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立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百年嬗变及启示(1912-2022)

2023-06-05 09:25:09
关键词:高校教师流动学术

张 虹

(重庆师范大学 初等教育学院,重庆 400700)

一、问题提出

教师流动并非产生于今天,教师流动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当下大学教师流动所遭遇的制度障碍以及实现困境应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对政府的强依附性,以及单位制度的行政化特性不无关系。[1](P59-65)新中国成立后得以广泛推行的单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我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赖以存在的文化自由基础,并牢牢地将大学教师封锁在单位制的保护下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单位生活。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的推行,大学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逐渐被激活,大学教师自主流动回温并成为常态。

目前关于大学教师流动政策方面的研究比较丰富。仅从史学的角度,纵向上以1949年和1978为时间节点,更多的是考察新中国成立70年来高校教师流动政策、大学教师流动历史沿革、大学教师流动制度变迁,以及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或改革开放40年来大学教师流动政策,大学教师流动话语变化。也有更早地梳理了近代大学教师群体流动与近代大学教育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但是,尚未发现把大学教师流动放在百年嬗变的历史语境中进行考察。有观点认为我国真正意义上对教师流动问题的关注始于改革开放。[2]那么,在此之前呢?或者从近代意义上的第一所公立大学——国立北京大学(1912)肇始①,大学教师的流动情况如何?即大学教师流动在我国近代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或者说中国是否具备大学教师流动自由的文化基因与历史积淀?把大学教师流动放在近代时序空间中进行考察,通过追溯百年大学教师流动的形成以及教师流动自由的历史渊源,分析百年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演变逻辑及其动因,对于今后我国公立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规范治理,促进高等教育学术生态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公立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百年嬗变历程(1912-2022年)

中国现代性意义上的大学源自于近代大学的兴起,把高校教师流动放在中国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察,结合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教育政策文件,总结和反思百年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演进规律及其制度逻辑,对中国近代以来的大学教师流动政策进行全景式扫描,尝试探寻近代以来中国大学的现代化转型之路。

(一)大学教师完全自由流动期(1912-1948年)

清朝后期,近代社会处于一个急剧动荡的社会转型期。从洋务运动新式学堂的兴起,到中国近代第一所国立大学——国立北京大学的创建(1912),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上大学制度的初步确立。[3]由此,近代大学在“外压内生”的双重催化下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政府驱动的现代大学发展之路。[4]自近代大学出现以来,20世纪首批自由职业者——高校教师出现,他们享有着充分自由迁徙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初。[5]可以说,民国大学在中国教育史上虽历经动荡乱世,但变革之探索异彩纷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等法律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宪法史上,最早涉及公民工作自由权的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6条列举的人民享有的自由权中明确了“营业之自由”(第3款)。191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天坛宪法草案》进一步规定公民有“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第8条)。此后的宪法或是以“职业自由”,或是以“营业自由”“工作权”的方式先后确认了公民的工作自由权。[6]与此同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大学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以大学教师任职资格与聘任规定方面尤为典型。如1912年《大学令》作为中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令的颁布,开启了近代以来大学自主聘任教师的立法源头。[7]此后,逐渐形成了以《大学令》为核心,以《修正大学令》(1917)、《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1917)、《国立大学校条例令》(1924)、《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1926)、《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1927)、《大学法》(1948)为配套的高等教育立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标志着近代中国公立大学教师聘任政策之形成,更确保了大学对教师聘任的自主权[8],在法律层面促进与保障了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

尽管民国大学教师聘任权经历了从最初由校长主掌到改为聘任委员会再到由评议会决策的过程,但始终没有改变大学是教师聘任的主体这一原则性规定,即大学始终拥有对教师聘任的自主权利,教师亦成为独立的学术主体,不仅有要求学术自由的权力,也享有学术选择的自由。正是政府赋予了高校相对灵活的用人自主权,使得这一时期的大学教师流动表现出自主性的一面,并体现出一定的市场选择性与竞争性。另一方面,民国时期大学教师流动还饱受着战乱、经济压力以及社会格局的动荡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增加了大学教师流动的不确定性或偶然性,同时也加剧了近代大学教师压力流动的特点。这些多重因素的交错影响,使得民国大学教师流动既有遵循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内在需要,又有来自教育以外其他社会因素的外力干扰,呈现出大学教师流动复杂性的一面。可以说,自由流动和压力流动的交替影响勾勒出这一时期民国大学教师流动的基本样态。

(二)限制大学教师自由流动期(1949—1984年)

