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平等理论视域下女性家务劳动合理补偿之法理思考

2023-05-15 00:10
关键词:补偿家庭

吕 春 娟

(兰州财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首例北京房山全职太太起诉离婚获取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费进入大众视野[1],同时引发了大众对于家务劳动进行经济补偿的关注与讨论。房山案后,全国也有多例全职主妇诉请离婚,终获法院支持其家务劳动补偿诉求的裁判[2-3]。该类案件法院均基于《民法典》第1088条(1)《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做出裁判。2023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第68条(2)《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第6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申了前述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作为保障女性权益的专法,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及时进行修订与完善,对于促进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实质的平等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业女性工作日平均总劳动时间为649分钟,其中有酬劳动时间为495分钟;照料家庭成员和做饭、清洁、日常采购等家务劳动时间为154分钟,约为男性的2倍。已婚女性平均每天家务劳动时间为120分钟[4]。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14年对29个成员国中的男性分担家务所花费时间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国女性平均每天家务劳动时间为155分钟,工作时间为291分钟,排名第一。如果将工作与家务劳动时间加起来,女性平均比男性多工作44分钟[5]。而另一方面女性因持续承担大部分的包括无偿照护在内的家务劳动,其平均工资比男性低16%。在某些国家,男女薪酬差异甚至达到了35%[6]。数据充分表明,女性承担着有酬劳动和无酬家务劳动双重责任,“蜡烛两头烧”的情形相比男性更为严重。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第68条不仅强调夫妻共担家务劳动,而且强调对付出较多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该条的规定,不仅是《民法典》第1058条(3)《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平等享有与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与第1088条的精炼表达,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改变传统的两性分工模式、促进两性平等承担家务劳动、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倡导性规定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体现了实质平等与公平正义的人权理念[7]。

这些规定既是遵循社会性别平等理论的应然结果,也是女性遭遇婚姻解体时丧失信赖利益与人力资本时获取合理补偿的法律依据。但其在司法实践层面,关于补偿提出的时间局限于离婚之时、补偿数额如何估量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本文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作为女性家务劳动获取合理补偿的法理依据,论证家务劳动男女共担的理由,并提出法律完善的建议和思考,以更好促进家务劳动补偿之规的实施,从而助益于女性的全面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一、社会性别平等理论

(一)性别(男女)平等与社会性别的内涵

性别平等即男女平等,性别平等的界定是2010年12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中做出的:男女平等(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或者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其内涵是:所有人,无论其性别,都有发展其个人能力、从事其专业和做出选择的自由,不受任何陈旧观念、僵化的性别角色和偏见的限制[8]96-97。“社会性别”一词由英文gender翻译而来,以此区别于生理性别sex。社会性别的提出与西方女权运动相伴而生,密不可分,并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女权运动的核心概念。

社会性别的内涵,有学者认为其由社会、历史和文化建构的对男女角色、态度以及价值的期望,也是社会在“公共”和“私人”领域认同男女两性的恰当表现[8]12。另有学者将社会性别界定为社会文化形成的男女两性各自的差异和群体特征以及行为模式,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分工与社会地位[9]149。于我国而言,男女平等思想萌芽大约出现于晚明的人文主义思潮,其后历经清初的进一步发展,直到太平天国革命,延续了近三百年,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男女平等理论[10]。直至1995年北京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性别(男女)平等逐渐被学界接受并开始广泛研究运用。

(二)社会性别理论的发展与扬弃

社会性别理论有本质论与社会建构论两种立场。首先,本质论的社会性别是指男女差异由其生理差别造就,不仅与生俱来,而且绝对不变;社会建构论则认为社会性别取决于社会的建构,显然,两个立场截然对立。美国人类学家鲁宾(Rubin)在1975年指出:“男女两性差异是肯定的,但是他们非如日夜、天地、阴阳、生死的差异,进一步而言,相互排斥的性别身份非男女两性之间自然差异的表征,反而是对他们共性的压抑”[11]179-180。其次,我们理解社会性别的内涵不能仅停留在社会建构论的基本立场上。社会性别的内涵极其丰富,它的核心要素包括性别和性别气质、性别身份认同和表达以及性倾向三个方面。美国学者迈克尔·基梅尔指出:“社会性别是假定的性别差异”[12]6。美国另一学者康奈尔又认为:“社会性别其实是一种性别角色,个体和群体均要在这种角色关系中进行活动,同时该角色关系也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结构模式,该模式包含着权力关系。”[13]9由此可知,社会性别由社会建构而成,建构的社会性别包含着性别歧视、性别规范、性别分工、性别身份以及性别等级等多个维度的意涵,多维度的意涵是我们可以清晰地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对性别不平等之社会现象进行分析。

