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治安学研究对象新论

2023-06-05 03:00卢国显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治安公安对象

卢国显

一、治安学研究面临的新形势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理论体系的提出对治安学研究的影响

党的社会治理思想是治安学学科建设的指南针。治安学学科建设必须围绕党的执政理念进行调整。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与社会治安放在一起论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方面,提出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论断。十九大报告还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中,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食品药品安全、生物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共同列为公共安全的范围。由于公安学将研究对象定义为“公共安全”而不是警察行为,公安学面临不断扩大研究范围的困境。在二十大报告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中蕴含了丰富的治安思想。其一,大会报告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并将提升治理效能作为衡量治理制度建设的归宿。其二,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论述对于构建治安学的新知识体系和社区治安治理体系都具有重大启发意义。其三,治安学研究应该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前提下,将治安效能理论、治安制度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城乡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以及人民信访工作、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体系与机制建设、营造见义勇为治安文化环境等,一并纳入新治安学的知识体系。

(二)当前国内外治理形势的变化对治安学研究的影响

1.国际形势给治安学研究带来新影响。当前国际形势日益复杂,堪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崛起诱发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霸权国家对我国施加的军事、经济、舆论等方面的压力,对我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经济上,“一带一路”受到西方国家的阻挠,外部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双循环战略的实施将遇到外部循环不畅与内部循环短时间难以奏效的困境,这对地方政府摆脱财政困难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俄乌战争造成世界秩序动荡不安,世界范围的能源与粮食安全、战争风险威胁着全人类的安全。俄乌战争必然造成俄国国力的衰变和俄国东部安全问题,这将对我国东北亚地区的社会稳定、边境稳定带来新挑战。再次,台海危机将对台海水域及其沿岸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总之,种种因素造成的世界格局变动是当前全球治理的显著特征。这种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我国总体安全态势,并对总体安全战略带来挑战。因此,回应世界治理格局的变异性将是治安学必须关注的问题。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对治安学研究提出新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治安形势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新冠疫情的防控经验将给未来社区治理带来新的理念、模式和方法,智慧治理将成为未来公安机关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其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口流动频率的下降和封闭隔离政策造成的旅游、房地产、贸易等产业的衰退,收入水平整体性下降,将导致日常治安案件发案率升高,并有可能诱发突发性灾害事件和群体事件。其三,由于受到财力不足、新冠病毒的打击,基层民警队伍已经无法承担繁重的警情任务,治安战斗力有所降低。

3.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治安学研究提出新挑战。当前,世界已经进入了激烈的技术竞争时代,各种新科学理论不断涌现,技术升级速度异常迅速。宇宙弦理论、黑洞理论、引力波理论、量子力学等理论在引领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在科学假说的引领下不断获得发展。在军事技术方面,核武器技术、中子技术、太空技术、生物技术、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刷新人类的认知。尤其是ChatGPT技术给人类安全提出了新挑战。新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技术、新产业必将产生新犯罪。新技术、新产业、新犯罪将改变基层治安治理的行动策略。

(三)公安学研究滞后影响治安学的发展

1.公安学学科理论研究有待加强。就目前公安学研究状况看,还存在研究起点不清、研究对象不确定、学科体系设置重叠与交叉等问题。作为公安学二级学科的治安学,必须面对公安学研究中存在的上述理论问题,反向加强对上游学科的研究力度。

2.公安学与治安学的关系需要理清。治安学作为公安学的二级学科存在学科边界模糊等问题。除侦查学外,很多公安工作理应划归到治安学的研究范围。然而,治安学并没有正视这种格局,并将之纳入治安学的研究范畴,依然恪守过时的认识。比如,自从行业公安由自行管理划归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武警改制之后,铁路执法、林区执法、草原执法、航空执法、海域执法、海外执法等新领域,是否应纳入治安学的研究范畴,值得认真探讨。

