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既可能表现为物质利益、精神文化具体层面也可能是表现为权利拥有、知识积累、他人尊重、价值实现等抽象层面。但物质利益和基本权益获得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可以感知到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直言,“获得感有其社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即改革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成果……,获得感是基于客观事实的主观判断”[3],是对客观获得的赞许肯定、积极认可和正向评价。

(二)生态获得感的概念界定

对近年研究的文献稍作回顾不难而知,有关“生态获得感”的论说或探究散见于会议讲话、政策宣讲、事理阐释或报刊评论,学理层面的研究仍然相对薄弱。就研究内容而言,零散细微有余而系统构建不足。从与生态获得感高度相关的现有文献来看,已有研究就其内涵的解读分析大多指向生态环境创设、生态需求满足、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活动体验。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结合获得感的概念界定及其内涵的解读阐释,倘若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阐发生态获得感概念并准确把握其本质,将有助于在理论层面扭转以往较多关注绿色发展、低碳消费、循环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获得等状况,进而为揭示不同场景中生态获得感固有特性、阐释生态获得感的存在意义提供理论支撑,也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因此,本研究认为,所谓生态获得感是指人民群众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共建美丽中国的实践中,因优美生态环境、优质生态产品和基本生态权利等生态权益获得而引起的正向情绪反应和积极心理变化。这里指涉的生态权益是人类在改造、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对于自然环境的基本生态权利以及行使这些基本权利所带来的合法生态利益,它是“公民自然生存权益、社会平等权益、全面发展权益三个层次权益的具体体现。”[4]生态获得感客体直接指向生态权益,这决定了它既具有获得感的基本属性,又呈现出生态权益客体自身的特点。一是生态获得感是人民群众客观性的情绪反应和心理体验。生态获得感是人民群众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获得生态权益而形成的主观感知和客观评价,而这是相对稳定的客观存在。二是生态获得感是人民群众积极性的情绪反应和心理体验。生态获得感是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肯定认可和正向评价,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多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所在。积极性的情绪反应和心理体验就是要帮助和引导人民群众科学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意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自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三是生态获得感是人民群众发展性的情绪反应和心理体验。共享经济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不断发展的,在获得一定的生态权益之后,会有更高层次更有质量的生态权益需求。生态文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生态获得感的价值归旨和目标追求,会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并以更高标杆、更加硬核的措施创造更多绿色福利和生态福祉,从而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生态权益,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有更多获得感、更高满意度。

二、生态获得感的生成逻辑

生态获得感是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基于实实在在的生态权益获得而产生的,是客观获得之后形成的主观感知或心理体验,体现为“生活期待—客观获得—主观感知”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权益的向往和追求,并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了客观事实,而这种结果又接近或超过心理预期,并能为人民群众感知或体验到时,就会生成生态获得感。生态获得感生成逻辑既是其概念内涵的拓展延伸,也是探析提升路径的理论遵循。

(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诉求期待是生态获得感生成的重要前提

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Maslow)认为,人类需求是梯层次递进发展的,低层次需求全部或部分得到满足,就会寻求实现更高层次、更有质量、更可持续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从“盼望温饱”转向“致力环保”、“谋求生存”转向“追求生态”,在天蓝地绿、水清气净、绿色环保、生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优美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期盼也日益强烈和迫切。但是,因群体之间、个体之间以及群体与个体之间在生态方面的需求差异,又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多样的生态权益诉求期待。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相异个体的生态权益诉求期待,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生态获得感,必须心怀“国之大者”,自觉树立绿色理念,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牢牢守住生产和生态两条底线,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绿色生态屏障。

实际上,关心关切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合理诉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权益期待,让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目标和价值旨归。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5]民之所呼就是人心所向,民之所望就是政之所为。因此,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只有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尽最大努力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创造出丰富多样的优质生态产品,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效益,这是利己利他更是关乎民生福祉、民族未来的,也才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意识,充分激发他们投身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良好氛围中感悟生态获得感。

(二)依据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需求牵引供给是生态获得感生成的关键所在

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是经济学领域相对应的一对概念。从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来看,需求具有牵引拉动作用,持续强劲的需求是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支撑。在保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构建新发展格局就是要紧紧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打通经济循环堵点,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动态平衡,以此牵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质量持续提升。“需求-供给”定律这一经济学原理应用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也同样是适用的。