社会性别理论经历了不同理论派别的批判与扬弃之过程,从而日趋成熟。其中性别角色理论作为主流理论,将性别作为一个角色来分析个体如何获得社会角色的认同,其途径是个体通过社会规范的内化完成的,该社会规范对个体具有约束力。性别规范通常包含男女两性气质的理想(常见如对男性要求“坚强、伟岸”,对女性要求“温柔、端庄”,“男尊女卑”等)。在此理想下,社会对男女两性的角色予以规范,旨在实现性别分工。由此窥见性别角色理论显现的功能主义特征。性别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既定存在,它不仅满足个体与社会的需求,而且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终而保障社会的稳定。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Parson)早就指出,“性别分工是赋予成年男性家庭经济供养者的角色,该角色需要他们专注于事业发展;而成年女性则承担家庭照护者(家务劳动承担者)的角色,该角色需要她们专注于丈夫和儿女”[14]。

由上可知,社会性别指男女两性的社会涵义,既是社会对男女两性的期许与评价,也是特定的社会文化要求男女两性做出符合其性别特征的行为。社会性别并非天生而就,而是后天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家庭、教育与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社会性别平等理论的形成与内涵

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最初形成于法国女权主义者波伏娃在其著作《第二性·女人》中提出“女人是后天被塑造的,而非先天形成”的观点,该著作也是性别平等理论的先驱之作。社会性别平等理论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社会性别平等运动的贡献。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性别平等运动主要有两次,第一次运动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女性争取与男性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受教育权为主要目标。因此被称为“第一波”性别平等运动;第二次运动发生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该次运动突破了政治领域内平等选举与教育权的目标,将视野扩展到女性与男性平等就业权、婚姻家庭领域、生育乃至性生活领域,旨在以批判性别歧视和男性权力为主要目标,被称为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二波”[15]50。两次女性主义运动均挑战了传统的性别规范和性别分工,逐渐为女性争取到更多平等的机会和权益,更有意义的是,它们使国家与社会更多关注女性的社会地位,进而使得女性在社会中能够更有力的发出声音。但不同时期议题不同的性别平等运动都能够在消除性别差异、实现性别平等这一共同目标上达成一致。

伴随20世纪70年代初社会性别平等理论形成,女性主义者开始用“社会性别”指称有关女性的社会文化含义,具体是指人的性别意识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家庭环境中父母子女关系的反映中形成,从而社会性别意识随之产生。由此社会性别平等理论又被赋予更为丰富的内涵,更加强调人的平等。从此,社会性别平等理论颠覆了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以来,社会观念文化中以男性为中心的思想。

社会性别平等理论具体包涵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公正两个层面。社会性别平等的内涵是女性与男性在享受权利、承担责任、获得机会等方面均是平等的,而非由于社会文化观念,生理性别差异导致权利与机会有所不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妇女的屈从地位》一书中早就指出:“一般而言,家庭内的女性地位的不平等深深破坏了更广泛的社会正义,因为它摧毁了男人潜在的道德能力”。密尔也注意到了家庭支柱的权力影响和家庭责任对于女性机遇的限制性影响[16]293-295+324。最为典型的是在男性(丈夫)作为供养者的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分别扮演——供养者和家务承担者,因此在有酬的劳动力市场上享受完全不同的待遇,不仅体现出男性优先的现象,而且女性基于对男性的依赖致使其相应的福利获得也是建立在男性作为经济供养者的基础之上。反观在男女两性均作为经济供养的家庭中,丈夫与妻子在家庭中共同担负赚钱者与家务承担者的角色。有酬的劳动力市场中无论就业还是收入政策对于男女两性均平等。由此在福利的贡献与获取方面,男女两性分别以个体为单位,呈现相对独立的局面。社会性别公正则强调社会中的男女两性,他们的不同需求均应给予公平的待遇,尤其要保证女性同等获得机会与福利。当然,此处的性别公正还有另一层涵义,特别是指女性的产假方面,基于只有女性才可以怀孕的属性,产假自然专属于女性,这里的性别公正就是指表面平等而实质有差异的待遇。