3.公安学研究落后于公安改革的进程,制约了治安学的发展。由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甚至是认识偏差,公安学无法有效地为公安决策、基层公安工作提供创新性思路。尤其是当前的公安学将公共安全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警察行为或公安行为,造成了公安教育、警务科研和基层工作偏离警务工作主航道的被动局面。一级学科的偏离必然影响二级学科体系的建设。新近增加的林业与草原执法、航空执法、铁路执法、食药环执法等新业务,以及扫黑除恶工作、公安信访等新警务是否应该归属于治安学的研究范畴,还需要给予充分论证。

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意义

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无论对于治安学教学科研工作,还是对于基层公安改革都具有很大价值。

首先,治安学研究对象的重新界定对于当前的治安学教学科研工作意义重大。在以往的公安学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中,我们都将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作为公安学研究对象,将治安秩序维护机制或治安秩序作为治安学对象。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治安秩序都是公安民警的工作对象,是与公安民警主体相对应的客体。如果将作为公安工作的对象或客体的公共安全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更加集中于研究警察或治安主体行为,则容易出现教学研究工作偏离具体公安工作的后果。比如,在治安学的课程体系中开设安全科学方面的课程,就出现了与非公安学课程相重复的现象。其后果就是公安科研力量研究非公安问题,公安教育力量从事非公安工作的教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偏差会造成警务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低效率重复劳动。

其次,治安学研究对象的重新认识对于公安工作也有间接的重要影响。警力不足是当前公安工作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警力不足问题与公安学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也有关联。如果我们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我们的治理客体——公共安全,而不是主体及其行为,我们就不得不研究犯罪、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等其他学科都可以研究的内容。那么对于实际工作部门来说,警力使用就会越过警务工作的职权范围,投入到所谓非警务行动之中。治安基础理论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对实际工作的引导作用。治安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或错误引导,必然会对基层治安工作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当前复杂社会治理背景下讨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是事关提升公安工作效能,优化公安学和治安学知识体系的大事。

三、关于治安学对象的研究状况

(一)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从警察现象到警察行为

要弄清楚治安学的研究对象问题,需要我们了解作为上位学科的公安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安学研究对象的讨论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较早的时候,康大民提出了公安现象说①康大民:《浅议公安学的学科地位》,《公安教育》2002 年第7 期。。他认为,公安现象是指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现象②康大民:《论加强公安客体研究》,《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 年第1 期。。从世界范围来看,凡属关于警察行为的科学,可以统称为警察学③王大伟:《西方警察学的引进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的丰富》,《公安大学学报》1999 年第6 期。。之后有学者指出,公安学(警察学)就是研究警察现象的④叶氢:《关于公安学学科建设的几点思考》,《公安大学学报》1999 年第5 期。。有学者指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与对策的学科⑤李健和:《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 年第1 期。。还有学者认为,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及其维护,违法犯罪现象及其预防和查处的对策、方法与手段,公安工作发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自身建设及发展规律等⑥程琳:《以新设公安一级学科为龙头,努力开创公安教育新局面——关于公安一级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 年第2 期。。无论公安学还是警察学,研究指向应该是公安民警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行为主体、行为规范、行为策略等内容。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公安学(警察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一定要具有独特性,不能出现学科研究对象相交叉、相混淆的现象,否则就不是研究对象。本研究认为,公安民警是公安行为的主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警察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公安战士,公安学就代表中国特色的警察学。宏观层次上说,公安学或警察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警察现象是没有问题的。警察现象包括警察群体、警察组织、警察规范、警察文化、警察行动等存在形式,不包括社会问题,比如犯罪现象与公共安全现象。⑦如果具体而论,警察现象作为公安学研究对象可能过于笼统,如果能够将警察行为或公安行为确定为公安学(警察学)的研究对象,则更能彰显学科特征。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将另有研究。