总体而言,近年我国生态整体恶化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但生产生活密集区生态承载力仍然偏低,布局性、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生态系统稳定性尚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亟待优化,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依据人民群众生态权益需求牵引供给,既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也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和生态供需矛盾决定的。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配置矛盾突出。譬如,生产空间规划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利用效率不高,生活空间人性化设计缺失、宜居性不足,生态空间遭受持续威胁、破碎化加剧等问题。这种仅靠利益驱动而没有价值引导或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而无政府适度干预的生态权益供给,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又怎么能形成生态获得感呢?二是生态权利仍然存在供给保障不足的现象,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就生态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但条文表述相对宏观、适用衔接存有模糊空间,实际操作仍有较大难度。类似这种生态权利保障供给,没有注意到从法律层面向操作层面转换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由于未就人民群众的实际获得和主观感受给予充分考虑,也难以生成较高的获得感。三是生态利益存在供不应求现象,因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的博弈,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稳中向好,但是因基础尚不完全稳固,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实践中还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足量生态利益供给。当前,规模扩张惯性依然存在,自然资源供给压力与粗放式保护利用同时存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硬仗,生态环境改善和质量提升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还没有到来,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只要产品适销对路,符合人民群众诉求期待,客观真实获得就能生成获得感。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要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可视”“有感”的事。增加生态权益有效供给,要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践行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理念,把“为民、利民、惠民”这条主线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需求侧管理和供给侧改革有机结合,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由量的积累到质的跃升,创造丰富多样的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凸显实效性、提升获得感的必然要求。

(三)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实际有效获得”,是生态获得感生成的必要条件

生态权益“实际有效获得”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而获得的,满足自身生态权益诉求期待的程度。“实际有效获得”更有质量更可持续,说明生态权益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态需要的满足程度就越高,效用也越大。而美好生态需要构成要素属性的多元复杂性又决定了人民群众生态权益“实际有效获得”也相应地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和多层次性的特征,譬如表现为低层次的、生存性需要的满足即自然生态权益,如获得阳光、空气、水、食物等基本生存资源,以及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的满足即社会平等权益,如保障生态公正、享有生态正义、获得生态安全,又或更高层次的、发展性需要的满足即全面发展权益,如平等、自由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所需要的优美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

“主体的‘预存立场’(所谓预存立场是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某些观点、经验和较为牢固的判断事物好坏或是非得失的标准,笔者注)决定着主体对某一对象的基本看法,预示着主体的接受方向和接受程度。”[6]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无论特定群体还是社会个体对生态权益的需要既有高度一致性又存在个体差异性,当实际获得的生态权益与主体的期待和认知比较接近或趋向一致时,就很容易被接受、认可并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实际获得的有效性就高;实际获得的生态权益与主体的期待和认知存在某些偏离或相悖时,接受、认可度低就会产生负向效应,给予消极负面的评价,实际获得的有效性就低。因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实际获得”,一方面取决于生态环境改善、生态权利行使、生态义务履行和生态产品获取等外在因素,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程度、生态观念的强弱以及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认知水平、感悟体验等内在因素。由此而知,只有与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诉求期待比较接近或基本符合并为其接受、认可时,才能称之为“实际有效获得”。因此,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创造并带来“实际有效获得”的客观事实,才有可能形成生态获得感。没有这种客观事实,生态获得感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四)人民群众保持良好的生态权益获得心态是生态获得感生成的有力保障

获得感是认知主体在客观获得接近或超过心理预期之后而形成的积极的情感体验,是一种肯定的、正向的评价,有着很强的主观色彩。谭旭运等学者也认为,“获得感作为一种心理的认知和体验与人的需求的满足程度密切相关”[7]。或许可以这样认为,获得感既源于认知主体的客观实际获得,又与自身需求、收益预期和心理状态等因素密切相关,是客观实际获得与主观感知体验的统一。另外,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的一切行为总是与其心理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良好的心理状态带来正性情绪和心身满足,不良的心理状态带来负性情绪并影响心身健康。在此意义上说,保持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因此,认知主体的心理状态也是探究获得感生成不可忽略的因素。

生态获得感是人民群众在积极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从自身生态权益获得过程的纵向比较以及与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成员和社会群体的横向比较中形成的,而其本身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需求期待增长过快或要求太高,一时难以实现,就会心生不满或抱怨,乃至陷入生态权益获得永远无法满足的泥潭,难以形成生态获得感;如果生态权益需求期待增长过缓或要求偏低,轻而易举即可达成,就会心生懈怠、不守于根,进而抑制更高水平、更有层次的生态权益诉求,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同样无法形成生态获得感。也就是说,生态获得感生成还需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在良好的心理状态下,能够正确看待和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辩证思维处理当前与长远、获得与舍弃的关系,保障合理的生态权益需求、控制不合理的欲望,守住守好人类活动边界和底线,限制一切违背客观和自然规律的行为,在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的破坏和干扰中形成生态获得感。

三、生态获得感的提升路径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生态获得感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而当前以优美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正处于关键攻坚期。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话语体系中的获得感以及生态获得感的本质内涵出发”[8],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发展方向和战略路径,遵循生态权益“劳动创造-有效供给-客观获得-主观感知”的逻辑,设计和确立人民群众生态获得感持续提升的有效路径。