二、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是夫妻家务共担入法的价值指引

如前所述,无论男女两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有酬劳动是其获取经济来源、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准进而提高其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对于女性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其摆脱家务的无酬劳动从而获得报酬,取得经济独立地位,实现自身价值从而提高在家庭与社会地位的必要手段。作为国家的公民,女性应该与男性平等享有就业及相关福利政策的权利。但现实是,女性一方面承担家庭经济供养的社会角色,另一方面国家与社会观念又为其量身订制了家务劳动承担者的角色,显而易见,身份角色冲突明显。因此,国家亟需通过立法与社会政策有效地维持女性的双重角色,从而保障其社会角色的承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在相关的就业政策和劳动法案方面均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女性参与有酬劳动力市场并遭受该市场不平等的待遇。我国自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将男女平等原则列为一项基本国策。此后该原则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该原则不仅写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还分别写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次报告中,显示我党坚决贯彻落实性别平等的决心。

(一)女性与家务劳动

一直以来,家庭被视为私人领域或非正式领域,但它赋予家庭成员福利的功能一直不可忽视。结构功能主义者认为由赚钱养家的丈夫和承担家务劳动的妻子组建的现代家庭是一个和谐有机的基本单位,更好地满足了现代工业社会的需求[17]83。基于此理论,女性被建构为家务劳动与家庭照护的提供者、家庭经济依赖者三位一体的角色,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其一,女性作为家务劳动的提供者,承担着家庭中琐碎重复且繁重的劳动,这些家务劳动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与报酬,反而被认为是低技能、无价值的。家务劳动的无酬性和劳动力市场的有酬劳动相比,女性的家务劳动价值被忽视,进而导致女性沦为家庭经济的依赖者,最终确立了女性在家庭与社会的从属地位。其二,女性作为家庭照护的提供者,养育负担与家务劳动共同形成了女性参与有酬劳动的障碍。而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往往视“照护者”为女性角色的合理安排,相应在政策层面对家庭的支援就显得裹足不前。其三,女性作为家庭经济依赖者,使得女性的经济地位无法与其丈夫等同,导致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进而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地位。美国社会学家苏珊·穆勒·奥金(Susan Muller Orkin)指出:“工资付给劳动力市场的被雇佣人员,但是被社会性别化了的女人所做的比男人还多的工作是没有报酬的,并且也经常不像劳动力市场那样被认可”[18]。波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也指出,“那些终生忙碌于家务的女人,比之男性或在外工作的女性要不幸的多”[19]165。

(二)家务劳动社会化与家务劳动工资化

从国际公约的层面来看,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希拉里·查尔斯沃思(Hilary Charelesworth)指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女性与男性同等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但是女性大量的经济活动是隐形的,不为人知的,因为她们的活动主要在私人和家庭领域。因此,她认为,如果不看到、不承认女性工作的范围和经济价值,那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的“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听起来便相当空洞[20]103-113。