新中国成立初,在对民国大学实施全面接管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系统的确立成为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最大特点。[9](P74)民国大学对西方教师聘任制的移植与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高等教育政策——《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0年)中得以短暂的继承,如第十九条规定:“校(院)长代表学校,领导全校(院)一切教学、研究及行政事宜……任免教师、职员、工警。”[10]遗憾的是,近代以来教师流动的文化基因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并未得到有效的延续和发展,而且很快被统一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代替。这种计划模式对高校与政府以及高校与教师之行政(管理)关系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当政府的权力逐渐渗透到高校教师管理的各个领域后,随之带来的是教师与高校的关系以及教师身份的新的变化。

教育方面代表性的政策文件有: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确立了中央政府教育部对全国教育的统一领导权;[11]1953年,政务院进一步指出:“中央高等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实施统一领导,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立、院系专业设置……人事制度(包括人员任免、师资调配等)等。”[12](P212)这一规定开始将高等教育纳入国家计划体系,由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人、财、物实施统一的领导和管理。1956年,高等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任用教、职、工人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新中国高等学校教师的统一管理制度,重新确认了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国家工作人员,从此教师有责任服从国家调动。[13]同年,《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调动的暂行规定》再次强调:“高等学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国家需要,服从国家调动”,教师“除非经高等教育部统一,一般不作调动”。[12](P634)随后,1961年“高教六十条”颁布,第31条进一步明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师的调动必须经过教育部的批准”。自此,高校教师流动皆纳入国家行政计划管控范围,意味着任何部门抽调教师需先征得高等教育部同意,不允许教师个人或单位私自允许人员流动,高校教师的自由流动受到最严格的限制。

(三)有限的大学教师自由流动期(1985—1999年)

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大学教师流动呈现出市场引导和政府主导下的“有限自由流动”。这一阶段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变迁大体经历了拨乱反正、恢复和重建以及全面启动教育体制改革等阶段。教育政策与立法的推进更多地表现为改革的复杂性,既带有“破旧”的改革勇气,又体现出“立新”的某种谦抑。受市场经济“下海经商热”的影响,大大刺激了体制内部分教师走出去的强烈意愿,形成了改革开放后教师流动的第一次大潮。当时科技人才等一批知识分子的“下海”和“孔雀东南飞”即是市场化浪潮下高校教师流动的典型特征。[14](P20-21)其推动因素有诸多政策法规的支持。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简政放权、分级管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等成为改革要旨;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15];同年3月,国务院出台《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指出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高校可以聘任、辞退教师和辞退职工[16]。

直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以聘任合同确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正式开启了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用人竞争机制。政策法规的相继颁布在确认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意图疏通学术职业系统“能进能出”和“能上能下”的问题。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年,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建设期,各个部门与管理系统仍延续了上一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广大企业职工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接受着计划内的终身就业与全能保障,并未实质性改变高校教师基于“单位人”的终身制。因此,此阶段仍然存在教师流动难以及教师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四)规范大学教师自由流动期(2000-2022年)

新世纪之初,我国教师聘任制开始由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向岗位聘用制转换。[17]代表性的政策文件有:2000年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提出任用教师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开启了高校教师岗位聘任制的改革探索。随之而来的是国家相关立法和政策的推进,如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普通劳动者预告辞职权,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预告辞职权,高校教师获得了辞职的自由。为进一步破除和疏通人才流动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这两项政策意在推动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扩大高校和教师的双向选择权。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弱化身份管理,强化学术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为高校教师流动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制度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国家人才项目的持续推动下,“高层次人才”战略资源的主体地位得以突显,高校为“达标”和“跻身”“双一流”前列,从“非双高校”流向“双一流高校”,展开了对优质人才的激烈竞争。因此,这一时期由市场主导的高层次人才职业内流动成为大学教师流动的主要类型。[18]在这一期间,国家对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的制度安排催生了学术锦标赛的内卷效应,并衍生出“学术绩效主义”和“学术量化”的资本化倾向,引发了学术圈人才规划乱发“帽子”、人才评价只唯“帽子”、人才自身争戴“帽子”以及地方和单位挖抢戴“帽子”人才的怪象乱象,最终导致人才项目异化为人才称号。[19]为此,国家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2017)、《关于加快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2019)、《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2020)、《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等,尝试从政策法规层面对学术职业市场人才的不当竞争与无序流动加以规范和引导。与此同时,高校教师流动受阻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高校为防止人才流失设置了种种人为性障碍,这使得这一阶段的大学教师流动呈现出自由流动、无序流动与流动难并存的复杂现象。