(二)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从治安现象到治安行为

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要比公安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丰富得多。2010 年以前,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大致有:社会治安问题或治安现象、治安原因、治安规律、治安对策说,治安防范说,公共安全说,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和治安问题说,社会治安关系及其运行规律说,社会安全状态和社会秩序运行状态保障条件说,社会治安秩序运行机制说,社会治安系统运行理论说,公共秩序与安全管理说,社会治安稳定说,还有治安秩序形成说等观点。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将治安主客体及其互动规律作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2005 年,有学者在论述治安学研究起点时使用了“治安行为”一词,几乎将治安行为理解为“维护社会安全的行为”、国家治理层面的治安行为和“个体对自身安全状态的控制”的个人层面的治安行为①展万程:《关于治安概念的再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 年第3 期。。治安行为的过程就是治安行为主体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协调与控制其与治安行为客体以及治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形成其所期望的治安秩序(状态)。因此,对于治安行为的主、客体来说,它们之间是彼此相互适应、矛盾运动、对立统一的关系和过程。治安行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治安行为过程本身的发展和治安目标的实现,而这个目标就是治安秩序。因此,治安秩序是联结治安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最为重要的纽带。②同上。虽然这一时期学者们对治安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并没有人提出将治安行为作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观点。

(三)近年来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研究动向:治安行为说

自2010 年以来,关于治安学基础理论的讨论并不多。虽然门前冷落的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并不多,但是,学术界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已经出现了新突破。比如,董少平提出了公共治安的概念,并对中产阶级、社团组织、意识形态、市场化对公共治安的影响等理论视角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③董少平:《对治安学研究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石向群、石琨指出,治安学是研究社会治安秩序形成规律的科学④石向群、石琨:《治安学的理论建构与研究进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陈涌清提出,治安学研究对象就是治安秩序的形成⑤陈涌清:《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 年第1 期。。本文认为,治安秩序的主体、客体和工具手段的三元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以此划分治安学的研究领域,将会出现在治安客体内容设计上,与犯罪学、社会学、政治学、国家安全学等学科研究内容相重复的问题,不能很好地提炼出治安学的学科特色。王彩云曾经指出,治安学研究要想提高品位,就需要在公安学的平台上思考与探索治安学理论。治安学界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学理论界特别是基础理论学者的联系、沟通,进一步研究、探讨治安学与公安学在研究对象、内容和知识体系上的区别和联系⑥王彩元:《新世纪我国治安学理论研究的回顾与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 年第6 期。。显然,该观点具有将公安学研究与治安学研究相衔接的特点。此后的研究就出现了公安学(警察学)与治安学研究对象相衔接的动向。

2016 年,王均平在介绍治安学基本问题界定准则和治安学基本认知的时候,提出了治安行为、治安行为模式、社会治安行为、个体和群体的治安行为、管理者治安行为⑦王均平:《治安转型:主体性管理到主体间性治理——兼论治安主、客体的结构性特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2 年第1 期.等概念。该研究的治安行为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2017 年,惠生武,包文星的论文第一次提出将治安行为作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该研究指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治安关系和治安行为。治安行为即治安关系主体双方的各种行为,包括治安管理主体的行为与治安关系中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治安管理主体的行为类型方式包括措施、手段、方法以及行为过程和活动程序等。各种各样的行为包括常态化的普遍行为,非常态化的特殊行为;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主要是治安管理对象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①惠生武、包文星:《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建设》,《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 年第5 期。。这个观点虽然提出了治安行为的概念,但是将犯罪行为纳入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范畴内有所不妥。

还有研究指出,治安行为就是“治安主体为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依据治安规范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具体控制和调节”。治安行为是主体行为,是单向行为,与行政行为相似。治安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素:行为主体、行为对象、治安规范或行为尺度和治安手段。这四个因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否则便不能称之为治安行为。治安行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治安行为的对象是危害治安秩序的人或群体②李小波:《治安行为论——兼论治安秩序结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7 年第3 期。。本文认为,既然治安行为是单向的行政行为,其构成部分的主体就不应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该研究并没有将治安行为作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但是较以前研究相比,治安行为的内涵又进一步接近真实的公安工作。

如果尊重治安学为公安学二级学科的事实,我们就可以将治安二字理解为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动。治安就是治安行为的简称。治安学就是研究治安行为的科学。