从家务劳动社会化与家务劳动工资化的妇女解放策略来看,该策略最早于1969年由加拿大女权主义理论家玛格丽特·本斯顿(Margaret Benston)在其《妇女解放的政治经济》这一论文中讨论家务劳动时提出来的。随后意大利学者玛莉亚罗莎·达娜·科斯塔(Mariarosa Dalla Costa)和谢尔玛·詹姆斯(Selma James)在其合著的《妇女的权力与社区的颠覆》一书中进一步对家务劳动进行阐述。她们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对女性受压迫的经济根源进行分析阐述并指出:女性无酬的家务劳动致使其处于屈从地位,虽然女性在家庭领域以育儿、烹饪、打扫等家务劳动参与了工资劳动,也没被排除在商品生产之外,但她们只是短暂参与工资劳动,并不对工资劳动领域负责。反观男性,他们不对家务劳动承担责任,仅仅对商品生产、工资劳动负责。由此,根据本斯顿的观点,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停留在市场前一阶段,处于货币经济之外,在进入市场之时已经被消费完毕。又因根据商品生产的逻辑,女性的家务劳动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交换价值,通常被认为非“真正的工作”,自然属于无价值的工作[21]。本斯顿(4)本斯顿的这一主张,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实现。家政服务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行业。2000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认定“家庭服务员”这一职业,家政服务踏上自身的“职业化”发展道路。如今的家政服务已延伸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 20 多个领域 200 多个服务项目。提出,女性解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从家庭外(社会中)获得与男性平等的职业机会;其次是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这两个条件互相影响,唯有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才可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职业机会;唯有女性离开家庭获得有酬工作,家务劳动才可以工业化、社会化,她进一步指出,女性参加有酬工作才可获得真正的解放。途径则是将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私人劳动转到公共经济中来,由社会共同承担[22]22。以此为基础,科斯塔与詹姆斯进一步提出,虽然根据工资劳动的定义,女性从事的家务劳动属于非生产性的,但是女性的家务劳动不仅具有给予家庭成员情感慰藉之功能,而且给予未成年子女教育等功能,从而保证了资本能够对男性进行充分的剥削。由此意义而言,女性的家务劳动不仅生产使用价值,而且生产“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正因女性的家务劳动为其他一切劳动奠定了基础,在此可以得出结论:女性的家务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应该属于社会劳动,这类劳动不仅生产使用价值,还创造剩余价值,因此家务劳动应该工资化[22]22。

由此,本斯顿、科斯塔和詹姆斯三位女性主义者一致从“家务劳动”出发,分析并揭示出了性别不平等的根源。集中在家务劳动是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具有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及其受益群体等问题。对当今解决性别平等具有很强的借鉴性。这也符合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女性解放要重归社会劳动的观点。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在大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时间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化大工业才能实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要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融化在公共的事业中”[23]76+168。就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而言,女性(母亲)应该承担家务劳动或者女性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应该多于男性。根据北京妇联第三次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2.5%的在业母亲“有时”或“经常”为了家庭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比男性高7.9%[24]301。传统的社会分工模式将男性的工作社会化,女性的工作自然呈现家庭化,导致女性的家务劳动因只有使用价值不被认可为公共领域内的劳动。此分工模式即为传统的家庭角色分工,表象则是“男主外、女主内”为规范原则。伴随性别平等运动的发展及影响,相应产生了平等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该模式是指男女(夫妻)共同负担家庭经济支出,共同承担家务劳动,且均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有酬劳动。根据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女性无论是否参与社会有酬劳动,基本无例外承担着相关家务劳动,尤其是照护未成年子女及老人。大多数女性的常态则是家庭与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家庭也是其工作场所。大多数男性的常态则是工作仅指家庭之外他们所从事的既有固定工作时间,又有固定报酬的劳动,也就是男性的工作为单纯的工作,可以不考虑家务劳动[25]81。因此,女性从事的家务劳动或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其本身的经济价值也应当得到重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颁行的《行动纲领》中,这一问题就已经得到关注,《行动纲领》明确指出应当“衡量和较深入理解无酬工作”,尤其是“照护受抚养人”等工作,并“制订方法从量方面评估此类工作的价值”[26]。女性对家庭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如前所述,由于受传统性别规范的局限,女性承担的家庭劳动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报偿与社会的承认,甚至还有可能因难以估量其应有的交换价值而否认其价值。这种状况对女性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产生了深刻的消极影响。争取对女性所从事的家庭内劳动价值的社会承认,对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改善女性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夫妻家务劳动共担的具体价值指引——社会再生产理论