三、中国公立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嬗变逻辑

从中国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百年演进历程来看,经历了“自由期-限制期-有限期-规范期”四个阶段,透过百年历史轨迹,可以发现中国大学教师流动政策演进的基本特征和演进逻辑。

(一)多重因素影响下的民国大学教师流动:以完全自由流动为主

民国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大学教师任用相关的法规、条例,伴随中国大学的近代化,近代中国大学教授群体随之出现。民国时期大学教师流动在总体上呈现出基于压力流和自主流交织的“完全自由流动”。自由流动对中国近代大学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压力流则迫使教学科研活动中断,对近代大学教育产生消极影响。第一,民国高等教育改革奠定了中国近代高校人事制度的基础,形成了近代公立大学各具特色的教师聘任制度。尽管由于政局动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更替频繁,以及高校人事管理无统一标准,民国大学的教师管理均表现为“大学自治”和“校长集权”的倾向。[20]这使得高校能够在自主范围内灵活地推行教师聘任制,促使高校教师逐渐演变为自由职业者。第二,教师自主流动得益于立法对近代大学教师流动权利的保障与推进。如近代宪法对公民工作自由权与公民自由择业机制的确认,使得这一时期的大学教师能够拥有“身份自由,择业自由”。《大学令》明确规定在大学设立评议会和教授会,既是教授治校与大学自治的首创,亦是民国政府落实向大学分权的初次尝试。后续《大学组织法》《大学法》等各类大学规程等法规政策的颁布,推动了学术自治和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核心制度,为大学教师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教育立法的显著成果之一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实然落地,大学教师流动有了直接的制度依据,教师与高校同时获得了选择权,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和流动自由得以实现。[21]第三,各种战争的爆发与权利更迭等外部社会环境的突变使得近代大学教师的聘任以及教师的流动更具有战时性特征。政策的不稳定使得民国大学教师在资格检定、聘用规程和人才流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第四,除近代战乱、政治更迭等外部因素影响外,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群体的觉醒与民主自由精神之涵养、自由择业机制与大学聘任制的推行、学术机构的建立与学术交流的激发,[22](P348-349)这些因素的融合与激荡共同形成了近代以来我国特有的大学教师流动文化。

综上而言,近代以来我国公立大学真正意义上的教师流动始于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推进。民国《大学令》等政策法律的颁布冲破了传统大学教员学官身份的制度属性,开创了近代大学教师聘任制的应用,确立了大学独立、学术自治和教授治校等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核心,赋予了近代大学教师教育雇员的自由职业者身份,有效地促进了俊杰云集与学术交流,形成了民国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动态平衡”(表现为政府、校长、教师与学生等四者关系的相对稳定),促进了大学独立和学术自由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确保民国大学能够在自主范围内灵活地推行教师聘任制,并形成了近代公立大学各具特色的教师聘任制度。而这种平衡的直接原因得益于政府与大学的放权与分权,即政府主动分权给大学,校长主动分权给师生。[23](P188-192)可见,这一时期有关大学教师流动政策法规的价值选择是赋予大学教师合法的流动权益,政府的放权赋予了民国大学较多的自治权,校长获得聘用教师的自主权利,大学教师获得了选择大学的自由。

(二)市场有限参与下的大学教师分类流动:以有限自由流动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主导下,服从国家的计划调配或流动,是高校教师在内的国家机关干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这种做法与建国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制度高度相适应。在全员“统包统分、行政调配”的主导下,教师对大学以及大学对国家的“双重单项依附”、刚性的人事聘用制度、创新精神的抑制以及大学“集体的平庸”开始显现。[24]大学作为学术性组织的应有功能难以发挥,大学教师从独立的学术主体变为“单位人”,大学教师的流动自由严重受限。对此,学校人事制度成为一种实质上的终身制,而这种体制内身份不断弱化了高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利,将其变为一种长期处于预备状态的“沉睡的权利”。[25]尽管198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科技人员流动开始松动,但更多的人才流动遵循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需要,政策背后透露出行政管控人才流动的国家逻辑,如强调教师对组织的绝对服从和服务意识,甚少关注高校教师的主观意愿选择。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高度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严重冲击了大学自治的民国基础,教师聘任制被“锁定”在单位终身制的“外衣”之下,形成了计划式的大学教师流动制度。这一阶段的高校教师流动实际上处于被严格限制和管控的状态,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被教师与政府之间的新关系所取代,导致高校作为独立办学主体的地位在全能型政府的管控下被严重遮蔽。

