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明
[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辽宁 沈阳110031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具有一定计划经济特性的工程计价定额逐渐与实际市场交易脱节,虽然总体上工程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与实际相差不多,但其中的各个费用项目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近些年,建筑市场上对于定额人工费与实际工人工资存在差异的呼声越来越高,定额人工单价也确实远远低于建筑市场的实际工人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问题也高度重视,先后利用定额修订、发布调整指数的方式缓解这一矛盾,但彻底解决还需要更多创新性的思路和办法。
定额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是以施工企业自有工人为考虑对象,每个工日按照8 h 计算,综合考虑人工幅度差,以及必要的非作业时间计算得出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可以说是按照法律规定,单纯支付给工人付出劳动的必要价格。而定额人工费是定额中的人工工日单价与定额人工消耗量的乘积。定额人工费可以简单理解成为了完成一定工程量的施工作业,在每天8 h 的一般强度工作下,所需要的仅支付给工人的劳动报酬。定额人工费的多少与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单位工程量的定额人工消耗量相关。
市场工人的工资计算基础与定额人工单价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项目现场的日工作时间远超8 h,实际施工工人也多是劳动派遣和临时雇佣,实际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效率都与定额考虑的不同。
两者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支付给市场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的工资,不仅包括工人的实际工资,也包含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包含一定的管理费用和企业利润。要衡量市场工人工资与定额人工单价,就必须将两者的日工作时间折算,将工作强度和劳动效率拉齐,并且将一定量的规费、管理费和利润加入定额工日单价中。总体来说,两者即紧密联系,又各有各的特点和包含内容,简单的比较两者的多少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如前文所述,依据定额中人工费的计算办法,定额人工费等于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与定额人工消耗量的乘积,在定额人工费与市场工人工资大体相等的前提下,形成定额人工单价远低于市场工人工资的直接原因就是定额中完成单位工程量的人工消耗量,即完成单位工程量的工日数与实际相比偏多。此外,还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定额人工单价偏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深入,建筑企业的人员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般的施工企业为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已经很少储备普通的施工工人,自有工人通常是一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特殊人才。随着建筑市场中劳务公司的兴起和发展,施工企业更多选择与劳务公司合作,签订按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劳务用工合同,从劳务公司获得大量基层的施工工人,整体管理也由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共同配合,按工程进度调用适当的施工人员从事不同的施工任务。一般项目上的工人组织单位也多是按班组划分,以施工任务包干的形式开展实际施工作业。采用包干的施工组织形式能够充分发挥施工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施工工人的积极性,将每天的实际施工时间尽可能的延长,为施工企业节省一定的施工时间,提升整体项目的实施效率。而定额的编制依旧遵循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作业制度模式,以劳动定额的内容为主要依据,施工工人为自有职工,企业发给工人的工资与实际工作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工人每天的施工作业时间也按照8 h 计算。在工序方面,也考虑了各种级别的工人搭配合作,综合考虑直接用工、其他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以及必要的施工前准备和施工中休息时间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是一种建立在理想自有工人,一般劳动强度和每日固定工作时间条件下的工日单价,与劳务公司派遣的工程作业包干式施工有着一定的差异。定额中需要1 个人2 天,每天8 h 完成的工作,在更大劳务强度、更长劳动时间的包干作业模式下,可能仅仅需要1 个人1 天10 h 就能完成。两者每日的工资必然不同,市场上工人每天的工资是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几倍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工程项目作业制度的改变,导致的用工模式的变化,是引起市场工人工资高于定额工日单价的重要原因。
定额中人工费包含的内容虽然较多,但是都属于支付给施工作业劳动者的报酬,属于“人”的费用,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由定额中的机械费支出,一些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用具则由定额取费中的企业管理费支出。而现阶段,建筑市场上支付给劳务公司、临时雇佣的劳动工人费用,虽然在表面上也是支付给 “人”的工资,但是其中还包含其他内容。例如,一些砌筑工人往往会自己带相应的泥瓦刀、装泥桶甚至劳务公司也会配备一些简易的水泥搅拌机等砌筑工具。再如,模板作业中使用的电锯、多功能电钻等工具也都往往是劳务个人自带或由劳务公司配备。施工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不仅包含工人的工资,其实也支付了工具用具的使用费用,还有一部分劳务班组的管理费,工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劳务公司的利润。这些费用在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区分,即便有所体现,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也往往将向劳务公司或雇佣人员支付的费用定义为人工费。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文件中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费用依照构成要素划分,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但这样的费用划分方式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现今建筑市场上施工人员多数为临时用工、施工人员的使用多采取劳务分包的形式。