当代女性主义的杰出代表莉丝·沃格尔(Lise Vogel)曾指出:“正因女性承担着社会再生产的重要使命,在生产期间,男性(丈夫)就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从此意义而言,该性别分工不是构成阶级社会中女性必须从属于男性的物质基础”[27]147。沃格尔的社会再生产理论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力、劳动力再生产和必要劳动等基本概念来解释社会对女性的压迫,她指出,在采用代际更替方式对劳动力再行补充时(再生产方式),女性的特殊职能不可忽视,因而她们的劳动能力在生育期间不免降低则导致在阶级社会中遭受压迫。沃格尔也指出女性的生育职能对统治阶级带来了双重矛盾。一方面,因女性的生育职能影响了统治阶级对其剩余劳动的占有。另一方面,女性的生育职能对统治阶级有极大利益,正因女性的生育使得劳动力通过代际更替得到补充,在此情况下,女性在生育期间或者由其父亲及其家族成员,或者由丈夫及其家族成员负责供养分娩女性的基本生活[27]145。通常情况下,女性主要承担了与未成年子女相联系的必要家务劳动,相应地,男性则主要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方面的责任,恰是该种责任,通常使得男性更多地从事剩余劳动[27]146。奥金早就发现:女性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弱势是由于女性养育子女的责任、从属地位、依赖性以及历史和当代婚姻习惯所形成的有效部分的相互联系的传统引起的[18]193。因此,分担育儿责任对两性之间公正的重要性主要在于育儿非为不受欢迎的工作,而是因为在良好的环境下,它是非常愉悦而具有挑战性的,一是育儿耗费大量的时间,单独承担的一方会失去追求其他社会利益的机会,比如教育、收入或政治职务;二是他可能会使孩子减少性别刻板印象。所以,分担育儿责任是性别公正的先决条件[18]161。

综上所述,由于生理性别的差异造就了男女两性的社会化过程差异。在传统农业社会,女性的社会化必须遵循结婚及生育的轨迹,而男性则遵循工作及晋升的轨迹,轨迹的差异导致公私领域泾渭分明之结果。反观现代工业社会,男女两性都参与社会化生产。但是因为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加之国家立法之故,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仍然由女性来承担,使得职业女性深受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终而导致角色紧张之果。瑞典学者斯特福德(Stford)和森德斯特伦(Sundstrom)发现,因生育而导致收入降低的代价而言,女性普遍高于男性[28]。也有学者研究发现,相对而言,那些育有子女的女性要比同龄男性承担更多额外的经济风险[29]。因为怀孕生育和抚养子女迫使女性暂别职场,承担母职的同时,也导致其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职业生涯的断裂。

三、家务劳动在夫妻间分配失衡后予以补偿之正当性证成

(一)家务劳动承担较多一方基于对其婚姻的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是指婚姻当事人基于对彼此的信任而视婚姻为长久的存在,从而将自身利益与对方利益融为一体,甚至改变自己的人生规划来迎合对方或牺牲自己保全对方以维护婚姻利益[7]。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对待的关系,一方将自己的前途与利益寄托在未来彼此的共同配合与协作上。同时婚姻关系也兼具合同性质,对合理信赖保护的基础就是围绕合约关系推理的,信赖关系是围绕合约而展开的一种动态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又是一个凝聚感情、经济和性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彼此信赖的生活共同体。婚姻当事人彼此会产生善意的信赖关系,信赖关系进而会形成信赖行为,信赖行为的显性表现则是投入很多的情感与财产,隐性表现则是对家务劳动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时间投入。换言之,婚姻被假设为一种“经济合伙”,相应存在时间、金钱、机会、情感等“成本”的投入,意即当事人整个身心的投入,即该投入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为了受益获利。婚姻一方自愿的投入和付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对婚姻的投入与付出,更重要的是期待自己将从中受益。信赖投资必然要产生信赖利益,因此这也是因婚姻产生民法上的合理信赖保护的基础。信赖保护的消极措施是对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一方施加的赔偿责任,即《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此非本文论述的重点,不再展开。积极措施则是《民法典》第1088条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请求方主要因婚姻存续期间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大量的家务劳动从而要求对方补偿。