自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随着政校关系的松绑以及聘任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大学的放权力度,高校教师任用的主体由政府重新回归为高校,高校独立法人地位得以确立,教师任用的形式由任命制转变为聘任合同制,推动了大学教师从“被动流”到“主动流”的时代转向,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学术职业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教师资源的配置方式发生了改变,大学教师流动逐渐从计划统一调配向市场化自主择业转变,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术职业的流动性。然而,受政府长期的行政管控干预,这一时期高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行政性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再加上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实行的是不同序列的养老体制,致使系统内的教师流动仍然较为有限。因此,这一阶段的高校教师流动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受“经商热”“出国热”的市场化冲击,东部高校教师流动呈现出系统外单向流动的特点,且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市场选择性;二是在市场的有限参与下,区域之间出现了教师流动的“孔雀东南飞”现象,人才隐形流失初步显现。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年期间,大学教师流动因市场介入从被动走向了主动,教师拥有了一定的自主发展权利,但教师的辞职难现象仍较为普遍,因政府(或高校)以教师队伍稳定的高度维护抵消了有限的市场化冲击,使得这一时期的大学教师流动在总体上呈现出政府强干预下的“有限流动时期”。

(三)市场和学术双重导向下的教师流动:以自由流动为主,规制流动为辅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确立,大学教师在整体流动频率偏低的情况下已显增速趋势,并呈现出市场驱动和学术导向的综合特点。这一阶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持续推进,高校等公益二类单位的属性定位加速了市场为主导的人力资源配置作用,传统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平权性质得以凸显。随着教师权利意识的觉醒,教师预告辞职权的确立从制度上疏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出的通道,缓解了大学教师过去辞职难的问题,进一步拓宽了大学教师的职业自主性,极大地保障了大学教师的择业自主权,这些新的变化因素决定了教师的流动行为表现出自由流动的一面。

但由于学术市场发育不完善,使得新世纪以来的教师流动一直内隐在如何解决“教师流动难与无序流动、教师稳定与教师流失”之间的矛盾之中。基于此,新时期的教师流动治理必须在规制与自由的张力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但现有的教育立法建设落后于教师流动的时代格局,没能有效调节学术市场的无序流动和流动难现象,这些新问题都急需教育立法的不断创新和积极回应,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学术型流动,规避功利型流动。

与此同时,取消事业单位编制试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对破除教师职务终身制,打破大学教师流动体制“内外”壁垒奠定了重要的制度性资源。然而,在“双一流”建设的推进中,学术市场高层次人才的不当竞争与无序流动已然显现,把大学教师这一群体的社会流动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并非倡导完全自主。相反,过度流动不仅不能倡导,还要进行必要规范。更何况不合理的流动行为还将引发聘用关系稳定性与流动性的冲突,以及大学教师职业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冲突。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大学教师流动更多地呈现出自由流动、无序流动和流动难的复杂局面。当前,“双一流”建设催生了学术市场的深度分割,人才流动呈现无序性和非学术性,这就需要在平衡学术职业流动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不断优化聘用制改革的实效,而如何在规范当中保障大学教师的流动权利,尚需对大学教师流动的合理边界进行综合考量。

四、中国公立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百年嬗变的当代启示

从教师流动的视角透过其百年的演进脉络,可以看出大学教师流动经历了民国自由流动的盛行期,新中国成立后封闭停滞的控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孔雀东南飞”的流失期,正进入自由流动与无序流动并存的规范化新时期。公立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百年嬗变,其背后反映了近现代大学与政府之间权能关系的交替变化,对于治理当代大学教师流动乱象具有重要启示。

(一)规范学术管理的资本化倾向,引导高校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

政府学术管理的资本化倾向表现为政府在高校人才管理上的学术人管理资本化与学术成果管理资本化。学术人管理的资本化倾向诱发了大学高层次人才市场竞争的商品化现象,致使高校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潭,逐渐远离学术本位的价值追求。学术成果管理资本化倾向使得人才头衔、学术声誉和身份符号等均被纳入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人才评价体系的量化原则以及各种数量科研和绩效科研的出现。可以说,政府对学术管理的资本化导向不变,尤其是对高校人才层次与办学水平的评价标准不变,高校人才评价体系的现状便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改变。因此,要调整现有功利化倾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弱化人才考核的数量指标和“帽子”称号,必须规范政府人才管理的资本化倾向,这就需要一方面明确政府与大学的权责关系,赋予高校充分的自主管理权,发挥学术内行人“教授治学”参与大学管理的民主化建设;另一个方面,及时转变政府的角色和功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再到“有为政府”的转变,不断加强我国学术劳动力的市场化建设。