从2005 年开始,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建筑行业中劳务市场已经具备一定规模,每个施工企业也形成了基本没有自有工人,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的基本现实。劳务公司作为经济独立体,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和建设任务,在没有工作的时间段负责为工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务价款并不等于施工作业的劳务人员的工资,还包括劳务企业的利润,劳务公司的管理费用以及劳务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等。所以就出现了劳务价格与定额人工费的差异。
工程造价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涉及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尽管确实存在定额不能与现阶段施工作业模式相匹配的问题,建筑市场对于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低于市场工人工资的反映较多,希望提高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呼声也日渐增多,但是简单粗暴地提高人工工日单价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反而会使定额失去行业标准的属性,使整个定额体系变得混乱,造成工程造价出现不合理增加,大大降低国有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
劳动定额作为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基础,有必要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使其与建筑市场的实际劳务模式相适应。通过对劳动定额的重新修订,将已经使用几十年的劳动模式向专业分工详细的劳务分包模式调整,修订其中各种施工工艺的消耗量,使之符合现今的劳动效率。也可以探索修改子目项目的划分。例如,由于砌筑一砖、半砖的施工方法和劳动效率基本相同,砌筑时的摆放方式对劳动效率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可以将各类厚度的墙体砌筑整合到一个子目项目,避免出现同样的工法不同价格的情况发生。但是这些调整必须建立在详细的调查基础上,认真研判进行整合,不能简单“拍脑门”,为了综合而综合。在一些项目上,如果实际需要,甚至可以进行细分,以保证定额与实际大体相符。另外,要对用工的劳动效率进行调整,随着工具用具的普及和不断迭代更新,各类施工工艺的实际工作效率是提高的,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对一部分机械化率提高、工艺流程优化的项目进行实测,测算效率提高比例,对相应的项目子目进行调整。
现今使用的定额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是总体结构没有大的变化,人工依旧显示消耗量和整体费用,依旧采用以自有工人为主,8 h工作制的计算基础。但在实际施工中,基本没有8 h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夏季,日照时间长,一些工程项目进行12 h 的施工也比比皆是。定额8 h 工作的人工费用与实际12 h 一天的日工资价格,两者的不对等性就使市场上产生了定额单价少于实际工资的错误印象。在这里我们可以大胆设想,是否可以将使用多年的计量单位工日,变换为工时,作为工作时长的最小单位,可以利用工时长度的确定性来杜绝工日在不同体系下的不同长度,有利于统一标准,使人工费与市场价格逐渐趋同,也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现今,劳务分包几乎出现在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但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都没有体现这种实际情况。也许很多人会认为,定额整体费用是足够的,因此不需要修改,但从细项上来看,定额各项费用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我省的定额修订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探索,将一部分原有包干使用,按系数计取的费用拆解开来,按实际是否可以计量来划分,充分体现施工企业的差异性和项目投标活动的竞争性。对费用标准中的费率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改变原有固定不变的费用向依据实际工程自行调整转变。这些都是对行业市场的引导和推进,也是对定额服务市场实际的尝试。虽然已经迈出了不小的一步,但是整体费用项目与实际劳务分包的问题依旧存在,因此建议可以将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等部分进一步细化,或单独列项,或融入其他费用科目中,尽可能在费用中体现实际市场工人工资的全貌,减少市场对定额误解。
在现阶段,特别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还不成熟,造价人员实际工作能力还没有达到较高标准的今天,工程计价定额对于建筑行业还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盲目地取消定额未必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一个市场的成熟靠的是市场的资源调配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政策,才是更加符合实际的发展趋势。工程计价定额作为一切计价活动的标准和依托,应该大胆与市场相结合,创新计价形成模式,使其能够在行业成熟前,继续发挥计价和引导作用,通过调整计价依据和办法,引导建筑企业完善自身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业务能力,将市场所表现的事实,用定额较为完整的表现到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中,最终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