(二)家务劳动承担较多一方基于其对人力资本投入的期待利益

传统观念而言,女性的平均预期收入要低于男性,因此,女性通常更多会对婚姻进行有价值的“投资”,表现在抚养未成年子女和照护其他家庭成员等家务劳动方面,然而这些投资在离婚后几乎没有一般的市场价值,因为它们非常“专业化”,这意味着妻子在承担经营家庭的主要责任时“耗尽了她的资本资产”。相比之下,男性通常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提高收入能力形式的投资,离婚后,投资具有显著的一般市场价值。这种劳动分工的结果为婚姻解体时妻子的投资几乎丧失价值,而丈夫的投资在有偿劳动力市场上则完好保留甚至升值。因此,婚姻解体的风险可能会使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太可能完全做出惠及整个家庭的行为。一个理性的妻子只有在选择预期回报超过自己收入能力的预期回报时,才会承担主要的家庭责任。人力资本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增加或者减少。婚姻被视为一种经济伙伴关系,配偶双方一般会不遗余力地加强其中一方的人力资本从而实现家庭总收入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就此角度而言,受益配偶在婚姻解除后所得收入的一部分表现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资产,婚姻解除时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理论上,对婚姻存续期间人力资本的增加,配偶双方如何公平分割的观点有二。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一方有权分割双方协作努力从而增强配偶人力资本的财产,这是实现家庭总收入最大化的战略之一。就此角度而言,受益配偶在婚姻解除后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就是“合伙企业”的资产,在夫妻间进行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有权因她的直接贡献和她为提高其配偶的收入能力而遭受的间接损失获得补偿[30]。美国人力资本专家克劳斯科普夫 (Krauskopf)和塔恩斯(Starnes)指出,人力资本理论的新动向主要关注预期收益,通过支持配偶可能对婚姻解除后的收入有间接的经济利益,提升其在婚姻解除时补偿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婚姻解体时,妻子有权请求丈夫赔偿她为增加丈夫收入而遭受的损失,其中包含她自己在人力资本方面的任何牺牲[30]。

家庭法学者埃尔曼(Ira Ellman)强调,除了配偶承担照护子女这一重要的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外,只有在牺牲人力资本的行为具备“经济上理性”时,后续的索赔才会得到尊重。这意味着,收入能力的减少是由于预期损失将被另一方收入能力的增强所抵消,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整个婚姻单位的人力资本。在正常情况下,在无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配偶一方一般会外出参与有酬劳动而不会留在家里。因此,埃尔曼主张补偿费理论的逻辑是:配偶一方应该补偿的是另一方放弃机会来增强自己收入能力所作的牺牲。父母共同照护未成年子女是一种应为的“传统理想”。例如,即使未成年人照护服务可以低于其照护者所放弃的收入额的价格购买,提供这种照护服务的配偶也有资格获得补偿,原因是收入高的配偶一方没有因另一方失去收入能力而受到任何影响,当未成年子女的照护责任在夫妻间平摊,配偶双方都遭受部分人力资本的损失时,婚姻解体时双方分担损失则显得更为公平[30]。

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父亲角色一直都是一个养家者,即提供经济来源的主要角色。20世纪40年代,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基于对西南乡村的观察,就已经发现乡土社会有社会性父职和抚育性母职之分,社会性父职则是刻意通过严父不可狎的方式保持着与年幼子女在日常照护与情感上的疏离。换言之,社会制度与历史文化一致通过制造缺席父亲而在不同程度上豁免了父亲的日常照护责任[31]443。在此观念下,父亲们认为只要在经济上给予家庭提供了足够的物质条件,自然而然家务劳动、养育子女等责任均交由母亲承担。相应而言,母亲也认同此观念,认为家务劳动以及养育子女等属于自己一人的责任。

罗斯曼(Rothman)认为,抚养子女不应只是女性的责任,鼓励男女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会取得更好的效果[32]703。由于西方社会思潮的影响,加之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转型,母亲参与社会劳动的时间和机会增加,父亲有责任通过照护子女从而负担起家务劳动,但实际情况则是父亲只是助手,而非主要的照护者。这种由个人认同、家庭生活、企业治理和社会政策塑造的观点,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文化、经济和政治基础。它基本上没有认识到,提供日常照护和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是父亲的新要求、新职责和新权利[33]。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养家者父亲角色开始被解构,父亲角色开始变得丰富且有内涵,父亲们也逐渐认识到父亲角色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多参与到照护子女等家务劳动的责任承担中来。