(二)引入灵活多元的教师聘用管理体系,完善聘用合同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灵活多元的教师聘用制度体系是指探索相对稳定的骨干层与出入有序的流动层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模式,如终身聘用、长期聘用以及短期聘用、兼职教师等形式。可借鉴西方的教师等级划分标准,建立任期制与终身制相结合的开放式教师聘用方式,对不同资历与学历的教师划阶段聘任管理,完善教师的聘任类型和聘用合同内容。针对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和事业单位用人的多样性,制定《聘用合同条例》,对事业单位聘用关系进行特殊规范。[26]调节公益类事业单位中的聘任制人员人事争议,如重点规范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的订立流程;将权义关系明确化和具体化,如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制等规定应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以增加聘用合同的操作性和适用性,规避人才的违规流动和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完善合同的内容,合理设置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薪酬管理体系,避免高校陷入打价格战来竞价挖人的恣意行为,不同区域可执行不同薪酬体系,而同城同地区的高校对相同学科和相同类型的高层次人才形成大体相当的薪酬标准,抑制一部分人才的功利型流动。

(三)建立学术导向的现代大学教师激励制度,引导教师流动回归学术本源

随着聘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高校教师流动已经开始由被动服从型向主动选择型转变,教师流动比率逐年增长,这将对现有高校人事制度带来极大的挑战。客观上要求作为教师流动客体的高校从消极控制型向积极吸引型转变,对现有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消除流动壁垒,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27]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既要体现学术职业人才流动的特征,又要保障教师流动始终围绕学术发展的逻辑。因此,建立以学术导向的现代教师管理制度就成为必然选择。[28]这就需要在高校在引才机制、晋升机制、任期机制与兼职机制方面合力打造集竞争与流动为主的教师激励制度,引导大学教师自觉维护学术独立和尊严,适当超越和突破功利层面等非学术性目标的限制,把追求学术自由当作教师专业成长的精神诉求,以提升教师自身的学术品位,引导大学教师向学术型流动转化。当然,现代大学教师激励制度的构建不是孤立的,需要政府、市场及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协同推动与综合保障。

(四)构建大学教师流动的行为规范体系,有效保障大学教师的流动机制

大学教师流动行为规范体系即结合学术职业流动规则与学术性要求,通过为学术职业人才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其流动中的学术道德失范和非学术型流动,如高校人才引进中的功利行为与教师的恣意流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引导高校教师超越一般的功利型流动,回归学术型流动。建立大学教师流动的行为规范标准,实际上是通过划定高校与教师主体利益的范围,规范合理流动与失范流动之间的边界,规范和限制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为大学教师合理有序流动提供确定性的指引。如针对学术市场的不当竞争和无序流动,应对高校引才管理中的功利化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引导大学教师以学术为业,坚守学术之道,坚定学术信念。事实上,现实中的教师流动承载着国家的人才政策期待,渗透着市场的资本追利,亦体现了教师的社会责任。由此,合理的教师流动规制应充分考虑教师的社会人、经济人、专业人等多重身份的集合,在行政规制、利益驱动和专业引导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五、小结

对公立大学教师的流动政策进行梳理,实际上是对近代以来公立大学与政府权能关系(内部表现为大学与教师关系)的历史演进的梳理。过度的政府干预会抑制学术创造活力,而完全依赖于市场的调节则会催生学术市场的过度流动与人才竞争乱象。从百年中国大学教师流动政策的演变历程来看,民国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源自于高校与教师之间由清末的君臣依附关系演变为平等的契约关系,确立了近代大学教师雇员的自由职业者身份,教师流动突出表现出维护教师流动权利的一面。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将教师纳入统一的国家干部管理,迫使民国大学教师的自由职业身份产生断裂,教师流动表现出有限流动的特征。直到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催生了高校独立法人地位以及高校与教师聘任合同关系的重新确立,教师流动在突出保障教师权利的基础上,逐渐强调规避功利型流动的义务。总体而言,现实中的教师流动不能完全放任市场调节,也不能交由政府粗暴干预,如何协调大学教师集社会人、经济人、专业人的多重身份,需要有效平衡行政规制、利益驱动和专业引导之间的关系,在自由与规制当中不断引导大学教师流动走向合理有序。

注 释

① 目前学界关于中国现代大学的起源时间还存在一定争议,鉴于由京师大学堂(1898)改名而来的国立北京大学(1912)是中国最早以“大学”身份和名称建制的综合性学校,可视为完整意义上的现代性大学的发端。见左崇良、潘懋元《民国大学制度的历史考察》,《教育史研究》2017年第1期;周洪宇、刘训华《论中国现代性大学的起源》,《高等教育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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