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类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的执法问题及应对措施

2023-05-30 09:34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23年5期
关键词:吕某故意伤害伤情

李奋军

故意伤害类案件是派出所最为常见的案件之一。在执法实践中,因案件定性不准确、调查取证不规范、矛盾纠纷化解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质效的现象并不鲜见,派出所民警要从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积极做好伤害类案件的办理工作。

伤害类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的执法问题

1.案件定性不准确

在故意伤害案件办理中,确定是否入罪主要看伤情等级。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以上,一般都报立刑事案件办理。但在未查清案件起因、是否具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否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仅按照伤情鉴定意见,一刀切立刑事案件办理的做法,则可能会导致案件定性不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例如,某派出所办理的杨某故意伤害一案。2019年5月6日23时许,吕某、李某、赵某等3人在某宾馆门前一啤酒摊上饮酒,酒后李某为防止吕某开车将其钥匙拿走。吕某向李某索要车钥匙时,拳头碰到了正在旁边打牌的杨某。吕某与杨某遂发生争执。吕某仗着酒劲,将杨某压倒在地,又在杨某身上猛踏,同时拾起一把木凳砸在了杨某的头部。杨某顺手也拿起一把木凳砸在了吕某眼部。随后,二人被劝开。后经鉴定,杨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一级,吕某眼部损伤为轻伤一级。该案办理过程中对吕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因杨某致吕某轻伤一级,某派出所也报立刑事案件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并移送起诉。当地检察院以杨某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行为人吕某无事生非对杨某进行殴打,挑事在先,而且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在致行为人杨某重伤的过程中,杨某顺手持木凳反击致吕某轻伤,但未超过必要限度。杨某主观上是防止再次被吕某殴打,并无伤害故意。二人不构成互殴。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办案民警之所以对杨某立案侦查并且移送起诉,其原因在于唯结果论,以为只要出现轻伤就构成犯罪,未正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导致案件定性错误。

2.调查取证不规范

在故意伤害案件办理中,因调查取证不规范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处理存疑存在瑕疵的情形时有发生。调查取证方面主要容易出现以下四方面的不规范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不及时。大多数伤害类案件具有偶发性的特点,而且证据容易灭失,如视频监控会因存储空间的问题被覆盖、证人走失或囿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作证、行为人为逃避责任甚至拒绝如实供述、现场因为天气原因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变动等,都会为后续案件的处理增添难度。例如,某派出所办理的付某故意伤害案。2020年3月16日19时许,在某小区门口,付某酒后与何某发生争执。付某将何某推搡到途经小区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致何某头部及腿部受伤。经鉴定,何某腿部髌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该案发生后,交警大队先以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处理中发现涉嫌故意伤害,遂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但在移交时,交警大队未及时固定证据。当事双方对付某是否推搡何某各执一词,在场一名证人又系付某与何某双方的亲戚,其为避免矛盾拒绝作证。事发3日后,派出所民警调取现场监控时,视频内容已被覆盖无法调取,导致该案案件事实认定存疑。最终,当地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该案事实不清,主要原因在于调查取证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影响了案件处理的质效。

二是关键证据未提取。故意伤害案件中,作案工具、现场物品等物证都是正确认定案件的关键证据。执法实务中,因民警对关键证据未提取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某派出所办理赵某故意伤害案。2021年9月1日22时许,赵某与杨某等人在一酒吧喝酒时,赵某与杨某发生口角。赵某持啤酒瓶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的面部、脖子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派出所民警在调查中,赵某声称其当时醉酒且对伤害行为予以否认;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因事发突然,酒吧内光线不足,并未看清伤害的过程。民警也未对现场破裂的啤酒瓶及碎渣进行提取。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关键物证缺失导致案件存疑,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是伤情鉴定不规范。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类案件办理中的关键证据。如果伤情鉴定不依法进行,将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质效。执法实践中存在重复鉴定、鉴定委托不及时、鉴定不到位、对鉴定意见审查不深不细等问题,常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例如,某派出所办理的彭某故意伤害案。2021年9月25日10时许,彭某(女)与李某(女)在本村的一块地上割草时,因曾经的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二人厮打在一起,致李某的面部和胸部受伤。李某报案要求派出所处理。经鉴定,李某左侧3根肋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派出所遂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在此过程中,彭某对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当地警方启动重新鉴定。经另一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三根肋骨骨折与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無法判定,李某的损伤为轻微伤。面对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派出所民警对案件的处理陷入了困境。其原因在于伤情鉴定程序不规范,对鉴定意见未作审核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3.矛盾纠纷化解不到位

伤害类案件往往会对受害人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案发后,如果矛盾纠纷化解不到位,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一方面可能影响其就医治疗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其通过信访、投诉、网上发帖等方式对公安机关施加压力的情况,影响执法办案效果。

二、提高伤害类案件办理质效的措施

1.依法精准认定案件性质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思想,对于“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还有“两高一部”发布的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都为故意伤害案件的准确定性指明了方向。

在执法实务中,派出所民警要摒弃唯结果论的错误倾向,在案件办理中做好三个准确区分,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作案时间、作案地点、案件起因、作案手段,整体把握案件性质,防止案件错误定性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并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全面调查取证

按照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没有证据就没有案件事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故意伤害类案件办理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是要及时、全面、规范收集证据。要防止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发生。接处警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在控制事态的同时要及时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言词证据,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及时提取作案工具,及时对受害人进行伤情检查。尤其要第一时间固定言词证据,俗话说“夜长梦多”,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处警民警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对行为人、在场证人进行询问,离开现场或隔一段时间进行询问,往往会发生不如实陈述或供述的问题。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固定言词证据对伤害案件的查处具有特殊意义。特别是发生在农村偏远地区的伤害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可能就是言词证据,如果固定不及时,间隔时间较长,证人拒绝作证或囿于特殊关系虚假作证的可能性更大。此外,对于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也要及时获取,防止因其他技术因素或其他人为因素导致的证据灭失。

二是要规范开展伤情鉴定。故意伤害案件办理中,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派出所民警要高度重视伤情鉴定工作,防止因伤情鉴定问题影响案件的办理。首先,要及时启动伤情鉴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故意伤害警情后的第一时间要及时委托鉴定,防止鉴定不及时影响案件办理。其次,要对伤情鉴定意见及时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一样,不具有先天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从形式到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防止因鉴定意见错误导致案件定性错误的问题发生。再次,要规范鉴定程序。要慎重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要坚持以必要性为原则,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就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鉴定机构之间无上下级之分,重新鉴定增加了审查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难度。派出所民警一般情况下要在审查首次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存在瑕疵的基础上,稳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于鉴定意见所需的病历资料,民警要通过调取证据的方式向鉴定机构移送,防止被害人提供病历资料导致的鉴定资料被篡改的执法风险。

3.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故意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甚至激化矛盾。为提高办案质效,派出所民警要多措并举,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分情况做好以下三方面的矛盾化解工作。

一是对于行为人有能力赔偿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及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要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案發后,对于事实明确的故意伤害案件,在行为人履行赔偿协议的基础上及时建议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从宽处理,以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对于确实无法赔偿的,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防止因被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次生社会矛盾。

三是对于因受害人漫天要价,行为人虽有赔偿意愿但达不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要及时将行为人的赔偿意愿、赔偿情况、公安机关启动的和解情况记录在案,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派出所民警要从大局出发,做好伤害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尤其是因邻里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及时做好当事人之间的释法说理工作,积极敦促行为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及时架起协商化解矛盾的桥梁,最大限度地在案件移送起诉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以提高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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