(三)给予承担家务劳动较多一方合理补偿契合婚姻的正义观

奥金认为,女性不管是否从事有酬工作,都承担着家庭中大量无酬的家务劳动,这必然会对其职业发展和经济安全造成损害。一般而言,在大多家庭中,基本由女性持续地从事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劳动,从而完成青少年的社会化以及形成亲密关系的能力。恰恰因对这种人类生养劳动持续性的忽略或贬低,才有了男女两性之间持久稳固的劳动力分工以及越来越不稳固的婚姻关系,这就是我们当今所要面临的巨大危机[18]123。因此奥金指出需要改变婚姻这种奇怪契约的情形,改变这种对女性与未成年子女不正义的政府秩序[18]53。在当代主要的正义论者中,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唯一一个把家庭当作道德培育第一所学校的人。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秩序井然的社会才是最稳定的,并且认为在正义感的形成阶段,家庭起到了根本作用。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爱,使其找到了“自我价值感,渴望成为父母那样的人”[34]368。与此同时,在对正义的理解中,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二元区分为我们解读婚姻正义提供了引导。若以这种原则解释婚姻中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分配正义则是在婚姻关系中公平分配夫妻的权利与义务,但当夫妻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或者虽然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表象是无酬的,但是在家庭中的无酬劳务有着明显的社会价值,具体表现为养育子女与照顾老年人方面的社会价值,就养育子女来说,生儿育女不仅是家族血脉的延续,更是给国家新增劳动力资本的体现;再从照顾老年人而言,在老龄化趋势严重的大背景下,家庭养老直接使得老年人居所安定,生活安康,更是缓解了社会养老资源不足的困境,增进了家庭与和社会的和谐与平衡[35]。

四、完善家务劳动合理补偿之规的建议与思考

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第68条对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养育等家务劳动,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予以经济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均将补偿请求权限定在离婚之时,同时规定离婚家务劳动贡献补偿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交由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再交由法官综合考量做出裁判。这些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因缺乏具体估算标准,会导致裁判结果缺乏科学性,基于此,非常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一)扩展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期限

我国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历经了2001年《婚姻法》第40条到2020年《民法典》第1088条直至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第68条相关规定不断发展的三个阶段,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家务劳动价值认可的理念,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趋于科学。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职场女性整体薪酬较男性低12%,关于晋升障碍的归因,女性在“照顾家庭,职场精力分散”“处在婚育阶段,被动失去晋升”“性别歧视”三个选项上的占比远高于男性。两性薪酬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女性生养子女而付出了职业机会成本。夫妻当中之所以更多是女性一方失去职业机会——无论这种牺牲是出于自愿、被迫还是无奈——最为可能的原因是子女的额外福利、另一方职业的进步或家庭生活的改善等这些足以证明此损失是合理的预期。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第68条将一方更多是女性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局限在离婚之时,未免欠妥。离婚时,大多数女性全身心投入的家庭关系网破裂已经对其带来不言而喻的重创,进而对其造成极大的心理打击,加之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使得她们无力、更无暇顾及提出补偿请求。倘若没有及时主张,她们的请求权便归于消灭,显然是不公平的。以江苏徐州中院审结的案件为例(5)参见“周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3民终87号判决。,此案上诉人在离婚后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被法院驳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时表示,当事人请求离婚补偿应在离婚时提出,因为当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相互有扶助的义务,原告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补偿请求。二审时,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就不可以再向对方请求补偿。显然在本案中,法院一是将请求权依据与请求权混为一谈,典型如合同虽然已经解除,但合同中的请求权是否可以再行使与本案上诉人的请求权相类似。二是本案中的女性当事人可能在遭受婚姻关系破裂之严重冲击下,从不幸的婚姻中恢复过来方可理性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明显需要必要的冷静时间和必要的证据搜集时间。因此,我们建议离婚后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可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向后顺延一年或一年以内,从而给予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较多的准备时间,使其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从婚姻破裂的打击中恢复理智,在离婚后提出合理经济补偿之诉求,从容搜集证据,以此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更好地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估算方法