四、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治安行为

以往的研究指出,治安学的研究起点是治安秩序,研究对象是治安秩序维护机制,治安秩序维护机制是由主体、实施机制和客体三部分构成的。治安秩序作为公安民警工作的对象,是多种学科的研究内容,并非治安学的研究特色。如果将治安秩序运行机制中的客体分离出去,剩下的治安主体及其行为则是治安学研究的核心。本研究认为,治安行为是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什么是治安行为?这需要从行为的基本含义入手进行解读。《现代汉语词典》指出:“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表现出来的活动。行动是指为实现某种意图而具体地进行活动”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商务印书馆2011 年版,第1523~1524 页。。行为主义研究指出,“我们可以观察行为——有机体所做的或所说的。这里的说就是做——都是行为”④[美]约翰·B·华生:《行为主义》,商务印书馆2022 版,第10 页。。行为主义者的行为更多的是使用实验的方法,对刺激--反应模式进行测量,并提出预测和控制人类行为的方法。行为主义与其说是心理学研究,不如说是心理-生物学研究。

社会学研究指出,行为(behavior)是人类面对情境的一种反应。人类的行为除“本能”外,都是通过学习和实践获得的。行为可分为两大类:(1)个人行为,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对象,着眼于个人,研究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以发现个人对社会及社会对个人的相互关系和影响。(2)社会行为,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其着眼点在社会。研究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间的共同行为及其关系。美国帕克认为社会学是研究共同或群体行为的科学。⑤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学简明辞典》编辑委员会:《社会学简明辞典》,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版,第167~168页。社会行为(social behavior)是由一种社会刺激引发的人的行为,或者一个人的行为结果引起另外一个人的行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对刺激的反应;刺激可来自社会的和非社会的(如生理的)。行为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和另外一个人的行为发生关系,便具有社会性。社会行为表现在社会控制、社会变迁、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等各个方面⑥同上,第237 页。。

马克斯·韦伯指出,行动是指单数或复数的人带有主观意义的人的行为,而行为则全然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的,是放纵还是忍耐。他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行为与行动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说,马克思·韦伯的行为与行动的含义比较接近。青井和夫指出,行为者赋予主观意义的目的取向性行为被称为行动。反射性行为、无意识行为都不是行动。只有带有某种目的的、有意图的行为才是行动。行为与行动可能会相结合,或行为称为行动的一部分①[日]青井和夫:《社会学原理》,华夏出版社2002 年第1 版,第45 页。。在一般社会学意义的理解上,行为与行动意义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仔细回味的话,二者也有微妙的区别。行为更加具有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含义,而行动往往与目的、意义密切相关。

治安工作是解决治安关系和社区共同行为的工作,是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作为警察行为一部分的治安行为,是指公安民警为了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警察行动的总和。也就是说,在治安行为中包含了具有一定内在逻辑关联的治安行动。警察学以警察行为为对象,而治安学也应以治安行为为研究对象。治安行为如同公安行为或警察行为一样,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规范性、时代性和社会性等特征。其一,目的性特征指的是公安民警的治安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主要任务是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种目的性是区别治安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的独特之处。其二,治安行为具有规范性。公安民警的所有治安行为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即依法行动。其三,治安行为还具有时代性。不同时代的治安行为都具有不同的职责任务规定。其四,治安行为最典型的特征就是社会性。治安行为说明,公安民警的治安活动都是建立在与社区成员特殊交往的基础之上。治安行为具有多种类型。可以依据目的性不同,划分出维护秩序型行动(如控制、强制等)、服务型行动、沟通合作型行动;还可以依据工作场所不同,将治安行动划分出办公室行动、社区行动;还可以依据秘密程度,将治安行动划分为公开行动与秘密行动。我们可以依据治安行为建立与公安学相对应的治安学的知识体系、课程体系。

结合对公安学研究不足的反思,本文认为,公安的意思就是警察,公安学就是警察学。切不可将公安理解为公共安全,将公安学理解为公共安全学。如果我们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警察或警察行为,那么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就应该是治安主体及其行为,合称治安行为。这一理解是否能够成立,还需要理论与行动部门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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