(一)倾听民声、问需于民,精准把握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需求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找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提升人民群众生态获得感要敢于向“问题”叫板,而其首要的问题就是精准把握人民群众生态权益需求。那么,如何才能真正了解人民群众生态权益需求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新时代回答这个问题,不能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也不得有丝毫马虎或带着侥幸心理,更不能被海量碎片的网络信息裹挟而浑然不知所措。“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9]而这种调查研究不是走马观花、虚晃一枪的“假把式”,更不是瞒天过海的“走过场”。精准把握人民群众生态权益需求就是要“沉下心来、扑下身子”,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实实在在的真调研。要拜人民为师,甘当“小学生”,问道于民、问需于民。在与人民群众面对面的沟通、心与心的交流中真正了解他们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获得了什么,获得了多少,实际获得的生态权益是否符合或接近自己的心理预期,而其所希望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又是什么样的,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究竟有什么样的期待和诉求,譬如基本生态权利保障、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等等。通过体察民情、倾听民声、亲身体验,就会发现一些在办公室和“象牙塔”里看不到、听不到、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才能把人民群众生态权益需求的真相和全貌搞清楚,切实把准其本质和规律,提出有效对接人民群众生态权益需求的思路和对策。

(二)顺应大势、持续跟进,落实落细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政策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和担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举措相互作用、协同发力,环境共治深入人心、绿色发展硕果累累,天变蓝、地增绿、水渐清、环境更优美,显著增进了民生福祉,人民群众“可视”“有感”。谈成绩固然重要,但不能只说成绩而不思问题。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仍然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诉求期待、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影响着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满足,影响着生态获得感的持续有效提升。

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政策举措的制定及其落实情况来看,总体上科学合理、运行顺畅、协同有效,人民群众也是比较满意的。但是,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是不断增长的,与之相适应,他们对生态权益的诉求期待也必然越来越实、越来越高。满足人民群众更实更高的生态权益需求,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获得感,就要做到因势而变、顺势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政策举措的平稳有效运行,单纯地守住守好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提升、不能下滑”刚性底线又是远远不够的。生态权益客观实际获得增量提质,是保障和提升生态获得感的必备条件。为此,需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系列政策和接续举措落实落细。要在全面、系统、深入学习相关政策举措的基础上,吃透政策精神实质、领悟政策目的意义、把握政策价值取向,抓好细节、落到细处,做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有感”的关键小事,以便创造更多更优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释放出人民群众期待的生态红利,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态权益需求。

(三)问题导向、需求牵引,集中攻克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5]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生态权益方面的合理诉求,各方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要自觉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凸显生态环境质量在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权重和地位。

环境就是民生,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获得感的重中之重。油烟熏呛、污水横流、水体黑臭、垃圾遍地、灰尘弥漫、噪声扰民等“急难愁盼”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也是他们最关心、最重要的需求。这些问题解决的结果如何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产活动和生活质量。从问题开始,必将以破解问题结束。突出问题导向,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着担当把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好,人民美好生活也就有了新的增长点。一是要克服畏难情绪,紧盯生态环境领域“老大难”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永远在路上,就群众最关心的“老大难”问题,不能模糊处理、只重表面,更不能因久戒不绝、难以根除而弃之不顾。要敢于较真碰硬,切实解决久拖不决的“老问题”,全力清理“旧帐”、确保不欠“新帐”,让碧水蓝天常在。二是优化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来访、举报和投诉办理工作,用心用情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以坚持不懈的韧劲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症结,找准切口、靶向发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消除群众的“心肺之患”。

(四)权益期待、奋斗实现,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生态权益观

“生态权益是构成美好生活的重要向度”[10],没有正确的生态权益观,对美好生活的感知和体验必然会出现偏差,也就不会获得满满当当的生态权益和实实在在的生态获得感。正确的生态权益观不是先天就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需要以一定的生态哲学、生态政治学、生态审美学和生态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素养为基本前提,以教育引导等为主要途径。在教育实践中,廓清生态权益的概念内涵,理清生态权益的结构体系,明确生态权益的价值所在,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生态权益观。一是树立“生态权益是基础性权益,又是根本性权益”的观念。人类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其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界,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生态权益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首要的、基本的权益。享有生态权益才能从自然界获得维持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没有生态权益,其他一切权益都无从谈起。二是树立“生态权益与美好生活具有直接相关性”的观念。美好生活核心范畴呈现多维面向,是包括物质富裕、精神充实、政治民主、社会和谐和环境宜居等多元要素的动态生活系统,生态权益是美好生活的重要自然基础。当物质生活达到较高的水平之后,人民群众对生态权益必然会有更高的期待,期盼生态环境质量好中向优、生态环境品质全面提升。三是树立“劳动赢得生态权益、奋斗实现生态权益”的观念。没有躺平等来的辉煌,只有奋斗拼来的精彩。社会的不断进步、生活的持续改善,莫不源于平凡辛勤的劳动。实践证明,一切良好愿望、一切美好期待,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变成现实;更高更实的生态权益需求,只有通过奋斗拼搏才能达到目标。生态环境美好、生态权益获得是一点一滴创造得来的,生活幸福是在奋斗中实现的。有了正确的生态权益观,才能真切领会到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每一个人的辛勤付出,需要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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