在婚姻中,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必然会减少自己在事业与学业所花的时间精力,而另一方则全力以赴地投身于工作或接受教育、培训以此提升个人能力。一旦婚姻关系解体,一方取得的诸如高职位、高学历、执业资格等无形资产则因立法没有规定而无法列入婚姻财产的范围,从而使得支持一方的期待利益与机会成本完全落空。即使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从事有酬工作,双方看似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但是表面上的平等里隐藏着一个不平等,即从事有酬工作一方的未来是有保障的,即使离婚,在有酬场域获得的身份地位在未来亦可游刃有余,而在家庭中付出家务较多的一方是以牺牲自身未来性机会为代价的。那么在离婚之时,即使把全部家庭财产的一半分给牺牲未来性机会的一方仍然不足以弥补其已经丧失的机会成本。未来性的机会成本在实践中难以量化,法院无法依据这种难以量化的未来性损失来认定家务劳动补偿的事实,自然就不能支持相应的主张。表现在实际案例中,鲜见有当事人对机会成本尤其是不能量化的未来性机会成本的诉求,更不用谈及法院对其的认定和支持。究其本质,我国立法没有考虑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衡量家务劳动的补偿数额,法官(典型如房山案)则是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家务劳动承担的情况、男方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得出的。这个补偿数额的计量结果受到了功利主义作用下之矫正正义的影响,它体现的只是福利性的、次级正义的要求,没有从更根本的关怀伦理层面回应原告的牺牲[36]。因此,基于家庭是伦理和经济的融合体这一特点,设计一种既符合性别正义,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对于践行家务劳动补偿之规至关重要。当前最常用和最实用的家务劳动估值方法是在分析家务劳动相关参数的科学合理性因素后,采用综合性替代成本法(6)综合替代成本法是,无论打扫卫生、做饭还是育儿,都使用同一个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率来衡量家务劳动的时间价值,也称为通才替代成本方法。,该方法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建议估值应以其为基础,依据家庭实际支付的家政服务员工资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V= HiWi(其中V 表示用综合替代成本法计算的无酬家务劳动人均经济价值;Hi 表示不同省份每人每年从事无酬家务劳动的小时数,Wi 表示不同省份市场上家政服务员的工资率)

根据该方法测算出2017年全国无酬家务劳动共创造了142 857.45亿元的经济价值,约为GDP的18%~19%,其中,男性贡献了52 654.67亿元,女性贡献了 90 202.78亿元,女性创造的价值约为总价值的三分之二[37]。单纯从数据看出,中国女性家务劳动的经济贡献被大大低估,尚且没有考虑女性承担家务劳动时投入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其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

因此,我们认为在家庭中依照夫妻生活习惯,对双方承担之有形家务劳动的时间进行大致估算,按照上述公式进行核算补偿的是女性付出的物质性家务劳动,忽略了女性为家庭付出的精神层面的劳动,具体在个案中,可以根据其举证予以适当补偿。有了补偿金额的法定依据,在运用既定的计量方法核算出对女性家务劳动的补偿金额,该补偿金额无论多寡,均是其自身付出劳动的必然结果。有了这些明确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有利于唤醒社会公众对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认知,从而改变传统的家庭分工,家务劳动男女共担进而可以真正实现,最终促进社会稳定和男女两性和谐发展。

五、结语

从某种意义而言,养育未成年子女产生的一系列家务劳动不仅是夫妻共同享受生活的乐趣,更是共同经营一件极其重要又基本的事业[31]443。波斯纳(Posne)法官曾指出,劳动分工使丈夫和妻子的互补活动实现了专业化,这种专业化最终促进了家庭整体收入的最大化[38]181-182。贝克尔教授也认为,男女两性通过缔结婚姻,可以凭借各自具有的性别优势互相依赖又彼此互补从而增加家庭的整体经济收益[39]45-46。倡导家务劳动男女共担的社会文化是减轻女性家务劳动负担的一个重要方面,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文化一直禁锢着女性的角色发展。这种观念和态度与家庭在养育男孩与女孩的态度上有着紧密的关系。据笔者对所在学校的大学生访谈得知,男生做家务的比率远远小于女生做家务的比率。这与父母对男孩女孩的未来期望是一致的,即希望女孩子既要做好家务,也要能够在社会工作中与男孩平分秋色。因此,《民法典》第1058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与家庭建设章”第7条(7)《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第六章“妇女与家庭建设”第7条规定: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第68条均明确倡导夫妻共担家务,以此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这些倡导规定旨在从立法层面矫正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在女性劳动参与率逐渐提升的背景下,将养育未成年子女产生的一系列家务劳动的责任赋予父母双亲,旨在避免将女性置于“蜡烛两头烧”的囹圄,从而推进性别平等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同时有利于改变当前我国育龄女性“恐婚恐育”的现状,最大限度地激发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进一步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人口比例失衡问题,以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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